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监减字第776号
罪犯王国忠,男,汉族,初中文化,1962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闽03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3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3刑更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7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3刑更5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国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701.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004.5分,合计获得2706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156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被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原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已缴纳14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国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国忠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监减字第777号
罪犯程世泽,男,汉族,初中文化,1963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于2017年5月9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但因患有疾病而停止执行。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闽010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世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7年1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闽01刑终8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程世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004.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其中,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原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已缴纳人民币2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3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程世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世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程世泽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778号
罪犯陈春阳,男,汉族,小学文化,1991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095.7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5分。其中,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5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退赔款人民币337370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2年9月(共25个月)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519.1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0.77元(不包括缴纳罚金500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34.78元。2022年7月19日发函原审法院协助调查财产刑执行情况和履行能力,至今未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春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春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春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779号
罪犯郭毅平,外号“乌仙”,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捕前系农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毅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闽06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郭毅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1751.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已缴纳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缴纳。该犯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共19个月)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013.4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3.8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4.55元。2022年7月19日和9月14日发函原审法院协助调查财产刑执行情况和履行能力,均未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毅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毅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郭毅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780号
罪犯李清元(绰号清源儿),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农民。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4日、2017年1月22日被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17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清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9年5月30日止。2018年8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清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41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748.2分,合计获得2889.2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9月止,获得2237.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其中,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3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无违规。
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清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清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清元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781号
罪犯代运福,男,汉族,小学文化,1968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闽05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运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闽刑终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2018年10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代运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剩余332.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080分,合计获得2412.5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181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其中2020年12月起至2021年12月止违规1次,扣3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代运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济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代运福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782号
罪犯郑向旭,男,汉族,小学六年文化,1992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仓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向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73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2012年10月1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5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13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8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361号刑事裁定书,以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向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剩余2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3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4127分,合计获得4129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367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28元,已缴清。
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抢劫罪罪犯,提请减刑扣减幅度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向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向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向旭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783号
罪犯李元开(外号阿开),男,汉族,中专文化,1999年5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昌宁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闽0502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元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闽05刑终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2019年5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元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5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4374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无财产刑判项。
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元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元开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784号
罪犯王功翰,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捕前系蕉城区漳湾镇仓西下仓村村民主任。曾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5月5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蕉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功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宁刑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撤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1)蕉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王功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其刑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2011年4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9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2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7年9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9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3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1日送达。现刑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王功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剩余26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8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4092分,合计获得4118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366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其中:2019年8月至2021年11月违规2次扣45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内违规1次扣9分。
原判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0元,二审期间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未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已缴清,其中本次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3000元。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提请减刑扣减幅度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功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功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功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785号
罪犯陈苏彬,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4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无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5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9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苏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2017年11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3月2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1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苏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7.5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3939分,合计获得3966.5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4月起至2022年9月止,获得342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其中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4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8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52331.62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406.25元,月均消费276.6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56.34元。
该犯系累犯,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苏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苏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苏彬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786号
罪犯谢伟,曾用名谢加平,男,汉族,小学文化,1991年7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捕前无业。2011年6月2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2015年2月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闽0503刑初3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止。2019年2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谢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3986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其中2019年2月至2021年11月违规3次,累计扣65分; 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违规1次,扣6分。
原判民事赔偿人民币387636.82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1512.07元,月均消费261.6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19.67元。
该犯系累犯,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谢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788号
罪犯李火林(曾用名“李忙仔”),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资溪县,捕前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仓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火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9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2012年10月2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4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3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7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5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4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李火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49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635.8分,合计获得3084.8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9月止,获得2118.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火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火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火林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 〕闽莆狱减字第789号
罪犯蔡建智,男,汉族,高中文化,1966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基隆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作出(2007)漳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建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5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2月2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0年8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闽刑执字第46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3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31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7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0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3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2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29年3月2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建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05.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3580分,合计获得3685.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9月止,获得308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88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854.67元,月均消费298.6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1.85元。
该犯系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减刑扣幅一个月。2022年11月18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2〕164号意见书,认为该犯财产刑数额履行低,悔罪态度差,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建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建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蔡建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 〕闽莆狱减字第790号
罪犯傅仁鑫,男,汉族,大学文化,1998年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大四学生。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闽01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仁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刑期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傅仁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9月止,获得2815.6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分。其中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违规2次累计扣4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时已缴纳。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傅仁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仁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傅仁鑫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 〕闽莆狱减字第791号
罪犯邱立昱,男,汉族,中专文化,1992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19)闽0123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立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62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3刑初309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判决中的刑罚部分;改判上诉人邱立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刑期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邱立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9月止,获得220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5分,其中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500元,其中本次向罗源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5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立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立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邱立昱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 〕闽莆狱减字第792号
罪犯翁国本,男,汉族,文盲,1973年9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诈骗罪、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7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于1997年10月22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余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三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14年1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三进宫。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国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刑期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2017年6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1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3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4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2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翁国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87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2464分,合计获得2851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9月止,获得2111.5分。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2900元,已缴纳。
该犯系累犯,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翁国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国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翁国本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 〕闽莆狱减字第793号
罪犯郑余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96年12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2)闽018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余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其刑期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余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2年9月止,获得512.5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余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余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余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794号
罪犯陈金狮,男,汉族,小学文化,1988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7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7年5月23日止。2017年10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7年1月2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金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08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572分,合计获得2880分。间隔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2237.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违规1次,扣1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罪,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金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金狮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795号
罪犯陈志升,男,汉族,高中文化,1971年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升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2010年6月2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7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41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其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31年9月7日止。2015年12月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5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2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5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29年4月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志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7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3252分,合计获得3327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284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1745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300元。被扣押的人民币5000元、台币16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四张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赃款返还被害人,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720.3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6.22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604.18元。
该犯财产刑无具体数额,提请减刑请法院酌情扣幅裁定。2022年11月18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2〕169号意见书,认为该犯还有部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对其减刑依法再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志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志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796号
罪犯黄建文,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2015年7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2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1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建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77.5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3937分,合计获得4014.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4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3506分。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无违规。
原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清。原判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建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建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797号
罪犯王志平,男,汉族,初中学历,1986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石雕工。曾因赌博于2014年10月23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现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332.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2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1000元(惠安县人民法院回复函中有说明)。原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未交。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170.6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5.80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651.9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志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798号
罪犯周泽楷,男,汉族,初中文化,1999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人员。因吸毒,于2018年1月1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泽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周泽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050分。表扬3次。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1年12月止违规2次,累计扣3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无违规。
原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原判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已退出(判决书中注明已退给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泽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泽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周泽楷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799号
罪犯庄振南,男,汉族,小学文化,1978年1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2年1月10日因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于2012年1月18日释放。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0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振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前犯贩卖毒品罪未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零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其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2013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8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9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4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3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庄振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69.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3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3520分,合计获得3689.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3109.5分。考核期自2020年3月起至2021年12月止违规2次,累计扣5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无违规。
原判处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缴纳。原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60元,已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720.3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6.22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604.18元。
该犯系毒品再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振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振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庄振南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00号
罪犯张东旭,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1991年4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捕前系务工人员。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东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2021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张东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获914分,获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均已交清。其中本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东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东旭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东旭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01号
罪犯苏益明,男,汉族,大学文化,1993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车行库管员。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19)闽0503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益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苏益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获1729分,获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70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已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益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益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益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02号
罪犯黄茂文,男,汉族,中专文化,1990年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状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捕前无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0)闽0525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茂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刑期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茂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获1441.2分,获表扬2次。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20分;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其中本次向永春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已缴纳人民币20800元。其中本次向永春县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茂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茂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茂文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03号
罪犯龚炳南,身份证号35052119890420503X,男,汉族,文盲,1989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无业。曾因盗窃罪于2006年4月6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7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炳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30年11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0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龚炳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4450.5分,获得表扬7次。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2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违规1次扣1分。
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扣幅一个月,暴力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请减刑扣幅一个月。2022年11月18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2〕171号意见书,认为该犯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刑,还不思悔改,本次又在公共场合强奸未成年妇女,系累犯,犯罪性质恶劣,对其减刑依法再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龚炳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炳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龚炳南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04号
罪犯潘小平(绰号“熊猫”),男,苗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捕前无固定职业。曾因盗窃分别于2007年11月30日及12月20日、2008年1月6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七日,因盗窃于2008年2月2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393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该犯撤回上诉。2013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6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3刑更7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3刑更4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闽03刑更5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其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潘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上次结余272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获2868分,合计3140分,获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获267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7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个人退赔人民币33801元,未交,共同退赔人民币539750.8元,未交。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74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7元,卡上可用余额768元。
该犯原判财产刑履行比例低于百分三十,提请减刑减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小平予以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小平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05号
罪犯蔡勇智,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无业。2005年7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5日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勇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2011年12月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0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莆刑执字第11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6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勇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0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4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4835分,合计获得4865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19年7月起至2022年9月止,获得450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扣30分。其中自2019年4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原判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扣幅一个月;因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请减刑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勇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勇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蔡勇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06号
罪犯乔小安,男,汉族,初中文化,1973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中阳县,捕前系山西万豪恒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闽0503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小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7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9年11月24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乔小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3123.4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5分。其中自2020年2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累计缴纳1000元;赔偿受害单位人民币74万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6360.3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98.7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0.7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乔小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乔小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附件:1.罪犯乔小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07号
罪犯赖健林,男,汉族,初中文化,2001年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三监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健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赖健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1494.4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其中自2021年6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2次,累计扣1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健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健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赖健林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08号
罪犯杨勇(曾用名:杨俊),男,汉族,初中文化,1994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3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2015年4月1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2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1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51.5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3880分,合计获得4131.5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9月止,获得354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70分。其中自2019年11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4次,累计扣7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2022年11月18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2〕172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四次结伙持锐器抢劫他人,犯罪性质恶劣,且在考核期内违规四次,悔改表现一般,对其减刑依法再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09号
罪犯龚清忠(绰号“黑雷”),男,汉族,高中文化,1985年5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8)闽0505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清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696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5刑初381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改判为上诉人龚清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龚清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380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原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0000元,已缴清,其中本次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10000元。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龚清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清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龚清忠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10号
罪犯吴永杰,男,汉族,高中文化,1989年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永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其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永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67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2次,累计扣2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违规2次,累计扣5分。
原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人民币4000元。该犯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0元。原判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已缴纳人民币800元。该犯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00元。
该犯系涉恶犯罪,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永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永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11号
罪犯刘葆晨,男,汉族,中专文化,1980年10月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无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8日作出(2011)思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葆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厦刑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2011年12月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2月1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4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闽03刑更1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03刑更6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葆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6.5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4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获5174.5分,合计5181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19年7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获4828分。考核期内违规一次扣10分。其中考核期自2019年4月起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考核期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23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54272.26元。均已执行完毕。
该犯系严重暴力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提请减刑减幅一个月;系金融诈骗犯罪,提请减刑减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葆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葆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葆晨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12号
罪犯万方超(别名"刘洋"),男,土家族,初中文化,1978年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三监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闽0505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方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犯不服,提起出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闽05刑终80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2020年1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万方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99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30分。其中自2020年1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3次,累计扣3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累计缴纳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6101.1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5.9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0.23元。2022年8月17日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函,经查,该犯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22年8月23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经查,该犯无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回函,未查询到记录;2022年10月9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关于万方超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情况说明,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闽0505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判决的财产刑部分至今未履行,本院至今未发现该犯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系涉黑罪犯,提请减刑扣幅二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万方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方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万方超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13号
罪犯拖木日初(绰号“小李”、“嘎叫”、“瘦的”),男,彝族,小学文化,1980年6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7)闽05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拖木日初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8)闽刑终31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31年6月8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拖木日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20年2月至2022年9月,获得考核分2879.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298.4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3.1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13.6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拖木日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拖木日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拖木日初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14号
罪犯张文杉(绰号:“阿杉”),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1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闽05刑终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32年12月28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文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2年9月,获得考核分2587.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66000元,其中本次向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6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文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文杉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15号
罪犯黄锦峰,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1年5月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5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27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锦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2016年3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6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6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0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锦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29.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883分,合计获得3412.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9月止,获得2330.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其中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无违规扣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200元。
该犯系累犯,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属毒品再犯,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锦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锦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锦峰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17号
罪犯林文,男,汉族,中专文化,1991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务工。因明知是赃物而转移,于2014年11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10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刑期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737.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案件审理期间向福清市人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1年9月6日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文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16号
罪犯杨松,男,汉族,高中文化,1958年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连江县黄岐镇海得利足浴店经营者。现在第四监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松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刑期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1940.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其中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5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71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16712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6712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松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18号
罪犯郑小辉,外号猪啊,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7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小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刑期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2013年2月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7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8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6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郑小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70分,本轮考核期自2018年4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4961分,合计获得5331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自2018年7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46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7次,累计扣430分。其中,2018年7月11日,因7月6日顶撞民警,情节轻微,予以一次性扣10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人民币8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9290元,已缴纳人民币3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3571元,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5601.6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8.9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3.03元。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因严重违规被一次性扣100分,且累计违规17次累计扣430分,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小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小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小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19号
罪犯张贻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56年3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11年11月3日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系累犯。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闽012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贻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2018年4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5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贻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61.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3557分,合计获得4018.5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301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清。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贻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贻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贻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20号
罪犯纪清龙,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清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闽03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纪清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711.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3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9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责令共同退赔给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4050元,已缴纳人民币6523.1元。2022年9月13日,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函复,该犯已履行共同退赔人民币6523.1元,其余未履行。目前执行程序中除已查封纪清龙名下的一部机动车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788.8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8.1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8.2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纪清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清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纪清龙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21号
罪犯曾石棠,男,汉族,初中文化,1965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城西河中5-3号,该身份户籍信息已注销。现用新身份证名为张永康,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金鼎小区一区一栋1号,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石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闽01刑终40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曾石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4月29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曾石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664.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3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374000元,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186.4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7.9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09.2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石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石棠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曾石棠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22号
罪犯杨波,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磁县,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闽01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9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27年2月2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064.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465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65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波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23号
罪犯黄建忠,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7年8月1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建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1953.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建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建忠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25号
罪犯林金灿,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涵江区,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闽011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2020年12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金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1990.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未退赃款人民币135000元退赔被害人,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306.0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1.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3.08元。
另,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闽0111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被告林金灿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次未缴纳。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另有案外民事判决也未履行,请法院酌情裁定。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金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金灿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26号
罪犯邱琪,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仓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55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10月4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2012年8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4月2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4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7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4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5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4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邱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89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4608分,合计获得4697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429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已缴纳人民币34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0749.7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8.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8.2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邱琪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27号
罪犯湛虎,男,汉族,文盲,1976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捕前无固定职业。曾于2006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7年12月7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湛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闽刑终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1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6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14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42年6月1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湛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1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3905.5 分,合计获得4119.5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3115.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元。2022年9月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复,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湛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792.3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6.7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4.31元。
该犯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明确数额,故本次提请减刑幅度未予以扣减,请法院酌情裁定。
该犯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湛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湛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湛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28号
罪犯林文圻,男,汉族,中专文化,1993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圻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刑期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2021年10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文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1039.4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已缴纳人民币34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45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文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圻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文圻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29号
罪犯费贵,外号阿贵,男,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闽0502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费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闽05刑终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2019年5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费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5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4416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
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固定成员,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费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费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费贵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830号
罪犯卢泽楠,男,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4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闽05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泽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其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卢泽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1552.1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6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6000元;原判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747元,已缴纳人民币10747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747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泽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泽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卢泽楠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34号
罪犯蔡江涛,男,汉族,大学文化,1989年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03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2021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江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1077.1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930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已缴纳人民币93000元。其中案件审理期间,已退出赃款人民币93000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江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江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蔡江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831号
罪犯庄建平,男,汉族,高中文化,1970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8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二次减刑,于2011年1月1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4月12日,系累犯。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81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2015年8月1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1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4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庄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10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4064分,合计获得4074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373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
该犯系累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 2022年11 月16日至 2022年 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建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庄建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32号
罪犯王义立,曾用名王羲立,化名苏志忠,男,汉族,高中文化, 1990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闽03刑终6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止。2018年1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5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0年7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义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112.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3571.5分,合计获得3684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3162.5分。该犯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2000元,已缴纳人民币8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0元,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7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112000元返还被害人,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580.62元,月均消费295.8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51.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 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义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义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义立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833号
罪犯郑韩斌,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4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农民。2003年12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9月21日因赌博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收缴赌资1670元。2008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2年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8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55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继续追缴其贩卖毒品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5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31年7月5日止。2014年8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2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29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韩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319.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2894分,合计获得3213.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235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案值人民币9300元,已缴纳人民币9300元。
本案于2022年 11月 16日至 2022 年 11月 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韩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韩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韩斌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35号
罪犯陈必乌,曾化名邓川,男,汉族,小学文化,1981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必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刑期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30年12月21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必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981.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
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必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必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必乌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36号
罪犯蔡伟萍,男,汉族,初中文化,1966年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捕前系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保安。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伟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2016年12月2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4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4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蔡伟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66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524分,合计获得2690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累计获得210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返还受害单位,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310.5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1.3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31.4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伟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伟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蔡伟萍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37号
罪犯陈朝强,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7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闽0302刑初8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朝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刑期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2019年12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朝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3471.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552.7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0.9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6.3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朝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朝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朝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38号
罪犯蒋锦彬,化名陈友明、陈志冰,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1)仓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锦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6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2012年10月1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2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7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5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4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蒋锦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4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598分,合计获得304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累计获得206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1087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已缴纳人民币34613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005.3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2.9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22.64元。
该犯原判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无明确数额,原审法院未提供有关执行情况。但原审判决审理查明该犯涉案诈骗数额达人民币1636300元,因此可认定其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锦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锦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蒋锦彬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39号
罪犯蒋敏捷,男,汉族,小学文化,1967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捕前无固定职业。曾于199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4年投入福州监狱服刑,同年11月10日脱逃,1995年6月因脱逃、盗窃罪被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各二年,合并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1998年7月脱逃,2003年8月21日因脱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合并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闽0122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敏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闽01刑终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2018年3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蒋敏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37.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1943分,合计获得2380.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累计获得162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6500元,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200元,未缴纳。2020年2月25日,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122执191号执行裁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敏捷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077.0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2.0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2.0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敏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敏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蒋敏捷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40号
罪犯刘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7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捕前系农民。曾因吸毒行为于2012年3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7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其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27年8月8日止。2013年6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2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7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5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4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61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938分,合计获得3499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239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交清;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2016年5月30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函复,经审查核实,罪犯刘军涉案的违法所得应为人民币16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41号
罪犯陆千,男,汉族,小学文化,1998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2018年11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陆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80.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1871分,合计获得2451.5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1599分。考核内累计违规3次。其中,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陆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陆千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42号
罪犯林文敏,男,汉族,初中文化,1973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敏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林文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685.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文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文敏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43号
罪犯吴跃明,男,汉族,中专文化,1993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闽0602刑初6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跃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其刑期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2022年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吴跃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68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0元,其中案件审理期间已预缴纳人民币15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跃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跃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跃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44号
罪犯郭文腾,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0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文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其刑期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郭文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50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1000,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1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文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文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郭文腾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45号
罪犯郑政金,绰号“老郑”,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8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政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闽03刑终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政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863.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人民币2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135498元,判决时已缴纳。
该犯系恶势力集团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2022年11月17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2〕167号意见书,认为该犯系恶势力集团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依法从严掌握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政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政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政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746号
罪犯管串,男,汉族,中专文化,1969年1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捕前系重庆市万州区串通滚装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市万州区第三届人大代表。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渝三中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强迫交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二十万元,对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予以追缴、没收。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7日交付重庆渝都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0月3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高法执字第459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2016年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1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渝05刑更字第21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31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管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35分,本轮考核期自2018年2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4005分,合计获得4140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18年7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得35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520万元,已交清;对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予以追缴、没收,已缴纳人民币1323.8万元。2013年10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函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重庆市监狱局渝都监狱(渝公函〔2013〕567号),法院判处管串罚金3520万元,2011年已如数执行并上交市财政;追缴管串违法犯罪所得1323.8万元,并上交市财政。2022年9月6日,重庆市公安局扫黑办函复,经核实,原A0036涉黑案罪犯管串涉及的财产性判项的所有内容,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管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管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管串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47号
罪犯高华利,男,汉族,小学文化,1981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闽0521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华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2018年6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7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高华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7.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3550.5分,合计获得3608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3031.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华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华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高华利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48号
罪犯郭兴群,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闽0425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兴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禁止被告人郭兴群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闽04刑终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郭兴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045.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未退非法获利人民币22560.75元依法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52560.75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2560.75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兴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兴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郭兴群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49号
罪犯林天乐,男,汉族,高中文化,1993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天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其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天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1716.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元,共同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3320.5元, 其中扣押在案的赃款中的人民币203000元抵赔偿款,已缴纳人民币6320.5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320.5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天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天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天乐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50号
罪犯陈建康,绰号“十五”,男,汉族,小学文化,1968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闽0302刑初7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其刑期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31年7月22日止。2017年4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1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31年2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建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8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7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4487分,合计获得4505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396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383.8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63.6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3.3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建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建康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51号
罪犯陈彬,男,汉族,高中文化,1982年9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驾驶员。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闽0111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刑期自2020年2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071.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被盗损失人民币221398元,均已履行完毕。2021年7月15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结案通知书,执行案号(2021)闽0111执600号、(2021)闽0111执601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彬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彬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52号
罪犯秦磊,男,汉族,小学文化,1996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581刑初170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秦磊赔偿被害单位福建省石狮市通达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二百一十二元,责令其共同赔偿被害单位福建省石狮市通达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五千二百四十八元。刑期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2019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5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秦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06.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内累计获1880分,合计获1986.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内累计获157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累计交人民币1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100元,责令个人赔偿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二百一十二元(未交),共同赔偿款人民币十三万五千二百四十八元(本人未交)。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消费人民币5082.36元,月平均消费282.3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5.5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秦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秦磊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53号
罪犯陈玉龙,男,土家族,初中文化,1975年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157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2018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6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47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内累计获1789.2分,合计获2036.2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内累计获1384.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其中,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内无违规扣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内违规1次,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累计缴纳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9月内止,累计消费人民币3765.46元,月平均消费235.3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2.2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2022年11月18日,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2〕163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原判犯组织卖淫罪,有组织未成年卖淫的情形,情节恶劣,依法可以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玉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玉龙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54号
罪犯庄桂芳,男,汉族,文盲,1966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渔民。现在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90元,刑期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2014年6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2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2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结余272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1月至2022年9月内累计获5269分,合计获5541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2年9月内累计获474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金人民币4090元,已交清。
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桂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桂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庄桂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55号
罪犯陈建凌,男,汉族,中专文化,1988年7月10日出生,户籍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个体经营者。现在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15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2015年7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0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1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8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建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38.5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5月至2022年9月内累计获5134.5分,合计获5273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2年9月内累计获459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其中,2019年5月至2021年11月,违规0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违规1次,扣2分。
原判财产刑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建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建凌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56号
罪犯玉城清人(TAMAKI KIYOTO),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日本国籍,捕前系无业。现在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8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城清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逐出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456号刑事裁定,维持该犯的刑事判决。其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2019年9月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玉城清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轮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累计获3309分,折算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100元,累计缴纳人民币41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缴纳)。该犯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共计37个月,累计消费人民币8319.8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4.86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250.88元。
该犯犯诈骗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玉城清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城清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玉城清人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57号
罪犯伊力布·约翰·卡鲁(英文名IREGBU JOHN KALU),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尼日利亚国籍,捕前系无业。现在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2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伊力布·约翰·卡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驱逐出境,其刑期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2019年3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2刑初74号刑事判决,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9年12月6日,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二部刑申审通﹝2019﹞1号,驳回申诉,维持原判。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5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驱逐出境不变。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伊力布·约翰·卡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上次减刑结余343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累计获1935分,合计获2278分,折算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累计获162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元,累计缴纳人民币200元。继续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100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共计18个月,累计消费人民币2307.5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28.2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59.5元。
该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伊力布·约翰·卡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伊力布·约翰·卡鲁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伊力布·约翰·卡鲁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58号
罪犯杜庭甲,DO DINH GIAP,男,高中文化,1983年4月2日出生,越南国籍,捕前系轮船长。现在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庭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三万元。其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2016年7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0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10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6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杜庭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190.5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起至2022年9月内累计获3752.5分,合计获得3943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获得320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830000元,已缴纳4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8382.63元,月均消费289.0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21.3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杜庭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庭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杜庭甲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59号
罪犯貌丁昂,MG THEIN AUNG,绰号“阿根廷”、“光头”,男,初中文化,1988年10月5日出生,缅甸国籍,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貌丁昂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驱逐出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字第1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止。2019年11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貌丁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19年11月起至2022年9月内累计获3180.7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5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3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6740.54元,月均消费192.5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9.4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貌丁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丁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貌丁昂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60号
罪犯韦文洋,VI VAN DUONG,绰号“阿洪”,男,初中文化,1990年5月3日出生,越南国籍,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闽01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文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驱逐出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驱逐出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驱逐出境。其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31年2月14日止。2016年8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1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11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10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8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30年4月14日止,驱逐出境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韦文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59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起至2022年9月内累计获3297.5分,合计获得3356.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9月,获得295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15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黎文司、韦文洋、阮工北人民币13600元退还被害人,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6913.71元,月均消费265.9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89.22元。
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系数罪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韦文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文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韦文洋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61号
罪犯长尾康一,NAGAO KOIcHI,男,大学文化,1962年8月13日出生,日本国籍,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字第8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长尾康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逐出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字第45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部分。其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2019年9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长尾康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19年9月起至2022年9月内累计获3170.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7668.22元,月均消费207.2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92.5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长尾康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长尾康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长尾康一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62号
罪犯林向荣,男,汉族,小学文化,1981年3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柘荣县,捕前系无业。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向荣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作出(2019)闽03刑终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8年5月18日止。2019年11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4107.5分,表扬6次。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2年9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126.64元,月均消费268.4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78.1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向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向荣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63号
罪犯卢瑞仁(绰号阿尾),男,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3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经商。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6)闽0521刑初7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瑞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8341.39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913367.54元互负连带责任。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2018年1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卢瑞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10.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386分,合计获2496.5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9月止,获得198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其中,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3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六名同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3367.54元,且互负连带责任,其中该犯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28341.39元。该犯累计赔偿人民币30813元,其中本次向惠安县人民法院退赔人民币5813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761.01元,月均消费261.8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59.4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瑞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瑞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瑞仁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64号
罪犯邱存帅,男,汉族,小学文化,1987年1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捕前系货车司机。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存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8年7月17日止。2016年12月2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2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7年10月1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邱存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01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3091.2分,合计获得3592.2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9月止,获得2502.3分。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9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23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8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654.7元,月均消费289.3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8.1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存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存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存帅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65号
罪犯庄添锋,男,汉族,大专文化,1983年7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经商。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8)闽0503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添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0万元。其刑期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7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庄添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950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9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0万元,未交。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277.99元,月均消费267.0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4.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添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添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添锋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66号
罪犯卓清敏,男,汉族,小学文化,1969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中市,捕前系无业。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漳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清敏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的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12月1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8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32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6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8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不予减刑;2017年8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7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5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3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31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卓清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3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3270分,合计获得350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9月止,获得277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其中,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3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863.78元,月均消费268.60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07.64元。
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刑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明确数额,请法院酌情裁定。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卓清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卓清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卓清敏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67号
罪犯董庆良(绰号“阿良”),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直属二中队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5)闽榕刑初字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庆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874.48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44106.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闽刑终19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董庆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刑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维持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30年5月7日止。2016年8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2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2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10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9年8月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董庆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61.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613分,合计获得2974.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231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874.48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44106.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缴纳金额人民币235000元。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053.7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3.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20.6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已达到应履行总额30%未达到应履行总额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董庆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庆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董庆良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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