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监狱2022年11月死缓、无期罪犯减刑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3-05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42号

罪犯唐礼华,男,汉族,文盲,1979年3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闽01刑初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礼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4485.2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闽刑终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24日,届满日期为2022年9月23日。2020年1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唐礼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服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2193.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4485.28元,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912.2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3.5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46.21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礼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唐礼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唐礼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43号

罪犯彭能星,男,汉族,小学文化,1981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能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7年1月11日,届满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2017年4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5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119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彭能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一轮考核期自2017年1月起至2018年12月止累计获得1944.5分,表扬3次;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6011.5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2次;合计获得7956分,表扬11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自2019年6月起至2022年9月止,累计获得523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5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2022年4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函复,经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该财产刑未移送执行,故罪犯彭能星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情况不明。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3450.0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8.8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49.42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能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彭能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彭能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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