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刑法条目第307条1款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8-20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

  1. 妨害作证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被告人马文平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9. 牛某某等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10. 高某某开设赌场罪、迟某某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六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 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

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为了维沪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工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本法中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

关于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也有所认识,也认为对于妨害作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我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二)项所列的行为之一便是"以暴力、戚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可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只要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司法实践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本法增设妨害作证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1)行为人非法劝止、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具体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绑架等方法使证人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丧失自由而无法作证;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对证人进行威胁使证人不敢作证;或者采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许诺钱财或其他利益使证人不愿作证;或者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来说服证人不要作证:还有利用职务等身份迫使从属部下不要作证等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的诉讼活动,就构成本罪。证人是否被劝止或被阻止而没有作证,或者证人是否接受贿买的金钱、财物,对行为人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2)行为人实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行为人具体可用胁迫的手段来实施,可以采用贿买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诱的方法,还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职务迫使下属作伪证等。不管采用何种打法、手段,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即都是行为人希望他人作伪证,在客观上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因此都是妨害作证的行为,行为人依法构成犯罪。在刑事案件侦查或审判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各种手段致使证人作伪证这种方式来妨害作证,如果构成犯罪的,应以妨害刑事证据罪论处。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严重,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甚至使之无法进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极其恶劣:或者产生严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错案:或者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仍继续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等等。对于那些妨害作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定构成妨害作证罪。例如证人的亲朋好友怕证人作证后遭报复叫证人不要作证,这种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对于妨害作证罪来说,还有几点必须指出:其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妨害作证的行为,就构成妨害作证罪且为既遂。至于证人是否被劝止、阻止没有作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者接受贿买后是否作证,对成立本罪无实际意义,同样他人是否因行为人的指使作伪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接受贿买后是否作伪证对成立本罪也无实际影响。以上这些情节只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其二,妨害作证罪发生的时间、空间较广,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以后的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因为在这一阶段,行为人实施有妨害作证的行为,同样会影响以后即将发生的诉讼活动,也即实质上仍会侵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同样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在性质上与在诉讼提起后实施的妨害作证的行为和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没有两样。其二,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发生在经济案件、行政案件中,这里所说的案件皆是指法律诉讼上的案件,不包括没有进入诉讼的违纪案件、行政案件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希望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 

动机可以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标准

本罪与伪证罪共犯的界限

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果是辩沪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妨害刑事证据罪。如果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妨害刑事证据罪。

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诉讼活动,都有可能发生在诉讼活动领域,但是两者仍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的主体要件仅限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四种,属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虽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体罪过内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目的;而后者则出于出人人罪的目的。

(3)客观方面不同。妨害作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妨害证人依法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而伪证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

(4)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往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广;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窄。

立案标准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文平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妨害作证罪-刑法条目第307条1款

审理法院:永宁县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20)宁0121刑初122号

请求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份,因被告人马文平(视力残疾壹级)父亲马某1涉案上诉,其为了寻找其父亲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找到同村村民张某、马某3,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为由,让二人各出具一份证明,证明马某1涉原隆村篮球场寻衅滋事案时不在场,二人按照马文平的意思出具虚假证明,后其将该两份证据提交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发后,被告人马文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文平指使他人作伪证,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文平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文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文平视力残疾一级,系盲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文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马文平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文平之父马某1因寻衅滋事一案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马文平找到同村村民张某、马某3,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为由,让二人出具涉原隆村篮球场寻衅滋事案时马某1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明各一份,以达到让其父亲马某1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张某、马某3按照马文平的意思出具虚假证明,被告人马文平将两份证明提交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被告人马文平所提交的两份证明未采信。案发后,被告人马文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另查明,被告人马文平视力残疾壹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础信息、抓获经过、马某1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提供的新证据、情况说明、证明、辨认笔录、短信聊天记录、刑事裁定书、残疾证、证人张某、马某2、宗某、马某3、马某4、王某、李某、丁某、马某1的证言、被告人马文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平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文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文平视力残疾一级,系盲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文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情节,被告人马文平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对被告人马文平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马文平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牛某某等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牛某某犯妨害作证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龚*,被告人牛某某,被告人牛某某辩护人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牛某某在获悉牛某某(已被判刑)于2015年4月9日,因涉嫌强奸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后,为让牛某某逃避法律制裁,分别多次拨打强奸案的被害人林某某电话,并在上海、山东潍坊两地约见被害人林某某,以给予林某某经济补偿为诱饵,要求林某某至公安机关将陈述更改为自愿与牛某某发生性关系,撤回对牛某某的有罪指控,并最终约定给予林某某人民币12万元后,先行给付*某某人民币1万元。同年4月28日,林某某在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牛某某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更改陈述为自愿与牛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公安机关识破而案发。

2015年8月3日、同年8月21日,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分别在辽宁省盖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8月24日,被告人牛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牛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张**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会见单登记存根,手机短信截屏,相关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牛某某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牛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牛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牛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

二、被告人牛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

三、被告人牛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高某某开设赌场罪、迟某某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木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木兰县。2013年4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4月29日(此次犯罪羁押12天)。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临时寄押,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木兰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范俊杰,黑龙江孙凤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迟某某,女,汉族,1969年10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高中文化,系木兰县职工,住黑龙江省木兰县。2014年3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以木检刑诉(20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迟某某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春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范俊杰、被告人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木兰县木兰镇北休闲旅馆设立赌博场所,聚集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共抽头渔利10000余元。高某某于2014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木兰县木兰镇向阳春小区抓获。

(二)妨害作证事实

被告人迟某某于2014年6月,联系李某某(相对不起诉)到公安机关作证,证实被告人高某某未参与开设赌场,后被公安机关查证识破。迟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人唐某某、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木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并抽头渔利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迟某某指使他人作为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当依法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性质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被告人高某某辩解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好,应当从轻、某某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并抽头渔利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迟某某指使他人作为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对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他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高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且高某某、迟某某均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后又犯新罪,均应酌定从重处罚。但迟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高某某、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均好,亦均可以从轻处罚,对迟某某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刑初字第48号判决主文第二项,即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的缓刑部分。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曾犯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

二、被告人迟颖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史晓伟

审 判 员  车玉学

人民陪审员  严青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泽强

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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