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结合我省近年来对职务犯罪的立案查处情况来看,刑罚执行和羁押监管场所领域也是腐败易发多发领域之一,其中看守所作为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但承担着羁押监管任务,同时对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看守所职务犯罪的危害巨大,引起社会舆论关注,损害司法机关执法形象。因此加强对看守所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 看守所 职务犯罪 预防措施
据我省检察院监所部门的数据统计,目前对全省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已立案侦查16件18人,与去年同期相比,立案件数和人数均有一定下降。从发案部门看,监狱系统7件8人,看守所系统9件9人,劳教系统1件1人;从犯罪类型看,涉嫌受贿罪9件9人,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件3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1件3人,涉嫌行贿罪2件2人,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1件1人。其中看守所作为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但承担着羁押监管任务,同时对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看守所职务犯罪危害巨大,引起社会舆论关注,损害司法机关执法形象。因此加强对看守所职务犯罪的调研和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一、看守所职务犯罪的特点
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犯罪的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而看守所职务犯罪主要指在看守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和治安行政管理权进行的犯罪活动,其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微观表现形式,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特定性
在我国,看守所职务犯罪主要指公安局下辖看守所人民警察的犯罪行为。通过大量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案件查处,可以发现看守所职务犯罪的与看守所民警的监管身份密切相关,正是由于犯罪人具有警察身份,其犯罪表现出明显的身份特征,作为看守所监管民警,其特殊身份使其从事犯罪有明显的职业化倾向。因此,在研究看守所犯罪问题时,要从治理的实质内涵出发,从整个民警队伍,改变民警形象的角度看,注重警察违法犯罪的职务化倾向则显得尤为重要。
(二)犯罪形式具有隐蔽性
看守所职务犯罪是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过程中的执法活动中发生的,看守所本身是一个壁垒森严,对外界曝光的几率非常的小,不利于为外界监督,看守所的这一封闭性特点决定了看守所职务犯罪不易被人们所察觉,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另一方面犯罪的客体具有的多重性,如虐待在押人员罪,客体是羁押的在押人员,侵犯的是其人身权利,在押人员是在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过程,无法立刻向外界举报,也有的害怕由于打击报复,无法举证。
(三)罪案侦破的难度大
由于看守所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行为人作为公安民警长期在一线从事监管工作,部分看守所民警从事狱政等工作,对案件的侦破及查处方式极为熟悉,常常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其次由于监管场所的封闭性,其犯罪手段狡猾,隐蔽性强,因此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常常极其困难。实践中查处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都将面临着很大压力,这里有亲朋故友的请托说情,有上级领导的命令干预,甚至有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不和谐的声音。
二、看守所监管民警职务犯罪的成因
(一)从主观上看,价值观错位,执法观念淡漠
一方面,价值观错位是造成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腐朽思想逐步蔓延,部分监管民警责任意识缺失,个人修养不足,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以至于把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在私欲促使下,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泥潭。另一方面,监管民警长期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接触,接触的阴暗面多,本身就容易被感染,由于部分监管民警忽略思想政治的学习,法治观念和人权保障理念缺失,思想上一旦动摇,未能分清界线,当遇到拉拢腐蚀,往往就顶不住利诱,拉不开情面,把手中的权利想象为个人的私权利,自由放任而无视权力的责任和义务,滥用手中的权力,将其视为进行权钱交易、人情交易的筹码,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从客观上看,法律规定缺失,执法监督乏力
一方面,监督法律依据不充分,检察监督权的实现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和《看守所条例》第8条是目前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依据,从立法层面看,目前对看守所监督检察缺乏具体、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增加了监督困难,严重影响了监督的实效。另一方面,虽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根据上述规定, 检察机关发现看守所存在违法行为时, 可以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要求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纠正其职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既没有规定被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要求纠正违法的义务,也没有规定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纠正违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被采纳完全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认识态度,致使实践中被监督机关藐视或者无视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权威和驻所检察人员监督的积极性。
三、看守所监管民警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加强思想教育,牢固树立思想道德防线,从源头上做好看守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加强对监管民警的思想教育,开展廉政教育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警示教育等等,使每个监管民警都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牢固地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在严格教育,管理队伍的同时要敢于正视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要敢于严肃处理,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树立执法严明的威信。
(二)加强所务公开,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一方面,在监管场所内部建立健全一个整套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使看守所在收押、羁押、会见、出所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活动都得到有效的制约监督,使看守所执法权力运行始终处于规范有序的良性循环之中,有效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看守所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等来自外部的广泛监督。主动增强监室管理和刑罚执行活动各个环节的透明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可借助网络平台,加大公开力度,改变看守所封闭保守的形象,从而使监管改造工作、生产经营活动和队伍管理更加规范,增强纪律性,减少随意性,从而防范了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以实际行动增强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三)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法治和人权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现行的宪法、法律和监管工作制度,对看守所的执法管理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只有一些零散的、不完整的规定,而没有系统、明确的立法。建议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1990年颁布实施、已不适应当前人权保障形势和监管工作实际的《看守所条例》,尽快出台《看守所法》,确立看守所应有的法律地位,为建立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机制提供可供遵循的法律依据,使看守所民警依法履行羁押监管职责,不给监管民警中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加强法律监督,强化办案意识,加大看守所职务犯罪打击力度
一方面,在坚持派驻看守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官深入监所一线检察的同时,进一步通过严厉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形成威慑效应,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效果。从2008年起我院已连续三年查办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案件的查办,对所内监管民警起到了极大的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极大提高了检察机关的监管成效。因此预防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必须以查处为前提,查处职务犯罪本身是最有效的预防,是预防措施中的重要手段。
(五)与看守所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制度
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深入调查研究,清楚找准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环节,摸清犯罪的规律、特点,以此为契机与看守所建立有效的预防工作联系制度,与看守所共同制定关于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通过联席会加强检察院与看守所信息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与看守所交流有关查办和预防看守所职务犯罪方面的信息,提供看守所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部位方面的实例资料,及时发现看守所职务犯罪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双方应发挥各自的业务优势,共同分析看守所在制度管理,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研究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根本症结,提出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盲点,弱点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案的预防工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帮助监管场所整章建制、堵塞漏洞,从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关键词:创新管理
安全防控
监管
再过一个多月,蒙山县看守所将取得连续36年安全无事故的优异成绩,创造全区监管场所最高的安全记录,该所曾多次被评为全国、全区优秀公安基础单位,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被公安部评定为一级看守所,2012年6月,被公安部评为全国管理机制创新先进单位。这些成绩的取得,主要是该所多年以来在思想理念、工作机制、管理方法等方面与时俱进,迎难而上,大胆创新,深入推进监所规范化建设,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机制,全面提升了监所安全防控能力所取得的。在新的形势下,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确保看守所连续安全无事故,就必须创新安全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监管防控能力,确保实现连续安全无事故这一工作目标。
1.正确认识看守所的职能定位
看守所承担着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监管任务。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和对敌斗争复杂期,特别是云南“躲猫猫”事件后,看守所成为了社会瞩目的热点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公安监管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是对看守所监管工作的一个警示,自然也给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
看守所不是刑事诉讼主体,不直接参与刑事诉讼,但在整个诉讼中承担着基础性的保障作用。一是羁押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状态,它直接依附于拘留、逮捕,是为其服务的。二是羁押是一种常态性强制措施,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羁押状态下完成诉讼的,普遍存在羁押率高、一押到底的情况;三是很多诉讼活动发生在看守所,如律师会见、提讯等,看守所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基础的保障作用。
因此,看守所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要保证羁押监管安全;二要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三要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要出色实现看守所这三个职能,必须靠管理机制的创新与发展。在传承监所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优良传统的同时,与时俱进,不断赋予监管工作新的时代特色。坚持以人为本,实行文明管理,不断夯实执法基础,治理管理顽症,才能全面提升监所的管理和执法水平,看守所创新管理机制就显得极为重要。
2.树立五个理念,打牢监所安全屏障
创新看守所管理机制是维护监管安全、加强人权保障、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推进看守所自身发展、加强社会管理的需要。在新的形势下,看守所要紧紧围绕建设安全、文明监管场所的工作目标,以解决执法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创新安全管理机制、人权保障机制、服务诉讼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执法管理制度,健全执法管理体系,精心谋划,系统推进,全面提升监所安全防控能力。
近年来,蒙山县看守所正是积极借鉴国内其他监所的先进经验,规范民警执法执勤行为,积极改革勤务模式,做到值班巡视、管教专业分工,实行收押、值班、提讯、巡视、管教、医生等多岗位联动,完善处置突发事件各种反应机制,不断调整看守职能定位,加强在押人员的教育管理,推行服务诉讼和服务群众的新机制,树立五个理念,积极打牢监所安全屏障:
2.1是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
从看守所承担的监管任务、工作性质和目标看,特别是2012年3月份全国人大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更加明确了看守所是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唯一合法的羁押场所。因此,监管场所就要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才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2是树立保障人权理念。
要建设安全、文明监所,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极为重要。虽然在押人员在被羁押后失去人身自由,但根据宪法还享有一些合法的权益,包括人格受到尊重、不受体罚虐待、合法财物不受侵占、基本生活条件、基本卫生医疗条件以及通信、会见、申诉、控告、投诉等权益。蒙山县看守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各项措施,积极完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健康检查制度、日常医疗制度、伙食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办理提讯制度、“牢头狱霸”防范和打击处理制度等保护在押人员权益制度。如在伙食保障方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从2010年每月220元提升为260元,成为全区在押人员伙食保障最高标准。
2.3是树立公正执法理念。
多年来,蒙山县看守所始终坚持保证刑事诉讼与保证安全并重,保证办案单位依法办案与保证在押人员,律师诉讼权利并重,服务办案与监督执法办案并重,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监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履责,充分发挥了看守所的职能作用,有力地推进监管场所规范化建设,安全工作得到有力保障。
2.4是树立服务诉讼理念。
在看守所接触最多的是办案机关、律师和在押人员家属,看守所其中的一项任务就是保障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实现这一目标,蒙山县看守所就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案机关、律师和来所办事群众,帮助在押人员依法行使诉讼权角度出发,向外公布联系电话,创新和推行律师会见、办案提讯和群众办事预约制度,为刑事诉讼服务。
2.5是树立接受监督理念。
看守所作为执法部门,监督显得更为重要,没有监督,安全将没有保障。多年以来,蒙山县看守所就把警务公开、聘请特邀监督员巡视等监督作为日常执法和监所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从而保障监所连续安全无事故。
3.开展创新管理机制,重点应在五个方面
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所管理制度的优越性,必须坚持预防和减少被监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所安全作为衡量公安监所管理工作的首要标准,必须坚持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事业创新发展。要提高监所安全防控能力,应重点在五个方面创新安全管理机制:
3.1创新监管民警的执法理念。
监所是否安全,人的因素排在第一。监所安全工作说白了实际上就是人主导的工作,必须充分的考虑到人的因素,更新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方法,这是监所保安全、促和谐、创先争优的基石,未雨绸缪才能防患于未然。多年以来,蒙山县看守所就是把监所安全当成全所民警职工的事,人人都积极的投身到监所安全工作中去,切实的履行监管工作职责。做到了目标共识,思维共振,新的安全执法管理机制的有效实施,才确保蒙山县看守所取得近三十多年连续安全无事故的成绩。
3.2深入推进人性化管理新模式。
“教育、感化、挽救”是新时期监管工作的新要求,蒙山县看守所就是按照上级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把学习教育、法律辅导、文化娱乐活动等融入到一日生活制度中去。严格实行主、协管民警直接管理监室制度,杜绝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把监所安全管理与民警岗位责任挂勾,做到奖惩分明,促使民警想法设法,针对不同的在押人员采取不同的教育引导方式,积极主动去管理他们,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牢头狱霸”滋生。在2011年,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及时取消带有歧视性和有罪推定色彩的标语、口号,在监区内悬挂、张贴积极向上、陶冶情操的名言警句或者书画作品,使在押人员充分感受到在监所里的温暖,有利于感化和教育了在押人员,营造了积极和谐的监所环境,彻底改变过去“一看二守三送走”的传统模式,把监管场所变成一所真正意义上教育和挽救在押人员的特殊学校,丰富和活跃监所氛围。从机制创新和人性化管理角度出发,生活上处处体贴和关心在押人员一日三餐和身体健康。在保障吃熟、吃热、吃的卫生、吃足标准,突出人文关怀。如遇春节、国庆、中秋节等重大传统节日,为在押人员免费加当地风俗菜肴,生日能得到民警的祝福,每周定期调剂和改善食谱;身体有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和享受到病号饭,充分保障其足够时间休息。如今年10月中旬,在押人员陈某某由于属于艾滋病患者及其右耳孔导管先天性堵塞化脓生疮,医院不愿意帮做前端导管切除手术,看守所民警不厌其烦,连续10天送其到县中医院点滴治疗,使其得到治愈,事后他对看守所人性化管理和民警的热情万分感激。正是开展人性化管理,使在押人员及时得到家人的安慰与生活上关照,在看守所里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相互尊重,由此更好地促使在押人员服从管理并安心接受教育改造,在体现监所人性化执法的管理思想和模式的同时,有效地杜绝监管场所安全事故的发生。
3.3开展好风险等级评估工作。
风险评估是监所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蒙山县看守所在2011年管理机制创新工作开始后,就从在押人员入所开始,充分利用管教工作和综合信息应用管理平台对在押人员的涉嫌犯罪情况、心理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和现实表现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其安全风险等级。一般性安全风险的纳入常态化管理,重大安全风险的将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分一、二、三级和监区内着不同识别服,实行专人负责,专人进行分别管理。同时结合羁押时间及诉讼环节的变化,适时对其进行日常安全风险评估,管教、巡视加强岗位联动和信息交换。借鉴和引入心理咨询技术,掌握在押人员心理活动本质,帮助在押人员尽快适应新的环境,释放因社会地位的改变而引起的对抗情绪,缓解其内心冲突,落实针对性防控措施,牢牢把握监所安全防范工作的重点,确保了监内秩序稳定,才能提高监所安全防控能力。如在押人员梁某某,入所时即有轻生念头,当即被确定为一级重大安全风险,后发展到了绝食。正是由于蒙山县看守所风险评估准确及时,管理教育和心理疏导措施到位,在第八天促使梁某某打消绝食念头,服从管理,及时消除一监所安全重大隐患。
3.4在人权保障机制上创新。
在押人员人身权益和合法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主要依靠羁押的监管场所,所以必须要把保障人权作为看守所的价值取向。蒙山县看守所对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方面非常重视,建立和创新了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入所身体“五项检查”、食谱调济、日常卫生管理、收押提讯管理、在押人员投诉调查处理机制等。使得在押人员从入所开始,就明确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应当遵守的规定,受虐报警途径和救济渠道,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除误解和恐惧心理,促使在押人员自觉遵守好各种监管规章制度,为监所消除了不安全隐患,全面提升监所安全文明管理和安全系数。
3.5重视和规范监督制约机制。
一、围绕管理抓创新,提升法治文明建设水平。
**看守所按照公安部关于“努力把监管场所建设成安全规范管理、展示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的要求,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全面提升法治文明建设水平,充分保障在押人员各项权益,推动了监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创新和谐监管模式。实现了“公安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安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的医疗卫生专业化运作模式,满足监所在押人员的基本医疗需要,有效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2017年,先后对十余名突发疾病患者进行了及时救治,杜绝了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发生。近年来, **看守所把监管文化建设融入各项监管工作之中,充分发挥文化陶冶情操、艺术净化灵魂的作用,促进了监所安全文明管理。二是创造良好改造环境。科学安排和完善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保证在押人员每日至少8小时的睡眠和午休,保证每日上下午各不少于1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对在押人员每天整理内务、健康训练、集中学习、谈话教育、提讯会见、劳动休息、文娱活动等进行统一规范,增加收听收看法律知识、疾病预防、生活常识、电视节目等内容,在监区内全天为在押人员播放轻音乐,舒缓在押人员情绪压力。三是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干预。积极鼓励民警参加心理咨询师培训,现有7名民警获得了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工作中,充分发挥这一优势,积极开展对在押人员的心理疏导干预。2017年,共对20余名有心理疾病和存有严重思想问题的在押人员成功进行了疏导和转化。
二、针对隐患建机制,提升监管安全防控水平。
**看守所始终坚持精细化管理,全力构建安全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对重点人、重点环节的预警、防范、整改,筑牢了安全防范的每一链条、每一环节。一是健全在押人员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机制。**看守所运用在押人员风险等级评估系统,逐步健全和完善在押人员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机制。对新入所的在押人员生理状况、违法犯罪性质、现实表现三大指标进行风险评估登记,根据各项评估标准对在押人员逐一进行评估计分,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风险级别。管教巡视民警可以根据风险级别预警,客观地确定需要重点观察、巡视的部位和人员,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和针对性。另外,通过技术升级,将在押人员谈话教育同步录音录像功能和心理测试功能融合到谈话教育系统中,管教民警在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时可以直观的看到在押人员的各项信息、风险等级以及心理测试结果,从而提高了谈话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对存有行凶、脱逃、自杀、滋事闹监以及患有严重心理障碍等严重影响监所安全行为的在押人员,落实单独关押措施,及时发现、消除了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提升了监所的安全防控能力。2017年,通过谈话共发现不稳定在押人员28人,全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了监所安全。二是健全问题隐患排查整改机制。2017年,**看守所深入开展问题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结合公安部、省厅要求,坚持“以防为主,查、防、改并重”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方面局党委投资50余万元更换了监室门、增设了监室内防护网和防风场自动晾衣架,彻底杜绝了监室内悬挂点;在监所安全管理方面与武警中队、驻所检察室联合开展了安全隐患大排查和突发事件、防脱逃等原演练。巩固提高了“五化建设”工作成果。今年以来,**看守所共排查发现各类安全隐患43条,其中涉及监区安全类22条、基础设施方面23条,全部一一明确责任,进行了整改,实现“四个严防”(即:防非正常、防脱逃事故、防所内死亡、防负面舆情),确保整体看守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健全规范执法安全管理监督机制。以看守所智慧管理平台为依托,结合《看守所执法细则》和岗位民警执法流程,完善了带班领导、带班长、管教、巡控、收押、医疗、档案管理等岗位一日工作规范、工作纪律和带班长日常岗位巡查监督制度。同时,针对日常管理工作中易发、常发和容易忽视的小问题、小细节,坚持了每日监控录像回放、带班长点评、管教下监室抓检查、巡控抓督促提醒以及巡诊医疗、收押会见提审管理和每周例会总结制度,形成了岗位配合、警情提示、信息流转、互相监督的全天候无缝隙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提升了安全防控水平。
大家好!
我叫黄峰,原利津县公安局副政委兼看守所所长,现在刚刚进行了职务调整,中共党员。感谢领导和同志们给了我这次学习交流的机会。尤其通过前段时间的先进性教育学习,对共产党员永葆先进性有了更深的认识。作为一名党员,一名警察,其实我同全县所有党员和民警一样,只是在自己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忠实履行了一名党员和一个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组织上让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我的工作,我心情非常激动,下面我就工作中的一点做法和体会向大家汇报一下。我汇报的题目的:一腔热血铸警魂,无怨无悔写忠诚。
我是1987年从学校毕业分配到利津县看守所工作的。刚参加工作那会儿,许多熟人对我说,一个女孩子家,干什么不好,非得去和犯人打交道。他们哪里知道,我从小就对人民警察充满无限的热爱。所以,面临分配时,我毅然选择了人民警察这一光辉而又崇高的职业。也正是从那时起,我穿上警服,走进大墙,走上了十几年的从警之路。
1997年,在各级领导的关怀下,我和全所民警团结拼搏、开拓创新,在首次全国看守所等级评定中,利津县看守所被评为全国一级看守所,至今已连续9年保持了这一荣誉。
有时我想,什么是共产党员?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表现在哪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在哪里?说穿了,一名党员的先进性就应该表现在你日常的工作之中,做什么事情都要想着跑到前头,想着大局,想着奉献,想方设法把自己份内的工作做得更好,给大家做出个样子来。具体到看守工作,首先要热爱这项工作,把工作当作一项事业去追求,只有这样,你才会把自己全部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之中,即使遇到再大的困难,也会想办法、有办法克服掉。
近几年,在看守工作上,我们推行人性化管理,力争把看守所创办成培育新人的学校,树立“犯人也是人”的思想。我常常告诫所里的民警,他们虽然犯了罪,走上了邪路,但在人格上,应该与我们是平等的。他们也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也正因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才更需要我们的关心、理解、帮助、教育、挽救,让他们重塑人生,重返社会。
看守所是教育人、改造人、育新人的特殊学校。过去“一看二守三送走”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解放思想,转变管理思路。一开始,为了规范看守所的各项管理制度,我连续加班30个昼夜起草了20多项管理制度,编成一本入监必读,这本小册子成了在押人员入监后的必备读物。同时,在全所推行了“规范化的严格执法,人性化的文明管理”,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治人,引导他们认罪服法,洗心革面,重塑自我,走向新生,并在在押人员中办起了《育新报》。县局还发动全体民警捐书500多册,建起了图书室。
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对待在押人员,我们倡树“三象”理念:象父母对待子女一样,象老师对待学生一样,象医生对待病人一样,关心、爱护、帮助、挽救他们。在押人员最不能忍受的就是不把他们当人看待,所以,我们总是在人格上尊重他们,使他们真切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冬季的一天,在押人员刘某某感冒发烧,没吃晚饭。我晚上值班时给他拿了几包红枣莲子羹,并嘱咐他好好养病。他病好后给我写信说:我是一个犯了罪的人,黄所长不但不歧视我,还给我送药,做红枣莲子羹吃,象亲人一样关心我,我不好好改造,就对不起黄所长。每到冬季,我要求晚上值班的民警给每个监室烧几壶热水,让在押人员烫烫脚。在押人员有个头痛脑热什么的,这时候,是最需要人关心,也是最能打开他们心灵的时候,我主动给他们送医送药,端一杯热开水,送一件棉衣。在押人员尚某某在日记中写到:所长送来的不仅仅是一壶开水,更是党和政府的温暖。
有效地帮教可以改变扭曲的人性,真诚的感化更能净化肮脏的灵魂。利津县陈庄镇六百步村的毕某是一个精明能干的小伙子,在家中从事屠宰加工生意,日子过的非常富足,还谈了一个温柔、漂亮的女朋友。可自2001年初迷上法轮功后,原来干的好好的生意不干了,整天呆在家里练法轮功,有时还外出找人一起练,甚至策划进京上访。父母说,对象劝,可他仍执迷不悟。2001年5月10号,他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我对他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他当面表示悔改,写下了悔改书后被取保候审。可仅仅过了两个月,他又因练法轮功被刑拘,未婚妻见他不思悔改一气之下与他分手,这使他更加心灰意冷,与干警对抗情绪很强烈,入所后连续五天绝食,是当时在押法轮功人员中最顽固的一个。针对毕某的情况,我进行了全面分析,多次找他谈心教育,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的思想有所松动,开始接受正常的管理教育。我抓住这个机会,从他未婚妻身上寻找突破口,多次到他未婚妻家中谈心,做工作,终于使他未婚妻回心转意,同意共同做他的转化工作。未婚妻首先给他写了封情真意切的规劝信,然后在我的安排下,到看守所对他进行了劝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毕某终于与法轮功彻底决裂。回家后,为避免毕某再次反弹复练,我带领民警10多次到他家里进行跟踪教育。通过给他送法律书籍,看揭批法轮功的录像带,使他进一步认清了法轮功反社会,反人类的邪教本质。他不但交出了所藏的法轮功书籍,写出了悔改书,还积极投入到对其他法轮功习练者的转化帮教工作中,先后两次到看守所对法轮功习练者进行现身说教,使部分习练者悔过自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毕某结婚时,特意邀请我去为他们做了证婚人。
手铐、铁窗只能关住犯人的身,却关不住犯人们的心。许多时候,严厉的审讯、耐心的说服教育,丝毫打动不了犯人那颗冰冷的心,而生活中的一件不经意的小事则常常能收到奇效,帮他们树立起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在押人员陈某因破坏易燃易爆物品罪被逮捕,进所后情绪低落,对抗改造。尤其是当他得知破坏易燃易爆物品罪,一般要判5年以上后,他感到更加苦闷和焦虑,想想家中没有生活来源的妻儿,想想5年以上的铁窗生涯,他失去了生活的信心。干警找他谈话,他一言不发。干警端来饭菜,他拒绝进食,夜里翻来覆去睡不着觉,整天胡思乱想,精神到了崩溃的边缘。我对他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最关键的就是唤起他继续生活下去的信心,让他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人间的真情,社会和亲人并没有抛弃他们这些犯了罪的人。后来我发现,陈某特别重感情,于是,我抓住这一特点,打开突破口。在查阅陈某的档案时,我发现他的生日快到了,生日这天,我派人特意给他买来了生日蛋糕,让伙房改善了伙食。晚上,在他的监室里组织了一个特殊的生日晚宴。我在祝词中说:“今天是你的生日,在你远离亲人接受改造的今天,看守所的全体干警都是你的亲人。在你新的一岁到来之际,希望你同旧的自我彻底决裂,以一个崭新的自我迎接未来的岁月。”当陈某吹灭30支蜡烛,监室内响起《祝你生日快乐》的歌声时,激动的流下热泪。其实,进来后,连他自己都忘了自己的生日,他万万没有想到,我们会给他安排这样一个特殊的生日晚宴,他当场表示:我永远不会忘记今天这个特殊的生日,这将是我前半生的总结,后半生的开始。从那天起,他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并积极遵守监视纪律,服从管教。
在研究犯罪规律中,我发现:许多在押人员之所以走向犯罪,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他们普遍缺乏谋生的手段,以至于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来源,才去铤而走险。为此,我决定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地利用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让他们学到一技之长,出去后能够掌握一门技术专长,自谋生路。我们与县图书馆联系,定期借阅一些农业养殖技术类、烹调技术类、电工手册等科技书籍,让在押人员学习。针对在押 人员文化程度偏低的实际,与县委组织部、宣传部联系,借来电教资料,给在押人员播放科技录像片。在押人员普遍反映这种形式既直观,又好懂。陈某某因盗窃罪被关进看守所,虽然只有短短的8个月时间,却学会了种植大棚菜技术。从看守所出去后,他利用学到的种菜技术,回村承包了一个蔬菜大棚,一年下来收入1万多元,靠自己勤劳的双手走上了致富路。他在写给看守所民警的信中说:“是你们,让我学到了一技之长,获得了新生。请你们放心,我再也不会去偷了。”
自从实行人性化管理以来,在押人员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案件侦破率提高了,在押人员普遍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出去后的犯罪率有了明显下降,“二进宫”的大大减少。这也引发了我们对看守工作进行大胆探索的新思考。
近几年,我报考了中科院心理函授学院,把心理矫治技术引入到看守工作中,收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在实践中我发现,对在押人员最有效、最管用的工作方法是谈心。在押人员走进看守所,最惧怕、最担心的不是生活条件,也不是外部环境,而是心灵的孤独,精神的压抑,心理的紧张。如何消除他们的紧张情绪,缓解他们精神上的压力,引导他们从思想上正确认识问题,是摆在看守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新课题。近几年,我自学了狱政管理学、改造学、心理学、教育学、美学、哲学等书籍,报考了中科院心理函授大学,专攻犯罪心理矫治专业和政治思想心理学专业,并报考了全国心理咨询师任职资格考试,获得了三级咨询师资格。从而将“心理咨询与心理测量技术”运用到了看守工作中,建立了在押人员心理档案,及时掌握在押人员心理特点,进行心理预测和心理危机干预,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目前,对在押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已是在押人员走进利津看守所的第一堂课,也是利津看守所集体钻研看守业务的有效运用。
前段时间,进来一名女性在押人员,是一家饭店老板,家里有4个孩子。进来后情绪非常低落,心理压力很大,觉得无脸见人。我及时对他进行了心理测试和人格评估,预计到有自杀迹象,于是,派同监室人员严密监视。果然,一天晚上,她悄悄地将被子撕成布条,企图自杀,被同监室人员当场发现。后来,我靠上做工作,对她进行情绪教育、适应教育、挫折教育及应急教育。星期天,为了达到有效沟通,我特意穿上一身便衣把她叫到蓝球场跟她促膝长谈,先是以最大宽容度包容她,接纳她,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她进行心理矫治,提高了她应付挫折的能力,终于使他重新树立起生活下去的信心。这是我运用心理咨询中的“人本主义疗法”的成功一例。“心里矫治技术”的神奇之处就在于它具有滴水穿石般的力量,在不知不觉中打开在押人员的心扉,化解积累在他们心中的怨恨,乃至改变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前不久,看守所进来一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在押人员陈某,他过去曾经判过刑,坐过牢,在外地关押期间挨过打,所以对警察一直心怀仇恨,对党委政府充满敌视,并扬言出去后要拿警察“开刀”、“放血”。针对他这种不健康的仇视社会的变态心理,我认真进行了分析,觉得要想彻底挽救他,必须首先解决他的心理问题。一方面,我运用心理咨询中的“心像疗法”,通过多次找他谈话、谈心,帮他找到了造成这种变态心理的根源,对过去的一些心理障碍进行定性化解,使他压抑在心头多年的积怨发泄出来,然后再对他进行“心理按摩”,让他认识到,不是政府警察故意跟你作对,而是你首先做了对不起人民、对不起政府的事;另一方面,通过小事感化他。进来时,他就身患性病,为了给他治病,我特意让一名狱医每天给他治疗,打针吃药,一天都没间断,专门伺候他一个人,整整两个多月。这件事深深地打动了他,从他记事三十多年来第一次流了泪。今年3月13日,他走出看守所时说了一句话:“请你们放心,今天我从这里走出去,将再也不会进来了!”从陈某身上,我再一次体会到,一个心理不健康的犯人,如果解决不了他心理上的问题,即使放出去,也只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看守所不仅有责任看管好在押人员,更应该教育好在押人员,尽最大能力挽救他们,使他们成为正常的人,身心健康的人。
看守所跟其它行业不太一样,原则性特别性,民警长期与在押人员打交道,生活工作环境极其枯燥乏味,更没有一点利益可言,民警思想稍有麻痹就有可能违法违纪,所以,为了保证这只队伍始终保持高素质,我提出打造学习型队伍,尤其对学习要求特别严,想方设法让书本中积极向上的东西占领他们的头脑,决不让社会上一些污浊的东西侵染他们的思想。平常里,除去正常的工作时间,几乎所有业余时间都安排学习,列出每周学习计划,包括学习业务知识,学习政治理论,学习科普常识,重温共产党员誓词,读小说,看杂志也行。为了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我要求他们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如开展“每人每周读一本好书”活动,然后将读书的收获列出提纲进行归纳或写出心理体会,拿到读书会上去交流,向大家现场作演讲,一方面让大家共同分享你这本书的“精神食粮”;另一方面还锻练了写作能力和口才,民警对这样的形式很感兴趣,参与非常踊跃。当然,学习是为了运用,民警们利用所学知识,灵活地运用到日常工作之中,而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专业特长,这些特长在转化在押人员思想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我们不能不承认一个现实,许多时候,法津的强制力量不一定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尤其是思想深处的东西,而德育渗透却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能够悄悄改变人的思想观念、价值观、人生观,从而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工作中,民警利用所学知识对在押人员大力开展德育渗透,每个民警都有明确的分工,民警张光兴负责以案释法,擅长音乐知识的民警李明伟负责文艺教育,在古诗词方面很有研究的民警刘国涛和熟悉儒家文化知识的郑立波负责传统文化教育和美学教育,专攻心理学的刘涛负责心理卫生教育。我们还建立了疏泄室、幽默室、心理矫治室,对个别在押人员,采取人本主义疗法,让他们把情绪渲泄出来,然后再进行心理调整和矫治。在这样的氛围下,在押人员的紧张情绪一下子得到缓解,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正确认识,能够客观地对待自己的案件。在押人员李某文化程度较高,进来后曾一度对生活失去了热情,在民警刘国涛和郑立波的帮教下,重新唤起了他对古诗词的兴趣,也唤起他对生活的热爱。后来,李某自己填词谱曲,创作了《痛改前非改造歌》,词曲健康向上,旋律优美,现在已经成为在押人员每天必唱的歌曲。我们还经常组织篮球比赛、文艺晚会,开展“警囚同乐”活动,聘请县里的歌手来所现场演唱,民警们也现场演奏了古筝、口琴,并请电视台录了像,在晚间的电视中播出,组织在押人员集体收看。在押人员从电视中看到自己的形象,有的激动得流下了泪水。这些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对在押人员起到了寓教于乐、向往生活、促进改造的效果,使一些精神抑郁的在押人员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同时减少了看守所夜间不安全因素。
俗话说,每逢佳节倍思亲。每到过年过节,是在押人员思想波动最大的时候。我们开展了“一封家信活动”,让在押人员把自己的改造、学习、生活、教育情况,遵守监规情况向家人写信汇报,并要求家人都回信。有一位在押人员的亲属说,“通过这一封信活动,我们了解了你们的管理,我儿子在里面的生活你们安排的挺好,并教育他们走正路,我也就放心了”。在押人员看到家人的信,激动得流下了泪,纷纷表示,为了亲人的期盼也得好好改造。每年过春节,我都是在所里和在押人员一块看春节联欢晚会,包饺子,组织他们开展联欢活动,我已连续8年没和家 人一块过年了。有人问我,一个女同志,整天这样拼死拼活地干,你就不怕累坏了身体?说真的,有时我也感到很累,在我记忆中,曾有三次感到身心特别疲惫,一次是1997年争创一级看守所时,那一年,为了争取资金和实现管理模式的转变,寻求软件建设的新突破,我连续三个月几乎没睡过一个囫囵觉,平均每天睡觉不足4个小时,从早上起床到晚上,完全被一种精神动力在支撑着,直到通过上级验收,我才长长地喘了一口气,身体再也支撑不住了,一病就是十三天,高烧不退,去医院也查不出原因。最后专家诊断为身体过度疲劳,积劳成疾所致。第二次是建办公大楼时,一开始局里派来两名懂建筑的技术人员,后来县局建楼搬迁,将那两名技术人员抽走,一切基建工程落到我一个人头上。我对建筑一窍不通,过去也从未接触过这项工作,当时真的让我犯了难,即要处理好业务工作,又要管好基建工程,尤其是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大事,盯不紧、弄不好就会出问题。后来又一想,别人能干的事,我为什么就不能干!我向懂建筑的朋友请教,从学看图纸做起,每个环节盯紧看死,遇到问题多对比,多请教,这样,办公楼盖起来了,我也累趴下了。还有一次,就是我们参加全国一级所重新评定,评定标准非常苛刻,十二大系统联动需要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所有标准都突出“现代科学技术”这一新生事物。本省又没有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我只好去外地取经求教,回到家时,浑身象散了架似的。现在想来,这几年累是累了点,可我认为累得值,累得坦然,累得充实,对此,我无怨无悔!
别看看守所长官儿不大,可大小是个“一把手”,手中掌握着一点小权力。我自觉把好权力关、人情关和金钱关。前不久,我高中时的一位同学找到我,要求探望一名在押的人犯,按规定这名人犯在不允许探望之列,我们之间可以说是情同姐妹,在情与法的天平上,我选择了维护法律尊严, 耐心地给这个同学做了解释。时间长了,大家也就都能理解我的工作了。
我有一个幸福温暖的家,被县里评为“五好文明家庭”,婆婆曾是全市十佳婆婆,全家人都全力支持我的工作。正是他们做坚强的后盾,我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之中,才能取得今天这点成绩。我同全市所有警察一样,为了工作,没时间照顾家,女儿常年由婆婆照看,有时一星期也见不上女儿一面。我丈夫也是一名警察,常年在基层工作,我们一家三口在一起的时间很少。初创国家一级看守所期间,7岁的女儿正上二年级,有一天深夜,正赶上我值班,婆婆打来电话,说女儿突然发高烧,让我回家一趟,我丈夫也不在家,当时我心里真是焦急万分,但又确实离不开。情急之下,我给一位亲戚打电话,让她把孩子送到医院打针。第二天回家,女儿抱着我的腿哭着说,“妈妈,你不值夜班行不行,不给看守所创一级行吗?”听着孩子这让人揪心的话,我的眼泪禁不住流下来,我抚摸着孩子的头说,好孩子,妈妈为看守所争一级,就像你学习争取考第一一样,你不争取能行吗?前年婆婆因病住进医院,我白天抽不出时间来陪伴老人,就用晚上的时间陪床,这样一直持续十几天,直到婆婆病好出院。去年国庆节,女儿要我抽出半天时间陪她到书店买书,看着女儿那双渴求的眼睛,我痛快地答应了。可是,那几天正好所里特别忙,一直抽不出身来,女儿多次打电话催我,直到女儿开学的前一天,我才利用中午的时间陪女儿买了书,看着女儿抱着书那股高兴劲儿,我心里很不是滋味。满足女儿这么一个小小的要求,女儿就高兴的不得了,我这个妈妈当的是不是太不合格了。有时我真想回家好好地陪陪女儿,照顾一下老人。可干我们警察这行的就是这样,有时候就是顾了这头顾不上那头。我是一个母亲,但我更是一名人民警察。在我和丈夫的影响下,现在我女儿很理解我的工作。在学校里,有的学生崇拜歌星影星,而我女儿心目中的英雄是人民警察,她以有个当警察的爸爸妈妈而引以为荣,这让我从内心里感到无比欣慰。
论文关键词 在押人员 驻所检察 人权
在押人员,是看守所内依法被羁押的一切人员的统称。看守所的所有在押人员,都暂时失去了自由,自我保护能力低下,因而是相对弱势的群体。但是,在押人员作为人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这体现了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正义。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第三十三条。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第二条。在崇尚“法治”、保障人权呼声高涨的今天,看守所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驻所检察作为派驻看守所对刑法执行和监管活动依法实行监督的职能部门,对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从事了多年的驻所检察工作,下面就刑诉法修改后,驻所检察如何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现状
据笔者多年从事驻所检察工作的实践来看,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现状正在不断改善,并朝着较好的趋势发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保护不够,如律师会见权等受到了种种限制,隐形、变相超期羁押现象仍然存在。
2.入所体检把关不严,有些身体状况不符合收押条件的对象在上级领导和办案单位的要求下仍被收押,严重影响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另外,看守所医疗条件简陋,延误诊疗的现象客观存在。
3.管教方式比较简单,警械具、禁闭使用的频率过高,以罚代教现象比较普遍。例如,笔者所在看守所日均关押量约1700人,使用禁闭每年近800人次,使用械具严管每年更是超过1500人次,采取如此高比例惩戒措施,这也是侵犯在押人员人权的一种行为。
4.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管混押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健康成长,容易受到欺压并造成“二次感染”。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比较普遍,监室内欺压、“牢头狱霸”等现象还未彻底根除。
5.超容量关押现象比较严重,按照《看守所条例》规定:人犯居住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但笔者所在看守所人均居住面积不到0.5平方米,在押人员正常生活条件得不到有效保障。
6.存在劳动时间过长,长时间排座;同时,在看守所夜审和非法出所审讯现象普遍,不利于在押人员的身心健康。
二、修改后刑诉法有关人权问题的重点条款解读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这是刑诉法贯彻宪法原则的体现。
刑诉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中国刑法学界泰斗陈光中曾指出,人权保障状况如何,关键看辩护制度贯彻如何,该条款的增加对保障刑事辩护制度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此项规定使委托辩护人时间前移。同时,第三十四条中应当指派律师辩护的条件放宽。三十六条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各项权利,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律师辩护工作的顺利展开。第三十七条明确了除了三类案件,律师凭“三证”可以自由会见,看守所需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并且会见不被监听,最大限度地改变律师会见难的怪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律师收集证据和调取证据的权利。以上条款的修改,对于律师开展正常工作,保障在押人员的权利,具有深远的意义。
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五十四条到第五十八条规定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将有效地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对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增加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类型,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羁押。第八十三条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必须送看守所。第九十一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新增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上这些规定,对于排除非法证据,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都是有积极意义。
刑诉法第五编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刑诉法修改后的新增部分,这些条款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三、驻所检察如何维护在押人员的人权
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有不完整性、特定性、期限性的特点,但也应该受到有效的保障。笼统地讲,在押人员的法定权利主要有:(1)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保护权、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受体罚和虐待权利、私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利、不受非法羁押和超期羁押权利等;(2)诉讼权利,包括获得法律帮助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申诉权、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权利等;(3)控告权、检举权,在押人员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和其他工作人员;(4)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等。
下面,笔者就自己几年来的驻所工作经验,谈谈驻所检察如何在维护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维护人身权利方面
1.对看守所收押活动实行严格依法监督:驻所检察要认真审查在押人员的收押手续和凭证,杜绝非法羁押的出现;对入所体检登记表的情况要进行仔细查看,防止身体不符合羁押条件的人被羁押。对身体有新伤的在押人员要逐个做好谈话,查清伤情原因。对送医院就医的在押人员要查清发病原因,防止体罚和虐待、刑讯等侵犯人身权情况出现。
2.把好“期限关”,防止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严重侵犯在押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为有效避免此现象的发生,驻所检察要实行专人负责,根据联网信息,对羁押期限实行动态监督,对即将到期的人员实行向办案单位提前催告制度;对于延长期限的,严格审查文书,并要求办案单位严格执行换押制度。对隐性超期现象,及时向办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3.健全在押人员劳动和生活卫生检察监督制度。驻所检察要经常性地深入监区“三大现场”,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日常生产和生活情况,防止在押人员超时间、超强度的劳动,防止在押人员的伙食、卫生等得不到有效保障。
4.严厉打击“牢头狱霸”现象。要杜绝监室内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清除“牢头狱霸”滋生环境,驻所检察要及时追究产生“牢头狱霸”监室的管教民警责任,做好打防并举,使“牢头狱霸”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和根治。
5.加强对警械具使用的监督。驻所检察应当督促看守所及时通报警械具的使用情况,并应当逐一检察通报情况中的使用理由、使用期限以及审批程序,对于不符合规范的情况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二)维护诉讼权利方面
1.维护在押人员的律师帮助权。刑诉法修改后,规定在侦查阶段实施律师辩护,并明确规定律师凭“三证”直接会见,这样能确保在押人员及时得到律师的全面法律帮助。因此,驻所检察要监督看守所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要保障律师依法会见在押人员的权利,维护在押人员的律师帮助权。
2.推行检务公开制度,维护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在监区和监室内的墙壁上设置检务公开栏,对于涉及在押人员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减刑、假释等,实行检务公开,杜绝暗箱操作。同时在每个监室,设置检察意见箱,并做到定期开启,从而畅通在押人员维护自身诉讼权利的渠道。
3.推行约见检察官制度,也是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有效手段,驻所检察官可以在约见在押人员的过程中,接受控告和检举,及时发现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现象,并予以纠正。在约见在押人员过程中发现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而有针对性行使监督权。
驻所检察工作的实践证明,在押人员享有广泛、真实的各项权利。在依法治国的大氛围中,驻所检察应该注重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这也是刑罚执行监督的核心内容。将人文精神注入检察工作,实施全方位、多角度的人权保障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正义,这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四、不断改进驻所检察监督的方法
由于时代的变化,驻所检察机关应该不断改进检察监督的方法,实现尊重和保护在押人员的人权。根据现在看守所的特点和修改后刑诉讼法的精神,笔者认为驻所检察工作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些尝试:
1.上级驻所检察机关可以建立一个羁押期限的监督机制,给予下级的驻所检察部门和看守所监管部门及办案部门承担羁押期间违法的职责,这样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机制和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通报的互动局面。
2.驻所检察机关在对看守所进行常规专项检查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律师会见权落实情况的检察工作,对在押人员的临时出所状况检察的工作。
3.作为驻所检察机关,还应该不断完善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机制;同时不断主动探索检察机关的提起减刑、假释的方法,不断优化监所的检察建议的权能。
元旦、春节我们按照省林区分院通知要求,会同公安、法院对看守所进行了安全防范大检查、,驻所检察人员坚守工作岗位。对看守所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监督和检察。并将安全防范检察工作的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分院监所处。xx年看守所没有发生死亡、脱逃等重大责任事故。
二、执法检察
我们按照分院和上级院的文件要求,专项清理了暂予监外执行人犯和留所服刑人犯。目前苇河局没有暂予监外执行人犯。经清理留所服刑人犯符合法定条件。我们每天对在押人员所处各诉讼环节进行检察。防止超期羁押金发生。对看守所监管人员进行监督,防止体罚虐待在押人犯。
三、晋升二级检察室
按照高检院下发的二级规范化检察室标准,我们对照检查,重点做好上微机、监控联网、基础材料输入等准备工作。目前工作主要遇到的问题是组织机构、人员配备;驻所检察人员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助至今没有落实。
四、在押人员情况
xx年1——11份,看守所共羁押人犯32人,其中,投送5人,缓刑5 人。留所服刑期满释放8人,其它7人。现在押人犯7人(待投1 人、、侦查3人、一审3人)。
xx年年工作安排
1、认真做好安全防范检察工作。对看守所安全防范设施如各监室门窗、电源、监控等做到经常性的检察。及时清理各监室在押人员的物品和危险品,防止堵塞不安全隐患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一、 政治文明的涵义
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的“政治文明”条目:政治文明,即“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一般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的实现程度。在人类历史上,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先进阶级,通过对社会革命改造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建立新的社会形态。在新的社会形态里,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社会政治统治,需要建立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状况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民主制度。在这些制度中,人们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权利实现程度相应获得新的提高,这就是政治文明进步。”
通过对这段话的辨析,结合对历史上政治文明概念的变迁的考察,我们可以概括出政治文明涵义的基本要素:
第一, 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 政治意识、制度文明和法治文明等只是政治文明的构成因素,不能代替政治文明;
第三, 政治文明与政治文化有较多联系,但只有进步的政治文化才可称之为政治文明;
第四, 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包括静态的进步成果和动态的进化过程两个层面,不能将之视为仅仅是过去的政治成果;
第五, 政治文明是一个整体,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
二、 政治文明的结构体系与看守工作研究对象
政治文明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政治进步形态,是一个由不同部分构成的协调有序的政治系统。我们可以将政治文明化分为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部分。
看守工作也可按研究对象来加以划分。从研究的主体对象(人)看;一类是我们的看守民警;一类是被监管的对象;从研究的客体对象(工作)看:看守所的工作可分公安行政和对监管对象的管理两类。下面,我将结合政治文明的结构体系,探讨看守所不同类型的对象所要达到的政治文明建设目标:
1、 提升素质,实践政治意识文明建设
政治之所以蕴含着文明,主要是因为政治是人类有意识的活动,而不是自然发生的。如前所述,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而这种进步状态首先表现为一种精神状态,其次才表现为制度和行为。有了这种精神意识,人们才去建立制度和规范,并运用这些制度和规范去约束人们的政治行为。因此,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必须充分认识到政治意识文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在看守工作中政治意识文明建设的开展:我认为应该按照研究主体的不同,加以区分。对于看守民警(包括领导干部),我们应该运用政治思想教育、政治道德教育、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等手段,着重使之养成具有良好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动机、政治态度等四个方面的文明的政治心理;具备公平、公正、理性、权责一体为核心的政治道德。对于监管对象,我们要对其进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和法制教育,使之达到认罪服法,知法守法、积极改造的文明个体。
2、规范看守工作,实现政治制度文明
政治制度是政治意识的承载者,同时对政治行为进行有效规范。政治制度一旦建立就必然成为政治行为的约束者,而且它的作用也必须通过规范政治行为而体现出来。
在看守工作的建章立制方面,近年推行的警务规范化建设可以说是对政治文明建设的富有成效的尝试,取得了较好成绩。我认为在制度文明建设方面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审慎原则。审慎就是负责任,是重分析而非规定。我们应该认识到一项制度不是把人的精力导向某一个单一目标的导管,也不能想象出一个多种用途的渠道来补救这一形象。一项制度实际上是一个活跃的事物,自行突入一个有各种相互作用的力量的领域,以复杂的形式和在不同程度上改造这些力量。因此,我们不能对后果的复杂性掉以轻心,粗制滥造制度。
(2) 制度建设的规制功能要合理、合法。政治制度的重要功能就是给政治生活和政治行为划定边界。对于看守所而言,任何制度只要是关于民警与监管对象或者是两类不同的工作的,就必然会涉及到权利义务的重新界定。由于在押人员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我们在制度建设时,首先要把握好权责规制的合法性,以确保制度不会侵犯客体的权益,具有长远性和可行性。其次,还应该从合理性方面加以考虑,不能出于追求自身利益的欲望驱动,无视在押人员的合理要求。制度的建立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还要经得起公开的考验。
(3)要寻找制衡措施。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博奕的结果,它体现了态势的均衡。在看守所内,这种均衡由于人员权利的不一,其均衡点是偏向于我们的民警这一方的。任何制度如果想长期存在,必然要有制衡,而不能依靠强力和机遇。看守所制度的制衡力来源于外界(人民群众和相关单位)和所内(在押人员)两方面,后者也就是赋予弱势群体对制度的监督权。
3、 推进看守工作管理水平,表现政治行为文明
在一定意义上讲,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还不算是政治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才是真正的政治文明。因为没有政治行为文明,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就会无从表现出来。
政治行为文明的灵魂是有序。由于政治本身是“众人之事”,因而,任何形式的政治行为都会是一种群体行为活涉及群体的行为。而只要是群体行为,必然就会有一定的程序和规范。因此,有序可以称为政治行为文明之魂。
在看守工作中,是否能保证监所秩序井然是衡量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而看守所工作的有序实际上秩序和自由的完美契合。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实现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包括对因人员的不同性质而产生的不同层次权利的保护和对违反监所管理规定人员的依法处罚;二是对管理工作权限的明确,杜绝执法和管理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现象。
三、 如何通过看守工作实践政治文明
我认为看守工作中实践政治文明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力度:
1、法律素质是提升公民文明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对民警和在押人员普及法律教育。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然要求公民法律素质与公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同步进行、同时提高。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一是依法治国要求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作为看守民警,不懂法不知法,何以当家作主?二是扩大基层民主,让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在押人员法律知识贫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何谈起?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公民生产、生活、工作,处处遇法,事事有法,在押人员如果不知法,不具备法律素质,今后走向社会势必寸步难行。
2、要对在押人员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看守所在押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1)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2)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3)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待执行的罪犯。第一类人员中,还包括部分一审被判处有罪,等待二审裁定的人员;同时判处徒刑的人员以其政治权利是否被剥夺,又可以再细分为两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我们应该认清这些关押对象权利层次的不同,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利。
当前在看守工作中,在押人员的有部分权益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已经萎缩:如(1)《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犯每日应当有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个别看守所由于场地限制,无法实现。(2)《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了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第二十六条规定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但对于关押期间,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权则没有明确规定,其原则似乎是“无病不理”。我认为应该参考正常公民每年对其进行一次身体检查,一方面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保障了监所的安全。
3、赋予在押人员意见表达权。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大自由或权利,我们可以简称为意见表达权。我国宪法很重视这六项权利,不仅如此,依据宪法的规定,我国还制定了许多相关法律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看守所在押人员也是公民(即使被判处死刑,也没有剥夺其公民权),我们应承认他们有表达意见的权利,这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承认他们有意见及意见表达权,就是把人当人,而不是当成能发声但无意见的动物。赋予在押人员意见表达权对于改进我们的工作,防止腐败现象都有监督作用。
4、慎用处罚权。对在押人员的处罚,《看守所条例》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监规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一种是构成犯罪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这里主要谈第一种,对违反监规的,处罚应该慎重,尤其是要合乎程序。条例中这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应该是有两道程序,对违反监规的,首先给予警告、训诫;当警告、训诫后,情节严重,经教不改的,再禁闭。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慎用处罚权,要按照程序走,不能逾越,一步就跳到禁闭。
5、行政透明化。《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对此,我支队专门建立了相关的减刑假释细则,但无论是条例,还是细则,似乎都将这条规定视为公安内部的行政审批制度,没有较多地考虑已决罪犯的知情权。而这项制度一方面恰恰涉及到在押如人员自身的最大权益;另一方面对申报减假人员的资格评估,缺乏来自制度外的监督机制。一项行政制度是否合理,除了在制定时要客观、公正合理划分权责外,还需要在执行时有透明的环境和来自制度外的监督制约,才能逐渐完善。
参考资料
1、[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 《新宪政论》
2、[德]克劳塞维茨 《论战争》
3、[美]汉米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
3、虞崇胜 《政治文明论》
4、应松年《依法行政十讲》
5、范振雄: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6、范忠信:生存权、意见表达权与人权
一、在押人员心理权益的概念
权益,在辞书中的解释是“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 所谓在押人员心理权益,应当是指在押人员心理健康、相信国家法律、相信社会以及社会必须予以尊重的权利。在看守所检察的当中,驻所检察人员都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保证在押人员不被超期羁押,安全生产、生活等的实体权益上,忽视了在押人员的心理权益。
其实,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心理权益同样是应该引起重视的。因为看守所是羁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临时性羁押场所,同时又代为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 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这种性质决定了看守所在押人员心理的特点,也决定了其心理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基层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心理状态与监狱的在押人员的心理状态有着很大的区别,因为看守所在押人员在被关押的过程当中,往往要经历刑拘、逮捕、、判决、上诉、执行等多个阶段,心理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往往存在敌对、焦虑、抑郁、后悔、悲观等多方面的心理,是十分难以掌握的,在押人员的心理权益也因其心理变化有着不同的内涵。
在押人员的心理权益随着在押人员心理的变化而有着不同的,但笔者认为在押人员基本的心理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得尊重、公平对待的心理权益: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能够信任办案人员,信任国家法律的心理权益。
2.除身体受伤害的恐惧心理权益:不致在被关押的过程当中受到疏忽、虐待、伤害。
3.过自身,重新投入社会的心理权益: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或者相关的行政处罚,承担了相对应的责任后,能够被社会所接纳,重新投入社会生活、工作的权益。
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特别是判处了刑罚,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在押人员,其重新投入到社会之后,心理或多或少都会产生偏差,容易重新犯罪,因此,在押其间,尊重其人格,保护好其心理权益,使其认罪伏法,自愿接受改造,培养其重新投入社会的积极心理,是非常重要的。
二、在押人员心理权益受损分析
由于处在被关押的状态,在押人员处于一个相对被动的地位,往往容易受到办案人员,看守所民警、工作人员等的轻视,甚至蔑视,造成在押人员心理权益造成损害,通过与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谈话,发现在押人员心理权益受损的情况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到应有的尊重:看守所在押人员大多都处在行拘、刑拘、逮捕等接受判罚的阶段,在一般的社会观念中,就是犯了事的人才会进看守所,或者是说进了看守所就不是好人等观念的影响,看守所在押人员得不到办案人员、看守所民警,其它在押人员应有的尊重,甚至也有个别在押人员对自己产生了放弃,厌恶的情绪。
2.怕身体受到伤害:对看守所管理不了解的在押人员,对看守所的管理处于一种未知的状态,存在身体会受到损害的恐惧心理,长期处于不安的状态;
3.自己案件不确定的心理:一方面想认罪伏法,接受法律的制裁,一方面又想争取国家从轻处罚,心理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担惊受怕。
4.判后悲观情绪严重:宣判之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会表现出情绪沮丧、精神颓废。担心被判决以后的处境和生活会发生重大的改变,如会转到新的关押场所,个人的发展前途受影响、家人的放弃、社会上不公平的目光等。
三、如何保护在押人员的心理权益
1.重在押人员的基本权利,获得在押人员的信任,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的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使在押人员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只有在保证在押人员相信会得到一个公平对待的情况之下,其心理权益才不会受到损害。
2.强监督,切实维护好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杜绝牢头狱霸的出现,确保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受到保护。身体不受到损害是每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看守所在押人员处于一个关押的状态,对这一项基本的权利显得特别注重,因此对切实维护好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能顺利消除在押人员存在身体会受到损害的恐惧心理。
3.知在押对象的基本情况,如在押人员的家庭情况、主要社会关系、生活工作情况等,了解其所犯罪行或所涉案情和诉讼阶段,摸清其性格、脾气以及其心中所对自己事件处理的期望,加强日常教育谈话确定重点监控人员,随时掌控在押人员的情绪波动情况,制定工作对策,做好思想稳控工作,解除其心理负担,并提出防范对策。
4.强法律法规教育,通过教育,使在押人员能够了解自己的案情,了解自己所处于的诉讼阶段,消除其心里不安的情绪,使其能够积极面对处境,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5.织生产劳动,读书报、体育锻炼、与亲人对话、观看电视节目等多种心理调节、梳理和宣泄活动,通过以上的活动,分散其注意力,减轻精神负担,达到排解紧张焦虑的情绪,缓解思想压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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