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监狱2022年第八批减假信息公开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请对罪犯白植宁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43号

罪犯白植宁,男,1992年06月0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闽0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植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白植宁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闽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02月17日起至2029年02月1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12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刑期自2016年02月17日至2028年8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白植宁于2015年4月至11月,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96份,票面金额890019498.05元,税款数额151303317.39元,价税合计1041322815.44元,已实际抵扣税款21130265.11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白植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03月10日因私自藏匿违反规定物品的(私藏泰王公司成品裤)扣30分;于2021年11月21日因未按规定使用、保管、维护、保养劳动设备、工具的(未按规定使用、保管劳动手套)扣20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50分,该犯经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94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43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77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累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本次监狱代缴罚金人民币9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人民币 8724.38元,到2022年08月31日帐上余额15338.4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323.12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植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拾伍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  白植宁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蔡昌全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85号

罪犯蔡昌全,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底蓬镇水村村4组6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昌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蔡昌全等3人与同案人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3619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蔡昌全,于2020年3月至4月间,其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仍提供信用卡,帮助接收、转移诈骗赃款人民币36190元,数额巨大,又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结伙予以转移,数额计人民币138386元,情节严重。

罪犯蔡昌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2月因私自制作一般物品(棉衣),情节轻微,被扣2分,共违规1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76.5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蔡昌全与同案人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3619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2021年12月20日福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刑事财产刑履行情况说明已履行完毕判决书判决的所有义务。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昌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 蔡昌全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蔡生龙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54号

罪犯蔡生龙,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闽0128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生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被告人蔡生龙等7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31936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77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8刑初87号判决中对上诉人蔡生龙违法所得的退赔处理;二、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8刑初87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蔡生龙的判决部分;三、以上诉人蔡生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于2020年7月2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30年1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蔡生龙,于2016年至2017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勒索他人钱款、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9360元,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系恶势力团伙重要成员。

罪犯蔡生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5月因作为互监组成员发现违规行为劝止不力被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48.5分。获2次表扬,2次物质奖励。

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被告人蔡生龙等7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319360元.2020年4月29日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33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02963213),2021年6月10号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467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00243877),2021年7月20日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8执恢414号结案通知书体现已缴纳全部罚金及退赔款。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生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蔡生龙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曹小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58号

罪犯曹小力,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4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小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8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以(2016)闽07刑更19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又于2018年10月29日以(2018)闽07刑更19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10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29日。(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曹小力于2012年7月至8月间,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暴力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8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曹小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5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76.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83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01.5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完毕。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小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曹小力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存滨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90号

罪犯陈存滨,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西滨镇朝阳路30号,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9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存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存滨,于2017年11月间结伙聚众斗殴,又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

罪犯陈存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5月因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5分,共违规1次,共扣5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56.1分。获5次表扬。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存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陈存滨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陈德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48号

罪犯陈德华,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德华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赃款人民币4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6年6月23日以(2016)闽07刑更12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8年3月27日以(2018)闽07刑更4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20年9月4日以(2020)闽07刑更9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4日。(现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德华于2011年5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金额计人民币1280余元,并致一人死亡。

罪犯陈德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56.5(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65.5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83.5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0元、追缴赃款40元。原判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柒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陈德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陈发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40号

罪犯陈发文,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闽0724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发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陈发文退缴出的赃款30000元,及冻结被告人陈发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立的微信账户内的余额7789.61元,按比例返还给相应的被害人。继续追缴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返还给相应的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闽07刑终24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蒙高伟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24日至2023年8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发文,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诈骗金额40400元,数额巨大;敲诈勒索金额16800元,数额较大。

罪犯陈发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0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29.1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21年4月20日向松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票号:02658311。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410.39元,本次监狱代缴罚金人民币11000元,该犯本次共计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5000元。本考核期内超市消费5295.2元,月均消费:252.15元,2022年8月31日止账户余额:12867.24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发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陈发文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洪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10号

罪犯陈洪桥,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洪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明、秦秀春288833.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明1005.7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闽07刑更21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闽07刑更14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8年12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洪桥于2014年11月8日,因琐事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死亡,三人轻微伤,系自首。

罪犯陈洪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2月23日因与罪犯石时贵发生争吵扣10分;2021年8月14日因做卫生情况在号房大声喧哗,吵闹,情节轻微扣10分;2021年10月6日因在走廊护栏上做危险动作锻炼身体扣10分,共违规3次,累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40.3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66.4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90.3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民事赔偿289839.51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4707.22元,到2022年8月31日帐上余额2620.33元,月均消费188.28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000元。已交75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洪桥予以减刑伍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陈洪桥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可坤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87号

罪犯陈可坤,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7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可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责令继续退赔不足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闽01刑终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24年8月1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6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又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12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可坤,于2015年3月至11月间,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陈可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1月因推搡他犯(虞波)被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93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78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65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清,责令继续退赔不足部分。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033.71元,到2022年8月10日帐上余额3208.49元,月均消费186.43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6675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可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陈可坤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明龙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20号

罪犯陈明龙,男,1995年1月8日出生,住平潭县大练乡东礁村东礁52-3号。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5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明龙于2020年1月20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

罪犯陈明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211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陈明龙卷宗材料共1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陈文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34号

罪犯陈文生,男,1966年9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662.79元,并对赔偿总额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以(2016)闽07刑更14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又于2018年5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9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又于2020年7月30日以(2020)闽07刑更7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7月30日。(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文生于2012年8月12日,伙同他人共同殴打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全案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系主犯。

罪犯陈文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5月8日因其他违反监管改造行为的(未正确穿戴防护服)被扣2分,共违规1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3月至2022年0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8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95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29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民事赔偿36662.79元,连带赔偿244418.64元,已履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 陈文生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煊尧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07号

罪犯陈煊尧,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8)闽04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煊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陈煊尧与另案处理的邱溢溢等同案人共同退赔3522931.4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闽04刑终217号刑事判决:撤销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六项,即被告人陈煊尧的刑事判决及财产性判项。以上诉人陈煊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诉人陈煊尧与另案处理的邱溢溢等同案人共同退赔3522931.45元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27年7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煊尧于2016年2月至9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隐瞒真相,在网络上通过借贷宝平台,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款项共计3522931.45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陈煊尧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8月6日因在学习现场随意走动扣2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31.4分。获4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同退赔3522931.45元,本次考核期内累计消费6016.52元,月均消费171.9元,截至2022年8月31日账户余额1154.92元。本次申请监狱代缴15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煊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肆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陈煊尧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陈益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57号

罪犯陈益春,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124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益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闽01刑终9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陈益春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益春,于2005年8月至2016年1月间,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许可证而擅自盗沙,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共计人民币64.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陈益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201分。获1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考核期内2021年6月17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No:02502299)。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益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 陈益春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长财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80号

罪犯陈长财,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凤埔乡东溪村东溪47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陈长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二、各被告人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45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陈长财的上诉,维持对其的定罪量刑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以(2018)闽07刑更17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又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闽07刑更14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长财,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多次贩卖、运输海洛因735.0084克,K粉0.7828克,贩卖的毒品数量大。

罪犯陈长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分3172.5分(不含上次结转70.5分)。间隔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分2599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7098.44元,到2022年8月10日帐上余额6183.99元,月均消费283.93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400元。2020年7月22日向古田县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0000330041)。原已交276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长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陈长财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程建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12号

罪犯程建敏,男,1997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都昌周溪镇新建村新屋程家6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建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8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程建敏,于2020年10月,明知借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出借并用于隐瞒,数额达人民币98000元。

罪犯程建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9月因在生产现场随意走动扣1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81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87元,考核期内累计消费3696.45元,月均消费231.02元,帐户余额7683.25元。本次监狱代缴64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建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程建敏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程章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70号

罪犯程章华,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章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程章华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0万元,返还给被害人黄铁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5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28年6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程章华于2013年1月至2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施工合同和借款协议,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程章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4月1日因其他违反监管改造行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扣2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62分。获3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十万元,退出非法所得500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4822.94元,到2022年8月31日帐上余额2325.97元,月均消费192.91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章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程章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丁自豪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48号

罪犯丁自豪,男,1994年4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8)闽0121刑初6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自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丁自豪于2010年以来,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数罪并罚。

罪犯丁自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63.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15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087.93元,到2022年8月31日帐上余额3233.09元,月均消费188.44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自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丁自豪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范柳仔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38号

罪犯范柳仔,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闽0703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柳仔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范柳仔犯罪所得款139600元(与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共同承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24年3月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闽07刑更4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范柳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范柳仔于2016年4、5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

罪犯范柳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61.3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86.2积分)。获表扬4次。罪犯间隔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06.3分。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款139600元(与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共同承担)均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柳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柒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范柳仔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范宜平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28号

罪犯范宜平,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潭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宜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范宜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闽0703刑初311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2)潭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范宜平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范宜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罚金已缴纳2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58200元分别发还四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范宜平于2014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合伙生意及给他人介绍承包虚假工程项目为诱饵,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85000元,数额巨大。有前科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罪犯范宜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8年5月25日因内务规范差,被扣考核分5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8年3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823.5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罚金已缴纳2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58200元分别发还四被害人。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10232.64元,到2022年8月31日帐上余额1048.80元,月均消费189.49元。2018年2月7日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缴纳法院罚没收入人民币20000元(刑事判决书为证)。2022年10月19日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缴纳法院罚没收入人民币1000元(票号:0004162047)。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宜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范宜平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范园满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42号

罪犯范园满,男,1994年4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园满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范申平、范园满、危丽平、危楼共同退出违法所得并按比例予以返还各被害人,其中,被告人范园满以人民币16194257.52元为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70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对被告人范申平、范园满、危丽平、危楼的定罪处罚之判决及第五项中对扣押财物处置之判决;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第五项中责令退赔部分;责令上诉人范申平、范园满、危丽平、原审被告人危楼与其他同案人共同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其中,上诉人范圆满以人民币16194257.52元为限与其他同案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继续追缴范园满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440元,追缴到的款项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范园满,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其在他人指使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期货交易的代理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范园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0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03.1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范园满与8名同案人共同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其中,范圆满以人民币16194257.52元为限与其他同案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继续追缴范园满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440元。本次监狱代缴罚金人民币15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人民币 3053.6元,到2022年08月31日帐上余额1696.5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32.76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圆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  范园满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傅朝毅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51号

罪犯傅朝毅,男,1997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朝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闽07刑终3号之一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2月28起至2030年2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傅朝毅,于2019年2月25日凌晨,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酒醉不知反抗之际,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罪犯傅朝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77分,获4次表扬。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朝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傅朝毅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高跃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44号

罪犯高跃进,男,1962年6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19)闽07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跃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92号之一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高跃进于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间,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离子吸附型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达人民币41843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系主犯。有前科劣迹。

罪犯高跃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15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708.74元,截止到2022年8月10日账上余额1349.06元,月均消费285.43元。本次向光泽县人民法院缴纳45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电子票据号码:0004170731)。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跃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贰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高跃进卷宗材料共1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龚建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96号

罪犯龚建华,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建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龚建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892556.2元,予以返还上海松嘉仓储有限公司。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龚建华犯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部分之判决;第二项中继续追缴上诉人龚建华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八十九万二千五百五十六元二角,予以返还上海松嘉仓储有限公司之判决。二、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龚建华量刑部分之判决。三、上诉人龚建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9年3月1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9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龚建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8年10月30日(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9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龚建华于2009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公司人民币9892556.2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龚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3月14日因不能熟悉背诵规范被扣10分,于2020年10月31日因在队列中动作不规范被扣10分,2021年6月因路遇民警,不按规定规范要求报告、脱帽避让被扣10分,共违规3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8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527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分数117分)。间隔期自2018年1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222分。获9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人民币一百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龚建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892556.2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9519.67元,到2021年8月10日帐上余额6322.85元,月均消费194.27元。本次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45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建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龚建华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龚世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53号

罪犯龚世斌,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瓯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世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继续追缴涉案黄金饰品316.98克,责令二被告退赔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以(2016)闽07刑更26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又于2018年10月29日以(2018)闽07刑更19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又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闽07刑更14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2月22日。(现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龚世斌,于2013年12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等手段,蒙面持凶器入店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有前科。

罪犯龚世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3月因乱扔赃物、废物被扣10分,2021年5月因集体教育时做小动作被扣10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54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54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27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5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7870.04元,到2022年8月31日帐上余额7757.58元,月均消费314.80元。2022年6月22日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票据名称福建省财政票据,票据号码0004150047),原已交:43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世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柒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龚世斌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郭宏武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97号

罪犯郭宏武,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宏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郭宏武向二被害人退赔共计人民币916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闽07刑终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郭宏武,于2018年2月至4月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425元,数额巨大。有前科劣迹。

罪犯郭宏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6月因未按规定着装,被扣10分;又于2019年10月因被子未按要求叠好,被扣10分,于2019年10月因看新闻联播时看杂志,被扣10分;于2019年11月因棉被未按要求叠好,被扣10分;于2020年4月因出收工过程未认真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的,被扣10分;于2020年4月因在车间随意走动影响公共秩序,被扣10分;于2020年7月因与他犯争吵不听劝,被扣20分;于2020年11月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的,被扣10分;于2020年11月因与他犯争吵不听劝止的,被扣20分;于2021年7月因不按规定穿着,被扣10分;又于2021年11月因民警对其规范抽查时行为动作不规范,被扣10分;于2021年11月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双违知识”等应知应会内容的,被扣10分;共违规12次,扣14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53分,获3次表扬,2次物质奖励。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二被害人共计91600元。本考核期内消费8015.40元,月均消费186.40元,截止2022年8月23日账户余额1886.14元,本次申请监狱代扣4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宏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郭宏武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郭联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66号

罪犯郭联城,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2016年7月19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0日作出(2019)闽0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联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闽刑终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34年1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郭联城于2018年11月间,以高锰酸钾、二甲基砜、磷等为原料,制作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混合物约1800克。是累犯。

罪犯郭联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97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6010.49元,到2022年8月31日帐上余额2659.54元,月均消费187.83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一千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联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肆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郭联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郭永航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03号

罪犯郭永航,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永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永航于2018年10月至11月间,其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先后五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5.38克,情节严重,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郭永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2月因在队列中讲话扣5分;2020年10月因对责任区公共卫生不尽责扣10分;2021年3月因发现产品次品未及时汇报扣10分;2021年4月因与罪犯李涛推搡行为扣30分,共违规4次,扣5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72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考核期内共消费8678.65元,到2022年8月10日帐上余额628.76元,月均消费247.96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4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永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郭永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对罪犯何超翔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62号

罪犯何超翔,男,1996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南华村东华19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超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预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何超翔,于2019年10月间,伙同他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共计获利约人民币11万元。系主犯。

罪犯何超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33.5分。获2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15000元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超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 何超翔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何哲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21号

罪犯何哲敏,男,1993年1月3日出生,住福清市海口镇工农村木臭岭44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哲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六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何哲敏于2019年8月,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

罪犯何哲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510.8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六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0年12月22日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四万六千五百元(刑事判决书为证)已履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哲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何哲敏卷宗材料共1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黄成林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16号

罪犯黄成林,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延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成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吉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成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与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4日至2027年7月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12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6年10月19日以(2016)闽07刑更19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8年10月29日以(2018)闽07刑更19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又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闽07刑更14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4日至2023年5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成林,于2009年7月3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2008年10月25日至11月29日间,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有前科。

罪犯黄成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造成产品不合格扣2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06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98.5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52.5分。获5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9500元。考核期间共计消费:8083.29元,月均消费: 359.33元,考核期内帐上余额:12315.9元。本次申请监狱代缴罚金11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成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黄成林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黄久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73号

罪犯黄久生,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72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久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久生于2020年7月15日,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罪犯黄久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73.5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久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黄久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黄强海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05号

罪犯黄强海,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强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十一名被告人与相关责任人共同退赔人民币2432319元,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强海于2017年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涉案金额2432319元,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

罪犯黄强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31.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责令十一名被告人与相关责任人共同退赔人民币2432319元,考核期内共消费4893.45元,到2022年8月10日帐上余额2436.25元,月均消费181.23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强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肆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黄强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对罪犯黄荣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68号

罪犯黄荣斌,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水北街镇中坊村观前三弄64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闽07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荣斌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26.64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荣斌违法所得人民币29491元,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荣斌,于2017年9月3日,其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殴打、奸淫(未遂)被害人,后怕事情败露实施杀人行为(未遂),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232元,数额较大。

罪犯黄荣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3月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应知应会内容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7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64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荣斌违法所得人民币29491元,返还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26.64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9811.1元,到2022年8月31日帐上余额2352.01元,月均消费258.19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5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荣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  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黄荣斌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黄哲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82号

罪犯黄哲,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连坂村祠堂边91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0)闽0102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缴纳)。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至2023年2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哲,于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

罪犯黄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2年1月至 2022 年 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13.5分获 0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3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壹个月拾伍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黄哲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简长增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59号

罪犯简长增,男,1995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长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向各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告人对其参与期间本小组的诈骗数额承担退赔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简长增,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简长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38.5分。获1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向各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告人对其参与期间本小组的诈骗数额承担退赔责任)。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3372.52元,到2022年8月21日帐上余额3443.48元,月均消费187.36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5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长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壹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简长增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江仁柱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62号

罪犯江仁柱,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9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仁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闽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江仁柱于2019年6月28日,因感情纠纷,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系自首。

罪犯江仁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分1981.5分,获3次表扬。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仁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江仁柱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姜贵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88号

罪犯姜贵辉,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8)闽0427刑初2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贵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姜贵辉等三人退赔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黄章伟;继续追缴被告人姜贵辉等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人黄章茂。同案被告人王国灿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合计人民币1065.35元,被告人姜贵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闽04刑终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

(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姜贵辉,于2018年2月间,伙同他人逞强耍横,破坏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姜贵辉、王国灿三次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可计价值共计2250元、强拿硬要3000元、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是主犯,有前科。

罪犯姜贵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12月4日因路遇民警,未按要求避让,被扣10分;2020年9月17日因与他犯争吵,被扣考核分5分;2020年11月24日因听到民警呼唤,行为动作不规范的,被扣5分;2021年5月因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20分;2022年2月20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被扣6分。共违规5次,共扣46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70.2分。获5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被告人姜贵辉被判处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姜贵辉等三人退赔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姜贵辉等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同案被告人王国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人民币1065.35元,被告人姜贵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次考核期内申请监狱代缴7283元。本考核期内共消费7384.07元,截止2022年8月10日止帐上余额8220.05元,月均消费:210.97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贵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姜贵辉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兰己超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46号

罪犯兰己超,男,1992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畲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霞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己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兰己超等5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碧枝、谢永泉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9093.11元。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3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2015)霞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二、撤销(2015)霞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兰己超量刑部分判决;三、以原审被告人兰己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以(2018)闽07刑更10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6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4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8日(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兰己超于2014年4月21日,伙同他人为泄愤而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六级伤残。

罪犯兰己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71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427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00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5个被告人及2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9093.11元。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中体现已缴纳9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8346.47元,截止到2022年8月12日账上余额26926.83元,月均消费260.82元。本次通过监狱代缴人民币252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己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捌个月拾伍天。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兰己超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兰廷贵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91号

罪犯兰廷贵,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畲族,小学文化。2013年1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3年5月9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闽098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廷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以(2019)闽07刑更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5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现刑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兰廷贵,于2015年9月14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27.7977克。系累犯。

罪犯兰廷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0年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84.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08.5分)。获7次表扬。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29.5分。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履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廷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兰廷贵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雷锦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29号

罪犯雷锦声,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畲族,文盲文化,2008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9年7月3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政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锦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继续追缴被告人雷锦声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871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南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8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又于2016年12月1日以(2016)闽07刑更22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又于2018年9月20日以(2018)闽07刑更17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又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10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29日。(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雷锦声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结伙及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作案24起,价值人民币144284元,数额特别巨大。在羁押期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系累犯。

罪犯雷锦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月7日因擅自调换床位、私自合铺或不按指定方向睡觉,被扣考核分1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786.3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积分39.5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992.5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871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5025元,到2022年8月31日帐上余额6629.01元,月均消费179.46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500元。已交158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锦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雷锦声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雷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13号

罪犯雷明,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彝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雷明的非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余漏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9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原犯盗窃罪、诈骗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3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以(2017)闽07刑更4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9年7月16日以(2019)闽07刑更9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7月17日。(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雷明,于2009年6月至2010年10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464.2元,数额巨大。又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710元,数额较大;2010年10月27日,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强行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数罪并罚。

罪犯雷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047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82积分)间隔期自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275分。获8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考核期间共计消费:13730.25元,月均消费:326.91元,考核期内帐上余额:13159.91元。申请监狱代缴罚金13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拾伍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雷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兵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61号

罪犯李兵,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6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兵,于2020年4月,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对其进行奸淫。

罪犯李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1月因其他违反生活规范行为(主动坦白出借消费卡给罪犯粟黎星使用)被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10.7分。获2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李兵卷宗材料共1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李孟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00号

罪犯李孟域,男,1984年8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124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孟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孟域持有的银行卡金额人民币301.47元予以折抵罚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做出(2021)闽01刑终9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4刑初79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李孟域的刑事判决。二、撤销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4刑初79号判决中对上诉人李孟域持有的银行卡金额人民币301.47元予以折抵罚金的判决、三、上诉人李孟域持有的银行卡金额人民币301.47元予以折抵罚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孟域,于200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其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许可证而擅自盗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共计人民币64.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李孟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201分,获1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判处罚金20000元,该犯于2021年10月28日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02502428),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孟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李孟域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李清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81号

罪犯李清泉,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籍贯福建省安溪县,住顺昌县城南中路洋坋58号,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6月5日因贩卖毒品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4年5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7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清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清泉,于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伙同他人违法国家禁毒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情节严重。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李清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28.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7000元。本次考核期内于2022年5月11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票据号码35010122)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清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李清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守康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36号

罪犯李守康,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闽0725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守康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787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以(2021)闽07刑更7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7月15日。(现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至2025年6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守康于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达五十万元以上。

罪犯李守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10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82.5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60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7871元。2021年1月7日向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电子票据号码:03032518),2021年6月1日由监狱转账代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3267.52元,到2022年8月31日帐上余额2153.97元,月均消费171.97元。本考核期内申请由监狱转账代缴人民币35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守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李守康卷宗材料共 1 卷2 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李武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98号

罪犯李武,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镇会堂路82号阳光花园13座2梯304单元,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武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95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80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李武的刑事判决及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950元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武,于2018年6月至7月间,其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转移犯罪所得,金额达人民币5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李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2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被扣10分;于2020年10月因与罪犯肖永春争吵,被扣10分;于2021年10月与罪犯黄骏达争吵,被扣20分;又于2022年1月因生产辅助犯履职不到位,情节较重的(劳动现场打瞌睡),被扣10分,共违规4次,被扣5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73.4分,获4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判处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武违法所得7950元。该犯于2021年8月4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票据:0000270938);于2022年6月1日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795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票据:0004145763),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柒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李武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李永超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09号

罪犯李永超,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闽072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永超于2019年2月间,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合计1.4克,有坦白情节。

罪犯李永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5月21日因在队列中讲话扣1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95.9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0元,2021年3月31日向光泽县人民法院缴纳300元,票号:03056125,2022年6月16日向光泽县人民法院缴纳5000元,票号:0004170700,已全部履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李永超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李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50号

罪犯李赟,男,1984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闽0722刑初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赟等2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9145.23元,其承担20%,即人民币17829.05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闽07刑终1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9年7月2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以(2021)闽07刑更1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月21日。(现刑期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赟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间,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威胁手段轮奸妇女,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损毁公私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有前科。

罪犯李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85分,获5次表扬(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49.5分)。间隔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05.5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10000元、民事赔偿17829.05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829.05元。原判财产刑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柒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李赟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长云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37号

罪犯李长云,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8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责令被告人李长云等10人共同退赔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闽01刑终7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现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至2023年6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长云于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特定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李长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7月28日因未及时关闭电源,被扣10分、于2020年10月20日因出收工过程未认真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被扣10分、于2022年4月7日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情节轻微(值班期间打瞌睡),被扣6分,共违规3次,被扣26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17.8分,间隔期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17.8分。获5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责令被告人李长云等10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6751.99元,到2022年8月31日帐上余额7556.62元,月均消费192.91元。监狱代缴7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 李长云 卷宗材料共 1 卷2 册。



 提请对罪犯李作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39号

罪犯李作明,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作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作明与同案饶家勇等9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经济损失15167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7刑终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9年3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作明于2015年至2016年间,伙同他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李作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32.5分。获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10被告人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15167元,2021年3月9日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证明已缴纳罚金五万元整, 2022年10月18日邵武市人民法院出具证明罪犯李作明与同案人附带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作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李作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梁惠荣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56号

罪犯梁惠荣,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惠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梁惠荣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500元,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5日起至2026年4月4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以(2016)闽07刑更1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7年11月21日以(2017)闽07刑更14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20年7月30日以(2020)闽07刑更7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7月30日。(刑期自2011年4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惠荣,于2011年1月以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其伙同他人贩卖冰毒,数量大,有前科,系主犯。

罪犯梁惠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34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68.5分)。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56.5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5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罚金17300元。本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5200元。财产刑将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惠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捌个月拾伍天,剥夺政治权利  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梁惠荣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廖泽章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71号

罪犯廖泽章,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闽0721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泽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廖泽章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6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6月24日。(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泽章于1996年期间,伙同他人以谋利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贩卖儿童。

罪犯廖泽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6月21日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规范》扣1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80.4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38.1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67.6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廖泽章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考核期内申请监狱转账代扣缴纳人民币1100元。已交29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泽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拾伍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廖泽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林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33号

罪犯林勉,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勉违法所得人民币255494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勉于2019年3月至5月初,为谋取非法利益,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共计收取赌资人民币57000579.09元,实际获利606519.7元,情节严重;系主犯。

罪犯林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30.5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55494元,本考核期内超市消费6491.36元。2022年8月31日账上余额:43349.32元,月均消费:270.47元。监狱转账代缴42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 林勉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林明幸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65号

罪犯林明幸,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桃源镇东风农场乾元村32-1号,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明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明幸等3人与同案人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3619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明幸,于2020年4月间,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仍提供信用卡,帮助接收、转移诈骗赃款人民币36190元,数额巨大;又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结伙予以转移,数额计人民币138386元,情节严重,数罪并罚。

罪犯林明幸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56.5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三被告与同案人违法所得36190元。2021年12月20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关于罪犯蔡昌全、林明幸、李晓军、陈凯伦刑事财产刑履行情况说明已履行完毕判决书判决的所有义务。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明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林明幸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培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52号

罪犯林培和,男,1978年6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押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98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培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继续向被告人林培和及其他同案犯追缴本案卖淫犯罪所得人民币7135166.8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闽09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9年6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培和于2017年9月间,为牟利目的,伙同他人组建卖淫场所,采取对卖淫女性统一编号管理、统一提供避孕用具、统一结算嫖资和散发招嫖名片等方式组织卖淫。

罪犯林培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92.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继续向被告人林培和及其他同案犯追缴本案卖淫犯罪所得人民币7135166.83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068.67元,到2022年8月31日帐上余额2103.56元,月均消费187.72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培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林培和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林荣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49号

罪犯林荣,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洋下村西洋35号之3,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0)闽0111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荣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获取利益仍受雇他人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

罪犯林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02.5分,获1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20000元,原判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壹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林荣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林武群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22号

罪犯林武群,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西江村321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0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武群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林武群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3240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武群于2019年8月起,伙同他人共同介绍卖淫,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2406元。

罪犯林武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401.5分。获1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林武群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32406元。2022年3月11日向福清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票号:0004987155)已履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武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林武群卷宗材料共1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林兴群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67号

罪犯林兴群,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7)闽09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兴群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林兴群退出赃款1850.98万元退赔姜英等55人、责令被告人林兴群、卓先锋退出会款人民币1080.8058万元返还会员石玉英等70名会员。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8)闽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兴群,于2013年7月至2016年4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1850.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违反金融法规,组织民间互助会,吸收公众存款5905.1442万元,造成70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1080.8058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罪犯林兴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6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94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出赃款1850.98万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80.8058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10800.36元,到2022年8月10日帐上余额3626.41元,月均消费276.93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500元。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出具函林兴群与同案人共四人:已拍卖房产一处,共1844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兴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  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林兴群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林言耀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23号

罪犯林言耀,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福清市宏路街道溪下村西路下林东巷32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言耀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言耀于2020年9月间,为满足私欲,三次当着儿童的面暴露生殖器,猥亵儿童,有前科。

罪犯林言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489.8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言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壹个月拾伍天。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林言耀卷宗材料共1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林正松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59号

罪犯林正松,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2018)闽0403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正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4刑终113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3刑初15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林正松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正松于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13日间,纠集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政府依法依规征地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借故生非,采取强占、值守地块,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摆放棺木恐吓他人,制作大字报辱骂他人,在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主犯,系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

罪犯林正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6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4250分。获6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5月20日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票号:03495950)已履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正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捌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林正松卷宗材料共1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刘飞燕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46号

罪犯刘飞燕,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汉族,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6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闽072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飞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飞燕于2011年11月至12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系累犯。

罪犯刘飞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3月因队列中动作不规范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60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50000元,原判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飞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拾伍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刘飞燕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刘国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64号

罪犯刘国斯,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7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国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铃华等6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25716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闽刑核63301098号刑事裁定,核准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7刑初31号对被告人刘国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国斯于2018年4月22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系自首,有前科。

罪犯刘国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6月因其他违反基本规范行为,听到民警指令后,行为不规范,情绪异常激动被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135.5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1125716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962.15元,截止2022年8月10日账上余额2039.85元,月均消费248.42元,此次申报监狱代扣人民币1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刘国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对罪犯刘林发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50号

罪犯刘林发,男,1995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蓼叶镇白坡村9组,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6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林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强奸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2月22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林发,于2016年以来,其结伙利用QQ网络向不特定的人以传播淫秽物品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个人诈骗所得人民币170067元,数额巨大,又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参与7起,还多次结伙逞强要横,惹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的手段强奸妇女。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罪犯刘林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01.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5月29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NO:00246961)。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林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刘林发卷宗材料共1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罗东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52号

罪犯罗东,曾用名罗志宇,男,1995年1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040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罗东,于2012年8月起,其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恶劣影响,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罪犯罗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7月因对罪犯陈琳有推搡行为,被扣40分,2021年2月因在生产现场随意走动影响公共秩序,被扣20分;2021年2月因在生产现场随意走动影响公共秩序,被扣30分;2021年11月因推搡罪犯马廷挺被扣30分;2022年3月因违反教育活动现场纪律,影响现场秩序被扣3分,共违规5次,扣12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5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50分。获4次表扬,1次物资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清。)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2022年10月12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复函被执行人罗东罚金已缴纳完毕。2022年10月14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罚金已缴纳,现无其他执行标的需执行。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罗东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罗纪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47号

罪犯罗纪,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冶父山社区寺门口村民组31号,汉族,小学文化。2007年2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2年2月5日减刑释放。现在押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皖011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罗纪等人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皖01刑终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7日交付安徽省合肥监狱执行,又于2018年12月24日调入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以(2019)闽07刑更21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34年7月3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罗纪于2012年2月至2014年8月间,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在庐江赌博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并持刀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坏他人财物,强拿硬要钱财。又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或参与开设赌场,其经营赌场时间长,获利巨大,属情节严重,系组织者、领导者、累犯。

罪犯罗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941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481.5分),获8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369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罗纪等人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7163.37元,到2022年8月31日帐上余额8689.32元,月均消费193.60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8000元,原已交:11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罗纪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罗卫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67号

罪犯罗卫,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出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罗卫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罗卫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以(2021)闽07刑更7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7月15日。(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罗卫于2015年12月2日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01800元,数额巨大。

罪犯罗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1月23日因其他违反生活规范行为(被子叠放不规范)扣5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63.8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71.5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13.8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五万元,追缴罗卫犯罪所得二万元,共同退赔一千八百元。2020年12月7日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五万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00225537),2021年1月13日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退赔一千八百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00258521),2021年1月13日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犯罪所得二万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00225597)。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柒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罗卫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罗祖金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66号

罪犯罗祖金,男,1951年4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文盲,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9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祖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罗祖金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木生等2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3806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闽刑核47270537号刑事裁定:核准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刑初2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罗祖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罗祖金于2019年3月27月,因感情纠纷,持锄头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致一人死亡。系自首。(死缓二:2020年8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

罪犯罗祖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3月因争吵不听劝止(与罪犯赖传明),扣30分;又于2021年8月因顶撞民警,扣80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1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37.5分。获2次表扬,物质奖励1次。

该犯被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3806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202.95元,截止到2022年8月10日账上余额39.95元,月均消费8.45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祖金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罗祖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罗祖金卷宗材料共1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马廷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84号

罪犯马廷挺,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闽09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廷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以(2020)闽刑更83号刑事裁定,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4日。(现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42年6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马廷挺,于2016年10月13日凌晨1时30分许,其伙同他人因琐事殴打被害人,其持匕首捅刺致被害人死亡。有前科劣迹。

罪犯马廷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723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11.5分),获7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59分。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廷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捌个月拾伍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马廷挺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倪皆委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92号

罪犯倪皆委,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闽072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皆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闽07刑更18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1年6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6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倪皆委,于2016年9月26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一同窃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之财物。

罪犯倪皆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64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24.5分)。获4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11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原已缴纳14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712.78元,到2022年8月10日帐上余额8908.73元,月均消费285.63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罚金人民币7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皆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壹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倪皆委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潘景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54号

罪犯潘景良,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1)闽0781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景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闽07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景良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其明知对方是精神智力有障碍的妇女,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多次强制对其实施猥亵,数罪并罚,有前科。

罪犯潘景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87.5分。获1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景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潘景良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潘利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24号

罪犯潘利明,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黎川县潭溪乡五星村前屋路2号。汉族,初中文化, 2007年4月10日因犯绑架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6月13日假释,2013年12月12日刑罚执行完毕。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9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利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潘利明于2017年11月18日,结伙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系累犯。

罪犯潘利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4103分。获6次表扬。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利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捌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潘利明卷宗材料共1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彭玉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68号

罪犯彭玉峰,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1月27日因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8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玉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彭玉峰于2019年6月23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钱财,人民币3200元。系累犯。

罪犯彭玉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00.3分。获2次表扬,2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四千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7419.81元,到2022年8月31日帐上余额2617.36元,月均消费247.32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3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玉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壹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彭玉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丘小燕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65号

罪犯丘小燕,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闽07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丘小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丘小燕非法所得人民币249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闽刑终45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丘小燕于2018年4月4日晚,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2962.79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在龙岩市将约3公斤冰毒贩卖他人。

罪犯丘小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2021年4月28日因以自伤自残的方式抗拒改造扣70分。2021年11月15日因在队列中嬉戏打闹扣10分,共违规2次,扣8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25.5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49000元,上缴国库。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4209.52元,到2022年8月10日帐上余额1943.78元,月均消费183.02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丘小燕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丘小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丘小燕卷宗材料共1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邱风平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53号

罪犯邱风平,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半岭村半岭24号1单元,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风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邱风平等3人及同案人从被害人收取的钻戒一枚,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邱风平等3人及同案人退赔被害人181899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邱风平等3人及同案人用于犯罪的资金7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邱风平,于2016年底开始至2017年年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套路贷”行为,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1899元以及钻戒一枚,数额巨大。系恶势力成员。

罪犯邱风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0月因入监教育期满后,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应知应会内容,被扣10分,2020年11月因罪犯之间私自传递一般物品的(该犯主动承认自己有传递物品)被扣5分,共违规2次,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9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56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邱风平等3人及同案人从被害人收取的钻戒一枚,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邱风平等3人及同案人退赔被害人181899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邱风平等3人及同案人用于犯罪的资金7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6314.3元,到2022年8月10日帐上余额7591.75元,月均消费175.39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7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风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邱风平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饶盖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41号

罪犯饶盖,男,1994年01月01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05月14日起至2023年05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饶盖于2020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系自首。

罪犯饶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03月08日因集体教育时打瞌睡扣10分;于2022年05月12日因发生争吵、吵架,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与罪犯农胜文)扣9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19分,该犯经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 2183.6分,获2次表扬,获1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  饶盖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沙贵林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32号

罪犯沙贵林,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东山乡牦牛坪村委会太阳坪村52号附1号。彝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贵林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沙贵林于2018年7月,伙同他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计22人,人数众多。

罪犯沙贵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1月22日因私自藏匿一般物品,情节严重,被扣考核分3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447.5分。获4次表扬,物质奖励1次。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00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贵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柒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沙贵林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施忠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27号

罪犯施忠良,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9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3月1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8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忠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4.5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施忠良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27.86万元,数额巨大,还伙同他人开庄设赌。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系累犯。

罪犯施忠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5月15日因入监教育期满之后,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内容,扣1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9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79.9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4.56万元。本考核期内超市累计消费:10361.76。2022年8月30日账户余额20584.62元,月均消费287.82元。本次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88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忠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施忠良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石亮亮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31号

罪犯石亮亮,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居住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搬经镇袁庄居二组20号。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闽0426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亮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石亮亮在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间,结伙明知他人犯罪所得而以提供银行卡并帮助转账取款的方式予以掩饰隐瞒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58480元,情节严重。

罪犯石亮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517.5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1年11月29日向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票号:00363189),已履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亮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贰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 石亮亮 卷宗材料共1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宋元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01号

罪犯宋元华,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陈庄村二组55号。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元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宋元华于2020年10月26日,其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罪犯宋元华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57.1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元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宋元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苏文跃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47号

罪犯苏文跃,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8)闽07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文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本案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退赔人民币80000元)

并对被告人田小露退赔给被害人共计65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7刑终2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苏文跃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苏文跃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系主犯。

罪犯苏文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14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80000元、退赔被害人80000元。并对被告人田小露退赔给被害人共计65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752.64元,到2022年8月31日帐上余额4074.56元,月均消费191.75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3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文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肆个月拾伍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苏文跃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苏永龙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76号

罪犯苏永龙,男,1993年1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8)闽07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永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罚金一万元),责令本案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7刑终220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2018)闽07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苏永龙的判决,及第二、三项财产性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9年7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苏永龙于2017年10月底至2018年1月9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罪犯苏永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73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罚金一万元),责令本案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苏永龙与殷志鹏对69.7708万元承担退赔连带责任)。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4970.54元,到2022年8月31日帐上余额3435.07元,月均消费160.34元。考核期内申请监狱转账代扣缴纳人民币3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永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苏永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覃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25号

罪犯覃建,男,1997年5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覃秀国、陈继红赔偿人民币65482.25元,对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192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以(2018)闽07刑更17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又于2020年9月4日以(2020)闽07刑更10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1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覃建于2013年8月5日,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覃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4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913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34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986.5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覃秀国、陈继红赔偿人民币65482.25元,并对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192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5427.46元,到2022年8月31日帐上余额5416.05元,月均消费187.15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4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覃建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陶乃恒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02号

罪犯陶乃恒,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霞浦县松城街道龙凤新村39号。2008年8月22日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0年9月23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乃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29年8月5日止)。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以(2018)闽07刑更8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20年5月21日以(2020)闽07刑更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5月22日。(现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至2028年8月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陶乃恒于2014年8月6日,其酒后因琐事持刀故意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系累犯。

罪犯陶乃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7月因以玩笑为名侮辱他犯的,故意辱骂他犯或滋事扣40分,共违规1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365.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79.6分),获7次表扬。间隔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89.5分。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乃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陶乃恒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对罪犯王国灿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06号

罪犯王国灿,曾用名刘国灿,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8)闽0427刑初2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王国灿等三名被告共同退赔人民币2250元,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国灿等三名被告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国灿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杨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1065.3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闽04刑终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闽0427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前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国灿于2018年2月间伙同他人逞强耍横,破坏社会秩序,三次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可计价值2250元,强拿硬要3000元,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系主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未判决,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罪犯王国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71.5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三名被告共同退赔人民币2250元,责令三名被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本考核期内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815.35元。2019年11月14日向沙县人民法院缴纳5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NO:00034632)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拾伍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王国灿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对罪犯王霆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60号

罪犯王霆,男,1978年6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闽0427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霆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详见清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5月18日至2023年7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霆,于2012年初至2014年底,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323万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2503.015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

罪犯王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1月5日因与罪犯饶财旺争吵不听劝止扣3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30分,该犯经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12.8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霆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503.015万元。本次监狱代缴纳罚金人民币65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人民币5930.8元,到2022年08月31日帐上余额 6770.7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174.43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  王霆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王旭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26号

罪犯王旭,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住福清市龙山街道宋井巷13号。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8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456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刑初82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王旭的刑事判决,撤销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即财产性判决。以本案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日币1827.7万元,人民币11450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予以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32年6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旭于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

罪犯王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9月17日因路遇民警不避让被扣考核分10分;曾于2022年4月14日因琐事对他犯举止粗俗,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被扣考核分3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1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626分。获5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十被告人实施诈骗期间共计诈骗他人财物日币约16944.6万元,折合人民币约1016.6万元(被告人王旭承担101.66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6653.59元,到2022年8月31日帐上余额6136.05元,月均消费190.10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5200元。2021年10月27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转入暂扣款日元1647.5万元,折合人民币1001498.77元(以关于王旭等人诈骗案件的扣押财物说明为证);2022年4月13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50100元(票号:0004145597)。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王旭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宇翔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77号

罪犯王宇翔,男,2003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19)闽0702刑初4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宇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王宇翔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闽070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刑初48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宇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二、以被告人王宇翔犯故意伤害罪(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合并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总和刑期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王宇翔犯故意伤害罪(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原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漏罪)并罚后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零二十二日(一年九个月扣减已先行羁押的二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总和刑期二年七个月零二十二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宇翔,于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被告人王宇翔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郭某捷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被告人王宇翔的前罪宣判以前,属漏罪,依法应当撤销前罪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宇翔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黄某杰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被告人王宇翔的前罪宣判之后,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在前罪与漏罪合并处罚后与没有执行的刑罚实行并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共同犯罪,系自首。

罪犯王宇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15.5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宇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王宇翔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魏文贞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69号

罪犯魏文贞,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2005年1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文贞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出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7)闽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以(2021)闽07刑更1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月21日。(刑期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文贞于2015年9月10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身份以邮寄方式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00423千克藏匿在包裹的纸箱夹层内邮寄出境;2015年11月11日至12月13日期间,为赌场望风,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予以数罪并罚。系毒品再犯。

罪犯魏文贞在刑罚执行期间曾于2021年4月8日因其他违反基本规范行为(损坏楼梯扶手栏杆)扣1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7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72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54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40000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2000元。2021年1月21日履行财产性判项28000元(裁定书为证)。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文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柒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魏文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文旭铭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64号

罪犯文旭铭,男,2001年6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旭铭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文旭铭,于2020年5月间,其受人纠集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情节严重。

罪犯文旭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因在劳动中谈笑打闹,劳动态度不端正被扣10分,2021年9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被扣30分,共违规2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08.4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1年4月18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电子票号:0000252562),罚金已缴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旭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文旭铭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翁佳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74号

罪犯翁佳华,男,2002年8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853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刑终130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翁佳华宣告的缓刑;以被告人翁佳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翁佳华于2020年4月16日凌晨,伙同他人,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翁佳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

罪犯翁佳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80.1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佳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肆个月拾伍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翁佳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翁少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14号

罪犯翁少伟,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0)闽0102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少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翁少伟,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为境外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系主犯。

罪犯翁少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163.3分,获1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少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翁少伟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翁周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94号

罪犯翁周伟,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982刑初5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周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翁周伟,于2014年1月至3月间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还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数罪并罚,系自首。

  罪犯翁周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1月因路遇民警不按规定要求报告,被扣5分,共违规1次,扣5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55.5分,获4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2000元,该犯于2020年5月13日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02863389)。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周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柒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翁周伟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吴剑锋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99号

罪犯吴剑锋,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0)闽0721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剑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预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剑锋,于2020年6月间,其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

罪犯吴剑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6月因对互监组成员不熟悉,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62.5分,获2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三万元,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20)闽0721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体现已预缴罚金三万,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剑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吴剑锋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吴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35号

罪犯吴杰,男,1960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67344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南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以(2017)闽07刑更13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9月17日以(2019)闽07刑更14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9月19日。(刑期自2012年12月23日至2025年11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杰于2005年至2012年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2838045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吴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6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58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64积分)间隔期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50分,获7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300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673445元,本考核期内超市消费7587.26元。2022年8月31日账上余额:9279.27元,月均消费:194.54元。监狱转账代缴8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 吴杰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润潘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61号

罪犯吴润潘,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汉族,初中文化,原列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闽04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润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已缴纳);在三明市梅列区监察委员会退出违法所得中的268.12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润潘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虚构征迁事实,骗取国家政策资金青苗补偿款556700元,并分得其中的306700元,数额巨大;其于2003年7月至2018年8月,在担任列西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74500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罪犯吴润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6月因互监组成员履职不到位,扣2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31.5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二十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中的268.12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判决书中体现已全部履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润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吴润潘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向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63号

罪犯向伟,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初中文化。2012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2013年7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向伟等3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返还失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2015年7月21日起至2029年4月20日止)因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16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向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闽07刑更1441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向伟于 2013年10至2014年7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系累犯。

罪犯向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83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11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获2621.5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3被告违法所得,本次考核期内超市共消费4739.44元,到2022年8月30日账上余额3619.37元,月均消费189.5776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账代扣人民币3500元,原已交155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向伟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肖受远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93号

罪犯肖受远,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10月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受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总和刑期十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贩卖毒品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闽07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以(2019)闽07刑更1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1年6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6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肖受远,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间,其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克,情节严重;还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5.94克。系累犯。

罪犯肖受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01.3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66.5分)。获4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32分。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贩卖毒品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原已缴纳9500元。2021年9月7日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7137.59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02115686)。2022年3月28日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862.41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0004942705)。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受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肖受远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谢荣波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08号

罪犯谢荣波,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闽0724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荣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谢荣波违法所得人民币2130元,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谢荣波于2020年2月至5月间,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进行非法运输,情节严重,有坦白。

罪犯谢荣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737.8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130元,2020年3月28日向松溪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票号:0004943013;2022年6月16日向松溪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130元,票号:0004943084。已全部履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荣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谢荣波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谢亦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83号

罪犯谢亦明,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6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亦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9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以(2016)闽07刑更1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又于2018年7月12日以(2018)闽07刑更11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闽07刑更14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刑期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谢亦明,于2013年4月28日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46.71克。

罪犯谢亦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计分3220.5(不含上次表扬转结252.5分)。间隔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57分。获4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罚金3000元已全部缴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亦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拾伍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谢亦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熊祖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95号

罪犯熊祖辉,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427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祖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04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7年9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熊祖辉,于2017年间,其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他人转移、提取诈骗他人钱款1666545.32元,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

罪犯熊祖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10月因被子未按要求叠好,被扣10分;又于2022年4月因未按规定要求收看、收听教育节目的,被扣2分;共违规2次,被扣12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4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04分,获6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考核期内消费11679.04元,月均消费284.85元。截止2022年8月10日账上余额人民币12436.66元。本次申请监狱代扣人民币105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祖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熊祖辉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徐有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89号

罪犯徐有军,男,1985年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有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温龙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有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诈骗罪、盗伐林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52000元。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以(2016)闽07刑更21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8年8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16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又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闽07刑更14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2月22日。(现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有军,于2009年至2010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罪没有判决,应实行数罪并罚。

罪犯徐有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0月29日因与罪犯陈方仁发生争吵被扣5分,共违规1次,共扣5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46.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9.5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06.5分。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352000元,已缴纳586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4495.62元,到2022年8月10日帐上余额3765.83元,月均消费179.82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罚金人民币305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有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徐有军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薛佳佳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51号

罪犯薛佳佳,男,1995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鼎市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闽0982刑初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佳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薛佳佳违法所得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闽09刑终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9年5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薛佳佳,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恶势力团伙成员。

罪犯薛佳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9月因未经民警同意在亲情电话中不使用普通话,未造成后果,被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92.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八千元。2022年2月28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票据号码:0000111669);2022年4月28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0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票据号码:0000122208);2022年5月31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8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票据号码:0000122403),罚金已缴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佳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薛佳佳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颜如胜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69号

罪犯颜如胜,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0年12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闽09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如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8565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550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7)闽刑终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作案工具的处理及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二、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颜如胜的量刑部分;三、以上诉人颜如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颜如胜于2016年6月19日,伙同他人为实施报复,共同持械追砍被害人致其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系累犯。

罪犯颜如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49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8565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550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体现,已全部履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颜如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颜如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颜如胜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叶道芳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55号

罪犯叶道芳,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闽078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道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向被告人叶道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6年4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道芳于2019年10月至11月间,其利用刷POS 机的方式,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系自首。

罪犯叶道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9月因与罪犯金松华争吵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49.7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3615.53元,到2022年8月10日帐上余额1839.47元,月均消费190.29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6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道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叶道芳卷宗材料共1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叶礼衍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75号

罪犯叶礼衍,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2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尤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礼衍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三少刑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撤销尤溪县人民法院(2013)尤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叶礼衍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28年6月2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闽07刑更26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19年1月17日以(2019)闽07刑更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又于2021年1月21日以(2021)闽07刑更1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月21日。(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礼衍于2013年5月期间,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以捆绑、胁迫等手段强奸被害人黄某某,系累犯。

罪犯叶礼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1月因与罪犯周可绍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被扣3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86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0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18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礼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柒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叶礼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余传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86号

罪犯余传辉,男,1992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闽0725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传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预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余传辉,于2021年8月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入户盗窃,窃得财物价值5298元,数额较大,有前科。

罪犯余传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22.5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60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传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贰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余传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余小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19号

罪犯余小勇,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居住地重庆市丰都县崇兴所五段春花山村6组81号。汉族,小学文化,2010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5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小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5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29年11月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以(2018)闽07刑更3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又于2020年1月14日以(2020)闽07刑更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月14日。(刑期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28年11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余小勇于2014年10月16日,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125.7克,系累犯。

罪犯余小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3月20日因在队列中嬉笑、打闹,被扣考核分10分;曾于2020年7月18日因进入车间未按规定站队点名报数被扣考核分10分;曾于2021年9月9日因路遇民警时,不按规范要求报告被扣考核分20分;曾于2021年11月24日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双违知识”等应知应会内容被扣考核分10分;曾于2022年2月19日因违反工艺规范管理,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及物耗超标被扣考核分3分;曾于2022年3月29日因违反文明礼貌管理规定,讲粗话、脏话,情节严重被扣考核分3分;曾于2022年4月30日因于他犯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被扣考核分3分。共违规7次,累计扣59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556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积分56分)。间隔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013分。获5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2月6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法院罚没收入人民币500元(票号:01134670);2021年4月13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法院罚没收入人民币3万元(票号:0000115756)已履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小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柒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余小勇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元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11号

罪犯元辉,男,1989年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闽078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元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闽07刑终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7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又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闽07刑更6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6 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元辉,于2017年1月,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运输。

罪犯元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06.4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429.6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42分。获2次表扬,2次物质奖励。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元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壹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元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德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63号

罪犯张德旺,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建瓯市南雅镇鲁口村后弄27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7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闽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德旺,于2019年8月17日,因婚姻感情发生纠纷,产生杀人恶念,持尖刀朝被害人身体连续捅刺,致其死亡。有前科。

罪犯张德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因打架斗殴行为(殴打罪犯陈琳)被扣80分,共违规1次,扣8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66分。获2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德旺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张德旺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 张德旺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张俊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49号

罪犯张俊,男,2001年12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总计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5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俊,于2017年下半年以来,其伙同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二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强行猥亵未成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张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08.5分。获4次表扬。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贰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张俊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张抗洪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79号

罪犯张抗洪,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塔桥乡小李村4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抗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抗洪,于2013年12月21日伙同他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

罪犯张抗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28.5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抗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张抗洪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张青云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18号

    罪犯张青云,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0)闽078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青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张青云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6月6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青云,于2020年5月至6月间,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有前科。系主犯。

罪犯张青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8月因个人用品拜访不规范(被子乱)扣10分;2021年9月因收工过程未认真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扣10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60分,获2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500元。2021年9月29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83500元,票据号00324133。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青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张青云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顺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30号

罪犯张顺富,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文盲。2015年1月12日因盗窃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4月9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7)闽070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顺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3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以(2020)闽07刑更7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7月30日。(刑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顺富,于2017年以来,其伙同他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69克,系累犯。

罪犯张顺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于2022年1月2日因对劳动定额数据弄虚作假,被扣考核积分3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3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689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58.1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8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900分。获5次表扬,不予奖励1次。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33元。2020年2月10日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133元(票号:00157445)。已履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柒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张顺富卷宗材料共1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张松波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04号

罪犯张松波,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松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松波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闽01刑终5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闽07刑更14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2月22日(现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8年1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松波于2017年2月至5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

罪犯张松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76.9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86.5分)。间隔期考核自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97.3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30000元,考核期内共消费4822.66元,到2022年8月10日帐上余额3084.34元,月均消费192.90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700元。原已交:18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松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张松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对罪犯张弦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17号

罪犯张弦,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弦,于2020年1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人民币8500元。

罪犯张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028.5分,获1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张弦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张亚东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56号

罪犯张亚东,男,1974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州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亚东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日交付安徽省安庆监狱执行,2018年12月24日调入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服刑。(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以(2015)宜刑执字第011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17年4月21日以(2017)皖08刑更3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闽07刑更18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亚东,于2000年至2003年间,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同时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分别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依法数罪并罚。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

罪犯张亚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7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950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剩余158.4分),间隔期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86分,获8次表扬。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亚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张亚东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章王棋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60号

罪犯章王棋,男,1988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王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章王棋、叶航分别赔偿被害单位福建惠达柳工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25900元、赔偿被害单位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6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8月14起至2028年8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章王棋于2014年9月至12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章王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97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章王棋、叶航分别赔偿被害单位福建惠达柳工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25900元、赔偿被害单位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6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4445.60元,到2022年8月10日帐上余额5761.25元,月均消费177.82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王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肆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章王棋卷宗材料共1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郑龙彬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55号

罪犯郑龙彬,男,1998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学历。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16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龙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闽01刑终375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刑初165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郑龙彬的刑事判决;二、以上诉人郑龙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撤销缓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刑终375号判决中对被告人郑龙彬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郑龙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预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35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郑龙彬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龙彬,2013年至2018年8月间,结伙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结伙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一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罪犯郑龙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月因人离开机台,未关闭机台电源,被扣10分,2022年4月因私自传递一般物品,情节严重被扣3分,共违规2次,扣13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71分,获5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前已缴清。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龙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贰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郑龙彬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郑仁章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58号

罪犯郑仁章,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4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仁章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仁章于2016年上半年至2018年,伙同他人属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同时以集团利益为目的,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系组织犯罪集团进行犯罪的首要分子,有犯罪前科。

罪犯郑仁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5月29日因不按规定上交集中保管的物品被扣考核分20分;曾于2021年9月6日因在拨打亲情电话时使用隐语谈论投机改造内容(监听回放)被扣考核分30分;曾于2022年4月5日因讲粗话、脏话,情节严重被扣考核分3分。共违规3次,累计扣5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2月起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206分。获6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11596.35元,到2022年8月31日帐上余额26361.18元,月均消费269.68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4400元。2021年3月15日向建瓯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票号:00245254)。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仁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陆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郑仁章卷宗材料共1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钟厚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57号

罪犯钟厚旺,男,1978年6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畲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闽012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厚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18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92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4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5日交付福建省福清监狱执行,于2020年7月29日由福建省福清监狱调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服刑(刑期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9年2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钟厚旺于2012年至2018年间,积极参加他人创建的犯罪组织,接受领导和管理,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加结伙持械斗殴,造成轻伤1人,轻微伤3人,结伙拦截、恐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协助他人盗取海沙,以虚构事实手段,帮助他人骗取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

罪犯钟厚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月24日因看新闻时长时间聊天扣10分;2021年10月10日因与罪犯张敏争吵,情节较轻扣10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01.5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92000元,2022年8月4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55855.19元,票号:0004148506.冻结在案的银行存款238978.27元以抵缴罚金(判决书中体现)。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厚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柒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钟厚旺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钟建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72号

罪犯钟建明,男,1986年8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建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钟建明于2020年9月6日至10月20日,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23万余元,情节严重。

罪犯钟建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243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预缴)。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建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钟建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周红兵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 645 号

罪犯周红兵,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河东乡箱石村3组128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红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红兵于2018年1月2日受他人纠集在公众场所结伙斗殴,扰乱公众秩序,致三人轻伤。

罪犯周红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12.5分。获1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红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贰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周红兵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周远亮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78号

罪犯周远亮,男,1962年9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汉族,专科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8)0783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远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退赔犯罪所得计人民币490.865万元,返还被害人单位建瓯光孝寿;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闽07刑终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远亮,于2007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建瓯市光孝寺住持的职务便利,以光孝寺名义对外借款,将其中322.565万元占为己有,又将属于光孝寺的资产收益168.3万元占为己有,总计数额达人民币490.865万元,数额巨大。

罪犯周远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6日因与罪犯陈琳争吵被扣10分,2021年10月13日因夜岗履职不到位被扣10分共违规2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44.6分。获5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退赔犯罪所得计人民币490.865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6437.86元,到2022年8月10日帐上余额11027.75元,月均消费189.34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93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远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伍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周远亮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朱乃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45号

罪犯朱乃辉,男,1976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982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乃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朱乃辉及其他同案犯罪所得人民币7135166.8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闽09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8年12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朱乃辉于2017年3月至9月间,为了谋求非法利益,明知他人组建卖淫场所,仍投资入股领取分红款。

罪犯朱乃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2月因互监组成员发现违规劝止不力,扣3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06.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及其他同案犯犯罪所得人民币7135166.83元。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21)闽0928执恢7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体现,该犯已执行罚金435365.8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4906.33元,截止到2022年8月10日账上余额1568.32元,月均消费181.71元。本次通过监狱代缴人民币2000元。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乃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肆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朱乃辉卷宗材料共1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朱仕炜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715号

罪犯朱仕炜,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闽0427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仕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朱仕炜于2019年年底至2020年9月期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用于犯罪的银行卡,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又伪造公司印章一枚。数罪并罚。系自首。

罪犯朱仕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95.2分,获1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于2021年11月1日向沙县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7000元;票据号:00249819。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仕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叁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罪犯朱仕炜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罪犯丁自豪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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