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条目第294条2款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8-15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

  1.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台湾黑帮帮主身负命案潜逃大陆发展黑社会,被判死缓

  9. 陈耀磊高鹏苟小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10. 一境外黑老大入境发展黑社会,被判死缓且限制减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本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5 法释 {2000} 42号)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 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七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如不是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而是境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发展成员的,则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既包括境外黑社会组织总部的人员,也包括被境外黑社会组织已经发展为成员而仍在境内分部的成员。因此,既可以是境外人,如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我国公民,又可以是境内人员。至于该人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还是一般参加者,则不影响本罪成立。另外,作为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应是基于发展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意图实施的发展行为。如果境外人员没有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发展成员的意图而是另行组织一个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组织实施有关活动,如非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即使假冒了境外黑社会组织名义,也不能以本罪行为论,构成犯罪的,应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论。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应作广义理解,接受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委托、命令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即使尚未实际加入,也应以黑社会组织的人员论。境外,不仅包括国外以及虽为我国领土但尚未实施有效管辖的区域如台湾省,而且还包括已经回归祖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在我国境内发展成员的行为仍置之不顾而决意为之,并且希望、积极追求他人按其意图加入黑社会组织的结果发生。其目的是为了在境内发展、吸纳新的成员以扩大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势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动机,有的是直接出于扩张组织规模,扩大控制地域、势力范围;有的是为了在境内建立避风港,寻找保护伞,以逃避打击;有的是为了进入境内大肆进行谋取经济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黑色的非法收入;有的是仇视我国政府,直接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黑社会性质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职位的升迁、调换、降低以及选举、开除等行为,也可以视为发展组织成员。既包括直接进行的劝说、利诱、威逼等使他人加入境外黑社会组组织的行为,又包括他人主动自愿加入为其办理某种手续或予以允诺的行为,还包括不进行体的组织活动而领导、指挥他人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吸收、发展成员的行为。境内举行的一般性的集会、会议及祭扫、祈祷等仪式,不应属于本罪的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以本罪定罪处罚。

认定标准

罪与非罪区分罪与非罪,要把握以下几点:本罪既遂 未遂及预备形态的界限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实施发展、吸收他人为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他人按其意图加入了该组织,则构成本罪既遂。行为人实施了发展行为,即向发展对象表明了让之加入的意图,但发展对象不愿加入或在加入前即被查获的,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乃为未遂。行为人只是为发展行为作准备,如组织不特定的人员进行宣传、介绍,并未表明让他人加入的主观意图的,则属预备。对于未遂犯、预备犯,如果具有自首、立功等表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不以犯罪论处。关于未成年人境外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成员在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在发展成员的同时又组织、领导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罪行的,应单独以这8种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入境内进行其他犯罪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进入境内进行其他犯罪,而未实施本罪发展成员行为的,应以他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组织成员入境发展成员境外非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成员如发展恐怖组织、邪教组织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以组织恐怖组织罪,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等定罪处罚。此罪与彼罪一、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主要是: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后罪的主体则为特殊主体,只有境外黑社会组织中的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其罪。(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为在境内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发展成员,是境外黑社会组织中的组织行为的一部分,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相联系,意在扩充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的势力等;后罪的行为为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仅包括发展成员的行为,而包括组建、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3)行为的地点要求不同。本罪行为必须发生在境内,即在我国大陆内,不在我国大陆内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不构成本罪;后罪的行为则没有限制。既可以发生在境内,又可以发生在境外。我国公民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在境外发展成员,或者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境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仍然构成其罪。(4)行为对象不同。本罪行为对象是欲发展成为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后罪的对象对组织、领导行为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包括其中的人员和事务。(5)与境外黑社会组织是否联系不同。本罪必然要求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相联系,受其领导与指挥;后罪则不要求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相联系,等等。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如果形成相当规模,如组织了有一定人员参加的境外黑社会性质的分支机构,对于发展者,以本罪治罪毫无疑问。没有实施发展成员的领导者、参加者,不按本罪定罪处罚。二、二、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的同时又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根据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司法实践中,有的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成员,采用暴力方法威逼的,如故意伤害其亲人逼其就范的,或者在发展对象不从时将之加以杀害的,又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对之,有的认为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并罚。我们认为,行为人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目的,最终是通过进行其他犯罪以获取经济利益,发展行为与后来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可以择重罪处处罚,但刑法已经明确规定,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并罚,从而排斥了牵连犯处罚原则的适用。同样,在发展成员时采用杀人、伤害等暴力方法促成其他罪的,虽然存在牵连关系,但基于刑法明文规定,因此,也应实行数罪并罚,不应择一重罪论处。其实,刑法之所以明确规定这种情况要实行并罚,就是要排除牵连犯处罚原则的适用。有牵连关系,不论其他犯罪行为是在发展行为的前还是后,都应依照刑法规定实行并罚,不能仅仅理解只对发展后的牵连犯罪行为进行并罚。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湾黑帮帮主身负命案潜逃大陆发展黑社会,被判死缓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条目第294条2款

黄建伟曾是台湾桃园黑社会组织“某帮”帮主。

据广东省公安厅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核查4名台湾籍犯罪嫌疑人背景资料的复函》,黄建伟是台湾桃园地区“某帮”的前任帮主,并因涉嫌杀人等罪于2003年、2005年、2012年6月被台湾司法部门通缉。

上述办公室出具的黄建伟在台涉案相关资料证实,黄建伟在台刑案记录共5宗,其中杀人案件2宗,枪弹刀械案件3宗。

据黄建伟供述,台湾“某帮”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开始创帮会,有七批成员,每一批相隔3至4年,他是第七批。二十多岁时,他在“某帮”里的威望日益提升,帮派里的人都尊他为“某帮”的“精神领袖”,地位与教主相当。该帮派涉猎的行业很多,包括夜总会、赌场、电玩城等,还承办一些演出、赛事。在“某帮”最顶峰时期,黄建伟的手下有几十个堂口,帮派小弟共有几千人。

1995年至1998年间,台湾当局对台湾所有帮派进行整治。当时,黄建伟也以“某帮”帮主的身份被抓。2002年,黄被迫潜逃至大陆。“我到大陆后没有参与管理‘某帮’的事情,‘某帮’表面上现在是李某某做帮主。但是我的江湖影响力还是有的,虽然我到了大陆,但是他们还是很尊重我的为人和江湖地位,我有事情也会有人帮忙,帮会别人有事也会给我电话,我也有帮忙调解处理。”黄建伟交代说。

即便是潜逃至东莞,黄建伟仍然在发展其黑社会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广东高院认定,2002年,黄建伟为逃避台湾警方通缉来到大陆,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自2008年以来,黄建伟以东莞作为据点,炫耀自己作为“某帮”领导者、“精神领袖”的身份和曾在台湾杀人、逞凶的经历,在广东台商圈中扩大影响,招揽非法追债业务。在此期间,黄建伟以“某帮伟董”身份拉拢来自台湾的简永盛、王正雄、黄尚礼、邱俊荣作为“某帮”的“小弟”,指使上述人员以“某帮”名义,采用暴力、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索取债务以此获取非法利益,对在广东省东莞等地经商、亲属和部分产业仍在台湾的台商造成巨大的危害。

在法院判决的6名被告人中,除陈寿清系福建人外,其余5人均为台湾人,且个个都有前科,被判刑或者被通缉。广东省公安厅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邱俊荣在台因涉嫌违反毒品防治条例于2013年6月被台湾司法部门通缉;黄尚礼因涉嫌强盗罪于1998年7月被台湾司法部门通缉。

盘踞东莞,成台商圈“江湖大哥”

法院认定,黄建伟因其犯罪组织的恶行,在东莞台商圈中成为令人闻之色变的“江湖大哥”。

证人谢某裕称,2014年左右,黄建伟在其茶庄对面开了一家牛排馆,有次黄建伟自我介绍说“我是桃园黄建伟”,“我一听就知道他是什么人了,因为他在台湾很出名,新闻经常会播他的恶行,听朋友说了很多他的事迹。”

曾担任东莞某区台商协会会长的证人骆某泉称,几年前,黄建伟等人前来拜访,直接“示威性”介绍自己,称他是台湾“某帮”老大,在台湾已经有好几条命案在身,什么事情都不怕,什么违法犯罪的事情他都敢做。一个自称“明哥”的人也自我介绍,称他在厚街一带的实力也很强,以后有什么债收不回来可以找他,他是犯过事的人,有人有枪,而且枪支要多少有多少。“当时我很害怕,就很客气地和他们聊天。我害怕得罪他,表面上也和他接触,慢慢地知道他叫黄建伟。”

组织成员简永盛供述称,黄建伟让他去收债的时候都是要求打着他“某帮主伟董”的旗号,黄建伟要求手下收债时的口径是:“现在这个钱是台湾某帮的老大‘伟董’要我们来收的,你可以去打听一下黄建伟这个名字,你就知道他是什么人了。”由于黄建伟收数的对象几乎都是台湾人,这些老板都听过黄建伟的事,因为黄建伟在台湾做的事情都是轰动全岛的。

“黄建伟管理我们也没有什么要求,就是明确叫我们不要沾毒品,怕我们被抓,然后对我们这些小弟,他会比较严,做错事会被他骂,不能迟到,吃饭的时候要他先动筷子,我们才能跟着吃。”组织成员邱俊荣供述称,小弟们知道黄在“某帮”里是个狠角色,又有命案在身上,如果反抗他,可能会有不好的下场,所以也不会随便跟黄建伟对着干。

绑架有旧怨台胞,勒索不成毁尸灭迹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的一起绑架杀人案手段极其残忍。

法院认定,2007年至2008年初,黄建伟打听到台湾“某帮”成员魏某2与其兄魏某1在台湾诈骗获利颇丰,加之其与魏某2有旧怨,于是与王正雄多次密谋绑架魏某1以勒索财物,如勒索不成便杀死魏某1。

2008年年中,黄建伟与王正雄商定通过许某鸿(在逃),以参加张某钦生日会的名义将魏某1约到张某钦位于中山市南朗镇的农庄内实施绑架。2008年9月17日,许某鸿与魏某1一起驾车从珠海去到上述农庄。在该农庄内,黄建伟安排王正雄、陈寿清、张某强、吕某扬(在逃)等人将魏某1以铁丝捆绑手脚的方式控制起来,并禁锢在农庄里的一间房屋内。第二天,黄建伟、王正雄、陈寿清、吕某扬等人将魏某1塞在汽车后备箱内转移至东莞市大岭山一别墅内。其间,黄建伟要求魏某1写信给台湾的亲属筹集赎金,但未能就赎金金额达成一致,黄建伟于是安排吕某扬、陈寿清将魏某1杀害,并分尸冷藏于该别墅一楼由黄建伟事先准备好的冰柜内。随后,黄建伟安排简永盛、陈某强等人将藏尸的冰柜搬到一出租屋内,并与简永盛、陈某强一起,通过肢解、烹煮、搅碎、抛弃的方式将魏某1的尸体毁尸灭迹。

据魏某1的弟弟魏某2证言称,魏某1是做土木工程的生意,约在2006年生意亏了2个亿台币的债务,便从台湾逃到珠海。2008年,他因为犯绑架罪被抓,其间,他哥哥魏某1就失踪了。他一直怀疑是黄建伟干的。

绑架台商,勒索1亿台币赎金

在判决中,法院认定的一起绑架案中,黄建伟直接勒索高达1亿台币赎金。

据法院认定,2017年至2018年期间,黄建伟伙同吴易霖(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东莞等地密谋绑架台湾人李某某以勒索财物。

2018年4月17日上午,在得知李某某当天从台湾到珠海的准确消息后,黄建伟指使吴易霖以帮忙追债为名纠集马友富、钟堂、熊长玺(三人均另案处理)驾车来到珠海,同时黄建伟指使王正雄、黄尚礼、邱俊荣驾车来到珠海,由王正雄到澳门机场、黄尚礼在拱北口岸分别盯梢李某某,将李某某当天的行踪通报给在珠海守候的吴易霖等人。当日下午14时许,吴易霖、马友富、钟堂、熊长玺见到李某某、曾某某到达珠海市华发广场的住处后,即伙同黄尚礼冒充警察直接闯入房间,将李某某、曾某某押上汽车带到东莞市厚街镇某村台菜馆后,吴易霖安排人员用铁链锁住该二人双脚,由马友富、钟堂、熊长玺等人负责轮流看守。当晚,黄建伟以杀害相威胁,向李某某勒索1亿元台币赎金。

4月18日,黄建伟、吴易霖又强逼李某某签下面额为台币5000万元的本票及《投资分红还款协议书》,同时威逼李某某录制筹钱求救录音并通过手机向其亲友播放。李某某的亲友林某辉等人因担心李某某的人身安全,四处紧急筹款并于4月20日将赎金台币1000万元在台湾桃园市交付给黄建伟指定人员,当日下午,黄建伟、吴易霖将李某某、曾某某释放

黄建伟通过地下钱庄兑换上述台币1000万元,实际收取人民币2164502元后,其支付给吴易霖人民币32万元、王正雄人民币1万元作为报酬。

省公安厅直接指挥抓捕,被判死缓

2018年6月8日,在广东省公安厅的直接领导指挥下,珠海市公安局联合东莞市公安局在东莞开展抓捕行动,抓获了以台湾人黄建伟、吴易霖为首的犯罪集团共计20人,其中台湾籍9人。黄建伟、吴易霖犯罪集团覆灭。

据广东警方于2019年1月发布的《关于检举揭发黄建伟吴易霖犯罪集团违法犯罪线素的通告》显示,通过全面深入审查,查明以台湾人黄建伟(绰号矮仔、伟董)、吴易霖(曾用名吴家峻、绰号明哥)两人为首的犯罪集团,自2007年以来一直盘踞在东莞市厚街、虎门、长安等地,对外宣称台湾小南门帮、台湾天道盟、台湾飞虎队的名号,从事绑架、贩毒、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采用滋扰、绑架、威胁利诱等方式向台湾商人敲诈勒索、追债要钱,严重侵害台湾同胞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9年12月31日,广东珠海中院一审认定,黄建伟到大陆境内发展多名黑社会组织成员,以勒索财物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分别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被告人陈寿清、王正雄、黄尚礼、简永盛、邱俊荣分别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尸体罪等不同罪名,被处以有期徒刑至无期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被告人黄建伟、陈寿清、王正雄、黄尚礼、简永盛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30日,广东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同时一并核准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黄建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另据中新社报道,2019年12月31日,广东省多地法院对多起涉黑案进行宣判,吴易霖等5人涉恶案也在宣判之列。珠海中院以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吴易霖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

法院查明,吴易霖等人长期以东莞市厚街镇某台菜馆为据点,以“台湾黑帮”等名义招揽非法追债业务。吴易霖向团伙成员提供枪支、手铐、电击棍等工具,采用暴力或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索取债务。该团伙在东莞、珠海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陈耀磊高鹏苟小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鹏提出:1.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只是参与者。判决书载明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何*参与欢乐谷聚众斗殴案,以此案作为其多次积极参与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并被定为组织骨干成员与事实不符。从未有过任何获利,也从经济方面证明不是骨干成员,只是参与者。未参加组织犯罪活动的预谋、策划。2.嘉悦酒店聚众斗殴案属于突发事件,没有与何*有任何预谋,是被动参与了这起案件。只采取了拳打脚踢的方式,并未持刀砍人,认定为主犯与事实不符,只是参加者。3.欢乐谷聚众斗殴案中没有用伸缩棍殴打王某某,是吴金生叫去的,没有组织,也未提前商议。其只是从犯。综上,对所犯罪行愿意认罪认罚,请求二审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与者和聚众斗殴罪的从犯,减轻相应量刑。

一审案件事实

辩护人叶祥的辩护意见是: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鹏参与的就三起犯罪事实,2012年嘉悦酒店聚众斗殴案是偶遇参与其中,2012年音乐汇KTV寻衅滋事案是被利用,2017年欢乐谷聚众斗殴案没有预谋,两件事情均发生在2012年,另一件事情发生在2017年,原判认定高鹏与何*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认定高鹏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与事实不符。2.嘉悦酒店聚众斗殴案的罪名无异议,高鹏具有自首情节原判已经认定。高鹏系初犯、偶犯,事前没有预谋,不能认定为主犯。高鹏该起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且主观恶性相对较轻。被害人计某存在过错。欢乐谷聚众斗殴案,高鹏自首情节原判已经认定,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该起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相比较高鹏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该起犯罪中系从犯,起次要作用。4.音悦汇KTV寻衅滋事案,高鹏自首情节原判已经认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3.一审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原判加重了刑罚没有充分的说明理由。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小鹏提出:1.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其只认识吴金生和何*,和吴金生只是普通朋友,与何*只是认识,没有其他任何往来。2.康花园桥头寻衅滋事案虽实施了一些行为但行为较轻,并有劝说双方的行为。事情是偶然发生的,已认识到错误,也主动对被害人赔偿得到谅解。3.党家坝寻衅滋事案中未用刀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刀只有吴金生一人有,且吴金生也承认是他伤的人。事情参与了认罪悔罪。综上,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错误,两次寻衅滋事罪认定其为主犯有错,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其指定辩护人李叶旺的辩护意见是:1.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大特征缺一不可,而尹小鹏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个,组织特征尹小鹏只认识吴金生和何*,和吴金生只是普通朋友,与何*只是认识,没有其他任何往来。经济特征尹小鹏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没有得到任何经济利益。行为特征两起寻衅滋事案件都是偶发的,没有人指使、安排,不能作为组织内犯最来评价。危害特征两起寻衅滋事案件都是事出有因,被害人有过错,受害人特定,没有对旬阳当地治安、政治生态造成影响。故尹小鹏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康华园桥头寻衅滋事案,辩护人对罪名没有异议。本起案件现场是有视频监控的,因办案民警的不规范办案致使能最客观、最真实的还原案件发生过程的视频资料丢失,使得本案主要依靠言词证据来还原事实,而言词证据有天然的主观偏向性。本案起因是被告人吴金生和被害人赵某甲错车时相互辱骂引起的。尹小鹏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没有持械(金属伸缩棍)伤人的行为。被害人赵某甲的伤是被告人吴金生所致。赵某甲的伤情无法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鉴定,虽最后结论为“考虑轻微伤”,但这不是一个符合证据形式的鉴定意见书,而只是一个情况说明,不能采信。尹小鹏在本起案件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应当以作用较小的从犯来处罚。被害人已经签署了和解协议,且拿到了赔偿金。被告人何*出面帮忙调解是因派出所民警的一再要求和其名下车辆被扣而为的,故何*的出面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并不是为了帮尹小鹏善后,不能将该起案件作为组织内犯罪指控。3.党家坝加油站寻衅滋事案,辩护人对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害人梁某存在过错,在火车站广场发生的纠纷无人受伤且离开后纠纷已经平息。之所以在距离火车站广场好几公里的地方,距第一次纠纷平息半个多小时后又在党家坝加油站发生本案,完全是因为被害人梁某报复心驱使,电话召集当时的案外人梁某1,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强行逼停上诉人驾驶的车辆,并手持一米多长的铝合金管在车外挑衅。现场提取物证笔录及扣押清单都充分证明尹小鹏在纠纷中没有持刀。在党家坝加油站处的纠纷中,被害人梁某的伤是吴金生所致,被害人梁某1的伤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尹小鹏所致,且梁某1没有伤情鉴定意见书,对其伤情的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被害人有过错,上诉人在该处的行为存在防卫性质。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航提出:1.棕溪镇华荣良工地寻衅滋事案对罪名无异议,对事实有异议,被赵某某叫去,与何*没有关系,没有纠集任何人,被害人伤情不是上诉人所伤,是本案的从犯。2.简一KTV寻衅滋事案,对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主动投案,属于从犯。3.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嘉悦酒店聚众斗殴案后与何*再无来往,也无任何联系,更没有参加过何*任何违法犯罪活动。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从轻处理。

其指定辩护人汪韬的辩护意见是:1.赵航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本案各被告人系亲属或者同学或朋友关系,而非组织关系。指控2012年2月14日嘉悦酒店聚众斗殴案后“初步形成”以被告人何*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这种概括性、模板化表达,缺乏事实认定基础。也没有对这个组织的形成时间和发展过程给出一个清晰或者相对清晰的认定。本案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的行为规范、组织纪律等组织结构要素。第四、本案被告人之间关系松散,远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紧密程度,不具备稳定性特征。(2)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从起诉书的指控看不出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收入来源是什么,有多少经济收入。本案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当然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个人发放高利贷获取的经济利益归组织所有,更没有用于支持组织违法犯罪活动。(3)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起诉书指控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都不是以组织名义实施,也不是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也不存在事前预谋和事后汇报的情况,因此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4)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控制性特征。本案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尚未到法律所要求的称霸一方及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的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均应以各自的行为触犯的具体罪名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2.对赵航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补充一下3点:嘉悦酒店聚众斗殴案,赵航系被动参与者,且无证据证明赵航有持刀砍击被害人的行为。事后被害人获得赔偿,并谅解了本案的被告人。棕溪镇华荣良工地寻衅滋事案系独立个案,公诉机关变更起诉为组织内犯罪系认定错误。简一KTV寻衅滋事案,赵航不属于累犯,应以漏罪处理。3.具有以下减轻、从轻情节,赵航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三节犯罪赵航均应被认定为从犯。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对赵航减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佳提出:1.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上没有参与黑社会组织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没有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人与何*等人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没有任何管理关系,所涉案对象是明确的,没有获得过任何奖励。2.聚众斗殴罪量刑过重,嘉悦酒店聚众斗殴案有自首、从犯、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计某存在过错、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并获得谅解等多个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3.寻衅滋事罪共参与三起,有多个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且六婆串串香寻衅滋事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美华酒店寻衅滋事案应免于刑事处罚。4.抢劫罪量刑过重,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实施暴力行为,所抢财产较少且事后给予了退赔,赔偿了医疗费等多项费用获得谅解,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2005年因该起犯罪被刑事拘留30天应予以扣减,已过追诉期限。

其指定辩护人欧陈浩瀚的辩护意见是:1.对原判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请合议庭考虑其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属从犯、主观恶性不大等情节整体降低刑期。2.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共涉及组织内犯罪14起,梁佳参与比例很小,仅参与了2012年2起,2013年1起,2017年1起,梁佳在2012年以前,2013年以后与何*无任何联系。梁佳参与的所有犯罪均没有经济收益,而黑社会组织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通过组织获取利益。因此,不管是从其时间上看,还是从其参与占比、从实际参与案件的情况以及经济收入等均可以看出被告人梁佳并非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固定成员,并未参与其中。上诉人与各被告人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和管理关系,与各被告人之间没有利益输送,没有参与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主观故意。3.抢劫罪量刑过重,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抢劫钱财金额小事后给予了退赔,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成隆提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给出了精准量刑三年,原判实际判处三年6个月,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符。

其指定辩护人徐生明的辩护意见是:1.一审检察机关作出精准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在没有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况下直接裁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属于程序性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君提出:1.判决书刑满终止时间有误,正确应为2020年11月21日。2.系初犯、从犯,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原判为体现从轻处罚情节,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其指定辩护人刘飞的辩护意见是:1.对赵君在案发后被羁押时间30日应予以折抵。2.对罪名及本案事实无异议,赵君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提出:对原判认定抢劫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因上诉人遭受伤害时间较远,当时公安机关为未予处理,相关票据已丢失,但被上诉人当庭也认可犯罪事实和造成的损害,上诉人在受害中实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是实际产生且存在的,一审法院没有实际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刘通表示同意调解,一审没有组织调解就简单进行宣判,明显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处理。

原审被告人吴金生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罪名、事实均无异议。

其指定辩护人陈孝洲的辩护意见是:1.辩护人尊重被告人吴金生自己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具有遇事互相帮忙,临事而聚,事毕即散,人员组合变动性较大;行为多具有临时性,偶发性的特征;吴金生个人而言,被认定的四起寻衅滋事案大多系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和年轻气盛,逞一时之能而为之。建议合议庭慎重定罪。2.党家坝加油站寻衅滋事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吴金生行为有明显防卫因素。在康华园、新悦宾馆等案件发生后,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说明其本性不坏,可改造性还很大。3.被告人吴金生曾因起诉书指控的相关案件被拘留过二次,在计算刑期时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

原审被告人苏立对原判认定其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偷越国(边)境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原判认定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意见,认为本案够不上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指定辩护人沈消的辩护意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存在,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在各被告人之间形成了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音乐汇KTV寻衅滋事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他案件中苏立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对苏立从轻、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姜玖林对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在欢乐谷游戏厅看场子是周某安排,与何*无关,不是组织内成员。其只参加了欢乐谷聚众斗殴案,对聚众斗殴罪无异议。

其指定辩护人胡朝东的辩护意见是: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姜玖林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即使本案中存在黑社会性质犯罪,但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姜玖林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姜玖林没有参加的认识因素,从未认识到有这样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其次,姜玖林没有参加的意志因素,其从没有“希望”加入的意志因素,在本案中仅与吴金生关系熟悉,与其余被告人均不认识、不熟悉,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往来。2.关于神话赌场案件,姜玖林并不具备参与在赌场“看场子”的作案时间,庭审调查中姜玖林和何*都承认2015年双方并不认识,不具备安排、指使的条件,姜玖林在神话游戏厅消费娱乐被人认识很正常,出示的证人证言看到姜玖林在神话赌场出现过,并无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印证其有“看场子”的违法行为。关于星河动漫案件,没有证据显示姜玖林受到何*的指派,姜玖林的行为只是一般的打工身份,在游戏厅从事上分或者说当一般保安的工作,所以不存在“看场子”的事实和危害后果。关于欢乐谷赌场案件,虽然姜玖林认可其在欢乐谷赌场有“看场子”行为,但是其并非受到何*安排,而是在周某的安排下,由周某发放工资的一个打工者行为,不能够认定为涉黑案的参与人员。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耀磊提出对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其只参加了小河沙场寻衅滋事案,因刑期快到就没有上诉。

其指定辩护人汪海安的辩护意见是:陈耀磊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上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没有参加的意志因素。小河沙场寻衅滋事案陈耀磊的犯罪行为已经被旬阳法院判决且刑期已经执行完毕,不应再作为本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重复评价。

原审被告人苟小军原审判决认定的罪名、事实均无异议。

其指定辩护人朱波、杨汉民的辩护意见是:苟小军不是实行犯,是从犯,受人指使、安排去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是让赵君吓唬受害人,从后果上看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认罪态度好,始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郭迪锋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罪名、事实均无异议。

其指定辩护人刘雅的辩护意见是:郭迪锋犯窝藏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受计玮指使。是本案中的从犯,应予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签署具结书,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原判判处一年六个月显然过重,应在一年以下量刑。

案件事实

二审经审理查明:

第一部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上诉人何*自2005年步入社会后,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两次被判刑,出狱后以朋友等关系与计玮、刘通、刘向辉、吴金生、苏立、向鹏、高鹏、梁佳等13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最终形成了以何*为组织、领导者,刘向辉、吴金生、高鹏、计玮、向鹏、苏立为积极参加者(其中吴金生、刘向辉、高鹏、计玮为骨干成员),刘通、尹小鹏、赵航、姜玖林、梁佳和陈耀磊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何*等人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其中计玮伙同向鹏、何*、刘向辉敲诈他人财物840余万元;何*以入股沙场为条件,组织吴金生、刘向辉、陈耀磊、刘通等人暴力驱赶旬阳小河镇、桐木镇原沙场经营者,事后同刘通一起各投资500000元入股沙场,并安排刘向辉在沙场参与生产赚取劳务费,退股时获取股金和红利共计2000000元,何*和刘通各分得1000000元;为获得赌场场地,刘通组织陈耀磊等人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租用场地索要“出勤费”70000元(未遂),拒缴租赁费10余万元;赵航在华荣良工地寻衅滋事案件中非法获取“出警费”500元;安排吴金生、姜玖林、陈耀磊、尹小鹏等人在赌场“看场子”获取“看场费”。吴金生、尹小鹏寻衅滋事后,何*委托他人出面与被害人协调,达成赔偿协议,借给被告人12000元用于给被害人赔偿;何*在开设赌场期间,租赁宾馆房屋供“看场子”人员住宿;砍伤计某外逃西安藏匿期问,何*为多名同案犯提供部分住宿生活费;何*还为个别成员缴纳过保证金。2018年12月何*因犯罪外逃期间,计玮向何*提供资金10000元,帮助其潜逃;计玮逢年过节给何*及跟何*在一起的部分成员赠送羊腿、月饼等慰问品,借款给部分成员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对于几百元的小额借款,借款人还就收,不还就不收;计玮还经常请何*等部分成员在自己开的周家沟农家乐吃吃喝喝,不收取费用;有时候还将其车辆借给上述个别被告人长期使用。

该组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寻求非法保护,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或者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大肆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聚众斗殴2起,寻衅滋事5起、开设赌场2起、敲诈勒索3起,另有多起违法行为,共造成8人轻伤、4人轻微伤及财物损失等严重后果。

该组织在旬阳县和西安两地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在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中致8名被害人轻伤和多名被害人轻微伤,在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中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800多万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证实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结构、组织成员的证据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上诉人何*、刘通、刘向辉、高鹏、尹小鹏、赵航、梁佳供述、原审被告人吴金生、苏立、姜玖林供述、证人张某甲、张某某、华某某、余某某、刘某、杜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雷某、席炳晨、赵某某、林某、刘某1、吴某某、陈某丁、何某、李某丁证言、被害人陈某某、黄某陈述等证据证实。

证实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证据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确认的刘某记录账单及复印件、搜查证、收条、记账单、扣押清单、小河沙场案股权转让协议、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计玮售卖46套房说明、售卖18套、16套、12套房统计表、宋某提供计玮领款单和记账本、陕西同盛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估意见书、何*在锦豪酒店登记住宿登记表、上诉人何*、刘通、刘向辉、高鹏、苏立供述、原审被告人吴金生供述、被害人黄某、陈某某陈述、证人马某、华某某、宋某、李某甲、刘某、余某甲证言等证据证实。

证实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确认的嘉悦酒店聚众斗殴案、小河沙场寻衅滋事案、音乐汇KTV寻衅滋事案、棕溪镇工地寻衅滋事案、敲诈勒索马某某、陈某某、黄某案等一系列证据证实。

证实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旬阳县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证据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害人计某、赵某某、王某某、李某丙、何某甲、杜某某、李某乙、马某甲、陈某丙、丁某甲、马某1、田某某《司法鉴定意见书》、测绘委托书、房产司法评估、陕西同盛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余某甲、邹某、饶某某、李某戊、张某甲、孟某、柴某某、柴某甲、闵某某、王某甲、周某、张某乙、纪某某、吴某甲、赵某乙、王某乙、李某己、吴某乙、张某某、段某某、何某乙、郭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某丙、丁某甲、黄某、赵某某陈述、上诉人何*、刘通供述、原审被告人吴金生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

一、聚众斗殴的事实

(一)何*、高鹏、赵航、刘向辉、苏立、梁佳、宋某1在嘉悦酒店门口聚众斗殴的事实

2012年2月14日22时许,袁某、张某丙和被害人计某等人在旬阳县城金世纪嘉悦酒店乘电梯时,在电梯里袁某、张某丙与徐某某、王某1夫妇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各自离开。之后,上诉人何*得知此事,就带领上诉人高鹏将袁某、张某丙叫到十三楼要求他二人给王某1道歉,被随后赶到的计某出面阻止,何*与计某因此发生言语冲突,被在场人员劝开。计某随后离开嘉悦酒店,和吴某某、任茂源驾车到老城找其弟计某1商量对策,当时计某1不在家,计某便到计某1家厨房取走菜刀一把离开,又从自己家中取了一把砍刀(刻有“开山刀”字样),之后驾车准备返回嘉悦酒店。期间,上诉人何*已组织高鹏、赵航、刘向辉、苏立、梁佳等五名被告人以及宋某1(另案处理)、舒某(另案处理)到嘉悦酒店聚集,并从其中华轿车后备箱内取出二把砍刀分发给高鹏和赵航持有、取出一支长枪(经鉴定为仿真枪)交给刘向辉持有。22时56分,何*带人由酒店大堂乘坐电梯上十一楼寻找计某。计某在驾车返回嘉悦酒店途中得知何*等人持刀、枪正在寻找自己,便给何*打电话告知其在酒店楼下等候。23时4分,何*等人从十一楼返回大堂,何*接过刘向辉手中的仿真枪,赵航拿砍刀走在最前面,何*拿仿真枪走在赵航后面,其余人紧跟何*后面走出酒店大门,直奔站在酒店斜对面道路持刀的被害人计某,何*朝计某开枪射击并用枪托将计某打倒,苏立拾起计某掉在地上的菜刀并将菜刀扔进河里、又夺过计某手上的砍刀,苏立、赵航、高鹏分别持刀在计某身上乱砍,另外,何*、高鹏、赵航、刘向辉、苏立、梁佳、宋某1又在计某身上拳打脚踢。几分钟后,何*等人停止对计某的伤害行为,驾驶中华轿车逃往安康市城区、西安市(三把砍刀和一支仿真枪一同带走放置在车内,该车于当晚被丢弃在安康城区体育场附近,因车上锁无法打开车门,被旬阳县公安局使用拖车拖回后进行现场勘查)。经鉴定,计某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上诉人何*、刘向辉、高鹏、梁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苏立归案后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何*通过计某甲向被害人计某支付赔偿款100000元,计某甲在谅解书上代被害人计某签字。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2份、机动车信息、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32张、辨认笔录、物证砍刀3把、仿真枪1把、证人吴某某、证人杨某某、证人王某1、证人徐某某、证人张某丁、证人何某丙、证人郑某某、证人屈某某、证人计某某、证人计某甲、证人计某乙、证人舒某、证人宋某1证言、被害人计某陈述、上诉人何*、刘向辉、高鹏、梁佳、赵航供述、原审被告人苏立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旬阳)公(司法)鉴(法医)字[2012]075号、轻伤鉴定意见通知书、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疑似枪支鉴定文书、枪支鉴定意见通知书、安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血迹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即在嘉悦酒店案发之日的视频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高鹏在欢乐谷游戏厅聚众斗殴的事实

2017年2月3日晚20时许,赵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酒后到旬阳县欢乐谷动漫城玩游戏,因要求给游戏机上分一事同动漫城工作人员张某乙(另案处理)、王某2(另案处理)发生纠纷,赵某某、王某某在游戏厅内吵闹,并将在游戏厅玩游戏的人员轰赶驱离,赵某某、王某某随后离开。张某乙遂将赵某某、王某某在游戏厅闹事情况电话告知了动漫城法人周某(另案处理)及原审被告人吴金生,当时未在旬阳的吴金生立即打电话联系姜玖林(己判决)以及上诉人高鹏二人前往处理,高鹏、姜玖林分别纠集秦侃(己判决)、秦旺(已判决)、成善翼(己判决)、上诉人梁佳等人赶到游戏厅。姜玖林电话联系赵某某、王某某要求见面,赵某某、王某某随即开车赶到动漫城门前,二人分别持刀具下车,在赵某某与刘通(周某电话联系到场)交谈的过程中,高鹏、姜玖林、秦侃、秦旺、成善翼等人持械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赵某某见状,遂参与斗殴,被姜玖林用钢管击中头部左眼处,致赵某某左眼睑、左眼矫正视力0.3及左眼虹膜根部离断。在斗殴过程中,成善翼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王某某身体多处刺伤。经鉴定,赵某某两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王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上诉人高鹏曾因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物证、鉴定意见、证人刘通证言、同案犯秦旺、秦侃、成善翼、姜玖林供述(证言)、证人郭某甲、证人王某2、证人郭某乙、证人李某庚、证人周某、证人张某乙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陈述、原审被告人吴金生供述、上诉人高鹏、梁佳供述、旬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8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9刑抗3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刑终77号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敲诈勒索的事实

(一)何*、计玮敲诈勒索马某某的事实

2013年9月15日,被害人马某某因承建旬阳县滨河华庭住宅楼过程中产生资金困难,向上诉人计玮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息10%。计玮当日通过李某丙账户向马某某转账900000元(另100000元作为利息提前扣除)。2013年10月11日和11月11日,马某某先后向计玮支付利息80000元、100000元;2014年2月24日、4月15日、6月17日、9月22日、9月23日,马某某先后向计玮支付利息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80000元、20000元。以上7次,马某某共计自愿支付利息680000元。此后,马某某无力偿还本息,其一奔驰牌GL550越野车被计玮用于抵押后,马某某于2014年10月左右出外避债。

2015年7月,马某某回旬阳,经协调,计玮将奔驰牌GL550越野车还给马某某。当月某天,计玮将马某某带到旬阳渝富桥洗脚店,让马某某重新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到计玮现金1000000元,有100000现金提前付,期限2年,年息2分(在诉讼中认定为年息20%,年息2%系笔误),借款日期仍为2013年9月15日。

2015年7月30日,上诉人计玮、何*二人在旬阳县美华酒店附近遇到马某某,计玮用车将马某某拉到周家沟农家乐后,计玮要求马某某将其承建的滨河华庭负二、三楼作为还款抵押,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主要内容是马某某将滨河华庭负二、三楼1500平方米房屋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计玮抵借款本息,互不补款。次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马某某2016年4月1日前还款1000000元,“房屋买卖协议”作废;如未履行还款义务,马某某自愿将滨河华庭负二、三楼抵偿给计玮。

2015年9月27日,马某某在美华酒店楼下修手机,计玮得知后,同何*二人赶到此处将马某某喊上车,到计玮周家沟农家乐后,计玮以马某某于7月30日所签协议无效、以其给马某某所借款中有何*出资500000元为由,要求马某某向何*出具1000000元借条。随后,计玮、何*要求马某某用车做抵押,在送马某某回美华酒店的过程中,让马某某交出其车辆钥匙,马某某未给,计玮遂联系拖车公司准备将车辆拖走,因该车有防拖设置未果,后计玮、何*等将该车四轮上锁固定。马某某于次日报警,旬阳县公安局介入后马某某将车开到西安。

2015年9月29日,计玮向旬阳县法院起诉,向法院提交了年息为2分的借条、房屋买卖协议和向马某某转款900000元的凭证,要求马某某还款1000000元,同时要求按照2%的月息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起诉后,马某某下落不明,法院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2015年11月6日,何*得知马某某在西安铭园茶楼出现,在通知计玮的同时,何*等人将马某某车钥匙抢走,并将马某某限制在茶楼一包间内。计玮遂立即联系律师吉涛,吉涛联系旬阳县法院法官马某乙等人一同赶往西安。马某某在包间内,用手机向王某丙短信,长延堡派出所接警后到场,将马某某以及吴金生等人带至派出所。马某乙等人到西安后,向马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文书。2015年12月23日,旬阳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计玮的律师吉涛到庭,马某某缺席。庭审中,计玮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用于证明马某某在借款后从没偿还本息以及年利率为20%,隐瞒了马某某已支付680000元利息的事实。2016年1月21日,法院判决马某某向计玮还本10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2016年4月28日,计玮向旬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滨河华庭负二、负三层房屋为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5月5日,马某某同计玮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同意将滨河华庭负二、负三层房屋抵押给计玮作为还款本息,同年5月23日,计玮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旬阳县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旬阳县法院向计玮和马某某核实后,于当日作出终结本执行案件的裁定书。后计玮将该房屋进行改造,封死安全通道,控制了该房屋。经鉴定,该房屋在价值时点(2015年7月30日)价值2660600元。

另查明,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玮多收取借款本息1122883.11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举报信、办案说明、证据确认清单、马某某银行卡和计玮交易明细、马某某工行账户明细、马某某信合账户明细、银行卡复印件、关于滨河华庭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及接受马某某证据清单、旬阳县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文件、侦查机关调取滨河华庭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计玮起诉马某某相关材料、计玮申请执行的相关材料、侦查机关调取的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关于农行与马某某纠纷案件相关资料、王某3微博截图、测绘委托书、房产司法评估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上诉人计玮的辩护人向法院提交的《协议书》一份、现场勘验笔录、马某某辨认笔录、证人刘某、证人王某4、证人马某乙、证人王某5、被害人马某某陈述、上诉人计玮、何*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计玮、何*、刘向辉、向鹏敲诈勒索陈某某的事实

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17日,被害人陈某某因在建设XX大厦过程中出现资金困难,先后向上诉人计玮借款共计5100000元,约定月息10%。同年12月,计玮要求陈某某偿还借款,陈某某无力偿还,计玮为随时掌握、控制陈某某行踪,便要求居住在旬阳县城区南方酒店的陈某某在其所住房间隔壁为他和向鹏开房,并要求陈某某一般呆在酒店,从酒店到公司或外出要打招呼,陈某某出行由向鹏开车接送。2014年1月24日,陈某某凑够1000000元交给计玮,计玮才允许陈某某回家过年。

2014年6月左右,计玮趁陈某某司机离开之机,安排李某辛为陈某某开车,并让李某辛随时报告陈某某行踪,直到该年度农历年底,李某辛离开。期间一天,李某辛和肖某、陈某某在西安富海名都酒店吃饭时,向鹏找到陈某某后态度不好。同年10月,因陈某某未偿还刘某某的借款,刘某某之弟刘某等人在XX大厦工程部向陈某某索要借款,陈某某给计玮打电话,请计玮前来协调,计玮同向鹏赶到现场,同时联系上诉人刘向辉到场,双方发生争执斗殴,刘向辉持螺纹钢对刘某进行殴打,计玮要求刘某下跪道歉,后被他人拉劝散开。刘某某、刘某等人本次讨债未果。

2014年11月,计玮指使向鹏,与何*、刘向辉等人采取封堵XX大厦工地及工程部大门、霸占售楼部大厅、驱散购房客户、断电拔网线、声称接管售楼部等方式向陈某某施压,要挟陈某某,迫使陈某某最终同意将XX大厦部分住宅房交由计玮安排销售。陈某某除2015年10月15日向计玮以房抵债的1801号住房外,还给计玮45套住房让其出售,计玮获得销售权以后,安排向鹏等人将45套房屋以每平方米2000余元不等的价格低价出售;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显示:XX大厦1801号房屋在2014年3月12日被预定,何*2014年10月15日以438836.06元的价格购买了1801号房,后来以320000元卖给了李某甲。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计玮从XX大厦共收取售房款11988263元(包括返还给陈某某的1800000元在内)。2019年7月5日,经XX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估价,该46套住房(建筑面积6065.9平方米)在价值时点(2014年12月11日)平均单价为3148元/平方米。

2014年12月31日,计玮虚构了陈某某已经偿还3000000元本息、还欠15000000元本金的事实,强行让陈某某签署一份18000000元的借款合同。2015年1月,陈某某为解决工人工资,因其旬阳县配方肥厂公章和房屋产权证书在此之前被计玮强扣,陈某某只得委托计玮帮忙贷款。2015年1月26日、27日,计玮从安康市财信典当有限公司以袁某某个人名义贷款5000000元、旬阳县配方肥厂名义贷款10000000元(两笔贷款均以XX大厦抵押),在贷款的过程中,向鹏参与办理相关手续,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计玮将15000000元贷款资金转借给XX集团有限公司使用,XX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了使用期间的利息并向计玮归还了15000000元的本金。同年2月4日,陈某某、计玮、李某丙达成协议,由旬阳县XX有限公司向旬阳县鑫宏商贸有限公司转款6800000元,此款系计玮替陈某某向李某偿还的6800000元贷款。随后,计玮于同年2月10日和陈某某、刘某一起,在旬阳县城区旬阳农商银行新城分理处,由刘某代为操作,将8200000元资金转至陈某某账户,计玮再以扣账为名,将陈某某账户中的8200000元资金立即转回计玮自己的账户,形成了银行流水。陈某某因无钱支付工程款和工人工资,于同年2月16日以XX大厦地下一、二层车库使用权转让为条件,再次向计玮借款4000000元,计玮在扣除陈某某前期1000000元借款后,实际支付陈某某3000000元。

经鉴定,自2013年至2015年陈某某共向计玮借款13389000元;2014年至2016年陈某某共向计玮还款28857623元。按10%的月息计算计玮多收取陈某某7359456.54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旬阳县公安局扫黑除恶线索转办单、陈某某举报信、XX大厦建房、用地等审批手续、旬阳县物价局公函、房产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四维公司文件、房屋转让合同、李某甲等人购买XX大厦住宅的购房合同、发票、收据、部分购房户的电话记录、宋某提供的计玮的领款单和记账本记载了交由计玮领款的XX大厦房号、购房户主及缴纳房款的情况、计玮售卖46套房屋的说明、售卖18套、16套、12套房屋统计表、陈某某向安康市财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0元的资料、陈某某银行流水明细、桂花能源集团提供的桂花能源集团及下属公司记账凭证、回单、工程结算表、桂花能源集团银行交易流水等材料、旬阳配方肥厂借款及XX大厦房产被执行情况等材料、安康市财信典当公司资料、旬阳县配方肥厂贷款等材料、计玮与陈某某签订的金额为18000000元的借款合同书1份、陈某某给计玮出具的总金额为18000000元的借条和收条7张(借款)、陈某某给计玮出具的金额为15000000元的收条1张、计玮起诉陈某某还款2600000元的相关材料、陈某某统计2014年至今支付计玮款项情况及现金日记账、接受证据清单、陈某某个人账户银行流水、陈某某个人银行卡流水明细、侦查机关关于对向鹏等证据确认的情况说明、计玮、刘某等人的账户明细、交易流水等材料、陈某某给计玮还款2000000元、1400000元的还款凭证、刘某记录的计玮与陈某某之间的账务清单、刘某提交的记账明细材料、刘某记录的向鹏领取2430000元(含850000元本金)记账单、统计表、关于计玮与陈某某之间债务利息核算的说明、计玮与李某某2之间的协议书、李某某2的承诺书、何*住院病历、证人肖某某、证人余某丙、证人李某辛、证人潘某某、证人刘某某、证人刘某、证人李辉、证人薛某某、证人肖某、证人余某乙、证人宋某、证人韦某某、证人韦某甲、证人胡新建、证人张某戊、证人王某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上诉人计玮、向鹏、何*、刘向辉供述、原审被告人吴金生供述、陈某某、余某乙、宋某、韦某某、王益平、刘某某、薛同锋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某的指认笔录、XX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旬阳县城区2015年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及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陕西同盛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何*、刘通敲诈勒索黄某的事实

2016年3月上诉人何*、刘通欲在旬阳县城区“丰景佳苑”10号楼一层门面房以开设游戏厅为名开设赌场,刘通在得知该房屋已被“XX超市”老板黄某整体承租后,先后两次给被害人黄某打电话要求将此房租给其开设游戏厅,均被拒绝。刘通便联系人员到“XX超市”闹事,以此逼迫黄某同意租房要求。3月24日,刘通先后纠集陈耀磊(另案处理)、赵宁(另案处理)、刘某1(另案处理)、刘锐(另案处理)、王臣(另案处理)、陈某丁(另案处理)等人,明确闹事方法及人员分工等。3月25日和26日刘通先后三次指使上述人员到“XX超市”以购买食品饮料食用后存在质量问题为由,采取封堵店门、占收银台、阻止顾客进入超市购物、威胁恐吓超市员工等方式闹事。黄某被逼无奈,只好同刘通协商,刘通以“地下出勤费”“食宿费”为名,要求黄某支付70000元(后刘通同意从租房费中扣除),并提出租用门面房的要求。4月22日,黄某被迫与刘通签订租房协议,将“丰景佳苑”10号楼一层的超市中划割725平方米供刘通使用,租期三年,一年房租费为217341元。签订租房协议后何*送来预交的租金50000元。此后,何*、刘通再没有支付租金。后因游戏厅被查封,2017年4月,黄某代表乐客多超市要求收回出租房屋时,何*以游戏厅亏损及曾装修为由,要求黄某承担装修费100000元,黄某被迫向何*支付5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商房分割协议、费用清单、乐客多购物广场营业执照、记账流水和记账说明、金力源丰景佳苑10号楼一层楼商用房房屋出租协议书、收据、王臣、刘锐的急诊病历、拘留、辨认通知书、拘留证、变更羁押通知书、释放证、证人赵宁、证人王臣、证人刘锐、证人刘某1、证人吴某某证言、证人陈某丁证言及其悔过书、证人李玉东、证人余毅、证人何某、证人何某某、证人张某某、证人华某某、证人马某、证人张某甲证言、被害人黄某、王某戊陈述、上诉人刘通、何*供述、证人吴某某、陈某丁、李某某、张某某辨认笔录、乐客多超市开业视频、刘通打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寻衅滋事的事实

(一)何*、刘通、刘向辉、吴金生在小河沙场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4年10月,旬阳县水利局对旬河流域两河关公路大桥至龙头嘴吊桥河段采砂权拍卖前期,该流域砂场经营业主李某某5(另案处理)、丁某某、王某乙、赵某丁、吴某甲、李某己等人协商,由丁某某的弟弟丁某乙出面参加竞拍,竞拍保证金由各业主均摊,竞拍成功后仍按照原经营范围继续采砂。李玉健(另案处理)获知采砂权拍卖消息后,找到李某某5、李良斌(另案处理)、刘改明(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合伙竞拍,并由刘改明找到李向新出面参加竞拍。为保证拍卖成功,李某某5隐瞒与李玉健等另行合伙竞拍的情况,假意与老砂场主一伙。2014年10月16日,拍卖会现场只有丁某乙和李向新参与竞价。当李向新喊价900000元时,李某某5示意丁某乙放弃,后砂场采砂权以900000元的价格被李向新竞拍成功。

2014年12月,在旬阳县水利局对乾佑河两河关铁路大桥至旬镇交界河段三年采砂经营权拍卖前期,该流域原砂场业主为避免相互抬高竞拍价格,吸取旬河竞拍教训,李某某5、邹永威(另案处理)、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商议,确定由邹永威出面参与竞拍,其他原砂场业主报名并帮忙围标,竞拍成功后原砂场主仍按原河段分段经营。同时,安排由邹永威联系西安建华资产评估公司对原砂场主李某某、邹永威、何某乙三家砂场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8597468元。后李某某5故意将该拍卖消息透漏给李玉健,随后李玉健、李某某5、李良斌、刘改明、杜荣安(另案处理)等人商议,把乾佑河采砂权也竞拍到手,并商议由李玉健报名参加竞拍。2015年2月13日,在拍卖会现场,李玉健按照拍卖公司要求签订承诺书,承诺竞拍成功后,愿意继续使用原砂场经营者的设备及场地,并按西安建华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支付相关费用。该次竞拍底价为300000元,当邹永威喊价500000元的时候,李某某5劝说邹永威停止报价。后邹永威、李玉健、李某某又经过几轮竞价,最终采砂权以680000元价格被李玉健竞拍成功。

李某某5、李玉健、李良斌等人取得旬河流域两河关至龙头嘴段、乾佑河流域砂石资源开采权后,迅速拉邹永威、李传树、邓小陕等人入伙。因李玉健、李某某5等人拒不履行分段经营的约定,同时拒绝以评估价格收购李某某、何某乙等人的砂场资产,导致原砂场主拒绝退场并继续采砂。此后,李某某5等人为解决进场问题,决定雇请何*、刘通解决摆平此事,何*要求以入股为条件。而后,李某某5、李玉健、李良斌、何*、邹永威、刘通等人几次磋商入股及暴力清场事宜。

2015年2月27日,何*、李某某5、李玉健、李良斌、邹永威、杜荣安、刘改明、吴金生等人在旬阳县城区锦豪酒店605房间内商议,由何*组织人员为暴力进场做准备。2015年2月28日,何*带领吴金生、刘向辉、陈耀磊、刘通等人前往小河镇,在李某某的采砂点,何*同行人员用事先准备的洋镐把将正在施工的装载机玻璃打碎,并将驾驶员李齐海打伤。为了迫使李某某退出砂场经营,何*等人又将李某某带至小河镇永宏宾馆二楼房间内商谈退场一事。期间李某某5再次与何*等人商议,由李玉健继续带何*等人到丁某某采砂点清场,何*、刘通等人到现场后见有挖掘机在河滩内施工,便安排陈耀磊等人将挖掘机玻璃砸毁。期间吴金生等人持洋镐把将前来阻止的陈某丙、丁某甲殴打致伤。经鉴定,陈某丙、丁某甲二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物价认证机构认定,挖掘机损失价值为4729元。打砸事件后,李某某5等人陆续与原砂场主达成转让协议,对原砂场主的砂场内机械设备、砂子等资产进行收购,原老砂场主被迫退出砂场经营活动。何*等人实施清场后,何*、刘通二人以何*名义入股砂场1000000元(各出资500000元,其中何*出资部分中的100000元,是其为组织清场,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何*缴纳的保证金向砂场的报账部分),占股30%。2015年11月16日,李玉健等人成立的金盛源公司给陈某丙、丁某甲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后何*支付10000元用于赔偿挖掘机损失。2016年2月,何*退股,李某某5公司分多笔向何*支付退股本金以及红利200余万元,何*将其中的1000000元支付给了刘通。

另查明,上诉人何*、刘通、刘向辉属于累犯,原审被告人吴金生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诉人何*、刘通、刘向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采砂经营合同、乾佑河段砂石协会合作协议1份、李玉健签字承诺书1份、陕西国衡拍卖有限公司旬阳县旬河河道采砂权拍卖成交报告、陕西国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笔录、陕西国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1份、甲方旬阳县水利局与乙方李向新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合同、砂场生产经营权转让协议1份、旬阳县水利局与陕西衡平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旬阳县河务局与西安建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旬阳县水利局与李玉健签订的沙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合同、陕西衡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1份、陕西衡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015年度-2018年度旬阳乾佑河段沙石资源开采权拍卖会拍卖总结报告1份、拍卖笔录1份、李某某5、邹永威、李某某、李玉健签订的承诺书4份、陕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协调乾佑河赔偿问题会议记录3份、旬阳县水利局与李玉健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合同、2015-2018年度乾佑河段砂石资源开采拍卖文件13页、采砂许可证、旬阳县小河镇小金坪砂石厂营业执照1份、个体工商户准予登记通知书1份、旬阳县金盛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1份、李某某5股权转让协议1份、何*股权转让协议1份、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何*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说明、旬阳县锦豪酒店2015年2月27日住宿入住情况、通话记录、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015年10月20日座谈笔录1份、治安调解协议书1份、收条1张、旬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伤情鉴定意见2份、安价鉴字(2015)49号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1份、辨认笔录、同案犯李某某5、李玉健、李良斌、邹永威、杜荣安、刘改明供述(证言)、证人段某某等人证言、证人薛某情况说明、被害人丁某某、陈某丙、丁某甲陈述、同案犯陈耀磊、李相锋、王某甲供述(证言)、上诉人何*、刘通、刘向辉供述、原审被告人吴金生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何*、赵航在棕溪镇华荣良工地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1年3月因旬阳县棕溪镇关山移民安置工程需要占用棕溪镇棕溪村一组集体土地,作为承建方负责人的华荣良(另案处理)与马某甲、马某丙两户就土地占用、补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未果。为达到顺利开工的目的,华荣良提前联系李真(另案处理)让其帮忙找人在开工当天(2011年3月23日)将肯定会阻拦工地施工的马某甲、马某丙等人拉开。当日上午9时许,李真纠集李建旬(另案处理)、代一楠(另案处理)等人到达施工现场后未能阻止马某甲、马某丙等人阻拦挖掘机施工。华荣良便要求李真、李建旬再联系人员到场处理阻工一事。李建旬在征得华荣良同意后,现场电话联系了上诉人何*,何*要求华荣良支付每人1000元“出警费”,华荣良立即答应了何*的条件。随后,何*组织上诉人赵航、赵勇(另案处理)、宋某1(另案处理)、曹斌(另案处理)、林某(另案处理)、李华(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1(另案处理)、付力(另案处理)、向某(另案处理)、李某1(另案处理)、陈定伟(另案处理)、王建(另案处理)、朱策(另案处理)、朱豪(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从旬阳县城区赶到棕溪镇。华荣良安排工人买来草帽子分发给何*等人戴在头上,并戴白手套伪装成工地工人。当日13时许,华荣良再次安排工地施工,在何*带领下,赵航等人陆续到达施工现场。马某甲同妻子赵天英、儿子马某1、兄长马某丙、嫂子田治花五人见状,前后赶到现场进行阻拦。何*指使赵航等人将马某甲、赵天英、马某1、马某丙及田治花拉住,并言语威胁其不准阻拦施工。马某1遂与何*发生口角,何*将马某1摔倒在地,并指使赵航等人殴打马某1。马某甲、赵天英夫妇二人见状欲上前拦挡,何*又指使王某某等人将马某甲、赵天英按倒在地进行殴打,赵勇同其余在场人员将马某丙、田治花按在地上。撕打过程中,王某某手持甩棍击打马某丙及赵天英的身体,向某捡起石头砸中马某甲的头部。在何*带领赵航等人殴打马某1、马某甲等人过程中,冯善银指挥挖掘机司机迅速将马某丙家的土地开挖完毕。之后,何*组织赵航等人全部逃离现场,返回旬阳县城区后在国豪酒店聚集。当日下午,华荣良安排华磊赶到旬阳县城区将20000元现金交给李建旬。李建旬在扣除给李真、代一楠及本人共计2000元费用后,将剩余的18000元交给何*。何*根据其所组织人员各自作用及现场表现情况,分别发给赵航等人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出警费”。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11年3月23日受到多人殴打造成心理创伤是其患瘾症的诱因。马某1、田治花构成轻微伤。另查明,上诉人何*具有累犯情节,赵航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入所体检表、取保候审申请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实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等材料、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书、撤诉申请、保证书、收条,证实案发后的调解情况、指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华荣良银行卡取款情况、扣押笔录、马某甲住院病历、关于田治花、马某1伤情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辨认笔录、被害人马某甲、赵天英、田治花陈述、同案参与人华荣良、李真、李建旬、华磊、向某、王某某、付力、刘某1、曹斌、朱策、朱豪、林某、李某1、李华、赵勇、李昌力供述(证言)、证人马某丁等人证言、上诉人何*、赵航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何*、刘向辉、苏立、高鹏、梁佳在西安音乐汇KTV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2年8月9日23时许,何某某和李某某6、孙某、华某甲一起在西安市凤城路“音悦汇KTV”A08包间唱歌。李某某6得知何某某之前与何*之间有过矛盾,同时得知何*此时也在西安。李某某6为化解何某某与何*之间的矛盾,电话联系何*前来“音悦汇KTV”A08包间见面说和。在得知此消息后,何*为了报复何某某,遂纠集梁佳、苏立、高鹏、刘向辉、“小龙”及两名同伙(身份不明),持砍刀到“音悦汇KTV”A08包间,先收掉李某某6等人手机,小龙用啤酒瓶子打何某某,何某某掏出匕首欲反抗,何*等人将何某某按倒在沙发上夺下匕首,苏立持砍刀在何某某身上乱砍,梁佳及其他同伙用啤酒瓶往何某某身上乱砸,几人合力将何某某致伤后逃离现场。何某某被送往长安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刀砍伤、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

另查明,上诉人何*、刘向辉、高鹏和梁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中上诉人高鹏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与苏立、刘向辉、梁佳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诊断证实书、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证等资料、西安音悦汇餐饮娱乐公司营业执照、现场方位照片及现场示意图、办案说明、被害人何某某(胡磊)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诉人何*、高鹏、梁佳、刘向辉供述、证人华某甲证言、证人孙某、李某某6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7、赵航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刘向辉、梁佳、何*在六婆串串香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3年4月15日23时许,康凯(已判决)、李焕奎(另案处理)在旬阳县城区“铭仁”KTV楼下遇到李某丙、何某甲等人,康凯无事生非,与李某丙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康凯遂联系高鹏等人前来帮忙。高鹏(已判决)、宋空(已判决)、鲁锐(已判决)赶来,康凯和李某丙又追打至“铭仁”KTV五楼大厅,李某丙到六楼水果房取一把水果刀随身携带到五楼,康凯让宋空、鲁锐将李某丙强行挟走,双方撕扯中,李某丙拿出水果刀将宋空腰部致伤(未治疗和鉴定)。之后,康凯等人下楼后同梁佳聚集。鲁锐等人为宋空简单处理了伤口后,宋空、鲁锐到刘向辉(绰号和尚)出租屋内取了三把砍刀,刘向辉开车将宋空、鲁锐送走,康凯、宋空和梁佳每人各持一把砍刀。期间,李某丙联系朋友屈东前来协商和解,康凯坚持让李某丙道歉了结此事,李某丙拒不道歉,加剧了康凯的报复心理。次日零时许,康凯伙同梁佳、宋空、高鹏、鲁锐、李焕奎在旬阳县城区商贸小区“六婆串串香”店内找到李某丙等人,康凯、宋空、梁佳持砍刀,高鹏拿钢管,鲁锐、李焕奎拿啤酒瓶冲进店内对李某丙、何某甲、杜某某、李某乙、屈东五人砍打,致使李某丙背部及胳膊多处皮肤裂伤,右肱骨下端骨折,愈合后伤疤长度累计达到53.8cM;李某乙左肩、右后臂被砍伤,愈合后伤疤长度累计16.6CM;致杜某某左小腿皮肤裂伤,左胫骨开放性骨折;何某甲左颈后上部被砍伤,愈合后伤疤长达78CM。经旬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丙、何某甲、杜某某、李某乙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

另查明,上诉人梁佳2013年9月23日投案,并如实供述了2013年4月15日在六婆串串香火锅店砍伤他人等事实。上诉人刘向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明知他人拿刀去砍人而提供刀具的事实。上诉人梁佳和刘向辉认罪认罚。被害人李某丙等四人已从同案犯康凯、宋空、鲁锐处获得民事赔偿。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搜查证、收条两张、刘某记账单、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住院病历、办案说明、李某丙、何某甲、杜某某、李某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上诉人何*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住院病历、搜查笔录、被害人李某乙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同案犯康凯、高鹏、鲁锐、宋空供述(证言)、证人刘某等人拾伍证言、被害人杜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何某甲陈述、上诉人梁佳、刘向辉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吴金生、尹小鹏、何*在康华园桥头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7年5月26日,被害人赵某甲驾驶越野车正常行驶至旬阳县城区康华园桥头时,与驾驶白色英菲尼迪小轿车正欲调头的原审被告人吴金生相遇,因险些相撞,吴金生对赵某甲予以辱骂,双方发生争吵,坐在副驾驶的上诉人尹小鹏下车殴打赵某甲。此时赵某甲妻弟薛某骑摩托车经过现场,尹小鹏在踢打赵某甲后准备上车离开时,薛某和赵某甲即挡在车前阻止吴金生、尹小鹏离开。吴金生从车内取出一根金属伸缩甩棍对赵某甲进行殴打、尹小鹏卡住薛某的脖子将他推在护栏上,致赵某甲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左手掌皮肤挫裂伤;薛某颈部、腰部受伤。事后,上诉人何*到旬阳县医院病房找到赵某甲和薛某,要求双方调解,赵某甲最终同意。同年6月19日,受何*安排,王某丁在旬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代吴金生、尹小鹏与赵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费用12000元。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吴金生因看到旬阳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信息,于2019年1月15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回执、旬阳县公安局决定、立案决定书、旬阳县公安局民警刘某3于2018年12月17日出具的“事情经过”、协议书和收条、陕机动车信息、伤情说明及诊断证实书、病历等资料、旬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甲伤情程度的说明、赵某甲辨认笔录、证人王某丁、证人鲁丕星证言、被害人赵某甲薛某陈述、原审被告人吴金生供述、上诉人尹小鹏、何*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开设赌场的事实

(一)何*、刘通在神话动漫城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4年下半年,由柴某甲(另案处理)从外地购买了打鱼机、狮子机、老虎机等赌博游戏机,游忠荣(另案处理)、陈善忠(另案处理)共同出资80000元,在旬阳县康华园原彩虹网吧位置开设“彩虹网吧”赌博游戏厅,并雇佣了柴某乙、廖某某、孟某、张某庚、柴某某、张某甲等为赌场收银、上分、充值、兑现、机修等工作,招揽玩家进行赌博从中盈利。赌场运行了一段时间后,2015年初,何*、刘通带领手下小弟吴金生、陈耀磊、姜玖林到彩虹网吧赌博游戏厅挑事,对柴某甲进行殴打,对赌场内设备进行打砸。2015年2月,何*、刘通伙同柴某甲,由柴某甲从外地购买打鱼机、狮子机、老虎机等赌博游戏机,何*、刘通各个出资50000元,在华声大厦隔壁原神话网吧位置合伙又另开设一家“神话动漫城”赌博游戏厅。刘通雇佣李某1、刘某甲、刘某4、陈某己、李某某8、鲁某甲为赌场收银、上分、充值、兑现以及其他服务性工作,柴某甲安排孟某到神话动漫赌博游戏厅从事机修,何*安排姜玖林、吴金生、陈耀磊、王某甲(另案处理)、闵某某(另案处理)、尹小鹏在赌场内维护秩序(看场子),同时安排尹小鹏等到彩虹网吧赌博游戏厅维护秩序(看场子)。神话动漫赌博游戏厅招揽玩家赌博期间,为了掌握彩虹网吧多游戏厅收支情况,刘通安排陈耀磊、闵某某、王某甲每日晚到彩虹网吧赌博游戏厅核对账目,并将每日收支情况抄回核对。2015年5月28日晚,两个赌场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认定,“神话动漫”查获的“狮王2012”牌“老虎机”8台、“长征之号”牌“老虎机”8台、“双响狮王”牌“老虎机”8台、“哪吒闹海”牌“打鱼机”2台游戏机(每个具有八个独立操作基本单元),均属于具有退币、退弹珠、退奖券、荧屏计分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旬阳县扫黑办线索交办单以及举报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旬)公治机认定字[2019]第01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认定书、对管制刀具的认定书、2015年5月28日城关派出所检查神话网吧赌场时查获的账务记录、2015年5月28日晚旬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神话”网吧检查时的检查笔录以及5月29日对该网吧检查时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拍照、2015年5月28日旬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对“彩虹”网吧赌场检查时的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拍照、柴某甲、游忠荣、柴某某、孟某、张某庚、廖某某、陈善忠、李某1供述(证言)、证人刘某甲、证人李某某8、证人陈某己、证人刘某4、证人鲁某甲、证人闵某某、证人王某甲、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柴某甲对李某某8、刘某甲的混合辨认笔录、孟某对刘通、何*、刘某甲、尹小鹏、姜玖林的混合辨认笔录、李某1对尹小鹏、陈耀磊、姜玖林、王某甲、闵某某、吴金生、柴某甲、陈善忠、孟某的混合辨认笔录、鲁某甲对尹小鹏、陈耀磊、闵某某、姜玖林、王某甲、柴某甲、刘通的混合辨认笔录、闵某某对尹小鹏、陈耀磊、姜玖林、王某甲、吴金生、刘通、何*、孟某的混合辨认笔录、游忠荣对刘通、何*的混合辨认笔录、李某某8对陈耀磊、尹小鹏、王某甲、闵某某、吴金生、柴某甲、孟某、陈善忠的混合辨认笔录、柴某某对何*、刘通、王某甲、柴某甲的混合辨认笔录、吴金生对柴某甲的混合辨认笔录、王某甲对尹小鹏的混合辨认笔录、陈善忠对何*、刘通、游戏厅内看场子人、刘某甲、李某1的混合辨认笔录、刘某甲对柴某甲、游忠荣、陈善忠、神话游戏厅内看场子人员的混合辨认笔录、

同案犯姜玖林、吴金生、陈耀磊、尹小鹏供述(证言)、上诉人刘通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何*、刘通在星河动漫城游戏厅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6年4、5月间,张某甲(另案处理)同上诉人何*协商合伙开办赌博游戏厅,开设地点选在旬阳县丰景佳苑小区十号楼一楼。经过咨询,该房屋已由业主单位整体租赁给了黄某等人准备开办超市,上诉人刘通便与黄某联系租房之事,但遭到黄某拒绝。随后何*指使刘通安排、召集社会闲散人员到黄某等人开办的另一家“老百姓”超市起哄闹事,迫使黄某就范。黄某委托中间人牵线与刘通协商,答应分割一部分转租,刘通遂与黄某现场划分了面积,签订了分割协议,何*参与了协议签订,并带去了50000元现金给黄某交纳了部分租金。房屋分割成功后,何*与张某甲商议各投资500000元,随后何*以租房费240000余元作为投资款一部分,另外分两笔向张某甲转款250000元。张某甲遂安排肖某甲(已作行政处罚)具体负责管理赌博游戏厅,申领营业执照,命名为“星河动漫城游戏厅”;何*安排姜玖林、吴金生负责维持赌博游戏厅秩序和核对每日账目工作。房屋装修即将完工后,张某甲从外地进购了一批儿童游戏机和一组狮子机(八台)、一台打鱼机。2016年7月中旬,赌博游戏厅开业时,肖某甲又招聘了肖某乙(在赌场工作了一个多月辞职)、余某丁(已作行政处罚)、苏某某(已作行政处罚)、高某(已作行政处罚)和其他人员,从事赌场的上分、充值、兑现、机修等工作。赌博游戏厅运作期间多名赌博玩家到该赌博游戏厅进行赌博活动,至2016年8月下旬赌博游戏厅被旬阳县公安局查封,扣押了狮子机、打鱼机主板。赌博游戏厅被查后,张某甲、何*等人安排将狮子机、打鱼机转移到游戏厅里间,张某甲重新购买了赌博机主板,新添置了一组狮子机,重新秘密开业经营,至2016年12月1日再次被旬阳县公安局查封。赌博游戏厅被查封后,张某甲将儿童游戏机以170000元价格返卖给了销售商,张某甲得款70000元,何*得款100000元。经认定,游戏厅内的两组狮子机共16台,一台打鱼机(可供八人同时赌博应认定为8台),共计24台,均为具有退币、退弹珠、退奖券、荧屏计分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理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以及拍照、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认定书、安康长兴集团旬阳分公司李某某9提供的康华园防区出租合同和补充协议、安康建辉地产集团馨怡物业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出具的康华园商贸城C栋1单元405室用电统计表、从旬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的“星河动漫城”营业注册资料和黄某同刘通签订的分割协议以及肖某甲同黄某签订的分割协议、从工行旬阳支行调取的张某甲账号流水清单、从工行旬阳支行调取的何*账号流水清单、从建行陕西分公司调取的张某甲账户流水清单、张某甲供述(证言)、张某甲对吴金生、姜玖林、陈燕青的混合辨认笔录、证人肖某甲证言、肖某甲对姜玖林、张某甲、吴金生的混合辨认笔录、证人苏某某、证人高某、证人肖宏鹏、证人余某丁证言、赵庭群对余某丁、姜玖林、肖某甲的混合辨认笔录、证人陆长玲证言、陆长玲对吴金生、姜玖林、肖某甲、余某丁、肖宏鹏的混合辨认笔录、证人余某某证言、余某某对姜玖林、何*、肖某甲的混合辨认笔录、证人刘发花证言、刘发花对肖某甲、苏某某、肖宏鹏、余某丁、张某甲、姜玖林的混合辨认笔录、证人罗勇、证人肖连宁、证人王新富、证人王帅、王帅对肖某甲、姜玖林、吴金生、苏某某、肖宏鹏的混合辨认笔录、证人向斌、证人邹昌富、证人刘小敏、证人易兴现、证人黄某、证人王某戊、证人余毅、证人张某某、证人华某某、证人马某、证人王武江证言、赵宁、王臣、刘锐、刘某1、吴某某、陈某丁、陈耀磊供述(证言)、证人李某某9等人证言、原审被告人吴金生供述、吴金生对赌场相关人员、肖某甲、张某甲、肖某乙的混合辨认笔录、原审被告人姜玖林供述、上诉人何*、刘通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吴金生、姜玖林在欢乐动漫谷看场子的事实

2016年12月份,周某(另案处理)在旬阳县城区商贸小区租用他人房屋,开设“欢乐动漫谷”赌博游戏厅,周某雇佣张某乙(另案处理)、郭某乙(在逃)二人负责赌场的经营管理;雇佣王某2(另案处理)、马卫国(另案处理)二人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收银和上分、充值、兑换筹码等工作。吴金生、姜玖林在赌场内维持秩序(看场子)。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打鱼机”“奔驰宝马游戏机”“狮子王朝机”等招揽玩家进行赌博,2017年2月3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认定,查获的虎鹤双形二台(每个具有10个独立操作基本单元)、迪斯尼拍拍乐四台、六狮王朝八台、双鱼机一台(每个具备6个独立操作基本单元)、幸运狮王一台均具有押分退分、荧屏计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符合赌博机的认定标准,属于赌博机。经公安机关对2017年1月30日0时至2017年2月3日20:30视频进行勘察,期间该赌场注入赌资1023200元,获得非法所得2831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欢乐动漫谷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消防大队文件、承诺书、管理制度以及其他资料、周某妻子党永新提交的周某带回家的欢乐谷动漫城日报表、借记单、吕生丽提交的租房合同、证据保全决定书和保全清单、赌博游戏机设备认定书以及赌博机所附照片、旬阳县公安局民警2017年2月3日21:30对旬阳欢乐动漫城入口、出口、收银台、大厅视频布点采集了2017年1月30日0时至2017年2月3日20:30视频资料、检查证、勘查笔录、勘查时照片、证人郭建旬、刘忠昭、赵升成、饶庆根、袁昌安、吴超、王世珍、朱真钊、刘小敏、刘松、张壮志、李文涛、李兰军、王帅、易新建、杨如、王新富、黎志文、王正松、陈学旗、张文花、王某某、赵某某证言、证人吕生丽、证人党永新、证人周某、证人张某乙、证人马卫国、证人刘通、证人吴金生、证人姜玖林、证人高鹏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计玮、郭迪锋窝藏的事实

2018年8月27日,何*被旬阳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8年12月10日晚,计玮让原审被告人郭迪锋到其周家沟别墅处后,取给郭迪锋10000元现金让其交给何*,并交给郭迪锋手机一部供其与何*专线联系。当晚,郭迪锋驾驶计玮的现代牌越野车由旬阳县城区出发前往汉中,到汉中见到何*后将10000元现金交给何*。之后,郭迪锋又将何*从汉中送至西安。12月11日晚,郭迪锋驾车返回旬阳。

另查明,上诉人计玮、郭迪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单、收费站视频照片、在逃人员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手机1部、证人刘某证言、上诉人计玮供述、原审被告人郭迪锋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部分其他案件事实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一)王成隆在丽都小区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4年11月26日21时许,王成隆与被害人陈某庚因债务纠纷电话中发生口角,相约在旬阳县城丽都小区见面,王成隆给“黑子”(另案处理)打电话邀其一同前往。随后,王成隆接到黑子一起到丽都小区,王成隆与陈某庚在丽都小区“秉子烧烤店”附近见面后,双方发生争执,王成隆用事先准备的匕首朝陈某庚身上乱捅,期间黑子用拳头击打陈某庚,刘向辉发现后强行将王成隆拉到自己的轿车上,然后驾车离开。2014年12月23日,经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庚锐器损伤所致的右侧血气胸及体表创口瘢痕,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2015年3月13日,经旬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调解,王成隆的父亲王明武出面与陈某庚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成隆赔偿陈某庚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0000元并实际赔付到位。

另查明,2016年4月16日上诉人王成隆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本起案件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证明、出警、抓获经过、旬阳县医院诊断证实书、申请书、调解协议书、办案说明、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刘向辉证言、证人张东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庚陈述、上诉人王成隆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吴金生在新悦宾馆外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6年6月16日凌晨三时许,吴金生与姜玖林在旬阳县城千禧自助火锅店楼下马路边卸货时,李某某10驾车无意压到货车的篷布,吴金生遂与李某某10发生争吵并厮打。李某某10的朋友李某某11、李某某12到现场询问情况与吴金生发生争执,吴金生打电话询问李某庚(另案处理)是否认识李某某11,后从何*的车里拿出砍刀欲开车追赶李某某11等人,李某某11等人看见吴金生手持砍刀,立即逃跑躲藏,李某庚、余昌安骑摩托车来到现场,李某庚坐上吴金生的车,吴金生遂驾车追赶李某某11等人。在康华园新悦宾馆门前,吴金生等人发现李某某11后,吴金生持砍刀抡砍李某某11,并让其下跪道歉,期间,李某庚劝阻吴金生,吴金生仍用砍刀将李某某11砍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庚代表打人一方向李某某11赔偿15000元。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吴金生得知自己被追逃后,通过其叔父联系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旬阳县公安局关于撤销李某某11被殴打一案调解协议书的决定、立案决定书、申请书、调解书、收条、治安调解协议书、关于李某某11伤情的说明、李某某11住院病历、被害人李某某1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10、证人李某某12、证人姜玖林、证人李某某13证言、原审被告人吴金生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吴金生、尹小鹏在党家坝加油站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8年l月12日,原审被告人吴金生、上诉人尹小鹏驾车前往旬阳北火车站接吴腊,在站前广场,吴金生、尹小鹏二人因错车与出租车司机梁某发生争执,二人先后下车殴打梁某,尹小鹏并持刀恐吓现场群众。后二人驾车离开(同车另有吴腊、张国侠)。梁某遂向兄弟梁某1电话告知此事并驾车跟随吴金生、尹小鹏,在旬阳县城区党家坝加油站附近,梁某、梁某1分别驾车将吴金生、尹小鹏驾驶的车辆拦停。吴金生、尹小鹏下车后,吴金生持刀将梁某捅伤,梁某1逃跑,被尹小鹏追上用刀捅伤后再次逃离。尹小鹏返回现场,又同吴金生殴打梁某。后吴金生、尹小鹏弃车逃离现场,与何*取得联系后,在计玮的周家沟别墅会合,后何*开车将吴金生、尹小鹏送走。经鉴定,梁某所受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梁某1为轻微伤。案发后,原审被告人吴金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吴金生、尹小鹏致被害人梁某、梁某1受伤,梁某于2018年1月12日在旬阳县医院入院治疗,2018年10月30日出院,花费医疗费49100.15元。梁某的损伤程度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误工期365天,护理期150天,营养期60天。梁某1于2018年1月12日在旬阳县医院入院治疗,2018年2月5日出院,花费医疗费5100.07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110警情信息、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笔录、证人吴腊、证人张国侠等人证言、被害人梁某、梁某1陈述、原审被告人吴金生供述、上诉人尹小鹏供述、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梁某1伤情说明及梁某、梁某1病历、伤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梁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吴腊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梁某1的辨认笔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提交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一份、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票据一张、司法鉴定发票3张、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14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一份、驾驶证一份、旬阳县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实、交通费票据150张共计300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1提交的住院病历、旬阳县医院的住院结算单、交通费票据1000元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王成隆在喜子烧烤店外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6年10月11日,刘宝(另案处理)与陈某辛在旬阳城区“阳光盛典”KTV一楼大厅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辛打了刘宝几拳,被他人劝开。后刘宝便电话纠集王成隆准备教训陈某辛,同时王成隆联系邹涛(另案处理)前来帮忙。刘宝、王成隆、邹涛三人准备砍刀等作案工具在丽都“喜子”烧烤店门前会合后,刘宝电话挑衅陈某辛前来见面。陈某辛到场后与刘宝发生厮打,刘宝拿出事先准备的砍刀砍陈某辛,邹涛从马路对面人行道边上拾根木棒击打陈某辛头部,王成隆从身上掏出匕首将陈某辛的右髋部位捅伤。在陈某辛受伤逃跑过程中,刘宝持砍刀与王成隆、邹涛继续追打陈某辛,追至丽都三岔路口时,刘宝用刀背抡砍陈某辛,将其右脚骨砍骨折。在陈某辛受伤倒地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刘宝继续用刀背磕砸陈某辛身体,并与王成隆对陈某辛言语辱骂,三人见附近有巡逻警车便驾车逃离现场。后经何*出面协调,由王成隆、刘宝共同赔付陈某辛各项费用30000元,陈某辛实际收到刘宝出资赔偿的20000元。2019年5月13日,经陕西省旬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辛的伤情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上诉人王成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旬阳县医院诊断证实、住院病案首页、入出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DR诊断报告单、旬阳县红十字康锦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证、入、出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被害人的伤痕照片等材料、关于陈某辛伤情鉴定情况的说明、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同案犯刘宝、邹涛供述(证言)、证人刘向辉、证人李某某2、证人高鹏、证人李某庚、证人雷某、证人梁其峰、证人梁佳、证人何*、证人赵航、证人李宝证言、被害人陈某辛陈述、上诉人王成隆供述、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梁佳在美华酒店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5年9月16日14时左右,陈某与梁其峰(另案处理)一同在原旬阳美华酒店(现改为美豪酒店)一楼大厅参加李某某14的婚礼,同桌饮酒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后互相扔酒杯砸对方,梁其峰的胸部被陈某所扔的酒杯划伤。梁其峰遂电话纠集其弟梁佳和刘向辉前来美华酒店意欲报复。经同桌人员劝解,梁其峰、陈某二人当场表示和解,但梁其峰仍然怀恨在心,梁佳、刘向辉、苏立三人赶到美华酒店后,梁其峰为先进入该酒店一楼大厅的梁佳指认陈某,梁佳上前挥拳击打陈某面部,陈某用酒店大厅的钢管三脚圆凳对梁佳进行还击,梁佳夺过陈某手中的圆凳,将陈某面部砸伤。苏立、刘向辉看到梁佳受伤后,便与梁其峰三人强行将梁佳拉上刘向辉驾驶的丰田黑色轿车离开现场,并将梁佳送往医院治疗。2015年9月30日,经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左侧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2015年12月21日经城关派出所调解,梁佳、梁其峰先垫付陈某23000元治疗费用(梁其峰实际出资)。2016年2月26日陈某的父亲陈某某1与梁其峰协商从梁其峰工程款中扣除了90000元作为陈某的补偿。

另查明,上诉人梁佳2015年9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殴打陈某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所伤的部位等案件事实,认罪认罚。上诉人刘向辉和苏立归案后供述了基本案件事实,苏立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接警处登记表、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旬阳县医院住院病历、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证明、中国农行支票、领条、调解笔录、收条、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告知书及通知书、上诉人梁佳、刘向辉供述、原审被告人苏立供述、证人梁其峰证言、证人陈某某1证言、被害人陈某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苏立在阳光盛典KTV外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6年5月7日23时,孙某1和高某1从旬阳县“阳光盛典KTV”出来在康华园大桥头朱某某、鲁某乙夫妇烧烤摊,高某1醉酒将坐在烧烤摊旁圆凳上李焕奎(另案处理)嘴上的香烟碰掉,双方发生口角,赵居东(另案处理)上前踢了高某1一脚,李焕奎遂拿起坐的圆凳在高某1头部及身体上连打数下,赵居东、周航(另案处理)、宋**督(另案处理)一起对高某1拳打脚踢,将高某1打倒在地,被害人孙某1见状前去拦挡,李焕奎又用圆凳殴打孙某1头部,赵居东朝孙某1腹部连打数拳。苏立拳击孙某1头部,杨居锰将孙某1拉开,朝孙某1头部拳击数下。李焕奎继续用圆凳殴打躺在地上的高某1,宋**督再次朝躺在地上的高某1头部踢了一脚,周航又拾起三脚圆凳在高某1头部连打两下并踢一脚。宋**督接过周航手上的凳子扔过去打在高某1身上。孙某1被打后向康华园巷道跑,杨居猛在追赶并脚踢孙某1过程中身体失衡摔倒。赵居东、苏立、宋**督未追上孙某1。李焕奎见高某1躺在地上不动,朝高某1面部扇耳光,周航朝高某1头部踢了两脚后从夜市摊取一不锈钢水杯从地面积水潭舀水泼到高某1面部。苏立、赵居东、杨居锰返回现场。杨居锰对躺在地上的高某1扇耳光,朝其腹部踢了一脚,再次朝高某1面部踢打时身体滑倒砸在高某1身上,后起身从地上拾起不锈钢水杯砸向高某1头部,并在烧烤摊取一砧板砸在高某1腹部。2016年5月25日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1外伤致11牙缺失,21牙冠折露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7年2月7日经城郊派出所调解处理,李焕奎、杨居锰、苏立赔偿孙某1医疗费用40000元。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苏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木面三角钢管凳子、木质菜板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诊断证实、诊断证实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住院病历、被害人高某1受伤照片、孙某1受伤照片、治安调解协议书、收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陕西安康金洲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视频制作说明、办案说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证人鲁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孙某1、高某1陈述、原审被告人苏立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七)王成隆、刘向辉在周家沟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4年10月12日刘宝(另案处理)驾驶王成隆的轿车在旬阳城区友谊购物广场马路边将行人郭某丙撞伤。事后,郭某丙儿子赵某联系鲁某、向某等人约刘宝在城区广场“秦傅家”面皮店协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王成隆陪同刘宝前去协商。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未达成协议继而发生口角,向某、鲁某等人与刘宝和王成隆发生厮打。刘宝、王成隆因被打一事怀恨在心,二人计划报复向某。随后,刘宝纠集了吴有阳(另案处理)、吉兵(另案处理)与王成隆一起意欲对向某实施报复行为。王成隆、刘宝、吴有阳、吉兵四人先后在城区“居家”宾馆、“嘉宸”酒店及“鑫亿佳”商务酒店多次商量预谋报复向某,因担心向某朋友多,害怕发生打架时吃亏,并心想一定要让向某害怕自己达到教训的目的,王成隆、刘宝二人遂决定持刀教训向某。王成隆联系刘向辉告知欲教训向某的情况,并与刘宝等四名被告人到刘向辉家取了四把砍刀。刘向辉明知王成隆等人取砍刀是为了泄愤报复他人,仍从其出租屋取出砍刀交给王成隆等人作案使用,并开车将王成隆等人送回宾馆。王成隆考虑驾驶自己的车辆容易被向某发现导致报复计划落空,于是又联系其朋友王某6利借用黑色起亚K2轿车用于寻找向某伺机实施报复。随后几天,王成隆驾车带领刘宝、吴有阳、吉兵在城区寻找向某欲实施报复行为未果。2014年10月28日20时许,王成隆、刘宝得知向某在县城区周家沟的大概住址后,立即前往寻找向某实施报复。刘宝、吴有阳、吉兵乘坐王成隆驾驶的陕GEM0**黑色起亚K2轿车前往周家沟,途中为了逃避打击防止被沿路监控拍摄,刘宝又在城区一药店购买了医用口罩用于蒙面伪装。驾车到达旬阳县城区周家沟向某居住的楼下后,刘宝、吴有阳、吉兵手持砍刀,面戴口罩隐匿在车内进行蹲守,等待向某出现后伺机实施报复。约四五十分钟后,向某、刘煜二人下楼途经王成隆等人隐匿的车辆时,刘宝、吴有阳、吉兵三人戴口罩持砍刀追砍向某、刘煜二人,向某、刘煜见状分头向周家沟里面的小桥方向跑,王成隆随后面戴口罩、手持砍刀下车参与追砍向某。向某逃避途中背部被刘宝用砍刀砍伤。向某跳到石桥下沟道里躲避,刘宝与王成隆拣石头扔砸向某。刘宝为逞强取下口罩警告向某叫嚣让其“把人认清”,后刘宝等四人驾车逃离。经鉴定,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上诉人王成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诉人刘向辉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向某伤情照片、作案车辆照片及信息、王成隆等人住宿登记情况、向某诊断证实及住院病历、郭某丙住院病历等相关资料、鉴定聘请书、鉴定人员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证人刘宝、证人吴有阳、证人吉兵、证人郭某丙证言、赵某亲笔证词、证人鲁某、证人王某6利、证人吴金生证言、被害人向某陈述、上诉人王成隆、刘向辉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八)苏立、王成隆在楚记烧烤店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5年11月27日22时许,席炳晨(另案处理)酒后“遛狗”到楚某某经营的旬阳县城区丽都家园“楚记烧烤店”内,遇见楚某某与员工赵某戊等人正在饮酒,赵某戊便邀请席炳晨入席一同饮酒。席炳晨因曾向楚某某借烧饼被拒而心生怨恨,在饮酒过程中席炳晨无事生非,对楚某某进行谩骂、发泄不满,进而与楚某某发生争吵,后被赵某戊等人劝开。席炳晨遂电话纠集王成隆前来意欲教训楚某某。席炳晨胞弟席秉政(另案处理)得知情况后也赶到“楚记烧烤店”给席炳晨帮忙,为防止被店内的视频监控拍摄,席秉政将监控探头扳到盲区后,与席炳晨一起再次与楚某某争吵拉扯。拉扯过程中,席秉政踢了楚某某一脚,经赵某戊等人劝解席秉政欲离开,楚某某追至“楚记烧烤店”门口马路边,将席秉政的腿抱住阻止其离开现场。此时,王成隆、苏立赶到现场,苏立对楚某某肋部、腹部连续踢踩,王成隆拾砖头欲殴打楚某某被他人挡住未打中,后苏立、王成隆二人用拳头击打楚某某头部、肩部数下后逃离现场。事后,席炳晨借给苏立400元现金(未要求偿还)作为酬谢。楚某某伤情经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其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上诉人王成隆2014年4月21日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苏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王成隆二人认罪认罚。同案犯席炳晨与被害人楚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楚某某20000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收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出警经过、立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楚某某住院病案、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旬阳县公安局关于撤销楚某某被殴打一案调解协议书的决定、赔偿申请书、协议书、谅解书、治安调解审批表、收条、领条、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鉴定意见、上诉人王成隆供述、原审被告人苏立供述、被害人楚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席炳晨供述(证言)、赵某戊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甘某、证人席秉政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九)苏立、王成隆在草坪村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8年2月20日17时许,王成隆、苏立与雷某(另案处理)、郭某丁(另案处理)、梁其峰在旬阳县草坪社区四组梁某某家喝酒期间,因雷某与被害人魏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王成隆为逞强、耍威风,便夺过雷某的电话与魏某对骂,相约在旬阳县草坪原收费站旁的襄渝铁路火车桥底见面。随后,王成隆便纠集苏立、郭某丁、雷某来到相约地点,电话询问得知魏某从家中正往约定地点来,王成隆等四人遂步行前往魏某家,在城关镇草坪村刘某乙家房后的拐弯处与魏某及同行的鲁某丁相遇,王成隆与魏某互相辱骂并厮打,魏某欲捡石头打王成隆,苏立遂上前拳击魏某头部,将魏某打倒在地。魏某倒地后王成隆用脚对其进行踢打,魏某抓住王成隆的衣服不放,王成隆、苏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魏某身体多处刺伤之后逃离现场。魏某的伤情经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因被刺伤左肾挫裂伤并包膜下血肿,构成轻伤二级。魏某受伤住院期间,王成隆的妻子汪梅付给魏某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3000元,2019年1月11日魏某和汪梅达成协议再次赔付魏某18000元,魏某表示对王成隆谅解。

另查明,上诉人王成隆和原审被告人苏立系累犯。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均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证明、旬阳县医院诊断证书、住院病历等资料、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谅解书、收据、视频制作说明、办案说明、被害人魏某陈述、原审被告人苏立供述、上诉人王成隆供述、证人郭某丁、证人雷某、证人梁某某、证人刘某某、证人梁其峰、证人魏某某、证人周某某、证人汪某、证人杨某某、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视频资料、文字说明、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赵航在简一KTV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8年8月25日晚10时许,冯中旬邀请被害人陈某某1等人在旬阳城区简一天籁之音KTV三楼V99包间唱歌喝酒。当日晚9时许,王某7、康某某、陈某(另案处理)、刘勇(另案处理)也在简一KTV二楼V16包间娱乐,期间冯中旬邀请王某7一起喝酒,王某7、刘勇、康某某遂到冯中旬和陈某某1等人消费的V99包间,在喝酒过程中,陈某某1用手摸王某7下巴,王某7随与陈某某1发生口角。刘勇见状到二楼V16包间将事情告诉了陈某,随后和陈某一起来到三楼V99包间。陈某为了给王某7出气,在质问陈某某1过程中踢了陈某某1肚子一脚,双方发生争执。争执期间,刘勇联系陈某的哥哥陈某1前来劝解,王某7联系陈某2前来给自己出气。陈某2、李某某15到现场后,陈某2冲上去踢了坐在沙发上的陈某某1一脚并用果盘击打陈某某1头部,被李某某15拉开。陈某2(另案处理)、李某某15误以为刘勇、陈某和陈某某1是一伙的,双方发生争吵推搡。在火锅店吃火锅的陈某1接到刘勇电话后立即同康楠(另案处理)、张钊(另案处理)赶往V99包间,一同吃火锅的另外三人赵航、赵康和曹也(另案处理)紧接着也赶往V99包间。康楠进去掐住陈某某1脖子按在沙发上打,赵航、张钊、曹也、刘勇误以为陈某2、李某某15和陈某某1是一伙的,冲上去对二人拳打脚踢,之后赵航又打了陈某某1一拳。陈某2在被殴打期间一直解释自己是来打陈某某1的,康楠说要想证明和自己是一伙的就要去打陈某某1,陈某2便上去再次踢打陈某某1,刘勇冲上去踢李某某15。群众报警后,赵航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某15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某1为轻微伤。

另查明,上诉人赵航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同案犯陈某等人对李某某15等部分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伤情照片、接收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陈某某1、李某某15、陈某2病历等住院资料、谅解书、收条、李某某15出具的谅解书及和解协议、旬阳公安局办案说明、陈某、刘勇、康楠、曹也、陈某2、张钊批准逮捕、起诉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聘请书、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赵航简一KTV寻衅滋事视频、光盘制作说明及文字说明、证人王某7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康某某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刘勇、证人陈某、证人陈某1、证人赵康、证人曹也、证人张钊、证人康楠、证人冯中旬、证人刘冯明、证人向文骁、证人王少斌、证人尤天玉证言、被害人陈某某1陈述和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2、李某某15陈述、上诉人赵航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何*、苟小军、赵君在兆信保安公司外寻衅滋事的事实

2005年程高(另案处理)因矿山一事与李某发生纠纷,后程高因故意伤害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2年左右程高请何*找人对李某实施报复,并交付给何*人民币15000元。之后何*因为出车祸受伤等原因未能实施,到2014年7、8月份的时候,何*告诉程高之前的事情一直没有办,现在可以替程高办事了,程高要求尽快,后何*开始着手报复李某的计划。2015年2月初,何*电话通知苟小军(绰号圈圈)到旬阳“办事”,苟小军到达旬阳后,按照何*的指使更换了手机和电话卡18*****1567号用于作案,何*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使用182****5070号和苟小军保持联系。之后何*将苟小军带至李某所在的旬阳兆信保安公司附近,指使苟小军认识奥迪车(车主李某),对车主实施报复,苟小军答应,何*叮嘱苟小军出了事情自己扛,并交给苟小军人民币2000元。后苟小军入住旬阳康华景悦酒店,经过考虑认为,因为是奥迪车,车主肯定是个厉害人,如果自己出手被查出来会被判刑,但是何*交代的任务又必须完成。于是苟小军联系其四川广元籍的朋友王培(另案处理),请王培过来砍人,王培不同意。随后苟小军再次联系王培,在王培的帮助下,要了赵君(绰号小黑)的电话。苟小军电话联系赵君到陕西旬阳帮自己收拾一个人,并向赵君邮政储蓄卡汇入500元作为路费,随后赵君找到倪某某(已死亡)包车到了陕西旬阳。到旬阳后,苟小军在旬阳康华景悦酒店为赵君和倪某某安排了住宿,当晚苟小军将赵君带至兆信保安公司熟悉环境,并告知赵君要砍的人是旬阳兆信保安公司陕G000**奥迪车车主,并向赵君提供了一把砍刀让赵君第二天伺机作案。

2015年2月13日早上,赵君携带砍刀在旬阳兆信保安公司附近蹲守,发现人多不好下手后返回酒店,应苟小军的要求,赵君当日下午乘坐倪某某的吉利牌小轿车再次在公司附近蹲守,伺机作案。当日18时许,李某的司机来某某下楼在打开奥迪车后备箱时,赵君将来某某误认为是奥迪车主,持砍刀砍向来某某,来某某见状避让并逃跑,同时大喊“你认错人了”,赵君对来某某进行追砍,致使来某某背部被砍伤,上身多层衣裳被砍破,赵君持刀追砍了几米后才停止,随后立即乘坐倪某某的车逃离现场,并同苟小军一起离开了旬阳,倪某某获得报酬600元,苟小军支付赵君过路费、油费和报酬共计700元。

另查明,上诉人何*、赵君和原审被告人苟小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何*系累犯。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反映、接警记录、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广元市看守所羁押凭证、临时羁押证实、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照片、接收证据清单、旬阳县中医院诊断证明、赵君尾号为6945户邮政储蓄账户交易明细、车辆视频查询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扣押物品清单、旧机动车买卖合同、机动车信息查询、调取证据通知书、旬阳县兆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182****5070开户资料及开户视频资料、被告人通话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王培手机短信通讯记录、旬阳县康华景悦住宿登记单、扣押物品笔录、清单、程高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李某、证人倪某某、证人程高、证人王培证言等人被害人来某某陈述和辨认笔录、上诉人何*供述、原审被告人苟小军供述、辨认笔录、上诉人赵君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刘通在铁蛋刀削面二楼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10日,上诉人刘通伙同王臣(已经判决)、李某1(另案处理)在旬阳县城区文化路“铁蛋刀削面”二楼单元房开设“龙虎斗”赌场。刘通等人利用笔记本电脑登陆境外赌博网站,利用网络电视机作为显示器,接入境外“龙虎斗”网络赌博平台,为参赌人员提供网络支持和赌博工具,并经鲁安锋介绍获取赌博网站账号及密码,同时安排李某1负责赌场收款、上码、赔付等事务,安排王臣负责赌场记账、报码、网络操作等工作,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经营期间,王臣与李某1将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赌场转账结算使用,其中通过王臣、李某1账户向境外赌博网站账户转入上码涉赌资金173000元,李某1账户接受境外赌博网站汇入涉赌资金206200元。2014年l月10日18时许,该赌场被旬阳县公安局查封,现场扣押涉赌资金42000元,现场抓获正在参赌的李真、李自治、庞启斌等人,同时将王臣、李某1抓获。2014年11月20日,王臣向旬阳县公安局上交违法所得款3000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涉赌资金42000元和王臣上交的违法所得30000元已没收。上诉人刘通2014年11月20日向公安机关缴纳“刑事罚没收入”4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旬阳县公安局旬公(治)决字(2014)121、122、12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书、被告人手机短信记录整理资料3份、银行查询单据、旬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8刑初49号判决书、案件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案件现场照片6张、查获现场视频资料、同案参与人李某1、王臣供述(证言)、证人刘某3、等人证言、上诉人刘通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抢劫的事实

(一)刘通、何*抢劫朱某某的事实

2005年5月19日晚上,何*在旬阳县“飞翔鸟网吧”上网时,发现吧台上有一部正在充电的波导直板手机,遂起占有之心,秘密将手机窃取离开现场。随后何*对手机储存的部分图片进行删除,对铃声进行更换。第二日早上,机主朱某某在旬阳县“世纪网吧”找到何*索要手机,何*拒不承认,在朱某某要求拨打本机号验证,又查看手机内储存的其他信息确定是朱某某的手机后,何*迫于无奈将手机归还给了朱某某。但何*心有不甘,谎称手机是刘通交给他的,要求朱某某向刘通解释证明。当日中午,何*在旬阳县“华升大厦”附近一麻将馆找到刘通,告诉刘通有一部手机和别人“扯筋”请刘通帮忙。何*联系好刘通后,又到旬阳县中学宿舍找到朱某某,谎称请朱某某同刘通对质,并将朱某某带至“华升大厦”附近同刘通见面。见面后,刘通以查看手机为名将朱某某手机拿到手后,迅速卸掉电池,拒绝归还,并欲离开,朱某某随即阻拦索要手机,刘通用拳头打击朱某某,何*也帮助刘通对朱某某殴打。后朱某某将刘通拉拽至附近的“盛典”理发店,借用店内电话报警并联系老师,在此过程中刘通也电话联系刘某某、刘某3等人前来帮忙。刘通见朱某某已经报警,随即将手机还给朱某某并欲离开,朱某某阻拦,要求等待警察到来处理。刘通见无法脱身,随即从理发店桌子上拿起一把剪刀将朱某某左前臂以及背部戳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立案决定书、朱某某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资料、提取笔录、现场勘查、平面图、现场拍照、案件照片、旬公(刑)鉴(法)字[2006]64号鉴定书、证人李某某4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证人刘某3、证人李某某5、证人赵某丙等人证言、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对刘通、何*的混合辨认笔录、上诉人刘通供述、刘通对李某某4的混合辨认笔录、上诉人何*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梁佳抢劫胡某某的事实

2005年l月2日下午7时许,梁佳、曾庆斌(另案处理)、刘锐(另案处理)、高天(另案处理)相约到旬阳县城“心海网吧”上网。四人在旬阳县城关镇草坪村等车时,胡某某也来到该处等车准备去县城,后五人同乘一辆面包车前往县城。在车上梁佳、高天要求胡某某为二人支付车费,胡某某不同意并说没有钱。行驶到县城鲁家台菜市场附近五人同时下车,下车后胡某某独自离开。因在支付车费时刘锐看见胡某某有钱,就提议对胡某某进行敲诈,四人商议后,刘锐追上胡某某先对其实施殴打,后梁佳、曾庆斌赶到后也同时对胡某某实施殴打,并抢走胡某某现金90元,后四人迅速逃离现场。

另查明,上诉人梁佳的家人及同案犯刘锐、曾庆斌的家人分别于2005年1月4日、27日、31日向公安机关交付赔偿款分别为700元、600元和600元,共计1900元。公安机关于2005年1月7日、1月31日、4月4日分别向胡某某的父亲发还收缴的赃款90元,被告人亲属上交的赔偿款二笔共计19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报案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捕民警书写的证明材料、提取笔录以及胡某某的病历资料、赃款提取笔录、收条以及领条、被害人胡某某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位于旬阳县祝尔康大道北侧人行道平面图、证人向某某、证人吴某丁、证人何某戊、证人李某某3言、同案犯刘锐、曾庆斌、高天供述(证言)、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被害人对参与抢劫的人员的混合辨认笔录、上诉人梁佳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苏立偷越国(边)境的事实

2018年2月20日,苏立伙同王成隆因琐事对魏某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网上通缉苏立,苏立知悉后,于2018年5月初辗转到达云南省景洪市。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出入境登记报备的情况下,从景洪市非边境口岸越境进入缅甸东部第四特区景康县,并在此地以做建设小工维持生活。2018年12月l日,云南省景洪市公安机关联合缅甸东部第四特区小勐腊警察局在景康县联合扫毒时,在一出租屋内将苏立查获。2018年12月3日苏立被缅甸警方遣返移交给云南省景洪市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移交书、在逃人员登记表以及撤销表、收押证明、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单、立案决定书、原审被告人苏立供述等证据证实。

第四部分部分被告人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1.上诉人计玮在向债务人李某某2索要借款本息的过程中,其中一次认为李某某2见他前不该喝酒,令其到美华酒店门口下跪,时长近二十分钟左右。对债务人陈某戊,将其限制在酒店要求支付借款,致使陈某戊欲跳楼。

2.2015年10月8日下午,上诉人何*在向吴某丙索债过程中,因吴某丙不能及时还款,让妻子高某某开车带吴某丙到鲁家坝的教练场,何*采取抽耳光的形式迫使吴某丙下跪,吴某丙下跪后,何*用皮带抽打吴某丙。

3.2015年11月28日,刘通伙同高翔等人对醉酒的被害人袁某甲实施殴打,导致袁某甲面部多处受伤。刘通在其住所藏匿管制刀具即匕首5把。

上述违法事实,有被害人李某某2、袁某甲、吴某丙、陈某戊的陈述、证人刘某、高某某、王某丁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第五部分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综合证据:

1.何*、计玮、刘通、刘向辉、吴金生、向鹏、苏立、高鹏、尹小鹏、赵航、姜玖林、梁佳、陈耀磊、王成隆、苟小军、赵君和郭迪锋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符合犯罪主体的年龄要件。

2.何*的抓捕经过、计玮到案情况、吴金生归案情况说明、刘向辉抓获经过、关于高鹏到案的情况说明、苏立的抓获经过、移交书、收押证实、梁佳的抓获经过、姜玖林的再审羁押文书、赵航归案情况说明、向鹏到案经过、王成隆的抓获经过、郭迪锋归案情况说明、苟小军抓获经过、赵君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实,证实上述被告人的到案过程。

3.刑事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1)何*的刑事判决书,证实何*具有累犯情节。

(2)苏立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苏立具有累犯情节。

(3)刘向辉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刘向辉具有累犯情节。

(4)高鹏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高鹏具有累犯情节。

(5)姜玖林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姜玖林因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12月27日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故意伤害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后姜玖林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书,判决姜玖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之前故意伤害所判刑期一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0年8月4日止)。

(6)刘通的判决书,证实刘通具有累犯情节。

(7)王成隆的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成隆具有累犯情节。

(8)梁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梁佳的违法经历。

(9)赵航的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赵航具有累犯情节。

(10)苟小军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苟小军有前科,但当时是未成年犯罪。同时证实其具有犯罪经历。

(11)赵君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赵君的犯罪经历。

(12)陈耀磊的刑事判决书,证实陈耀磊的犯罪经历。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纠集刘通、刘向辉、吴金生、计玮、向鹏、苏立、高鹏、尹小鹏、赵航、姜玖林、梁佳、陈耀磊等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有组织、有预谋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旬阳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发展形成了以何*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何*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该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刘向辉、吴金生、高鹏、计玮、向鹏、苏立、刘通、尹小鹏、赵航、姜玖林、梁佳和陈耀磊在该犯罪组织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吴金生、刘向辉、高鹏、计玮、向鹏、苏立属于积极参加者,且吴金生、刘向辉、高鹏、计玮四人系骨干成员,均应依法惩处。

上诉人何*与计某发生言语冲突后,为报复泄愤,遂组织高鹏、赵航、刘向辉、梁佳和苏立等人结伙在嘉悦酒店门口持械与约架前来的计某发生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上诉人吴金生得知有人在欢乐谷赌博游戏厅闹事后,便联系被告人高鹏、姜玖林(已判决)前往处理,被告人高鹏、姜玖林分别纠集秦侃(己判决)、秦旺(已判决)、成善翼(己判决)等人持械赶到欢乐谷动漫游戏厅,姜玖林电话要求闹事的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见面并在电话里互骂,二被害人持刀具赶到现场后,双方发生斗殴,致2人轻伤,情节恶劣。上诉人何*作为组织、领导者,要对该集团所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均应依法惩处。在嘉悦酒店外聚众斗殴犯罪中,何*纠集人员参与斗殴,且持械伤人;高鹏、赵航、苏立现场持械砍人,四人均起主要主用,是主犯;刘向辉、梁佳被纠集后参与犯罪,未持械伤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何*、刘向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何*、刘向辉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量刑时应当减少相应的刑罚量。上诉人高鹏和梁佳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苏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何*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各被告人均可适当减少相应的刑罚量。在欢乐谷聚众斗殴犯罪中,上诉人高鹏在犯罪中具有纠集和持械斗殴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高鹏和何*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高鹏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故量刑时可从轻处罚。

上诉人计玮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借收取借款本息之机,伙同何*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强行拖车,让被害人马某某出具虚假借条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计玮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借收取借款本息之机,先伙同向鹏在南方酒店对被害人陈某某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后又利用被害人的司机对被害人进行监视,向鹏在西安富海名都酒店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再后来计玮又伙同向鹏、何*、刘向辉等人封堵XX大厦工地及工程部大门,霸占售楼部大厅,驱散购房客户,声称接管售楼部等方式向被害人施压,迫使被害人最终同意将XX大厦部分房屋交给计玮销售抵账,被害人也基于上述原因,将从财信典当行贷的部分资金支付给计玮,按照月息10%的利率计算,扣除借款本息后,被告人计玮最终多收取非法利益7359456.54元,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刘通纠集陈耀磊等人以在超市闹事相威胁,向他人索要70000元“出勤费”,数额巨大;上诉人何*系该犯罪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虽然没有参与敲诈上述70000元“出勤费”的行为,但要对该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上诉人何*在黄某收回被迫出租的房子之前,胁迫黄某支付50000元“装修费”,数额巨大。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应依法惩处。在敲诈勒索马某某犯罪中,上诉人计玮系纠集者,也是赃款的获得者,是主犯;上诉人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何*虽参与实施本节犯罪行为,但没有分得赃款,系从犯,量刑时可以适当减少相应的刑罚量。在敲诈勒索陈某某犯罪中,从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最终获利的结果看,计玮是纠集者,也是赃款获得者,是主犯;上诉人向鹏、何*和刘向辉未分得赃款,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是从犯,其中向鹏是作用较大的从犯。上诉人何*、刘向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敲诈勒索黄某犯罪中,上诉人何*、刘通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在敲诈70000元“出勤费”事实中,上诉人何*没有参与,所起作用较小,量刑时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上诉人何*纠集被告人刘通、吴金生、刘向辉持械在李某某、丁某某采砂点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打砸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致2人轻微伤,挖掘机损坏,情节恶劣。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何*纠集他人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通、吴金生积极参与具体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也属于主犯;上诉人刘向辉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上诉人何*、刘通、刘向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吴金生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何*、刘通、刘向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被害人获得了赔偿。

上诉人何*、赵航伙同赵勇、宋某1、曹斌、林某等人在棕溪镇华荣良工地,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惩处。上诉人何*纠集他人实施犯罪、赵航积极参与实施犯罪,二人均为主犯,且何*属于作用较大的主犯,赵航属于作用较小的主犯。上诉人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赵航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上诉人何*纠集梁佳、苏立、高鹏、刘向辉等人在公共场所(音悦汇KTV)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何*是纠集者,苏立持刀乱砍,该二人所起的作用较大,属于主犯。上诉人高鹏、刘向辉、梁佳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上诉人何*、刘向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高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刘向辉和梁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坦白;上诉人何*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上诉人苏立一审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上诉人梁佳等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六婆串串香)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伤,情节恶劣。刘向辉明知他人取刀砍人,却提供刀具,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帮助。何*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梁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自首;上诉人何*、刘向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刘向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坦白,仅为他人犯罪提供作案工具系从犯;同案犯对四名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

原审被告人吴金生、上诉人尹小鹏在康华园桥头,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其中吴金生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尹小鹏明知,仍积极参与。何*作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金生、尹小鹏作用相当,均为主犯。上诉人何*在本案中,没有指挥、参与殴打被害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原审被告人吴金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何*、吴金生、尹小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刘通、何*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的神话动漫城内出资安装具有退币、退弹珠、退奖券、荧屏计分等功能的赌博机共40台供人赌博。上诉人何*伙同他人以经营“星河动漫游戏厅”为掩饰,设置具有荧屏计分,退币、退弹珠、退奖券等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24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上诉人刘通明知被告人何*欲开设赌场,而为何*顺利租得赌场场地提供帮助,系从犯。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应依法惩处。在神话动漫城开设赌场犯罪中,上诉人何*、刘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刘通认罪认罚。在星河动漫游戏厅开设赌场犯罪中,上诉人何*一审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刘通明知被告人何*欲开设赌场,而为被告人顺利租得赌场场地提供帮助,依照法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上诉人计玮、原审被告人郭迪锋明知何*是网上在逃人员,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均应依法惩处。上诉人计玮、郭迪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上诉人计玮出资并安排郭迪锋驾驶自己的车辆为何*送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郭迪锋受计玮安排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计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郭迪锋应当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成隆持械在公共场所(丽都小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上诉人王成隆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王成隆与同案犯持械在公共场所(喜子烧烤店)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上诉人王成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同案犯赔偿了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成隆持凶器伙同他人在周家沟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刘向辉明知他人取刀是为了泄愤报复他人,却提供刀具,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帮助。王成隆所起的作用较大,属于主犯,刘向辉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作案工具,系属于起帮助作用的从犯。上诉人刘向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王成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上诉人王成隆、苏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楚记烧烤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被害人楚某某肋骨骨折是苏立的行为所致,因此苏立应为主犯;王成隆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属于从犯。王成隆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苏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同案犯席炳晨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楚某某损失20000元。上诉人苏立、王成隆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草坪村)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苏立、王成隆在犯罪行为中作用相当,均为主犯。苏立、王成隆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成隆、苏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王成隆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王成隆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惩处。

原审被告人吴金生在公共场所(新悦宾馆)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原审被告人吴金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吴金生、尹小鹏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吴金生在党家坝加油站旁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尹小鹏明知,仍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吴金生、尹小鹏作用相当,均为主犯。案发后原审被告人吴金生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原判判决原审被告人吴金生、尹小鹏赔偿梁某各项损失合计118347.53元适当。原判判决原审被告人吴金生、尹小鹏赔偿梁某1各项损失合计11040.77元适当。上诉人梁佳为报复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美华酒店)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上诉人梁佳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且同案犯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赵航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简一KTV)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和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上诉人赵航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赵航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案犯陈某等人对李某某15等部分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诉人何*指使苟小军联系人替人行凶,苟小军随后联系赵君,赵君同意后在公共场合持刀随意砍伤他人,情节恶劣。上诉人何*组织、安排苟小军负责联系人并给赵君指认报复对象的车辆,赵君负责具体砍人的行为,三人属于共同犯罪,均为主犯。上诉人何*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惩处。

上诉人刘通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提供资金、租赁场地(铁蛋刀削面二楼),安排人员负责赌场记账、报码、网络操作等工作,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刘通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刘通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收投注,并提供资金、租赁场地,安排人员负责赌场记账、报码、网络操作等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刘通一审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刘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朱某某)财物且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上诉人何*明知手机不是被告人刘通的手机,而帮助刘通殴打朱某某,其在主观上具有与刘通一样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共同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其实施的行为与刘通实施的犯罪行为互相配合,构成共同犯罪,刘通在得知被害人朱某某报警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而将朱某某用剪刀捅伤,并致被害人轻伤,是主犯;何*是从犯。刘通犯罪时系未年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二人应减轻处罚。上诉人梁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胡某某)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梁佳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佳所抢劫的财产较少并在事后给予了退赔、认罪态度较好经查;刑事拘留29天予以折抵。

原审被告人苏立在实施违法犯罪后,不仅不思悔改,为逃避刑罚,在没有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偷渡出入国(边)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且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对上述各被告人犯数罪的,均应数罪并罚。因为同一行为在本案判决前被羁押的时间依法折抵刑期。原判已认定计玮、何*、刘通的违法行为,量刑时酌情予以参考。对其他被告人,除受过劳动教养、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过失犯罪的前科以及被认定为累犯的前科不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以外,其余劣迹、前科和犯罪经历在量刑时均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予以参考。

一审被告观点

对上诉人何*、计玮、刘通、刘向辉、向鹏、高鹏、尹小鹏、赵航、梁佳、原审被告人苏立、姜玖林、陈耀磊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上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何*纠集计玮、刘通、刘向辉、吴金生、向鹏、苏立、高鹏、尹小鹏、赵航、梁佳、姜玖林、陈耀磊等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有预谋的实施了嘉悦酒店聚众斗殴、小河沙场寻衅滋事、音乐汇KTV寻衅滋事、棕溪镇工地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马某某、陈某某、黄某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何*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吴金生、刘向辉、高鹏、计玮、向鹏、苏立为积极参加者,且吴金生、刘向辉、高鹏、计玮四人系骨干成员,以刘通、尹小鹏、赵航、姜玖林、梁佳和陈耀磊为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虽然没有明确的组织名称,但是各成员间隶属关系基本确定,成员固定,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投资沙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并将聚敛的财产部分用于该组织的生存、发展,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该组织为达到在社会上树立威信和树立名气、地位的目的,实施了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该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依仗组织的威慑力和强制地位,通过有组织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入股沙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攫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获取的资金部分也用于了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和壮大组织势力,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该犯罪组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惯常犯罪,并伴随有开设赌场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和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旬阳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点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何*、计玮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敲诈马某某一节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计玮前期收取680000元利息,没有采取威胁、要挟和强迫的敲诈手段,总额也没有超过双方的约定,属于马某某自愿支付行为,原判没有计算在内。但在2015年7月计玮要求马某某重新出具年息20%的借条后,为了收贷,计玮通过何*等人采取在西安限制马某某的人身自由、安排人员强行拖车等行为,有证人吴金生、证人刘向辉、证人李某1、证人雄伟、证人王某5、证人徐某甲、证人李某某2、证人张某己、证人李某某1证言、被害人马某某陈述印证,最终迫使马某某用房屋抵账超出约定多支付计玮1122883.11元,上诉人计玮和何*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故对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何*、计玮、刘向辉、向鹏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敲诈陈某某一节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计玮通过收取高利借款本息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伙同向鹏在南方酒店对被害人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有证人肖某某、余某丙证言证实,后又利用被害人的司机对被害人进行监视,向鹏在西安富海明名都酒店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有证人李某辛、证人潘某某、证人肖某证言证实,然后计玮又伙同向鹏、何*、刘向辉等人封堵XX大厦工地及工程部大门,霸占售楼部大厅,驱散购房客户,声称接管售楼部等方式向被害人施压,迫使被害人最终同意将XX大厦部分房屋交给计玮销售抵账,同时将从财信典当行贷的部分资金支付给计玮,有证人薛某某、证人余某乙、证人韦某某、证人韦某甲、证人张某戊、证人王某4、证人宋某证言、银行转账记录、陈某某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证实。按照月息10%的利率计算,扣除高利借款本息后,经陕西同盛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和原判扣减本息合计222710.67元后,计玮最终获取非法利益7356637.4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向鹏供述和被害人陈某某和多名证人均证明何*和刘向辉参与了霸占XX大厦售楼部的行为,而该行为系被害人陈某某被迫交出房屋以及后来交付贷款资金的重要胁迫行为。计玮提出还有多笔借款应算入陈某某向其的借款之中,但无论从计玮主张的前期借条还是后期借款合同来看,这多笔款项并不在上述借条和合同范围之内,也不在计玮主张的债权范围之内,且未提供证据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计玮及其辩护人提出窝藏罪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认定计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已对计玮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再次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何*、刘通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敲诈黄某一节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刘通在超市闹事后向黄某索要7万元“出勤费”有证人张某某、被害人黄某、被害人王某戊3人证言证实,且原判已认定为犯罪未遂。何*向黄某索要50000元“装修费”,有证人华某某、证人马某、证人张某某、证人余毅证言和被害人黄某、被害人王某戊陈述证实。故对上诉人何*、刘通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刘通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小河沙场寻衅滋事犯罪中不是主犯、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刘通与何*共同在沙场投资,在小河沙场寻衅滋事时刘通与何*、吴金生、刘向辉等人在李某某沙场,用洋镐把将铲车玻璃砸碎,后刘通与何*等人将李某某带至永红宾馆,后何*、刘通等人又到桐木丁某某沙场打砸。原判认定刘通积极参与具体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刘通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何*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抢劫朱某某犯罪中不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刘通及其辩护人提出属抢劫未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何*拿走朱某某手机欲占有未成的情况下找来刘通帮忙,刘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且当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何*明知手机不是刘通的手机,而帮助刘通殴打朱某某,最终二人将其手机抢走,其主观上具有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与刘通互相配合,有刘通供述和被害人朱某某陈述相印证,何*和刘通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刘通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在明知被害人朱某某报警警察即将介入情况下,急于逃脱将手机归还,为抗拒抓捕而将朱某某用剪刀捅刺致被害人轻伤,原判认定属于既遂并无不当,故对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高鹏及其辩护人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嘉悦酒店聚众斗殴犯罪中,上诉人何*、赵航、粱佳、刘向辉、原审被告人苏立均供述在案发现场看见高鹏拿刀砍被害人计某,原判认定高鹏在现场持械砍人起主要主要作用是主犯并无不当。在欢乐谷游戏厅聚众斗殴犯罪中,高鹏持甩棍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在犯罪中具有纠集和持械斗殴的行为,原判认定高鹏起主要作用是并无不当。故对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尹小鹏、原审被告人吴金生及其辩护人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康华园桥头寻衅滋事犯罪中,原判已认定尹小鹏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没有持械伤人的行为,被害人赵某甲的伤是被告人吴金生所致,被害人已经签署了和解协议,且拿到了赔偿金等情节,但其在犯罪中先下车殴打他人,同时明知吴金生持械殴打他人,仍积极参与,原判认定其与吴金生在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并无不当。在党家坝加油站旁寻衅滋事犯罪中,同案犯吴金生、被害人梁某1、梁某均证实尹小鹏持刀和铝合金条殴打被害人,原判认定吴金生、尹小鹏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并无不当,且原判已认定吴金生有自首情节,已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故对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赵航及其辩护人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嘉悦酒店聚众斗殴犯罪中,赵航在现场持刀砍人,有何*、苏立、刘向辉、高鹏、梁佳等人供述在卷佐证,原判认为赵航起主要作用认定其为主犯并无不当。在棕溪镇华荣良工地寻衅滋事犯罪中,多人均证明赵航参与了该起犯罪,其自己供述被赵某某叫去,但赵某某给何*帮忙联系自己手底下的一些兄弟给何*用,而且赵某某也去了现场。原判已认定其为作用较小的主犯。在简一KTV寻衅滋事犯罪中,赵航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原判已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案犯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故对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梁佳及其辩护人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嘉悦酒店寻衅滋事犯罪中,原判已认定其为从犯、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已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其提出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以此为由请求对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在音乐汇KTV寻衅滋事犯罪中,原判已认定其为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有坦白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在六婆串串香寻衅滋事犯罪中,原判已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同案犯积极赔偿四名被害人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在抢劫胡某某犯罪中,原判已认定梁佳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所抢劫的财物较少并在事后给予了退赔、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已对其减轻处罚。故对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王成隆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成隆在丽都小区、喜子烧烤点、周家沟、楚记烧烤店、草坪村五起寻衅滋事案中或单独或伙同他人致四人轻伤,情节恶劣,应予严惩。原判认为量刑不当未及时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确属程序不当,但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故对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赵君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将刑期止于2020年11月26日确属错误,正确日期应为2020年11月21日,已及时裁定补正。故对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已认定赵君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仅提交了赔偿要求和赔偿数额,未就具体的主张请求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判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审理抢劫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组织调解就进行宣判属于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与上述指导意见规定不符,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对原审被告人苟小军、郭迪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认定苟小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已认定郭迪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等情节已对二人从轻处罚,故对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境外黑老大入境发展黑社会,被判死缓且限制减刑

记者从珠海市中院获悉,12月31日,珠海市中院对被告人黄建伟等6人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黄建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且限制减刑;其余5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该案是近年来广东省首宗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起,为招揽非法追债业务,黄建伟在广东省东莞市台商圈中宣称自己是台湾“小南门帮”头目,先后拉拢其余被告人加入该组织,采用暴力、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索取债务,攫取暴利。

该团伙在中山、东莞、珠海市等地多次实施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并致一人死亡,极大地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黄建伟作为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入境发展组织成员,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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