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监狱
提请对罪犯阿尔拉五减刑建议书
(2021)陕汉狱减字第677号
罪犯阿尔拉五,曾用名无,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陕0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尔拉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缴纳)。2017年2月13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9年11月13日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陕07刑更14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0年11月11日止)。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是2019年11月19日。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曾因违反监规纪律扣分,但经警察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教育且考核成绩合格;在夜间安全员岗位上尽职尽责完成好政府安排的各项改造任务;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获得“表扬”4次。
该犯系主犯,具有从严掌握的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刑罚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陕西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尔拉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此致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汉中监狱
2022年6月21日
陕西省汉中监狱
提请对罪犯阿尔木呷减刑建议书
(2021)陕汉狱减字第790号
罪犯阿尔木呷,男,1971年3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汉中刑一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尔木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缴纳)。2015年10月29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8年11月13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陕刑更3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0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是2018年11月30日。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考核期间曾因违反监规纪律受到扣分处理,经过警察批评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并改正错误,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超额完成任务奖1次,获得主动向管组警察上交书面思想汇报和服刑心得奖1次,获得积极主动搞好区域环境卫生奖12次。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获得“表扬”5次。
该犯受到累计100分以上扣分处理,具有从严掌握的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刑罚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陕西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尔木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此致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汉中监狱
2022年6月21日
陕西省汉中监狱
提请对罪犯白成军减刑建议书
(2021)陕汉狱减字第436号
罪犯白成军,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陕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已赔付)。2009年1月14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1年9月1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陕刑执字第42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5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陕刑执字第001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6年9月12日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陕07刑更14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4月25日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陕07刑更5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9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是2019年5月5日。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本次考核区间内,该犯在认罪悔罪方面能深刻认识个人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真诚忏悔,并希望被害人原谅;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一切规章制度,从严要求自我,自觉约束个人的一言一行;在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节约原材料,服从分配,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在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无迟到早退现象,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获得“表扬”6次,获得2018、2019、2020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三次,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该犯系暴力犯,具有从严掌握的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刑罚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陕西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成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此致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汉中监狱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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