白志强等135名罪犯减刑案
公 示
我院受理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23年6月14日提请的白志强等135名罪犯减刑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现将上述罪犯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及时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公示期限为自本公示之日起五日。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电话:2010071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电话:2055944
附:减刑建议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白志强,性别男,1986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贩卖毒品罪,经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6日作出(2015)密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05月2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4000元。于2015年07月06日由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受到集训1次。罚金已缴纳。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志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白志强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曹富,性别男,1987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寻衅滋事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8日作出(2020)冀0702刑初1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5日作出(2020)冀07刑终188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4月15日起。于2020年12月31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刑罚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前科3次,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曹富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曹勇国,性别男,1981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因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房刑初字第58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08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2000元。于2013年12月12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月21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3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该犯2020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受到警告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勇国提请减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曹勇国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常彦波,性别男,2001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因强迫卖淫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京0112刑初93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04月17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于2020年01月07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罪犯常彦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8 日
附:罪犯常彦波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陈巧成,性别男,1993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20)京0106刑初44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9年11月0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0,退赔金额:811787.39。于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巧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陈巧成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陈拥兵,性别男,1987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抢劫罪,盗窃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9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1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05月26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元。于2013年08月28日由张家口市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8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拥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陈拥兵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陈志强,性别男,1970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冀0702刑初4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7年11月27日止。于2021年03月16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陈志强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陈志宇,性别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宣化县人,因绑架罪,盗窃罪,抢夺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26日作出(2012)下刑初字第1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01月07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7000元。于2012年05月08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8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9月20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9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缴纳罚金27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陈志宇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程富国,性别男,1969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合同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6日作出(2019)冀0705刑初2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与该犯均对判决不服,提起抗诉(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冀07刑终23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0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60000元。于2020年01月2日由张家口市宣化区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富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程富国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程晓伟,性别男,1985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7日作出(2014)二中刑初字第1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07月13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止。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金额:49538.91元。于2014年05月14日送押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07月22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晓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程晓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楚利明,性别男,1978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人,因放火罪,经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8日作出(2017)冀0731刑初3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7年01月04日起。于2017年05月15日由张家口市涿鹿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18年8月受到禁闭1次。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楚利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楚利明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丁成军,性别男,1968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7日作出(2021)冀0730刑初8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0日起。于2021年06月16日由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成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丁成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杜彦松,性别男,1992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1日作出(2020)冀0724刑初5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0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40000元,退赔金额:249960元。于2020年08月19日由沽源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彦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杜彦松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段俊伟,性别男,1989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冀07刑初3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03月26日起。于2016年12月19日由宣化区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俊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段俊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范清波,性别男,1992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宣化县人,因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经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宣刑初字第8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4日作出(2013)张刑终字第9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02月07日起。于2013年03月04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8月3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10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清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范清波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冯义,性别男,1965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沽源县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8日作出(2020)冀0705刑初2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08月31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55782元,追缴金额:150000元。于2020年10月16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冯义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付建军,性别男,1982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因敲诈勒索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4日作出(2021)冀0703刑初12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09月2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于2021年08月02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缴纳罚金2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建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付建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高东升,性别男,1947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09月16日作出(1996)张市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5日作出(1996)冀刑一终字第75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1996年12月25日起。于2009年05月11日由承德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1999年3月22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9月2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1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8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18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19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19年1月受到警告处分1次;2019年1月受到加戴戒具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东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高东升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高建波,性别男,1997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02日作出(2021)冀0705刑初20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01月06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0000元。于2021年10月18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建波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高建波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高天龙,性别男,1989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安县人,因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经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怀刑初字第5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03月0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于2010年12月02日由怀安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40,000.00元;2019年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40,000.00元;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40,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累犯,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罪犯高天龙提请减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高天龙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郭建忠,性别男,1981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宣化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8日作出(2016)冀07刑初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元。于2016年06月02日由张家口市涿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前科1次,系主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建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郭建忠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郭军,性别男,1972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8日作出(2020)冀0725刑初3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05月16日起。于2020年12月02日由尚义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郭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郭凌风,性别男,1976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因合同诈骗罪,经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5日作出(2013)宣刑初字第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4日作出(2013)张刑终字第55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05月17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0元。于2013年08月15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5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凌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郭凌风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韩飞,性别男,1970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20日作出(2021)冀07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于2021年06月18日由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韩飞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韩武,性别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张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4年3月16日起。于2015年1月4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5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韩武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韩忠昌,性别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赤城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冀0705刑初22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06月2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于2021年12月15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忠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韩忠昌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郝俊,性别男,1977年01月08日出生,回族,河北省沽源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6日作出(2017)冀0724刑初11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4日作出(2018)冀07刑终84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7月0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00元。于2018年07月03日由沽源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有前科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郝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郝俊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郝志同,性别男,1986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赤城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5日作出(2020)冀0791刑初13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02月1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0元,追缴金额:15900元,退赔金额:20100元。于2020年12月01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郝志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郝志同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黄拜火,性别男,1991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二中刑初字第45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金额:154589.95元。于2015年01月14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07月06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主犯,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拜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黄拜火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黄海生,性别男,1993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人,因介绍卖淫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2日作出(2021)冀0722刑初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冀07刑终217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05月06日起止2024年05月05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元,追缴金额:3000元。于2021年12月17日由张家口市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黄海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黄鹏飞,性别男,1994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安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7日作出(2020)冀0703刑初14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06月22日起。民事赔偿金额:30278.88。于2021年03月16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鹏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黄鹏飞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霍东东,性别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沽源县人,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 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冀072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于2020年8月19日由沽源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罪犯霍东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霍东东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贾鹏,性别男,2000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万全县人,因强迫卖淫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31日作出(2018)冀0708刑初5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冀07刑终203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追缴金额:15600。于2019年01月17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贾鹏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贾云利,性别男,1982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沽源县人,因故意伤害罪,抢夺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5日作出(2014)一中刑初字第56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03月31日起。罚金:2000。于2014年5月14日日入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4年07月22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5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云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贾云利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蒋学成,性别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来县人,因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28日作出(2021)冀0730刑初24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05月12日起。于2021年11月17日由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学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蒋学成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金振龙,性别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因组织卖淫罪,经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6日作出(2020)冀0730刑初7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0元,追缴金额:119747元。于2020年10月16日由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主犯,前科2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振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金振龙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靳宗山,性别男,1973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9日作出(2017)京02刑初4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京刑终179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6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于2018年01月24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07月10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靳宗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靳宗山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鞠龙,性别男,1988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7日作出(2019)京0108刑初4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九十八万八千七百七十元,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于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鞠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鞠龙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柯亨清,性别男,1984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京02刑初11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9年01月16日起。于2020年08月18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柯亨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柯亨清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李高培,性别男,1984年01月06日出生,回族,安徽省蚌埠市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京0108刑初32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08月1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0,追缴金额:948190.4,退赔金额:343511.69。于2020年10月22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高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李高培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李根,性别男,1978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7日作出(2016)冀0724刑初7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08日作出(2017)冀07刑终147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08月03日起。于2017年10月17日由沽源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李根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李恒阳,性别男,199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通许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冀0722刑初14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8日作出(2020)冀07刑终35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0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元,追缴金额:10500元。于2020年06月15日由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恒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李恒阳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李杰,性别男,1992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沽源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沽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1年08月30日起。于2011年12月26日由沽源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8月3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杰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李杰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李金成,性别男,1971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09日作出(2019)冀0705刑初17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03月2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金额:151,155.07。于2020年11月02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成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李金成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李君,性别男,1977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冀072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06月02日起。于2020年12月31日由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君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李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李强,性别男,1998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尚志市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30日作出(2020)冀0709刑初2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01月0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退赔金额:265900。于2020年09月17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李强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李秦月,性别男,1995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2日作出(2021)冀0681刑初29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0月08日起至2023年10月07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元。于2021年11月09日由涿州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秦月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李秦月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李帅超,性别男,199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31日作出(2020)冀1081刑初53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09月30日起。于2021年09月17日由霸州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帅超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李帅超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李祥明,性别男,1982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247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06月1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金额:92172.78元。于2020年02月12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08月17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前科1次,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祥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李祥明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李亚军,性别男,1971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赤城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6日作出(2020)冀0705刑初6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09月0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45000,退赔金额:10239200。于2020年08月19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缴纳罚金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亚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李亚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李艳新,性别男,1989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康保县人,因开设赌场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冀0708刑初14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07月1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元。于2021年04月14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艳新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李艳新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李印涛,性别男,1988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4日作出(2020)冀0730刑初6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冀07刑终197号裁定书,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罚金:200000,退赔金额:606857。于2020年12月16日由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印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李印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李壮壮,性别男,1998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0日作出(2018)冀0703刑初4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冀07刑终216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8月21日起至2027年08月20日止。于2018年12月18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壮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李壮壮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林宏伟,性别男,1979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京0101刑初7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0日作出(2020)京02刑终202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01月0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400000元,追缴金额:1055429元。于2020年11月16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2020年12月22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宏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林宏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林涛,性别男,1984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因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9日作出(2020)京0105刑初41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9年09月20日起。罚金:110000,退赔金额:1585245。于2020年12月22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林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刘德生,性别男,1987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因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4日作出(2016)京0102刑初18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9日作出(2016)京02刑终537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08月21日起。罚金:20000。于2016年12月15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德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刘德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刘鹤林,性别男,1991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柏乡县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2日作出(2018)京0115刑初16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三十七万三千八百元,在案扣押人民币七万元已冲抵。刑期自2017年09月25日起。于2018年07月10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9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鹤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刘鹤林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刘建飞,性别男,1979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来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6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8日作出(2013)冀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06月18日起。于2013年10月14日由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8月3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刘建飞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刘经纬,性别男,1991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来县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8日作出(2021)京0108刑初75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19日作出(2021)京01刑终372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06月0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元。于2021年10月29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1月26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经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刘经纬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刘俊东,性别男,1994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因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冀0723刑初8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6日作出(2021)冀07刑终8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06月16日起。于2021年05月18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俊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刘俊东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刘伟,性别男,1994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4日作出(2019)冀0703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冀07刑终272号判决书,维持该犯判决部分。刑期自2018年11月10日起。于2020年06月15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主犯,受害人为幼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刘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刘彦东,性别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14日作出(2021)冀0709刑初2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40000。于2021年10月18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彦东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刘彦东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刘玉琪,性别男,1989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冀0731刑初11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4日作出(2020)冀07刑终69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8月0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00000,退赔金额:342669.97。于2020年05月15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玉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刘玉琪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刘忠贺,性别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冀0722刑初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992178.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15日起。于2020年10月16日由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贺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刘忠贺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吕辉,性别男,1980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因贩卖毒品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11日作出(2021)京0105刑初182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24日作出(2021)京03刑终610号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02月26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0000元。于2021年10月29日送押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1月26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刑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吕辉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麻稀文,性别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礼县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京0112刑初36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于2020年12月22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麻稀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麻稀文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马洪亮,性别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因招摇撞骗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20日作出(2021)京0105刑初163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02月08日起。于2021年09月29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1月26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主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洪亮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马洪亮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马文财,性别男,1991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因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京02刑初7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07月0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4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于2020年01月15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8月17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文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马文财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马晓博,性别男,1985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30日作出(2017)冀0731刑初3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年07月19日起。罚金:350000。于2017年07月19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晓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马晓博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孟宝乐,性别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1日作出(2019)京0115刑初40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09月11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元,退赔金额:304128元。于2019年07月31日由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罪犯孟宝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孟宝乐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孟乐,性别男,1991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04日作出(2018)冀0709刑初4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8日作出(2019)冀07刑终79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9月14日起至2026年09月13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元。于2019年04月29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2月2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孟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孟乐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孟亚群,性别男,1995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来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6日作出(2020)冀07刑初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9年01月07日起。于2020年10月16日由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孟亚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孟亚群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庞伟,性别男,1987年09月21日出生,蒙古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0日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1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07月01日起。于2013年07月25日由张家口市张北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庞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任斐,性别男,1994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徽县人,因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2日作出(2020)京0112刑初30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5日作出(2020)京03刑终371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0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元。于2020年11月19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22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任斐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尚小军,性别男,1986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因敲诈勒索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05日作出(2020)京0105刑初119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8日作出(2020)京03刑终507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01月0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40000元,退赔金额:112500元。于2020年11月16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22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主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尚小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尚小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沈莉平,性别男,1989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西和县人,因强奸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31日作出(2019)京0106刑初27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于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莉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沈莉平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沈文荣,性别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上海市青浦区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170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03月0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0.00元,追缴金额:1000000.00元。于2014年11月20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07月06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文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沈文荣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宋建民,性别男,2000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7日作出(2020)冀0722刑初4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5日作出(2020)冀07刑终192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9月06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退赔金额:40394。于2020年12月31日由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缴纳罚金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建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宋建民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宋新国,性别男,1978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阳原县人,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9日作出(2012)宣刑初字第7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罚金:20000。于2012年12月24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8月3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10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新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宋新国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宋志勇,性别男,1984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06日作出(2021)冀0708刑初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09月15日起。于2021年06月18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志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宋志勇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孙力强,性别男,199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赤城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9日作出(2020)冀0722刑初21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06月1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元,退赔金额:944元。于2020年12月31日由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力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孙力强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覃加德,性别男,1991年03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京0112刑初54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04月2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4000元,追缴金额:26990元。于2020年12月21日由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加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覃加德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田兴国,性别男,1984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京0108刑初196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1日作出(2020)京01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5月07日起。于2020年12月22日由北京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兴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田兴国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王飞,性别男,1995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6日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7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以(2014)冀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其同案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07月15日起。民事赔偿金额:19771元,其中个人占15%,即2965.65元。于2015年03月09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0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民事赔偿中个人部分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王飞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王峰,性别男,1992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安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8日作出(2016)冀0728刑初2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6日作出(2016)冀07刑终174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03月02日起。罚金:20000,追缴金额:8700。于2016年09月23日由张家口市怀安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王峰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王良红,性别男,1971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因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19)京0106刑初43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7日作出(2020)京02刑终380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06月2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10000元,退赔金额:1349443.21元。于2020年09月25日送押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良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王良红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王林涛,性别男,1999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07日作出(2021)冀0702刑初14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03月22日起至2024年03月21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8000元,退赔金额:32588元。于2021年10月18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主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林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王林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王强,性别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5日作出(2020)京0108刑初54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08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800000元,追缴金额:732049元。于2020年09月23日送押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王强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王文武,性别男,2000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州市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10日作出(2021)冀0681刑初33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03月2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元。于2021年09月17日由涿州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刑罚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王文武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王小剑,性别男,1982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03月0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于2015年10月27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王小剑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王秀全,性别男,1973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阳原县人,因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经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05日作出(2020)冀0727刑初1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刑期自2019年06月21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60000元,退赔金额:1507612元。于2020年09月15日由阳原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秀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王秀全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王雪涛,性别男,1973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霸州市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冀0708刑初8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1日作出(2019)冀07刑终46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06月07日起至2026年08月06日。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元,退赔金额:230000元。于2019年04月12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2021年12月2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雪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王雪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王正功,性别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沽源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沽刑初字第8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07月19日起。财产性判项为:没收财产:20000元。于2016年01月05日送押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09月12日由河北省承德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减刑有期徒刑五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刑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王正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王正文,性别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因强奸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0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15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京03刑终8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1月04日起。于2020年01月07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8 日
附:罪犯王正文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王志国,性别男,1975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3日作出(2012)蔚刑初字第12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2年01月26日起。罚金:30000,民事赔偿:31956.8。于2012年11月26日由蔚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5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9年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缴纳罚金2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王志国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王作华,性别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因强奸罪,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9日作出(2016)京0101刑初14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0日作出(2016)京02刑终368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于2016年12月15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作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王作华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吴宝龙,性别男,1981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因交通肇事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1日作出(2021)京0105刑初116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02月27日起。于2021年09月29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1月26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宝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吴宝龙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武天,性别男,1999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因强迫卖淫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31日作出(2018)冀0708刑初5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冀07刑终203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01月12日起。罚金:5000,追缴金额:15600。于2019年01月17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武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武天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向文,性别男,1982年04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3日作出(2020)京0106刑初54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01月14日起。罚金:40000。于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向文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谢龙,性别男,2000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京0108刑初182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9日作出(2020)京01刑终207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2030年05月27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10000元,退赔金额:1251348.03元。于2020年09月23日送押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谢龙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谢晓鹏,性别男,1992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宣化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冀0730刑初10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7年09月2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50000元,退赔金额:153727元。于2018年11月15日由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晓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谢晓鹏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徐斌,性别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因开设赌场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冀0708刑初3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6586元。于2020年8月19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徐斌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徐卫,性别男,2000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京0108刑初182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9日作出(2020)京01刑终207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罚金:90000,共同退赔125.134803万元,该犯个人承担59.741548万。于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徐卫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徐文,性别男,199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京0108刑初190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退赔金额:201163.44。于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文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徐文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徐晓翼,性别男,1998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0日作出(2018)冀0703刑初4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冀07刑终216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8月21日起。于2018年12月17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晓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徐晓翼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许大伟,性别男,1989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京0101刑初24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12日起。于2018年11月01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06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前科1次,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罪犯许大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许大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许亮,性别男,1982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毒品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7日作出(2019)冀0705刑初17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04月0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5000元。于2019年12月03日由宣化区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2月2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亮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许亮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许林,性别男,1966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9日作出(2020)冀0724刑初8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20年03月16日起。于2020年10月16日由河北省沽源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许林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杨立坤,性别男,1991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敲诈勒索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冀0705刑初9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04月17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70000,退赔金额:244989。于2020年12月31日由张家口市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立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杨立坤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杨亮,性别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9日作出(2019)冀0705刑初7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12月03日起。于2019年09月17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杨亮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于文忠,性别男,1970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肃宁县人,因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京0111刑初23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4日起。罚金:200000,退赔金额:722614。于2020年08月18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文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于文忠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张爱东,性别男,1980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冀0722刑初6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6日起。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金额:667981.49元。于2020年11月16日由张家口市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前科1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爱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张爱东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张秉德,性别男,1982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冀0723刑初4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9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元。于2018年11月16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有前科2次,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罪犯张秉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张秉德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张军,性别男,1970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5日作出(2021)冀0722刑初3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7日作出(2021)冀07刑终15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元,民事赔偿金额:33308.59元。于2021年08月18日由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张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张俊,性别男,1986年10月06日出生,满族,河北省定兴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8日作出(2020)冀0730刑初2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09月14日起。罚金:10000。于2020年05月15日由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张俊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张涛,性别男,2001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州市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10日作出(2021)冀0681刑初33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03月0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于2021年09月17日由涿州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张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张涛,性别男,1983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0日作出(2018)冀0702刑初8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05月1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于2018年12月17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张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张亚东,性别男,1989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因开设赌场罪,经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0日作出(2021)冀0691刑初3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08月1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元,追缴金额:109893元。于2021年07月19日由保定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主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亚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张亚东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张有庆,性别男,1964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赤城县人,因挪用资金罪,经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冀0730刑初8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1日作出(2020)冀07刑终3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8年02月2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退赔金额:8000000元。于2020年05月15日由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有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张有庆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章建,性别男,1980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30日作出(2019)京0106刑初111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9年01月2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10000,退赔金额:1140000。于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章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章建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赵东生,性别男,1972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因合同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0日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1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罚金:1000000,追缴金额:16011000。于2015年09月10日由阳原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东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赵东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赵家永,性别男,1978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因放火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31日作出(2018)京0106刑初82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8年02月09日起。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金额:340646。于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家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8 日
附:罪犯赵家永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赵金成,性别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冀07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于2016年4月19日由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金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赵金成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赵凯,性别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强奸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经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宣刑初字第8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4日作出(2013)张刑终字第9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02月2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0元。于2013年03月04日由宣化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1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10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赵凯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赵亮,性别男,1980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6日作出(2017)冀0724刑初115号刑事判决,决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4日作出(2018)冀07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7月10日起。于2018年07月03日由沽源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19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赵亮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赵明月,性别男,1982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来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1日作出(2020)冀0730刑初4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0,退赔金额:409657.3。于2020年06月15日由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赵明月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赵善友,性别男,1986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因开设赌场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7日作出(2020)冀0708刑初3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06月2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元,没收财产:706586元。于2020年08月19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善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赵善友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赵四红,性别男,1990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礼县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京0108刑初163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京01刑终649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4月25日起。罚金:50000,退赔金额:2350.95。于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四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赵四红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周建伟,性别男,1978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9日作出(2020)京0106刑初55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四十七万七千七百七十九元六角七分。刑期自2019年12月01日起。于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周建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朱江,性别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20)冀0725刑初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13日起。于2020年5月15日由尚义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朱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邹雄,性别男,199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京0108刑初182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9日作出(2020)京01刑终207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10000,退赔金额:1251348.03。于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邹雄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左智鑫,性别男,1995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宣化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8日作出(2016)冀07刑初1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06月21日起。于2016年08月24日由宣化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左智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左智鑫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白志强,性别男,1986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贩卖毒品罪,经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6日作出(2015)密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05月2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4000元。于2015年07月06日由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受到集训1次。罚金已缴纳。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志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9 日
附:罪犯白志强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70)号
罪犯范振坪,性别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8)京0115刑初10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7日作出(2019)京02刑终7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20日起,2023年11月19日止。于2020年12月22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振坪提请减刑四个月。经报请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30 日
附:罪犯范振坪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号
罪犯李全,性别男,1971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伪造货币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8日作出(2020)冀0703刑初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04月11日起。于2020年08月19日由河北省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全提请减刑五个月。经报请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30 日
附:罪犯李全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2)号
罪犯周秉利,性别男,1963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抚宁县人,因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0日作出(2018)冀07刑初34号刑事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受贿赃款人民币140.56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03月17日起。于2019年03月08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秉利提请减刑六个月。经报请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30 日
附:罪犯周秉利卷宗材料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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