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2023年1季度有期徒刑罪犯减刑305人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19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2023年1季度有期徒刑罪犯减刑305人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96 号 罪犯阿西补都毛,女, 1976 年 8 月 15 日出生,彝族,云

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03 月 14 日作出

(2013)丽中刑初字第 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西补都毛犯贩 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阿西补都毛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06 月 14 日作出 (2013)云高 刑终字第 58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16 年 03 月 03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刑 更 58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 为十年;于 2018 年 05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1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7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6 年 3 月 3 日 至 2036 年 9 月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163.8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西补都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 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97 号

罪犯陈辉琴,女, 1976 年 12 月 1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盐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1 月 12 日作出 (2008)德中刑初字第 43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 辉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陈辉琴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2 月 16 日作出

(2009)云高刑终字第 4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6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4 月 21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660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3 年 07 月 12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262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11 日经云南 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第 497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51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8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3 年 7 月 12 日至 2030 年 9 月 11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240.8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辉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85 号 罪犯陈开芹,女, 1978 年 6 月 1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8 月 19 日 作出 (2005)大中刑初字第 22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开芹犯 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陈开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1 月 21 日作出 (2005)云高刑终字第 221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开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 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03 月 3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 行期间,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8) 云高刑执字第 1309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不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3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070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1214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23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40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07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7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4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6 次, 2022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33.7 分。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30.4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03 号 罪犯刀妹,女, 1979 年 6 月 1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谷

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8 月 04 日作出

(2006)昆刑三初字第 39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妹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13 日作出 (2006)云高刑复字第459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11 月 1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543 号裁定, 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251 号裁 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 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 90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48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33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 01 刑更 728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 01 刑更 642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5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8 月 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 月均消费 255.1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刀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94 号

罪犯段桂仙,女, 1971 年 4 月 2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腾冲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08 月 11 日作出 (2016)云 0581 刑初 27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桂仙犯运输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19 年 03 月 0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9)云 01 刑更 257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138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 2016 年 3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2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17 年 09 月 14 日 已全额履行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62.6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桂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18 号

罪犯段菊春,女, 1977 年 6 月 1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腾冲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9 月 01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95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菊 春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11 月 08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8 月 10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213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788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8 月 10 日至 2028 年 7 月 9 日止。 执行期 间,因病于 2012 年 11 月 22 日被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 外执行,后因病情不符,于 2021 年 01 月 06 日经云南省监狱管 理局批准收监执行。于 2021 年 01 月 22 日执行收监。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11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 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43.0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段菊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84 号

罪犯冯云,女, 1981 年 5 月 8 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伦 春自治旗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8 月 09 日作出 (2005)西刑初字第 8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云犯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冯云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1 月 14 日作出 (2005)云高 刑终字第 236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01 月 1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 行期间,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8) 云高刑执字第 1304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不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5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 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399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61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400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07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45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2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9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 2017 年 12 月 11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2022 年 11 月 17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系本减刑周 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71.2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93 号 罪犯哏传萍,女, 1984 年 3 月 25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人, 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 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3 月 16 日作出

(2009)保中刑初字第 8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哏传萍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4 月 15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108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804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1707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6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9 年 3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 2022 年 11 月 04 日云 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2 )云 05 执 786 号执行裁定 书,终结本院(2009)保中刑初字第 80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 对罪犯哏传萍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 费 267.9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哏传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07 号

罪犯管小容,女, 1975 年 10 月 14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 梁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1 月 25 日作出 (2018)云 3122 刑初 13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小容犯贩卖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00 元。宣判后,被告 人管小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3 月 21 日作出 (2019)云 31 刑终 52 号刑事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05 月 2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6717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 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7 年 3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20 年 4 月 17 日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以( 2020 )云 3122 执 77 号执行裁定

书,终结梁河县人民法院( 2020)云 3122 执 77 号执行案件的 本次执行程序。期内月均消费 151.1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管小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81 号

罪犯喊良架,女, 1962 年 4 月 12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 瑞丽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7 月 28 日作出 (2008)德中刑初字第 30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喊 良架犯贩运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喊良架不服, 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3 月 14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 字第 150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10 年 01 月 2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年 07 月 1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 第 208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十年;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175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2 月 02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88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21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54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8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7 月 17 日至 2029 年 7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2018 年 04 月 15 日云 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 )云 31 执 147 号执行裁定书示:将被执行人喊良架缴纳的人民币 3000 元 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终结本院( 2008 )德中刑初字第 304 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之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 行。期内月均消费 210.2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喊良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00 号

罪犯蒋坤艳,女, 1975 年 8 月 3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龙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6 月 03 日作出 (2005)临中刑初字第 40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坤艳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9 月 06 日作出 (2005)云高刑终字第

158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7)云高刑执 字第 5388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 变;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 刑执字第 17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12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20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1380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32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81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5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 期自 201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2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88.1 分。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42.4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坤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82 号

罪犯蒋新娥,女, 1966 年 6 月 6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 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0 月 09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70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新 娥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蒋新娥不服,提 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2 月 12 日作出 (2007) 云高刑终字第 161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4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1854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2 年 07 月 1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211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经云南 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1745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11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467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5 月 2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7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1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7 月 17 日至 2029 年 2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89.1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新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90 号

罪犯金云秀,女, 1972 年 2 月 26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 潞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8 月 28 日作出 (2007)保中刑初字第 40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云秀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10 月 17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6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 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2299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 刑执字第 90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 1403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078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82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7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9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96.7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金云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89 号

罪犯匡金换,女, 1961 年 10 月 1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龙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1 月 09 日作出 (2007)保中刑初字第 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匡金换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匡金换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3 月 29 日作出 (2007)云高刑终字 第 28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5 月 1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09 年 04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 刑执字 1947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 变;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 刑执字第 1655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99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312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140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1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0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7 年 5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费 96.1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匡金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11 号

罪犯雷伴炯,女, 1988 年 5 月 12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03 月 04 日作出 (2010)德刑初字第 4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伴 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0 年 04 月 1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年 07 月 17 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2133 号裁定,裁 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 第 174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6 年 02 月 03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94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2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49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7 月 17 日至 2028 年 8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 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20.2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雷伴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73 号

罪犯李富芬,女, 1972 年 7 月 25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永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6 月 21 日作出 (2008)德中刑初字第 25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 富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富芬不服,提 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0 月 13 日作出 (2008) 云高刑终字第 113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2 月 2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 期间,于 2011 年 04 月 21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 高刑执字第 63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3 年 08 月 07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3)丽中刑执字第 165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 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5 年 02 月 06 日经云南 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丽中刑执字第 359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2 月 02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883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5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5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27 年 4 月 20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8 年 02 月 22 日,云南省德宏傣 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 )云 31 执 56 号执行裁 定 书示,李 富芬家属代其缴纳人民币 6000 元,终结本院 (2008)德中刑初字第 251 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涉财产部分 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65.6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富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09 号

罪犯李廷端,女, 1979 年 2 月 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 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4 月 01 日作出 (2018)云 0112 刑初 121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廷端犯贩卖 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8 月 07 日作出 (2019)云 01 刑终 518 号刑事判决,以 被告人李廷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人 民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09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7490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至 2025 年10 月 21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43.37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廷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16 号

罪犯李武珍,女, 1973 年 1 月 1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巧家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0 月 30 日作出 (2008)昭中刑一初字第 4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武珍犯故意 杀人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08 年 12 月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 第 22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26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33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440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3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1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7 年 1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117.7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武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17 号

罪犯李小星,女, 1967 年 6 月 2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保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04 月 16 日作出 (2010)保中刑初字第 5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星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小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10 年 07 月 02 日作出 (2010)云高刑终字第 858 号刑 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0 年 08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年 05 月 1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195 号裁 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 年;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06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94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17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3 年 5 月 17 日至 2030 年 7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 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59.0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91 号

罪犯李燕,女, 1981 年 3 月 10 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 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0 月 09 日作出 (2008)德中刑初字第 41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 燕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2 月 02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6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1199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23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1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26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8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6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22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 费 280.5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08 号

罪犯李燕,女, 1981 年 6 月 8 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古 丈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3 月 19 日作出 (2018)云 0702 刑初 51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燕犯贩卖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00 元。 宣判后, 被告人李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9 年 05 月 09 日作出 (2019)云 07 刑终 57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05 月 2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6653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 2018 年 7 月 2 日至 2025 年 6 月 1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 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08.6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 建议对罪犯李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01 号

罪犯刘保芹,女, 1967 年 8 月 1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保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6 月 17 日作出 (2005)保中刑初字第 42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保芹犯走私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9 月 13 日作出 (2005)云高刑终字第 181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2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7)云高刑执 字第 5391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 变;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 刑执字第 18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13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893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 执字第 1400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55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69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03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 期自 201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93.2 分。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33.7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保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15 号

罪犯刘琴,女, 1976 年 2 月 4 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 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9 月 09 日 作出 (2005)大中刑初字第 25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琴犯运 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琴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05 年 10 月 18 日作出 (2005)云高刑终字第 2221 号刑 事判决, 以被告人刘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02 月 2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07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8)云高 刑执字第 1288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 高刑执字第 235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40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29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昆刑执字第

1400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5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21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5 年 4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 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03.0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92 号

罪犯罗正玲,女, 1989 年 7 月 6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 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3 月 20 日作出 (2009)保中刑初字第 11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正玲犯走私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4 月 27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3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 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2072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昆刑执字第 1924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 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2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99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64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7 年 1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18 年 01 月 17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2022 年 11 月 15 日云南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2 )云 05 执 708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09)保中刑初字第 117 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对罪犯罗正玲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85.1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正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98 号

罪犯麻卡么日喝,女, 1986 年 5 月 13 日出生,彝族,四 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06 月 09 日作出 (2013)丽中刑初字第 2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卡么日喝犯运 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年 07 月 16 日交付监 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6 年 03 月 03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 (2016)云刑更 58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 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8 年 05 月 17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17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0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现刑期自 2016 年 3 月 3 日至 2036 年 3 月 2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87.9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麻卡么日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80 号

罪犯苗红瑶,女, 2000 年 4 月 3 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 南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6 月 05 日作出 (2019)云 01 刑初 12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红瑶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08 月 2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 期间,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751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 刑期自 2018 年 8 月 27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5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 2019 年 06 月 05 日判决显示已全额 履行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78.8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苗红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99 号

罪犯明木闹,女, 1989 年 10 月 1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盈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1 月 17 日作出 (2008)德中刑初字第 48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 木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4 月 09 日作出 (2009)云高 刑终字第 37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0 年 02 月 2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 行期间,于 2011 年 05 月 1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 云高刑执字第 665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不变;于 2013 年 09 月 13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262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11 日经云南省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517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26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0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3 年 9 月 13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2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18 年 03 月 12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 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 )云 31 执 92 号执行裁定 书终结( 2018 )云 31 执 92 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140.8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明木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77 号

罪犯爬得,女, 1969 年 10 月 10 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 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9 月 07 日作出 (2006)临中刑初字第 39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爬得犯走私、 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 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25 日作出( 2006 )云 高刑复字第 489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7 年 01 月 1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 第 533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 字第 165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201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 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311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134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5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9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7 年 4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5 次。 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2018 年 03 月 26 日缴 纳人民币 5000 元。 2022 年 11 月 28 日缴纳人民币 6000 元,系 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费 276.6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爬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74 号

罪犯尚约松,女, 1977 年 7 月 15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23 日作出 (2008)德中刑初字第 53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 约松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3 月 18 日作出 (2009)云高刑终字第 37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9 年 05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7 月 22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 第 270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十年;于 2013 年 10 月 10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丽中刑执字第 214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02 月 09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丽中刑执字第 40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2 月 02 日经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第 880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05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588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5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7 月 22 日至 2027 年 8 月 21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2018 年 04 月 02 日,云南省德宏傣 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 )云 31 执 115 号执行裁 定书示,尚约松的亲属自愿代其缴纳人民币 3000 元,终结本院 (2008)德中刑初字第 532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之 “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137.4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尚约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86 号

罪犯石光芹,女, 1968 年 12 月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陇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8 月 19 日 作出 (2005)大中刑初字第 22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光芹犯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石光芹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1 月 21 日作出 (2005)云高 刑终字第 2212 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被告人石光芹的 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03 月 30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以 (2008)云高刑执字第 1307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 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 23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240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3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40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324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1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8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4 年11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42.8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光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19 号

罪犯孙萍,女, 1978 年 9 月 30 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 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8 月 05 日作出 (2005)临中刑初字第 42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萍犯走私毒 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0 月 08 日作出 (2005)云高刑终字第

2154 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被告人孙萍的定罪量刑部 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08)云高刑执字第 1281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2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131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 第 61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 138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06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67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1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01.9 分。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32.2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88 号

罪犯王秀艳,女, 1969 年 8 月 15 日出生,汉族,吉林省 四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1 月 13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122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 秀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3 月 1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63 号裁定,裁定减为 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190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09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97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469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3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7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481 分。另查明, 2017 年 11 月 15 日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本减刑 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费 278.4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秀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02 号

罪犯王玉端,女, 1973 年 12 月 4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1 月 01 日作出 (2004)思中刑一初字第 27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端犯运 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玉端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9 月 23 日作出 (2005)云高 刑终字第 1718 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王玉端的定罪 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01 月 20 日交付监 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 (2007)云高刑执字第 5399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 19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 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197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89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400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418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4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7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7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84.7 分。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32.3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13 号

罪犯王玉华,女, 1958 年 11 月 20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 江油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7 月 25 日作出 (2006)临中刑初字第 30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华犯走私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50000.00 元。宣判后, 被告人王玉华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9 月 20 日作出 (2006)云高 刑终字第 154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12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09 年 06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 刑执字第 207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1)昆刑执字第 1548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53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 执字第 1350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33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78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98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 期自 2009 年 6 月 10 日至 2024 年 2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72.5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05 号

罪犯吴小燕,女, 1985 年 6 月 3 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 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1 月 12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137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 小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5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 4597 号裁定,裁定减为 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40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215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3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40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1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2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5 年1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16.4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76 号

罪犯徐丽,女, 1984 年 1 月 2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 川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8 月 08 日作出 (2005)保中刑初字第 55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丽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0 月 17 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 第 896 号刑事裁定,核准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06 年 02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8)云高刑执字第 1287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 第 24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277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895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658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 刑执字第 1755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3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88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5 年 2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42.1 分。另查明, 2017 年 06 月 15 日缴纳人民币 3000 元。 2022 年 11 月 28 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2 )云 05 执 624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05)保中刑初字第 553 号刑事判 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20.4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75 号

罪犯杨东芝,女, 1972 年 3 月 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潞 西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0 月 16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72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东 芝犯走私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杨 东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2 月 15 日作出 (2007)云高刑终字第 164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4 月 18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1850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2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211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 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经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1724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11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第 45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2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8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67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6 月 19 日至 2028 年 12 月 18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07 年 10 月 09 日已全额履行没收 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46.82 元,账户余额 2113.0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东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83 号

罪犯杨英,女, 1989 年 6 月 17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 蒗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03 月 10 日作出 (2015)丽中刑初字第 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英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15 年 06 月 16 日作出 (2015)云高刑终字第 627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08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8 年 04 月 28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刑更 830 号裁定,裁定减 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3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现刑期自 2018 年 4 月 28 日至 2039 年 8 月 27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2018 年 01 月 19 日云 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扣押物品及财物判决书已明 确,罪犯杨英个人所用物品已没收,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终 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184.9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12 号

罪犯友阿生,女, 1965 年 12 月 10 日出生,傈僳族,云南 省福贡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4 月 27 日作出 (2009)怒刑初字第 1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友阿生犯故 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 被告 人友阿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6 月 08 日作出 (2009)云高刑终字第 84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7 月 31 日交付监 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9 月 3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273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 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01 月 03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105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02 月 09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丽中 刑执字第 40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2 月 02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6)云 07 刑更 88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18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3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97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9 月 30 日至 2027 年 12 月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48.9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友阿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78 号

罪犯岳宝屏,女, 1976 年 5 月 4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 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作出 (2008)保中刑初字第 37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宝屏犯贩卖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岳宝屏不服, 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22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 字第 1684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岳宝屏定罪量刑。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2 月 1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 期间,于 2011 年 01 月 31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 高刑执字第 262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不变;于 2013 年 05 月 1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 云高刑执字第 119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06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2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7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现刑期自 2013 年 5 月 17 日至 2030 年 5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22 年 11 月 09 日云南省保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2 )云 05 执 781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 (2008)保中刑初字第 377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岳宝 屏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61.4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宝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06 号

罪犯翟成芳,女, 1977 年 4 月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 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9 月 26 日作出

(2008)临中刑初字第 37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成芳犯走私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翟成芳不服, 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 字第 159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2 月 1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11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 刑执字第 4102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变;于 2013 年 05 月 1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 高刑执字第 119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06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18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现刑期自 2013 年 5 月 17 日至 2030 年 9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56.3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翟成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10 号

罪犯张培丽,女, 1980 年 8 月 20 日出生,汉族,河南省 鄢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5 月 22 日作出 (2005)德刑一初字第 37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 培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张培丽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9 月 13 日作出

(2005)云高刑终字第 152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 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07)云高刑执字第 5392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19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 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2207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 刑执字第 1217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38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44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5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0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9 月 9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55.3 分。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17.3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培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79 号

罪犯张艳,女, 1979 年 10 月 19 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 织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1 月 16 日作出 (2009)临中刑初字第 2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艳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 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3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77 号裁定,裁定减为 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99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23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1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13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51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3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85.3 分。另查明, 2018 年 01 月 17 日已全额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 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55.8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04 号

罪犯赵会芹,女, 1959 年 5 月 17 日出生,汉族,河南省 西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8 月 07 日作出 (2006)临中刑初字第 34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会芹犯走私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25 日作出 (2006)云高刑终字第

158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07 年 01 月 1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 字第 530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 变;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 刑执字第 23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64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664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1707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6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6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7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185.8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会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14 号

罪犯周从秀,女, 1963 年 3 月 14 日出生,汉族,甘肃省 兰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89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从 秀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从秀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3 月 10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 第 26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8 年 06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6 月 24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 第 183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1 月 14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3)丽中刑执字第 16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5 月 13 日经云 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891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11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471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5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9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6 年 4 月 23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59.7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从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87 号

罪犯朱艳凤,女, 1986 年 11 月 3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 宜章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7 月 28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73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艳 凤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艳凤不服,提 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17 日作出 (2006) 云高刑终字第 168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1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527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24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648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499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 执字第 1732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6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14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3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7 年 11 月 23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 费 172.2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艳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95 号

罪犯左淑玉,女, 1976 年 10 月 17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 衡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作出

(2018)云 0114 刑初 23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淑玉犯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左淑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4 月 10 日作出 (2018)云 01 刑终 111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19 年 06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663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 2017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7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13.6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左淑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61 号

罪犯阿俄莫子合,女, 1987 年 5 月 6 日出生,彝族,四川 省普格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9 月 15 日作出 (2009)保中刑初字第 27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俄莫子合犯 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俄莫子合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1 月 05 日作出 (2009)云高刑终字 第 160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9 年 12 月 1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 第 106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十年;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25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13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3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989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4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 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8 年 12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17 年 12 月 25 日 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 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36.4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俄莫子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 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23 号

罪犯阿娜古丽 ·托合提,女, 1975 年 4 月 10 日出生,维 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 小学文化,现在云南 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0 月 30 日作出 (2008)德中刑初字第 43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 娜古丽 ·托合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阿娜古丽 ·托 合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2 月 16 日作出 (2009)云高刑终字第 10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5 月 22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年 04 月 13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209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08 月 08 日经云 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1510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11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47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5 月 14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87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4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13 日至 2029 年 1 月 12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 实施运输毒品行为;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 消费 132.4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 建议对罪犯阿娜古丽 · 托合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80 号

罪犯阿依夏木 · 巴拉提,女, 1978 年 12 月 28 日出生,维 吾尔族, 新疆库车县人, 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1 月 19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78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依 夏木 · 巴拉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依夏木 · 巴拉 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2 月 18 日 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第 10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4 月 18 日交付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6 月 24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182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1 月 23 日经云 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丽中刑执字第 398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02 月 06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丽中 刑执字第 36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2 月 02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88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2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 01 刑更 597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77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06 月 24 日至 2026 年 03 月 23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22 年 11 月 08 日缴纳人民币 250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262.4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 建议对罪犯阿依夏木 · 巴拉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07 号

罪犯阿依夏木姑 · 阿布拉,女, 1969 年 3 月 25 日出生, 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 高中文化,现在云南 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1 月 30 日作出

(2006) 昆刑三初字第 37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依夏木 姑 · 阿布拉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3145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阿 依夏木姑 · 阿布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4 月 30 日作出 (2007)云高刑终字第 277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12 月

2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42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 第 275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0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97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24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6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1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32.9 分。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19 日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本减刑 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41.3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依夏木姑 · 阿布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90 号

罪犯阿孜姑丽.玉素甫,女, 1984 年 7 月 24 日出生,维吾 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 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5 月 04 日作出 (2009)德刑初字第 11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孜 姑丽.玉素甫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孜姑丽.玉素甫 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8 月 07 日作 出 (2009)云高刑终字第 109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10 月 13 日交付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12 月 0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275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08 月 08 日经云南 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1494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11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474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5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5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7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12 月 5 日至 2028 年 7 月 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73.0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孜姑丽.玉素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57 号

罪犯安书芬,女, 1966 年 10 月 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禄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0 月 29 日 作出 (2007)楚中刑初字第 5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书芬犯故 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 被告 人安书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2 月 20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第 7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4 月 03 日交付监 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21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 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76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 执字第 1403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56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58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16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02 月 25 日至 2027 年 09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43.3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安书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62 号

罪犯蚌德鸾,女, 1981 年 03 月 06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 梁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4 月 24 日作出 (2007)保中刑初字第 21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蚌德鸾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5 月 14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7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211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 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1)昆刑执字第 15148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 刑执字第 55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4) 昆刑执字第 140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587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15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9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07 月 10 日至 2024 年 03 月 09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4 次, 2022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12.10 分。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 消费 101.4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蚌德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61 号

罪犯宝伦,女, 1981 年 06 月 03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瑞 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4 月 26 日作出 (2019)云 3102 刑初 10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宝伦犯走私、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05 月 2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651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现刑期自 2018 年 9 月 27 日至 2026 年 9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2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 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24.8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 建议对罪犯宝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4 号

罪犯保孔南,女, 1967 年 5 月 26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潞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作出 (2006)保中刑初字第 60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保孔南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保孔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2 月 02 日作出 (2007)云高刑终字第 161 号 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3 月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4596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 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74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08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350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8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2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6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5 年 5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84.4 分。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95.9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保孔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21 号 罪犯鲍园,女, 1980 年 5 月 24 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

源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作出

(2020)云 0927 刑初 33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园犯运送他人 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3 月 09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3 年 8 月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 2021 年 6 月 23 日已全额履行罚金 人民币 10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20.9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 建议对罪犯鲍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2 号

罪犯蔡桂华,女, 1978 年 2 月 26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 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6 月 12 日 作出 (2007)楚中刑初字第 3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桂华犯贩 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桂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07 年 09 月 27 日作出 (2007)云高刑终字第 1062 号 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桂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7 年 11 月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 第 25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193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669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昆刑执字第 1367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42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8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49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26 日缴纳人民币 500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24.8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桂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16 号

罪犯曾建华,女, 1965 年 3 月 2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 梦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8 月 31 日作出 (2009)昭中刑一初字第 8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建华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12 月 04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106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 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259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147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98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7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8 年 12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22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 2022 年 10 月 04 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 2022 )云 06 执 195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 2022 )云 06 执 195 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46.6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建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72 号

罪犯曾丽娟,女, 1982 年 9 月 19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 江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7 月 11 日作出 (2008)保中刑初字第 24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丽娟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10 月 09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9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 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964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59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 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24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47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84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02 月 25 日至 2027 年 04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22 年 11 月 08 日缴纳人民币 1000.00 元, 系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247.1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丽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59 号

罪犯曾梦莹,女, 1983 年 4 月 4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楚 雄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6 月 05 日 作出 (2020)云 23 刑初 1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梦莹犯贩卖 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08 月 14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年 05 月 31 日至 2034 年 05 月 30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20 年 10 月 21 日 已全额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 民币 20000 元。 期内月均消费 240.4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梦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59 号

罪犯曾雅如,女, 1997 年 08 月 10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 威远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04 月 03 日作出 (2018)云 09 刑初 8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雅如犯走私、运 输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7 月 04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1157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至 2032 年 1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 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08.1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雅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49 号

罪犯曾月琴,女, 1966 年 12 月 1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3 月 03 日 作出 (2005)大中刑初字第 5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月琴犯抢 劫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月琴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6 月 08 日作出 (2005)云高刑终字 第 112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08 月 0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07 年 07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7)云高 刑执字第 5456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变;于 2009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 高刑执字第 459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09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692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 第 1373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30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85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3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 期自 2009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2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罪犯,系主犯; 2022 年 12 月 30 日缴纳人民币 1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 均消费 112.0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月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53 号

罪犯陈红丽,女, 1961 年 6 月 1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保山市隆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0 月 15 日作出 (2004)保中刑初字第 60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红丽犯贩卖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2 月 09 日作出(2004)云高刑 复字第 950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01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7)云高刑执字第 233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09 年 06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199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1)昆刑执字第 157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 50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98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49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826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5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6 月 10 日至 2024 年 4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2022 年 12 月 30 日缴纳人民币 1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 均消费 138.3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红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5 月 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1 号

罪犯陈洁,女, 1982 年 8 月 29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 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6 月 15 日作出 (2006)保中刑初字第 30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洁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9 月 28 日作出 (2006)云高刑终字第 1282 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陈洁的定罪量刑部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11 月 1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540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25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644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72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 刑执字第 1709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7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58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3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18 年 09 月 17 日缴纳人民币 5000.00 元, 2022 年 11 月 06 日云南省保山市中院以( 2022 ) 云 05 执 640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06)保中刑初字第 309 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 行。期内月均消费 238.9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22 号

罪犯陈君,女, 1982 年 11 月 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 明市盘龙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作出 (2018)云 0102 刑初 144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君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4 月 02 日作出 (2019)云 01 刑终 252 号刑 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06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7405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 2018 年 7 月 4 日至2025 年 7 月 3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18 年 4 月 8 日被

强制戒毒二年;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85.5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 建议对罪犯陈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71 号

罪犯陈西花,女, 1968 年 2 月 1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陇川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9 月 08 日作出 (2008)德中刑初字第 36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 西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陈西花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19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第 158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 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2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85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3 年 05 月 1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19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 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051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702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0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3 年 05 月 17 日至 2030 年 06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2017 年 10 月 10 日缴 纳人民币 5000 元; 2020 年 06 月 02 日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 2022 年 06 月 23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22 )云 31 执 141 号执行裁定书示,陈西花亲属自愿代缴 人民币 10000 元,并划拨其银行账户内存款 1345.21 元,终结 本院( 2008 )德中刑初字第 360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之 “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88.2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西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38 号

罪犯此木日落,女, 1981 年 11 月 5 日出生,彝族,四川 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7 月 09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48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此木 日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9 月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 4667 号裁定,裁定减为 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182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84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89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196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0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7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1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160.1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此木日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 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70 号

罪犯戴小燕,女, 1978 年 11 月 10 日出生,汉族,广东省 汕尾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0 月 16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71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小 燕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戴小燕不服,提 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2 月 06 日作出 (2007) 云高刑终字第 162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4 月 1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 1851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2 年 07 月 1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210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经云南省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1740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11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45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5 月 2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 01 刑更 598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4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7 月 17 日至 2029 年 2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22 年 11 月 21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 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2 )云 31 执 451 号执行裁定 书,终结本院( 2022 )云 31 执 451 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 费 230.1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戴小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60 号

罪犯党飞艳,女, 1987 年 4 月 25 日出生,汉族,陕西省 周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26 日作出 (2006)临中刑初字第 49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党飞艳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党飞艳不服, 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 12 日作出 (2006)云高刑终 字第 205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3 月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09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 刑执字第 503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变;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 高刑执字第 164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97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昆刑执字第 19214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24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4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5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8 年 1 月 15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2022 年 9 月 25 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 云 09 执 538 号执行裁定书示, 2022 年 9 月 20 日党飞艳家属 自愿向本院缴纳罚没款 2000 元, 终结本院(2006)临中刑初 字第 491  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的执 行;期内月均消费 187.0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党飞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82 号

罪犯邓梨花,女, 1984 年 10 月 15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 郴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7 月 11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56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梨 花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09 月 14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3 月 25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36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1)昆刑执字第 1529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3)昆刑执字第 6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81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31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8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2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3 月 25 日至 2023 年10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4 次, 2022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63.5 分。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54.8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梨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8 号

罪犯邓玉香,女, 1968 年 11 月 17 日出生,佤族,云南省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6 月 24 日作出 (2005)临中刑初字第 49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玉香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玉香不服, 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9 月 23 日作出 (2005)云高刑终 字第 175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7)云高 刑执字第 5398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变;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 高刑执字第 18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26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826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 执字第 1336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43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401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71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 期自 201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9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06 年 01 月 04 日缴纳人民币 20000 元, 2017 年 12 月 08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2022 年 08 月 10 日缴纳人民币 3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 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62.4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玉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32 号

罪犯顶润,女, 1985 年 12 月 30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瑞 丽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03 月 30 日作出 (2018)云 31 刑初 4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顶润犯 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3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5 月 16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1318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至 2031 年 11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未履行生效裁判中 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00.9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 建议对罪犯顶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89 号

罪犯董海燕,女, 1965 年 7 月 1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瑞丽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1 月 22 日作出 (2004)德刑一初字第 122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 董海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董海燕不 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2 月 02 日作出 (2005)云高刑终字第 29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 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04 月 25 日交付监 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03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 (2007)云高刑执字第 3117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09 年 06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205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 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1) 昆刑执字第 1523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3)昆刑执字第 61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6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126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820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8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6 月 10 日至 2023 年11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21.6 分。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98.5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海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8 号

罪犯董麻果,女, 1958 年 2 月 15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潞西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9 月 04 日作出 (2005)德刑一初字第 87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 麻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 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1 月 09 日作出 (2005) 云高刑复字第 1036 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8)云高刑执 字第 1303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 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 刑执字第 22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67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327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365 号 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 执字第 1720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9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20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497.6 分。另查明, 2017 年 11 月 15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本减刑 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费 231.0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董麻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65 号

罪犯董麻云,女, 1983 年 05 月 07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潞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7 月 07 日作出 (2008)德中刑初字第 29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 麻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9 月 0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9 月 16 日经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 2634 号裁定,裁定减为 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3 年 01 月 23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丽中刑执字第 397 号 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 年;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17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11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47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21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56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0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09 月 16 日至 2026 年 08 月 15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43.4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董麻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55 号

罪犯董木锐,女, 1981 年 02 月 06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潞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2 月 10 日作出

(2009)保中刑初字第 6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木锐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3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6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206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3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1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1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92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7 年 4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22 年 11 月 18 日云南省保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2 )云 05 执 970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 院(2009)保中刑初字第 65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董 木锐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164.6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木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65 号

罪犯尔火阿呷,女, 1969 年 4 月 6 日出生,彝族,四川省 越西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作出 (2013)临中刑初字第 35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尔火阿呷犯运 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年 03 月 19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6 年 07 月 18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2016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1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 个月;于 2020 年 03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132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 刑期自 2013 年 5 月 5 日至 2026 年 3 月 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19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7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17 年 09 月 18 日

已全额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 1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35.3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尔火阿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 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90 号

罪犯冯霞,女, 1982 年 3 月 4 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渡 口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 12 日作出 (2006)保中刑初字第 60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霞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1 月 18 日作出(2007)云高刑复字 第 19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2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1934 号裁 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53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1201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252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29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 01 刑更 724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5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7 年 3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有吸毒史, 2018 年 01 月 22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2019 年 01 月 22 日云南省保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9 )云 05 执 69 号执行裁定书示, 2019 年 01 月 10 日其家属向本院代缴 10000 元的执行款,终结本院 ( 2006 ) 保中刑初字第 607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罪犯冯霞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66.3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 建议对罪犯冯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88 号

罪犯冯小冷,女, 1968 年 2 月 10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 潞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1 月 27 日作出 (2007)保中刑初字第 49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小冷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冯小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1 月 31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第 40 号 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3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237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85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96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247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6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2017 年 09 月 11 日缴 纳人民币 5000 元, 2022 年 10 月 31 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22 )云 05 执 773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 2007 ) 保中刑初字第 496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冯小冷个人 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43.2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小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03 号

罪犯高碧真,女, 1980 年 11 月 16 日出生,汉族,福建省 漳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作出 (2019)云 0627 刑初 10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碧真犯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宣 判后,被告人高碧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0 年 09 月 11 日作出 (2020)云 06 刑终 27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1 月 2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8 年 6 月 7 日至 2025 年 6 月 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 2022 年 06 月 16 日全额履行罚金人 民币 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79.2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碧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97 号

罪犯高彩兰,女, 1953 年 3 月 2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姚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1 月 14 日 作出 (2006)楚中刑初字第 7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彩兰犯故 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 判后,被告人高彩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2 月 01 日作出 (2007)云高刑终字第 77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3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1936 号裁定, 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69 号裁 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 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96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21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39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39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6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9 月 19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97.4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彩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44 号

罪犯高进怀,女, 1956 年 3 月 1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06 日作出 (2018)云 0922 刑初 10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高进怀犯非法持有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 期自 2017 年 12 月 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19 年 02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该犯有吸毒史, 2003 年 09 月 24 日 因诈骗罪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 10000 元; 2005 年 11 月 07 日因诈骗罪被临沧市临翔 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 2009 年 04 月 30 日释放, 2019 年 03 月 14 日至 2019 年 03 月 28 日禁闭一次。 2022 年 10 月 12

日已全额履行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76.6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进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01 号

罪犯古世态,女, 1975 年 8 月 26 日出生,汉族,广西壮 族自治区鹿寨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4 月 17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29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世 态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6 月 09 日作出 (2006)云 高刑复字第 299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6 年 08 月 1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07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8)云高刑执字 第 3787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 字第 21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 为十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7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47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569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9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8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7 年 1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2017 年 10 月 18 日缴 纳人民币 5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200.0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古世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66 号

罪犯郭春燕,女, 1987 年 4 月 27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 张家口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9 月 18 日作出 (2006)昆刑三初字第 53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春燕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 20 日作出 (2006)云高刑复字 第 573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3 月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514 号裁 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72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96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21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34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 01 刑更 7230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01 刑更 644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7 月 19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20 日缴纳人民币 3000 元, 2022 年 09 月 21 日缴纳人民币 1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 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59.5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春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9 号

罪犯郭桦桥,女, 1963 年 12 月 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保山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8 月 17 日作出 (2006)文中刑初字第 8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桦 桥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桦桥不服,提 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桦桥提出撤回上诉, 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12 日作出 (2006)云高刑终字第 1661 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郭桦桥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1 月 2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548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245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87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昆刑执字第1353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05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4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12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6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22 年 12 月 09 日云南省文山壮族 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2 )云 26 执 213 号执行裁定 书,终结( 2022 )云 26 执 213 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38.9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桦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4 号

罪犯郭木锐,女, 1957 年 3 月 11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潞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9 月 01 日作出 (2006)保中刑初字第 41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木锐犯贩卖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宣判后,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06 年 11 月 08 日作出 (2006)云高刑终字第 1697 号刑事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1 月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4673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 刑执字第 252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 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46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440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6964 号

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5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2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4 次, 2022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67.9 分。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 费 63.0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木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43 号

罪犯海燕,女, 1970 年 12 月 8 日出生,回族,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小学文化, 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9 月 22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100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海 燕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 14 日作出 (2006)云 高刑复字第 560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7 年 05 月 1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 第 519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 字第 162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 为十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207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36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416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 01 刑更 720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5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7 年 12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135.2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海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63 号

罪犯何光婧,女, 1987 年 7 月 28 日出生,汉族,贵州省 黎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8 月 08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51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光 婧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光婧不服,提 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2 月 12 日作出 (2007) 云高刑终字第 129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4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00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108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757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20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6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3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04 月 27 日至 2028 年 10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274.0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光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56 号

罪犯何红梅,女, 1988 年 3 月 2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华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4 月 13 日作出 (2019)云 0723 刑初 19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红梅犯贩卖、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宣判 后,被告人何红梅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06 月 12 日作出 (2020)云 07 刑终 62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07 月 2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04 月 09 日至 2027 年 04 月 08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曾多次被强制戒毒 仍不思悔改,向多人多次零星贩卖毒品, 以贩养吸,社会危害 性极大。 2020 年 09 月 10 日已全额履行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期内月均消费 147.6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红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42 号 罪犯何建群,女, 1981 年 10 月 5 日出生,汉族,广西壮

族自治区贺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6 月 14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41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建 群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11 月 26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5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28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0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80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303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7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8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2017 年 11 月 13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2022 年 12 月 30 日缴纳人民币 7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 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75.5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建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62 号

罪犯何苏慧,女, 1985 年 10 月 29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 桂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7 月 31 日作出 (2005)德刑一初字第 0074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 何苏慧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何苏慧不 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9 月 14 日作出

(2005)云高刑终字第 203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 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07)云高刑执字第 5395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17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 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105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 执字第 29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 1385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20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91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1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01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09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94.3 分。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 费 181.3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苏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38 号

罪犯何云秀,女, 1968 年 7 月 1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1 月 18 日作出

(2009)临中刑初字第 2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云秀犯走私、 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 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3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12 月 08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3045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4 年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29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40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0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60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12 月 8 日至 2029 年 1 月 7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70.7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云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55 号

罪犯胡开连,女, 1981 年 3 月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 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作出

(2012)保中刑初字第 30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开连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胡开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05 月 15 日作出 (2013)云高刑终字第 341 号 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 年 07 月 1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5)云高刑执字第 2916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 为七年;于 2018 年 06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3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36 年 01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 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78.3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开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50 号

罪犯胡平,女, 1976 年 10 月 1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 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09 月 16 日作出 (2018)云 31 刑初 13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平 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 撤销原判缓刑部分, 与原判未执行的盗窃罪有期徒刑二年 及罚金人民币 4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 14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11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8 年 01 月 03 日至 2027 年 01 月 02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19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7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有吸毒史; 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对该犯采取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 2018 年 1 月 3 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 年 10 月 15 日德宏傣

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已全额履行罚金人 民币 14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56.7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 建议对罪犯胡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74 号

罪犯黄朝霞,女, 1965 年 4 月 1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楚雄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6 月 16 日作出 (2007)昆刑三初字第 36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朝霞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 被告人黄朝霞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8 月 23 日作出 (2007)云高 刑终字第 101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9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 刑执字第 19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37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840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 执字第 1339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45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90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2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0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09 月 0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36.8 分。 2017 年 05 月 08 日已全额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305.9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朝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47 号

罪犯黄述蓉,女, 1968 年 8 月 28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 德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6 月 19 日作出 (2005)德刑一初字第 51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 述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 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9 月 16 日作出 (2005) 云高刑复字第 720 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7)云高刑执 字第 5397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 变;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 刑执字第 175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186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83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 执字第 1358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39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97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75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 刑期自 201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3 年 8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37.2

分。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6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本减刑期 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63.0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述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42 号

罪犯黄晓燕,女, 1963 年 12 月 27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 叙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6 月 14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42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 燕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晓燕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9 月 10 日作出 (2007)云高刑终字 第 105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6 月 24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 第 181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7 月 23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2)丽中刑执字第 109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1 月 06 日经云 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239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02 月 09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丽中刑执字 第 40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6 年 02 月 02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88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28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9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37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5 年 8 月 23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2018 年 03 月 21 日亲属代为缴纳人 民币 3000.00 元, 2018 年 04 月 23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 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 )云 31 执 158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 本院(2007)德刑初字第 420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 “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198.3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晓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7 号

罪犯黄绪玉,女, 1966 年 9 月 17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 汨罗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8 月 13 日作出 (2008)昆刑三初字第 35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绪玉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宣判后,被告人黄绪玉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09 年 03 月 13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第 1763 号刑 事判决, 以被告人黄绪玉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5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11 年 04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 刑执字第 1680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变;于 2013 年 08 月 28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 高刑执字第 238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0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04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58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现刑期自 2013 年 8 月 28 日至 2030 年 10 月 27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 2018 年 01 月 22 日缴纳人民币 100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36.8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绪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33 号

罪犯黄跃琼,女, 1988 年 3 月 2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鲁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05 月 15 日作出 (2013)凤 刑初字第 2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跃琼犯抢夺罪,判处有期 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3000.00 元;犯抢劫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数罪并罚,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300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年 06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16 年 04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643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 月;于 2018 年 06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 01 刑更 714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110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自 2012 年 9 月 8 日至 2024 年 6 月 7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19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罪犯; 2018 年 1 月 11 日缴纳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2020 年 1 月 3 日缴纳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2022 年 11 月 3 日 缴纳罚金人民币 18000 元,已全额履行罚金人民币 33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21.4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跃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69 号

罪犯姬荣芝,女, 1982 年 10 月 20 日出生,傈僳族,云南 省泸水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作出 (2019)云 3321 刑初 13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姬荣芝犯非法持有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01 月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 期自 2019 年 07 月 25 日至 2028 年 07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 2022 年 09 月 28 日已全额履行罚金 人民币 5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25.7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姬荣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79 号

罪犯康洪芹,女, 1970 年 12 月 3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腾冲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08 月 07 日作出

(2014)保中刑初字第 22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洪芹犯走 私、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康洪芹不服,提 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 17 日作出 (2014) 云高刑终字第 127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01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4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7)云刑更 163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刑更 173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 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 2020 年 11 月 17 日至 2045 年 11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 2020 年 04 月 22 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20)云 05 执 96 号裁定书示, 2020 年 03 月 07 日康洪 芹家属代缴没收款人民币 10000 元,终结本院( 2014 )保中 刑初字第 222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之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184.3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洪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91 号

罪犯孔麻汤,女, 1978 年 12 月 22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1 月 22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124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 麻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孔麻汤不服, 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3 月 08 日作出 (2007)云高刑终 字第 25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07 年 07 月 0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 第 18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10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798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284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 执字第 1716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8)云 01 刑更 72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1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18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 消费 217.5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孔麻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3 号

罪犯库尔班尼沙 · 吐尔松,女, 1973 年 6 月 14 日出生, 维吾尔族,新疆巴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 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9 月 09 日作出 (2008)德中刑初字第 39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库 尔班尼沙 · 吐尔松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12 月 1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30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 刑执字第 1211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29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06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33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4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7 年 5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08 日缴纳人民币 50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2006 年 7 月 28 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潞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在 逃。期内月均消费 243.3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库尔班尼沙 · 吐尔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04 号

罪犯匡芹香,女, 1985 年 12 月 1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龙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7 月 10 日作出

(2008)保中刑初字第 22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匡芹香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匡芹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9 月 02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第 116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 年 12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248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40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96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38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703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2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6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2019 年 01 月 11 日匡芹香家属向云 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缴没收款人民币 10000 元, 2019 年 02 月 18 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9 )云 05 执 79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08)保中刑初字第 226 号刑事判 决第三项中对罪犯匡芹香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 行;期内月均消费 234.3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匡芹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61 号

罪犯拉比么小银,女, 1983 年 10 月 9 日出生,彝族,四 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05 月 31 日作出

(2013)保中刑初字第 11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拉比么小银犯 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拉比么小银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08 月 07 日作出 (2013)云高刑终字 第 96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13 年 10 月 1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6 年 01 月 2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刑更 82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 为七年;于 2018 年 06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4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0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6 年 01 月 26 日至 2036 年 06 月 25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未履行生效裁判中 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09.4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拉比么小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65 号

罪犯兰惠湘,女, 1984 年 5 月 1 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 自治区河池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7 月 31 日作出 (2005)德刑初字第 70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惠 湘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9 月 14 日作出 (2005)云高 刑终字第 2054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兰惠湘的定罪量刑部 分,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26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以 (2007)云高刑执字第 5396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 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18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36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 30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86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44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8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8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01 月 10 日至 2024 年11 月 0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2019 年 02 月 25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 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9 )云 31 执 59 号执行裁定 书示, 2018 年 12 月 21 日兰惠湘家属代缴人民币 20000 元,终 结本院(2005)德刑初字第 701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涉财产 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38.37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惠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37 号

罪犯雷玉晃,女, 1968 年 3 月 8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潞 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0 月 09 日作出 (2008)德中刑初字第 40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 玉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雷玉晃不服, 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1 月 13 日作出 (2009)云高刑终 字第 11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09 年 05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年 03 月 23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 第 206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十年;于 2014 年 08 月 06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147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11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50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21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60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3 月 23 日至 2029 年 6 月 22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毒品再犯; 2017 年 12 月 11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7 ) 云 31 执 235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 2017 )云 31 执 235 号 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190.2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雷玉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64 号

罪犯雷兆琴,女, 1968 年 05 月 10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 武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3 月 24 日作出 (2009)德中刑初字第 9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 兆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6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9 月 30 日经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 2717 号裁定,裁定减为 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4 年 01 月 03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108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5 年 02 月 09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丽中 刑执字第 4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2 月 02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第 88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48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06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 期自 2011 年 9 月 30 日至 2027 年 9 月 2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43.5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兆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59 号

罪犯李春芳,女, 1967 年 3 月 11 日出生,汉族,黑龙江 省齐齐哈尔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8 月 16 日作出 (2006)西刑初字第 10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芳 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春芳不服,提 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1 月 14 日作出 (2006) 云高刑终字第 179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2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506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7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976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昆刑执字第 1921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2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5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52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7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62.4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63 号

罪犯李春改,女, 1988 年 12 月 2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作出 (2017)云 0923 刑初 8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改犯贩卖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7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18 年 01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20 年 03 月 24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135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750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 2017 年 7 月 19 日至 2025 年 2 月 18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3 次, 2022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36.10 分。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 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68.1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58 号

罪犯李春兰,女, 1961 年 1 月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 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9 月 11 日作出

(2009)保中刑初字第 29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兰犯贩卖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11 月 06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106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 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258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60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于 2018 年 06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99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8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9 年 5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2018 年 02 月 22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 2022 年 12 月 22 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裁定书(2022)云 05 执 981 号裁定,终结本院(2009)保中 刑初字第 294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163.0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7 号

罪犯李建党,女, 1973 年 1 月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 山市隆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7 月 26 日作出 (2006)保中刑初字第 34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党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09 日作出 (2006)云高刑复字 第 410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2 月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507 号裁 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52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208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31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16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4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0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7 年 2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100.97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57 号 罪犯李金花,女, 1968 年 8 月 29 日出生,佤族,云南省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 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3 月 17 日作出 (2011)临中刑初字第 5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花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金花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6 月 02 日作出 (2011)云高刑终字 第 62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8 月 1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13 年 07 月 1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 刑执字第 2389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5)云 高刑执字第 291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90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84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34 年 1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59.6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96 号

罪犯李老梅,女, 1980 年 9 月 1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5 月 15 日作出 (2007)临中刑初字第 21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梅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7 月 1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33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 第 185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72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561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42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9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6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62.0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56 号 罪犯李佩颖,女, 1969 年 3 月 30 日出生,汉族,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 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8 月 31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90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佩 颖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李 佩颖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 14 日作出 (2006)云高刑终字第 181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3 月 05 日交付 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505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7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 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975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

执字第 1921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6)云 01 刑更 13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46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24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 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6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17 年 11 月 02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 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 31 执 205 号执行裁 定书示,该犯已于 2007 年 2 月 9 日交纳 50000 元人民币,终 结本院(2006) 德刑初字第 908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33.9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佩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6 号

罪犯李萍,女, 1987 年 3 月 2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 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11 日作出 (2021)云 0923 刑初 2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 李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5 月 18 日作出 (2021)云 09 刑终 7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8 月 18 日交付监 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3 月 11 日至 2024 年 3 月 10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2022 年 06 月 21 日全 额履行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27.7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 建议对罪犯李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20 号

罪犯李少珺,女, 1966 年 10 月 21 日出生,纳西族,云南 省昆明市盘龙区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06 日作 出 (2019)云 0721 刑初 6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少珺犯贪污 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00 元;犯挪 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犯行 贿罪 ,判处有 期徒 刑二年,  并处 罚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 50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少珺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3 月 05 日作出

(2019)云 07 刑终 18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04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 刑期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 2020 年 8 月 3 日已全额履行罚金人民币 500000.00 元;期 内月均消费 168.3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少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99 号

罪犯李世会,女, 1972 年 10 月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巧家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2 月 10 日作出 (2011)保中刑初字第 3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会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世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11 年 04 月 11 日作出 (2011)云高刑终字第 439 号刑 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5 月 1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年 08 月 28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2379 号裁 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 年;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7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90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86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3 年 8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3 月 27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67.2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70 号

罪犯李仕红,女, 1973 年 10 月 6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 江油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09 月 12 日作出

(2012)保中刑初字第 19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仕红犯走 私、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仕红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02 月 28 日作出 (2012)云高刑终字 第 159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13 年 10 月 1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6 年 01 月 2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刑更 8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 年;于 2018 年 06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4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7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至 2036 年 7 月 25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4 次。 2017 年 05 月 31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2019 年 10 月 22 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9 )云 05 执 1255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示,李仕红家属代替缴纳判决生效时 其所购住房市值人民币 16.8 万元,终结本院( 2012 )保中刑 初字第 194 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 行。期内月均消费 237.0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仕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3 号

罪犯李晓云,女, 1978 年 11 月 13 日出生,汉族,贵州省 织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6 月 24 日作出

(2008)昆刑三初字第 40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云犯贩卖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 被告人李晓云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9 月 16 日作出 (2008)云高 刑终字第 119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11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 刑执字第 24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73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328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1691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 01 刑更 705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0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3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77.9 分。另查明, 2022 年 05 月 16 日全额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10.87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7 号

罪犯李秀芹,女, 1964 年 2 月 29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 随州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7 月 20 日作出 (2005)保中刑初字第 52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秀芹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8 月 24 日作出 (2005)云高刑复字 第 830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10 月 0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09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7)云高刑执字第 5375 号裁 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09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4652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187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7 年 8 月 9 日止。该犯因病于 2012 年 08 月 07 日经云南省 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 2014 年 05 月 27 日经云南省监

狱管理局批准继续保外就医一年, 2016 年 09 月 19 日经云南省 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2021 年 02 月 26 日经云南省监 狱管理局批准收监执行, 2021 年 03 月 12 日执行收监。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1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4 次,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 消费 34.6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秀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02 号 罪犯李浙清,女, 1966 年 7 月 26 日出生,汉族,广西壮

族自治区平南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7 月 07 日作出

(2005)思中刑三初字第 7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浙清犯走私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9 月 29 日作出 (2005)云高刑终字第

211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7)云高刑执 字第 5454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 变;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 刑执字第 17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29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593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400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33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75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52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 期自 201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05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 费 178.1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浙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52 号 罪犯林焕芝,女, 1964 年 7 月 13 日出生,瑶族,云南省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 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1 月 08 日作出 (2004)昆刑三初字第三第 41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焕芝犯 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2 月 13 日作出 (2004)云高 刑终字第 2501 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林焕芝的定罪 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02 月 04 日交付监 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 (2007)云高刑执字第 222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09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463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 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233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54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45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6995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8231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2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3 月 9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该犯系主犯, 2022 年 12 月 30 日缴 纳人民币 1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 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95.6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焕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30 号

罪犯刘登芳,女, 1965 年 8 月 2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 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7 月 26 日作出 (2007)普中刑一初字第 7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登芳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宣判后,被告人刘登芳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07 年 12 月 13 日作出 (2007)云高刑终字第 1136 号刑 事判决, 以被告人刘登芳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2 月 2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 刑执字第 202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变;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 高刑执字第 108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57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6907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8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1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8 年10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197.2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登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83 号

罪犯刘红蓉,女, 1986 年 5 月 26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 天门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3 月 19 日作出 (2008)德中刑初字第 15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 红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6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6 月 24 日经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 1830 号裁定,裁定减为 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12 月 02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1)丽中刑执字 第 132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1 月 23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3)丽中刑执字第 52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经云南省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1715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2 月 03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945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 年;于 2018 年 05 月 2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7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7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58.6 分。另查明, 2018 年 05 月 28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 )云 31 执 246 号执行裁定书示,刘红蓉 家属代缴执行款人民币 5000 元,终结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2008)德中刑初字第 153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涉财产部分 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16.5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红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40 号

罪犯刘敏敏,女, 1966 年 8 月 17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 武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2 月 28 日作出 (2008)临中刑初字第 0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敏敏犯走私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人民币 100000.00 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0.00 元;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敏敏不服,提 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4 月 21 日作出 (2008) 云高刑终字第 545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8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 期间,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 高刑执字第 21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96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374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6920 号

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5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4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7 年01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的罪犯,主犯; 2008 年 02 月 22 日已缴纳人民币 100000 元, 2017 年 11 月 06 日已缴纳人民币 20000 元,已全额履行生效裁 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370.57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敏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86 号

罪犯鲁元分,女, 1979 年 3 月 1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6 月 24 日作出 (2021)云 0924 刑初 10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元分犯运送他人偷越国 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4000.00 元。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7 月 1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 刑期自 2020 年 5 月 21 日至 2024 年 5 月 20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2 次, 判决注明罚金已缴纳;期内月均消费 214.0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元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40 号

罪犯陆玉兴,女, 1987 年 12 月 2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9 月 27 日作出 (2008)文中刑初字第 9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玉 兴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10 月 3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 期间,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 高刑执字第 19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85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951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04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4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3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7 年 5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147.7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玉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72 号

罪犯罗翠英,女, 1985 年 11 月 11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玉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5 月 07 日作出 (2008)昆刑三初字第 29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翠英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8 月 06 日作出 (2008)云高刑复字 第 157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9 月 2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9 月 1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3455 号裁 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3 年 05 月 1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190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 为七年;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39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5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65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3 年 5 月 17 日至 2031 年 1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50.9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翠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55 号

罪犯罗介茸,女, 1963 年 1 月 5 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 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 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20 日 作出 (2006)大中刑初字第 21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介茸犯 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1 月 30 日作出 (2007)云高刑终字 第 6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07 年 03 月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09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 字第 1932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 变;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 刑执字第 165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97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274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2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3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7 年 1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2017 年 11 月 28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2022 年 03 月 18 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法院以(2022)云 29 执 45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2) 云 29 执 45 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71.9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介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68 号

罪犯罗重芬,女, 1970 年 2 月 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 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6 月 13 日作出 (2008)保中刑初字第 19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重芬犯走 私、贩卖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重芬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9 月 01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 第 111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8 年 11 月 1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 第 19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十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27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59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460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4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6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02 月 25 日至 2027 年02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178.9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重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9 号

罪犯麻成秀,女, 1969 年 6 月 12 日出生,傈僳族,云南 省龙陵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9 月 06 日作出 (2005)昆刑三初字第 59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成秀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1 月 25 日作出 (2005)云高刑复字 第 944 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2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8)云高刑执字第 1310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25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10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312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324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 第 1743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7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1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58.8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麻成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46 号

罪犯麻兰,女, 1959 年 12 月 26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 陇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8 月 19 日 作出 (2005)大中刑初字第 22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兰犯贩 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麻兰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05 年 11 月 21 日作出 (2005)云高刑终字第 2212 号刑 事判决, 以被告人麻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03 月 3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8)云高 刑执字第 1308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 高刑执字第 21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10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983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昆刑 执字第 133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690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1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87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8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7 年 11 月 07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 费 242.2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麻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87 号

罪犯马成花,女, 1973 年 2 月出生,回族,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伊犁地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7 月 05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62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成 花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09 月 14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3 月 25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44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1)昆刑执字第 1578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62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401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571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8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3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3 月 25 日至 2024 年 4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18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 费 149.17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成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54 号

罪犯马海燕,女, 1983 年 2 月 7 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宜 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4 月 09 日作出 (2019)云 0112 刑初 38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海燕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犯容 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 17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06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6584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 2018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 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22 年 10 月 10 日 已全额履行罚金人民币 17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67.4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海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25 号

罪犯马君芳,女, 1979 年 3 月 14 日出生,回族,甘肃省 兰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1 月 14 日作出 (2008)保中刑初字第 37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君芳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马君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22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第 180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2 月 1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56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99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24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42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28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1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9 月 19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8 年 01 月 26 日缴纳人民币 3000 元,2022 年 08 月 10 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2 ) 云 05 执 406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08)保中刑初字第 375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马君芳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197.7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君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99 号 罪犯马能翠,女, 1972 年 8 月 18 日出生,回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 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6 月 09 日作出 (2006)昆刑三初字第 36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能翠犯非法 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 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马能翠不服,提出 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8 月 21 日作出 (2006)云 高刑终字第 136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10 月 1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09 年 03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 刑执字第 36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1)昆刑执字第 1529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581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 第 1382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57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8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88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3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09.1 分。另查明, 2017 年 08 月 15 日已全额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 币 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77.1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能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2 号 罪犯马琼芬,女, 1967 年 6 月 14 日出生,回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 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9 月 17 日作出

(2008)昆刑三初字第 32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琼芬犯贩卖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5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225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 第 2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37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44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37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7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11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22 年 08 月 10 日缴纳人民币 300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费 223.9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琼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9 号

罪犯马晓燕,女, 1985 年 9 月 24 日出生,回族,甘肃省 和政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132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 晓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2 月 12 日作出 (2007) 云高刑复字第 59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7 年 05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3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 第 1945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 字第 162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 为十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 1214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36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411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1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8 年 1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22 年 08 月 10 日缴纳人民币 300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费 255.3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晓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56 号

罪犯马兴蝶,女, 1986 年 11 月 11 日出生,回族,云南省 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7 月 29 日作出 (2019)云 0602 刑初 36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兴蝶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宣判 后,被告人马兴蝶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作出 (2019)云 06 刑终 359 号刑事判 决,以被告人马兴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 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3 月 1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7 年 3 月 7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全额履行罚金人 民币 1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96.37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兴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39 号

罪犯马竹芳,女, 1973 年 8 月 16 日出生,回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9 月 17 日作出 (2008)昆刑三初字第 52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竹芳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竹芳不服, 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马竹芳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15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第 1754 号 刑事裁定, 准许被告人马竹芳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9 年 02 月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1 月 24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 第 261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3 年 05 月 1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 字第 118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01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16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57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 刑期自 2013 年 5 月 17 日至 2030 年 11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70.5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竹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30 号

罪犯马子跏,女, 2001 年 3 月 22 日出生,回族,云南省 牟定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5 月 25 日作出 (2021)云 2301 刑初 12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子跏犯贩卖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宣判 后,被告人马子跏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 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06 日作出 (2021)云 23 刑终 89 号刑 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9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4 月 16 日 至 2023 年 10 月 15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 该犯有吸毒史, 2018 年 03 月 17 日 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21 年 09 月 02 日已全额履行罚金人民 币 5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06.2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子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00 号

罪犯穆文月,女, 1983 年 2 月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 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作出 (2015)保中刑初字第 33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文月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6 年 01 月 21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8)云刑更 1421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 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99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8 年 6 月 25 日至 2039 年 9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该犯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 2018 年

02 月 13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 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62.5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穆文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53 号

罪犯乃保莫扯牛,女, 1968 年 4 月 14 日出生,彝族,四 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1 月 10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乃保莫 扯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乃保莫扯牛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3 月 07 日作出 (2007)云高 刑终字第 35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7 月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 刑执字第 185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45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207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 第 1356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60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97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17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 期自 201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2018 年 01 月 22  日缴纳人民币 3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 均消费 145.9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乃保莫扯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9 号

罪犯南娃,女, 1962 年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 自治县人,初识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3 月 03 日作出 (2005)临中刑初字第 24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南娃犯走私毒 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6 月 22 日作出 (2005)云高刑复字第 452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07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7)云高刑执字第 5357 号裁定,

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09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4580 号裁 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 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2109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825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582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 刑执字第 1743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7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47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67.2 分。另查明, 2018 年 01 月 22 日缴纳人民币 2000.00 元,本减 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80.4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南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75 号

罪犯囊菊芝,女, 1977 年 7 月 2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腾 冲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0 月 12 日作出 (2009)保中刑初字第 32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囊菊芝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108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 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昆刑执字第 1325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 第 1716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97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4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8 年 8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8 年 02 月 05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系本减刑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 费 242.5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囊菊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49 号

罪犯农连票,女, 1983 年 12 月 23 日出生,壮族,广西壮 族自治区德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8 月 21 日作出 (2005)德刑初字第 72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连 票犯走私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农连票不服,提 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1 月 09 日作出 (2005) 云高刑终字第 227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01 月 2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8)云高刑执字第 1300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1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041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28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8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20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88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7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0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09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8 年 02 月 09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2022 年 12 月 29 日缴纳人民币 1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 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70.6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农连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06 号

罪犯排金兰,女, 1987 年 9 月 4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 盈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1 月 25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3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金 兰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5 月 11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4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42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91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53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544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1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3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4 年10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499.7 分。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 费 52.5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排金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35 号

罪犯排麻锐,女, 1971 年 7 月 12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作出 (2017)云 31 刑初 21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麻 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1 月 11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0 年 03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1369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774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 个月。现刑期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3 次, 2022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427.5 分。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22 年 12 月 30 日缴纳人民币

19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26.2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排麻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71 号

罪犯排木东,女, 1964 年 5 月 10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03 月 09 日作出 (2010)德刑初字第 3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木 东犯走私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0 年 04 月 16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年 07 月 17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2085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 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1751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11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47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8)云 01 刑更 591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5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7 月 17 日至 2029 年 4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18 年 04 月 15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 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 )云 31 执 166 号执行裁定 书 示,排木东的亲属代其缴纳人民币 5000 元,终结本院 (2010)德刑初字第 36 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之 “并处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123.9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排木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72 号

罪犯排木龙,女, 1977 年 5 月 15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03 月 09 日作出 (2010)德刑初字第 3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木 龙犯走私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0 年 04 月 16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年 07 月 17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213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1754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6 年 01 月 11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47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2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35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7 月 17 日至 2028 年 1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 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22 年 11 月 22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 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2 )云 31 执 501 号执行裁定 书 示,排木 龙家属代缴没收款人民币 3000 元,终结本院 (2010)德刑初字第 36 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之 “并处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154.0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排木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41 号

罪犯潘荣,女, 1961 年 6 月 12 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 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7 月 07 日作出 (2005)思中刑三初字第 7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荣犯走私毒 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9 月 29 日作出 (2005)云高刑终字第

211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7)云高刑执 字第 5402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 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 刑执字第 25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67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984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昆刑执字第

1358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43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8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41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5 年 5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93.6 分。另查明, 2018 年 2 月 5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2019 年 9 月 11 日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 2022 年 10 月 27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82.0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60 号

罪犯庞静丽,女, 1976 年 8 月 15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 峨眉山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6 月 22 日作出 (2020)云 0702 刑初 2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静丽犯组织卖 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 后,被告人庞静丽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09 月 21 日作出 (2020)云 07 刑终 9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庞静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10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7 月 23 日作出( 2021 )云 07 刑监 2 号再审决定书, 因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书》, 认为对上诉 人庞静丽的量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属于量刑明显不当情形,应当予以纠正。云南省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15 日作出( 2021 )云 07 刑再 1 号刑事判决,维持古城区人民法院 (2020)云 0702 刑初23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庞静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

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现刑期自 2019 年 04 月 14 日至 2024 年 04 月 13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 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 )云 07 刑再 1 号注明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已缴纳。期内月均消费 233.6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庞静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44 号

罪犯彭棕美,女, 1992 年 6 月 7 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凤 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作出 (2017)云 09 刑初 42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棕美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2 月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0 年 11 月 0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20)云刑更 172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 2020 年 11 月 9 日至 2042 年11 月 8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20 年 04 月 01 日云南省临沧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 )云 09 执 112 号执行裁定 书,终结 ( 2020 )云 09 执 112 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12.69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棕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14 号

罪犯邱胜玉,女, 1972 年 3 月 1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 宾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05 月 18 日作出 (2015)临中刑初字第 14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胜玉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08 月 19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8 年 06 月 11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8)云刑更 1418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 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58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现刑期自 2018 年 6 月 11 日至 2039 年 9 月 10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5 年 05 月 27 日缴纳人民币

50000 元, 2017 年 09 月 08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本减刑周期 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94.9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邱胜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10 号

罪犯曲么莫只做,女, 1990 年 1 月 27 日出生,彝族,四 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作出

(2014)保中刑初字第 37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么莫只做犯 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在法定期限内, 没有 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03 月 31 日作出

(2015)云高刑复字第 65 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05 月 1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17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7)云刑 更 478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刑更

174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十年。现刑期自 2020 年 11 月 17 日至 2045 年 11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该犯有吸毒史,且未履行生效裁判 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59.6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曲么莫只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 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47 号

罪犯全洪兰,女, 1950 年 6 月 2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 油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7 月 25 日作出 (2006)临中刑初字第 30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全洪兰犯走私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9 月 20 日作出 (2006)云高刑终字第 154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06 年 12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 字第 523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 变;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 刑执字第 235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40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633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05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7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5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2006 年 10 月 26 日缴 纳人民币 100000 元, 2022 年 12 月 30 日缴纳人民币 3000 元, 系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 费 176.27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全洪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11 号

罪犯饶秋红,女, 1977 年 10 月 24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 云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9 月 11 日作出 (2005)德刑初字第 95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秋 红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1 月 09 日作出( 2005 ) 云高刑复字第 1033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6 年 02 月 2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8)云高刑执字 第 1301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 字第 25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04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31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1381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08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1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78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09.5 分。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60.9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饶秋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09 号

罪犯热娜 · 阿不拉,女, 1985 年 3 月 26 日出生,维吾尔 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热源县人, 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 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1 月 03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120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热 娜 · 阿不拉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1 月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6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2072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1)昆 刑执字第 1517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09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990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4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5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1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6 月 10 日至 2024 年 5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456.8 分。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30.9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热娜 · 阿不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04 号

罪犯荣科农,女, 1977 年 11 月 10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04 日作出 (2017)云 31 刑初 22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荣科 农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 民币 3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3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1233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 2017 年 1 月 30 日至 2031 年 5 月 2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41.8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荣科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06 号

罪犯赛力马依 ·吾买尔,女, 1985 年 11 月 10 日出生,维 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小学文化, 现在云南省 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3 月 19 日作出 (2008)德中刑初字第 15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赛 力马依 · 吾买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赛力马依 · 吾 买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7 月 13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第 81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9 月 09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9 月 1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639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1 月 23 日经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丽中刑执字第 401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172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2 月 02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89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21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 01 刑更 5961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0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9 月 16 日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408.4 分。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76.1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 建议对罪犯赛力马依 · 吾买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29 号

罪犯尚木便,女, 1964 年 6 月 28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8 月 02 日作出

(2006)保中刑初字第 36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木便犯贩卖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09 月 05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18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 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13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 执字第 1215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36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417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90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6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7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2018 年 1 月 17 日缴 纳人民币 500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 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66.4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尚木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64 号

罪犯邵咩云,女, 1958 年 8 月 3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 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作出 (2017)云 3123 刑初 16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咩云犯运输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2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 2017 年 8 月 3 日至 2026 年 11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本考核周期月均扣 分 4.07 分; 2018 年 02 月 22 日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以 ( 2018 )云 3123 执 37 号执行裁定书示,被执行人邵咩云按照 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缴纳罚金 10000 元, 终结本院

( 2018 )云 3123 执 37 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减刑周期内未履 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 101.4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邵咩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31 号

罪犯邵维姜,女, 1965 年 9 月 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 冲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7 月 10 日作出 (2008)保中刑初字第 25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维姜犯贩 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邵维姜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9 月 03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 第 116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8 年 10 月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 第 163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十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98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22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07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53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 01 刑更 637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7 年 2 月 19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在取保候审期间再 次实施运输毒品行为;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 均消费 214.5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邵维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2 号

罪犯申俊先,女, 1966 年 2 月 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 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7 月 16 日作出 (2007)昭中刑一初字第 6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俊先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9 月 21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466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 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226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 刑执字第 38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4) 昆刑执字第 1387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6922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84 号裁 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4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64 分。另查明, 2022 年 08 月 10 日缴纳人民币 1000.00 元,本减 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65.77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申俊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94 号

罪犯施翠华,女, 1974 年 12 月 2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永胜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作出 (2019)云 0722 刑初 27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翠华犯故意伤害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施翠华不服, 提出上诉。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4 月 10 日作出 (2020)云 07 刑终 3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0 年 01 月 1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年 6 月 15 日至 2030 年 6 月 1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本考核周期月均扣分 3.25 分; 期内月均消费 123.2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施翠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20 号

罪犯施绍英,女, 1978 年 6 月 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 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 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4 月 02 日作出 (2018)云 01 刑初 108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绍英犯非法持 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07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656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 月。现刑期自 2017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2020 年 04 月 29 日已 全额履行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29.9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施绍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78 号

罪犯宋春艳,女, 1995 年 2 月 17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 宜昌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作出

(2018)云 01 刑初 42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春艳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8 月 1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 行期间,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122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 刑期自 2018 年 02 月 02 日至 2028 年 06 月 01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0 年 09 月 02 日已全额履行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36.8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春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73 号

罪犯宋海辉,女, 1987 年 3 月 20 日出生,汉族,河南省 台前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作出 (2017)云 31 刑初 19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海 辉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 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宋海辉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05 月 14 日作出 (2018)云刑终 27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7 月 1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134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至 2031 年 6 月 23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19 年 01 月 15 日

全额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79.1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海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67 号

罪犯宋江慧,女, 1987 年 7 月 14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 荆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7 月 31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66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江 慧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1 月 10 日作出 (2006)云 高刑复字第 454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7 年 03 月 1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 第 497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 字第 22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17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832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380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4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9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0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7 年 09 月 25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 费 262.1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江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6 号

罪犯宋龙英,女, 1975 年 6 月 28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 邵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03 月 30 日作出 (2018)云 31 刑初 5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龙英 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5 月 16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1051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 2017 年 5 月 13 日至 2028 年 9 月 12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有吸毒史。期内月均消费 246.0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宋龙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50 号 罪犯苏理芬,女, 1965 年 10 月 1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 文盲, 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 监狱服刑。

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5 月 10 日作出 (2005)思中刑一初字第 11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理芬犯故 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7 月 28 日作出(2005) 云高刑复字第 730 号刑事裁 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06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08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以 (2007)云高刑执字第 5365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 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09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462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1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08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95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251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6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7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8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100.1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理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51 号

罪犯苏永琼,女, 1988 年 6 月 2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彝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6 月 21 日作出 (2019)云 0112 刑初 52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永琼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宣判 后,被告人苏永琼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19 年 08 月 20 日作出 (2019)云 01 刑终 795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7438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 2018 年 7 月 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未履行生效裁判中 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21.97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永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96 号

罪犯苏玉梅,女, 1987 年 8 月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 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7 月 10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59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玉 梅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26 日作出 (2006)云 高刑复字第 446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7 年 01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 第 545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 字第 24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9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663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57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5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3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65.8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玉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08 号

罪犯孙娟,女, 1967 年 11 月 29 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 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 01 日作出 (2006)德刑一初字第 132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 孙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3 月 1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6 月 10 日经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 2053 号裁定,裁定减为 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1)昆刑执字第 1527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08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95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470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2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1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6 月 10 日至 2024 年 8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421.1 分。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79.7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80 号 罪犯孙淑萍,女, 1970 年 2 月 12 日出生,汉族,宁夏回

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高中文化, 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15 日作出 (2008)德中刑初字第 53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 淑萍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3 月 12 日作出 (2009)云高刑终字第 284 号刑事判决, 维持对被告人孙淑萍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6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 行期间,于 2011 年 09 月 3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 云高刑执字第 273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01 月 03 日经云南省丽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109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02 月 09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丽中刑执字第 408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6 年 02 月 02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89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4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75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9 月 30 日至 2028 年 1 月 2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22 年 09 月 21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 均消费 238.8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淑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77 号

罪犯孙素芸,女, 1987 年 5 月 15 日出生,汉族,山东省 汶上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9 月 03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63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素 芸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素芸不服,提 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2 月 14 日作出 (2007) 云高刑终字第 144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5 月 0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03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109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697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2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6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3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04 月 27 日至 2028 年 08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22 年 11 月 08 日缴纳人民币 40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费 184.8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素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41 号

罪犯唐佰香,女, 1955 年 11 月 10 日出生,满族,湖南省 祁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1 月 09 日作出

(2008)昆刑三初字第 9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佰香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唐佰香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4 月 03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 字第 48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08 年 06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 第 23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27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40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6931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6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6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5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37.8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佰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68 号

罪犯唐丽,女, 1974 年 9 月 2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 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8 月 07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68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丽 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70000.00 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1 月 24 日 作出 (2006)云高刑复字第 467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4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 期间,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 高刑执字第 510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不变;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 云高刑执字第 25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7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260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1715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9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 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95.9 分。 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已全额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 币 7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54.5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8 号

罪犯唐顺连,女, 1963 年 9 月 24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 祁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2 月 11 日作出 (2007)普中刑二初字第 13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顺连犯运 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顺连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1 月 18 日作出 (2008)云高 刑终字第 6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4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 期间,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 高刑执字第 1124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不变;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

云高刑执字第 1085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30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188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6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8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8 年 9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77.7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顺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6 号

罪犯陶建花,女, 1969 年 4 月 2 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昌 宁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9 月 12 日作出 (2007)保中刑初字第 41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建花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宣判后,被告人陶建花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07 年 12 月 18 日作出 (2007)云高刑终字第 1392 号刑 事判决, 以被告人陶建花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5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 刑执字第 204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变;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 高刑执字第 106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30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6910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60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5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8 年 11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84.1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建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98 号

罪犯陶士梅,女, 1981 年 5 月 2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临沧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9 月 07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64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士 梅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2 月 06 日作出 (2007)云 高刑复字第 339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8 年 04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 第 1853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2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 字第 211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172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11 日经云南省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457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2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74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 01 刑更 630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6 月 19 日至 2029 年 1 月 18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80.5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士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92 号

罪犯田小连,女, 1970 年 10 月 5 日出生,汉族,贵州省 盘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作出

(2006)昆刑三初字第 63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小连犯贩卖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 被告人田小连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3 月 27 日作出 (2007)云高 刑终字第 173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田小连定罪量刑。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10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19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 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133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116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50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34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7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2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4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52.8 分。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65.8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小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02 号

罪犯童爱华,女, 1963 年 6 月 30 日出生,汉族,浙江省 宁波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06 月 11 日作出 (2015)临中刑初字第 7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爱华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 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数罪 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童爱华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06 日作出 (2015)云高刑终字第 125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16 年 01 月 1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0 年 03 月 1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刑更 384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 年。现刑期自 2020 年 3 月 17 日至 2042 年 3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数罪并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吸毒史; 2016 年 01 月 25 日缴纳人 民币 3000000 元, 2019 年 09 月 25 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9 )云 09 执 104 号之二十一执行裁定书示:对被执行 人童爱华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11456.14 元进行冻结扣划,并 依法上缴国库,终结( 2019 )云 09 执 104 号案件的执行;期内 月均消费 196.9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童爱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05 号

罪犯涂彩红,女, 1969 年 8 月 16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 桃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9 月 26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99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彩 红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涂彩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作出 (2006)云高刑终字第 200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彩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5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520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7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2143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23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7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1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13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2 月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223.7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涂彩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66 号

罪犯团应,女, 1985 年 3 月 19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瑞 丽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3 月 09 日作出 (2009)保中刑初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团应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4 月 14 日作出 (2009)云高刑复字第 91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6 月 1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5 月 23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81 号裁定, 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3 年 08 月

28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2380 号裁 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 年;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0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0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77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3 年 8 月 28 日至 2031 年 1 月 27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21 年 06 月 17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 均消费 288.0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团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93 号

罪犯万永娇,女, 1985 年 10 月 1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腾冲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02 月 01 日作出 (2015)保中刑初字第 33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永娇犯贩 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 民币 15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万永娇不服, 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04 月 21 日作出 (2016)云刑终 37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16 年 08 月 1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9 年 03 月 0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9)云 01 刑更 257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1062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 2016 年 6 月 17 日 至 2030 年 2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 2018 年 07 月 19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 月均消费 275.8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永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84 号

罪犯万智慧,女, 1987 年 10 月 5 日出生,汉族,江西省 南昌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6 月 22 日作出 (2006)德刑一初字第 51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 智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09 月 1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3 月 25 日经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389 号裁定,裁定减为 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1)昆刑执字第 1517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09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67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392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9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0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3 月 25 日至 2023 年10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24.7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智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76 号

罪犯汪白明,女, 1990 年 3 月 1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3 月 20 日作出 (2009)保中刑初字第 11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白明犯走私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4 月 20 日作出 (2009)云高刑复字 第 101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6 月 1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5 月 3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82 号裁 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3 年 08 月 28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2386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0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0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30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3 年 8 月 28 日至 2030 年 8 月 27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22 年 05 月 13 日缴纳人民币 5000.00 元, 系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271.1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汪白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81 号

罪犯汪先红,女, 1972 年 7 月 6 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 湖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7 月 10 日作出 (2006)德刑一初字第 54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 先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09 月 1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3 月 25 日经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361 号裁定,裁定减为 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1)昆刑执字第 1499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3)昆刑执字第 55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401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572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7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8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3 月 25 日至 2023 年 8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17 年 11 月 17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2020 年 06 月 23 日缴纳人民币 15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 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24.4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先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52 号

罪犯王翠芳,女, 1963 年 2 月 5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 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4 月 18 日作出

(2011)保中刑初字第 7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翠芳犯贩卖、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 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6 月 30 日作出 (2011)云高 刑复字第 202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1 年 12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年 08 月 13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2390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刑更 88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七年;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89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1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至 2034 年 3 月 25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有吸毒史, 2017 年 11 月 22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 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79.7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翠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88 号 罪犯王桂芳,女, 1955 年 3 月 1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 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9 月 27 日作出 (2006)临中刑初字第 46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桂芳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 05 日作出 (2006)云高刑复字 第 563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3 月 1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504 号裁 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67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9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22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38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 01 刑更 7233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4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7 月 19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18 年 01 月 24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 消费 151.0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桂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18 号

罪犯王开群,女, 1971 年 5 月 11 日出生,汉族,重庆市 大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 02 日作出 (2006)思中刑三初字第 9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开群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1 月 19 日作出(2007)云高刑复 字第 24 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4 月 1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1935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4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1197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273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30 号 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2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3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12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71.5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开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27 号

罪犯王利梅,女, 1966 年 4 月 5 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 阴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04 月 26 日作出

(2010)官刑初字第 11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利梅犯拐卖儿 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 行期间,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8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 刑期自 2017 年 8 月 24 日至 2026 年 5 月 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53.0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利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60 号

罪犯王敏,女, 1974 年 12 月 02 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 雍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6 月 29 日作出 (2005)保中刑初字第 40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敏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0 月 13 日作出 (2005)云高刑终字第

181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05 年 11 月 2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07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8)云高刑执 字第 1286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 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 刑执字第 21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25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977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1357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45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40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8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3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02.70 分。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 消费 199.8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48 号

罪犯王敏,女, 1983 年 5 月 11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 德市鼎城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9 月 04 日作出 (2006)昆刑三初字第 43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敏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敏不服,提出上诉。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敏提出撤回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 2006 年 09 月 28 日作出 (2006)云高刑终字第 1664 号刑事裁 定,准许被告人王敏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12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522 号裁 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258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40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43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028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73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9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1 月 24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6 次, 2022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11.2 分。另查明, 2022 年 12 月 30 日缴纳人民币 2000.00 元,系本 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03.0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51 号

罪犯王小二,女, 1969 年 3 月 19 日出生,德昂族,云南 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 2019 年 07 月 15 日作出 (2019)云 7101 刑初 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二犯拐卖妇女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19 年 08 月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8 年 5 月 19 日至 2028 年 5 月 18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19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 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13.5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37 号

罪犯王学清,女, 1959 年 10 月 13 日出生,佤族,云南省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03 月 02 日作出 (2010)临中刑初字第 4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学清犯走私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 币 3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0 年 04 月 15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297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011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96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 变;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5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10 月 29 日至 2030 年 4 月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2017 年 6 月 12 日云南省临沧市中 级人民法院出具生效裁判文书财产刑判项执行情况表示已全额 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期内月均消费 164.2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69 号

罪犯王雪梅,女, 1986 年 7 月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 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7 月 15 日作出 (2008)昆刑三初字第 42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雪梅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 被告人王雪梅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9 月 22 日作出 (2008)云高 刑终字第 125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 刑执字第 24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40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427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696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3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3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2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83.8 分。另查明, 2017 年 08 月 10 日已全额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 币 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89.5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雪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89 号

罪犯王玉芹,女, 1970 年 8 月 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 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6 月 26 日作出 (2011)保中刑初字第 12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芹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玉芹不服, 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8 月 18 日作出 (2011)云高刑终 字第 105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13 年 09 月 3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 刑执字第 3510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刑更 8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七年;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89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05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至 2034 年 5 月 25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174.4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31 号

罪犯王祖娣,女, 1972 年 8 月 4 日出生,阿昌族,云南省 芒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作出 (2019)云 31 刑初 26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祖 娣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 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01 月 0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年 6 月 19 日至 2034 年 6 月 18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2021 年 04 月 22 日,云南省德宏傣 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 )云 31 执 92 号执行裁 定书示:家属自愿代其缴纳人民币 20000 元,终结本院 ( 2019 )云 31 刑初 261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 “并处没收个人 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的执行,予以结案。期内月均消费 118.6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祖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7 号

罪犯王祖仙,女, 1967 年 5 月 2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云南省 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09 月 10 日作出 (2004)临中刑初字第 52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祖仙犯贩卖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2 月 07 日作出 (2004)云高刑终字第 237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05 年 03 月 1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07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7)云高刑执 字第 218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 变;于 2009 年 06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 刑执字第 206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1)昆刑执字第 152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50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 第 1378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25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8237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34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 期自 2009 年 6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 2018 年 01 月 09 日缴纳人民币 200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63.8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祖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64 号

罪犯韦家秀,女, 1975 年 3 月 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 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6 月 12 日 作出 (2007)楚中刑初字第 3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家秀犯故 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 判后,被告人韦家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9 月 30 日作出 (2007)云高刑终字第 1066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12 月 2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12 月 28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166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109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30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24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77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2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04 月 27 日至 2028 年 08 月 26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89.3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家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1 号 罪犯韦鲜艳,女, 1972 年 7 月 15 日出生,壮族,广西壮

族自治区鹿寨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8 月 31 日作出 (2007)普中刑三初字第 8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鲜艳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宣判后,被告人韦鲜艳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07 年 12 月 03 日作出 (2007)云高刑终字第 1401 号刑 事判决, 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1 月 1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199 号裁定,裁定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1092 号裁定,裁 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 执字第 1346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35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 01 刑更 7172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63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 期自 201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8 年 7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249.1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韦鲜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22 号

罪犯魏建峰,女, 1971 年 10 月 1 日出生,汉族,河南省 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 作出 (2017)云 0926 刑初 15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建峰犯运 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魏建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02 月 05 日作出 (2017)云 09 刑 终 10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18 年 04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119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27 年 5 月 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22 年 06 月 16 日 已全额履行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80.2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建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03 号

罪犯魏亲花,女, 1984 年 6 月 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 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3 月 07 日作出

(2011)保中刑初字第 2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亲花犯贩卖、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该犯没有上诉、抗诉, 原审 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 2011 年 05 月 05 日作出 (2011)云高刑复字第 159 号刑事裁 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9 月 1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 2391 号裁定,裁定减为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经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5)云高刑执字第 2920 号裁定,裁定减 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8 年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89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 01 刑更 65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33 年 10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22 日魏亲花家属代缴 人民币 5000 元, 2019 年 12 月 16 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9 )云 05 执 1408 号执行裁定书示, 2019 年 11 月 26 日魏亲花家属代缴人民币 10000 元,终结本院( 2011 )保中刑 初字第 23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 行。期内月均消费 277.1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魏亲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75 号

罪犯吴会芝,女, 1978 年 8 月 26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永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01 月 11 日作出

(2017)云 01 刑初 82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会芝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3 月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 行期间,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105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 刑期自 2017 年 07 月 31 日至 2028 年 11 月 30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2019 年 06 月 05 日已全额履行罚 金人民币 1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30.0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会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36 号 罪犯吴兴爱,女, 1986 年 8 月 28 日出生,壮族,广西壮

族自治区隆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06 月 20 日作出 (2014)临中刑初字第 22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兴爱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兴爱不服, 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09 月 22 日作出 (2014)云高刑终 字第 114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刑 更 4258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20 年 11 月 0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刑更 172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十年。现刑期自 2020 年 11 月 09 日至 2045 年 11 月 8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238.0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兴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27 号 罪犯吴永芳,女, 1967 年 6 月 1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 现在云南省 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2 月 25 日作出 (2008)昆刑三初字第 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永芳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3 月 2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219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 执字第 82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4) 昆刑执字第 1387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200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74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5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7 年 2 月 24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2017 年 07 月 17 日已 全额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17.7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97 号

罪犯伍荣兰,女, 1986 年 12 月 24 日出生,汉族,陕西省 紫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7 月 27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73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荣 兰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伍荣兰不服,提 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19 日作出 (2006) 云高刑终字第 162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1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544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23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649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484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 执字第 1709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8)云 01 刑更 725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6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6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 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68.5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伍荣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34 号

罪犯伍艳,女, 1984 年 3 月 22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 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07 月 04 日作出 (2014)西法刑初字第 37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艳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5 月 1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21)云 01 刑更 134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现刑期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至 2028 年 12 月 2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下落不 明, 2022 年 12 月 30 日缴纳人民币 12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 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74.1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 建议对罪犯伍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84 号

罪犯肖成英,女, 1962 年 6 月 26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 洪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3 月 13 日作出

(2007)昆刑三初字第 7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成英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肖成英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4 月 16 日作出 (2007)云高刑终 字第 48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07 年 05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 第 463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26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006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昆刑执字第1333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688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0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87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2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4 次, 2022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34.10 分。 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17 年 01 月 11 日全额履 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58.3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成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35 号

罪犯肖琳瑛,女, 1981 年 2 月 25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 邵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作出 (2009)保中刑初字第 33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琳瑛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12 月 07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1095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 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昆刑执字第 13531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 第 1735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8)云 01 刑更 698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2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8 年 3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17 年 8 月 21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2020 年 5 月 19 日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 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50.4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琳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95 号

罪犯谢翠英,女, 1985 年 4 月 1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昭通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作出 (2018)云 0102 刑初 125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翠英犯贩卖 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宣 判后,被告人谢翠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9 年 05 月 29 日作出 (2019)云 01 刑终 234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07 月 1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6529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 2018 年 5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18 年 12 月 19 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 2018 )云 0102 刑初 1250 号刑事判 决书显示罚金已缴纳;期内月均消费 258.3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翠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4 号

罪犯谢华明,女, 1964 年 9 月 8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 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6 月 16 日作出 (2005)临中刑初字第 46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华明犯走私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0 月 10 日作出 (2005)云高刑复字 第 784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8)云高刑执字第 1283 号裁 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23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2373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985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584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 刑执字第 1739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40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7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264.6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华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50 号

罪犯信用,女, 1977 年 12 月 10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瑞 丽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1 月 10 日作出 (2010)德刑初字第 34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信用 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信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3 月 15 日作出 (2011)云高刑终字第 25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11 年 05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年 08 月 28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 第 237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5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921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 期自 2013 年 8 月 28 日至 2031 年 1 月 27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18 年 03 月 12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 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 31 执 46 号执行裁定 书示, 2018 月 02 月 27 日该犯亲属自愿代其缴纳人民币 5000 元,终结本院(2010)德刑初字第 343 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 信用“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 费 280.8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信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48 号

罪犯徐海凤,女, 1975 年 8 月 2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保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05 月 23 日作出 (2016)云 0502 刑初 21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海凤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30000.00 元。 宣判后, 被告人徐海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16 年 08 月 25 日作出 (2016)云 05 刑终 64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6 年 09 月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9 年 03 月 0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9)云 01 刑更 2572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1123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 2015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7 年 4 月 1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7 月至 2022 年 09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18 年 9 月 13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 费 212.2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海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15 号

罪犯徐丽,女, 1976 年 2 月 27 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 雍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03 月 03 日作出 (2015)临中刑初字第 1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丽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宣判后,被告人徐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15 年 06 月 25 日作出 (2015)云高刑终字第 778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08 月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8 年 06 月 11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刑更 1419 号裁定,裁定减 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0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现刑期自 2018 年 6 月 11 日至 2039 年 9 月 10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09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7 年 09 月 18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 费 229.9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51 号

罪犯徐琴,女, 1976 年 3 月 22 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 雍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2 月 16 日作出

(2004)昆刑三初字第 62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琴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徐琴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2 月 16 日作出

(2005)云高刑终字第 16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 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03 月 30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03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07)云高刑执字第 3127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09 年 06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197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 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1) 昆刑执字第 15169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 刑执字第 105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92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288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8223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4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6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9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该犯有吸毒史,未履行生效裁判中 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34.57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83 号

罪犯许杰,女, 1986 年 1 月 17 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 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9 月 04 日作出 (2005)德刑初字第 86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杰 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杰不服, 提出 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1 月 09 日作出 (2005)云 高刑终字第 2344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 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02 月 28 日交付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08)云高刑执字第 1298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3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1925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 执字第 113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54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31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24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0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02 分。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费 179.1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98 号

罪犯颜艳萍,女, 1979 年 2 月 10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 桂阳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8 月 02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70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艳 萍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10 日作出( 2006 ) 云高刑复字第 469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7 年 01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 第 526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 字第 23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212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256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131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6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2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63.9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颜艳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49 号

罪犯杨春美,女, 1986 年 3 月 1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潞西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7 月 06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54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春 美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9 月 29 日作出 (2006)云 高刑复字第 421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7 年 03 月 1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 第 502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 字第 255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17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268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60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 01 刑更 723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1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4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18 年 1 月 15 日缴纳人民币 3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 费 219.3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77 号

罪犯杨翠团,女, 1974 年 11 月 1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潞西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9 月 05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93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翠 团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翠团不服,提 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1 月 30 日作出 (2006) 云高刑终字第 180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3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511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25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72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26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 执字第 1715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8)云 01 刑更 723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2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1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22 年 09 月 21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 均消费 233.2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翠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86 号

罪犯杨翠仙,女, 1976 年 10 月 2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腾冲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16 日作出 (2006)保中刑初字第 52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翠仙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宣判后,被告人杨翠仙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 28 日作出 (2006)云高刑终字第 1940 号刑 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翠仙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3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09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 刑执字第 501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变;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 高刑执字第 166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205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昆刑执字第 19289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 01刑更 13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4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3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7 年 3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22 日缴纳人民币 3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 费 230.6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翠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85 号

罪犯杨登厚,女, 1969 年 11 月 1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05 月 26 日作出 (2017)云 3123 刑初 6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登厚犯运输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宣判后,被告 人杨登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03 日作出 (2017)云 31 刑终 83 号刑事 判决,以被告人杨登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0 年 03 月 26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131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7465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 2016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8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2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2 次, 2022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41.00 分。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18 年 03 月 20 日云南省 盈江县人民法院以( 2018 )云 3123 执 295 号执行裁定书示,被 执行人杨登厚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缴纳罚金 10000 元, 并缴纳执行费 50 元,终结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7)云 31 刑终 83 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判处被执行人杨登 厚罚金 10000 元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01.57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登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93 号

罪犯杨贵巧,女, 1975 年 11 月 2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鲁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1 月 14 日作出 (2006)昭中刑一初字第 7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贵巧犯故意 杀人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07 年 02 月 0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6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 第 203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1) 昆刑执字第 1555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257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844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 执字第 176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5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42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6 月 10 日至 2024 年 9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4 次, 2022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474.7 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28.6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贵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54 号

罪犯杨华芹,女, 1972 年 10 月 2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03 月 14 日作出 (2013)临中刑初字第 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芹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年 07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15)云高刑执字第 291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 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8 年 06 月 20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54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4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现刑期自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36 年 03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0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213.4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69 号

罪犯杨会,女, 1977 年 04 月 02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 充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7 月 18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63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会 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10 月 10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3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36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 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1) 昆刑执字第 1529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3)昆刑执字第 58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82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560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8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4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3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6 次。 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12.0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33 号

罪犯杨加甲,女, 1994 年 1 月 10 日出生,彝族,四川省 美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09 月 11 日作出 (2017)云 07 刑初 5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加甲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5 月 15 日交付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126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 个月。现刑期自 2018 年 5 月 4 日至 2032 年 1 月 30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7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该犯有吸毒史, 2018 年 5 月 7 日云 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示,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 万元部分已执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 242.5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加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24 号

罪犯杨兰芬,女, 1976 年 2 月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 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08 月 13 日作出 (2004)保中刑初字第 37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兰芬犯故意 杀人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 后,被告人杨兰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09 月 29 日作出 (2004)云高刑终字第 1992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4 年 11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6 年 10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6)云高刑执字第 4668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09 年 03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393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1)昆刑执字第 1500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7016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 第 1404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59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829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45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3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76.5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兰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23 号

罪犯杨丽玲,女, 1993 年 9 月 10 日出生,汉族,广东省 普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作出 (2017)云 0103 刑初 86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丽玲犯故意伤 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杨丽玲不服, 提出 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03 月 07 日作出 (2018)云 01 刑终 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4 月 2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 期间,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127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 刑期自 2017 年 1 月 14 日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期内月均消费 259.2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丽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07 号

罪犯杨芹菊,女, 1978 年 3 月 1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施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8 月 07 日作出

(2008)保中刑初第 27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芹菊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10 月 0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 刑执字第 19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十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4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 1361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540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4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3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7 年 4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199.2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芹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01 号

罪犯杨蓉,女, 1985 年 5 月 1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 明市晋宁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6 月 21 日作出 (2019)云 0122 刑初 21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 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19 年 07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743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 2018 年 8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 月 27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09 年在昆明市戒 毒所戒毒, 2011 年至 2012 年、 2016 年至 2018 年在云南省第一 女子戒毒所戒毒;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 费 167.29 元。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 建议对罪犯杨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95 号

罪犯杨绍兰,女, 1979 年 11 月 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潞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6 月 03 日作出 (2008)德中刑初字第 26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 绍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1 月 1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59 号裁定,裁定减为 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207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23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2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24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01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2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02.4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43 号

罪犯杨仕香,女, 1984 年 4 月 1 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 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7 月 23 日作出 (2007)红中刑初字第 9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 仕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9 月 24 日作出 (2007)云高刑终字第 113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7 年 11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 第 26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183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 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52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800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 执字第 1753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8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29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2 月 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刑罚执行 期间,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 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 努力完成各 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435.4 分。另查明,该 犯有吸毒史, 2022 年 12 月 30 日缴纳人民币 3000 元,系本减 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52.4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仕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87 号

罪犯杨廷坤,女, 1987 年 10 月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5 月 21 日作出 (2021)云 0622 刑初 13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廷坤犯故意杀人罪,判 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7 月 14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1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 月 30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2 次,期内月均消费 193.0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廷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43 号

罪犯杨维琴,女, 1960 年 11 月 1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潞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4 月 29 日作出

(2007)保中刑初字第 19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维琴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6 月 13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459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 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1857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 执字第 74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58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442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16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8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9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12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 费 249.0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维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91 号

罪犯杨伟艳,女, 1983 年 9 月 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丽 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7 月 10 日作出 (2020)云 0702 刑初 2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伟艳犯组织卖 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08 月 1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 刑期自 2019 年 4 月 3 日至 2025 年 4 月 2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2020 年 07 月 27 日已 全额履行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62.4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78 号 罪犯杨小庆,女, 1983 年 5 月 2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 初识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07 月 17 日作出 (2014)临中刑初字第 17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庆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 12 日作出 (2014)云高刑复字 第 380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02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4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7)云刑更 161 号裁定,裁定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09 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刑更 1729 号裁定,裁定减为 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 2020 年11 月 9 日至 2045 年 11 月 8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22 年 07 月 21 日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2 )云 09 执 407 号执行裁定 书示,杨小庆家属于 2022 年 07 月 28 日代缴没收款人民币 10000 元,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临中刑初 字第 173 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对被执行人杨小庆 “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56.97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44 号

罪犯杨晓梅,女, 1989 年 3 月 4 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南 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8 月 09 日作出 (2007)保中刑初字第 37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梅犯走私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杨晓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9 月 27 日作出 (2007)云高刑终字第 121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11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60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 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183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52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4045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17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8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9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26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2022 年 12 月 30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 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03.2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晓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53 号

罪犯杨只各,女, 1983 年 5 月 21 日出生,彝族,四川省 金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2 月 22 日作出 (2011)丽中刑初字第 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只各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3 月 18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年 06 月 03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2045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11 日经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499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1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1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1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3 年 06 月 03 日至 2031 年05 月 02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135.8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只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73 号

罪犯姚丙艳,女, 1987 年 9 月 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瑞 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1 月 03 日作出 (2009)德刑初字第 28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丙 艳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0 年 03 月 29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年 07 月 17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213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175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11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4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2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9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07 月 17 日至 2028 年 05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 2018 年 02 月 11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 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 )云 31 执 53 号裁定书示, 2018 年 01 月 23 日姚丙艳亲属自愿代缴人民币 5000 元,终结本院 ( 2009)德刑初字第 282 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 “并处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70.9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姚丙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45 号

罪犯姚琼,女, 1970 年 2 月 11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 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7 月 31 日作出 (2005)德刑一初字第 63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 琼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44000.00 元。宣判后,同案犯不 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0 月 12 日作出

(2005)云高刑终字第 207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 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08)云高刑执字第 1284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3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 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1954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 执字第 73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4) 昆刑执字第 133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190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65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2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9 月 9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455.9 分。 2005 年 07 月 26 日已全额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44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78.5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05 号

罪犯姚书会,女, 1978 年 2 月 1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潞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09 月 21 日作出

(2010)保中刑初字第 21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书会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宣判后,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作出 (2010)云高刑终字第 1579 号刑事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2 月 1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年 05 月 1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188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 刑执字第 1712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9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1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3 年 5 月 17 日至 2030 年 10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13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2022 年 08 月 09 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2 ) 云 05 执 287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0)保中刑初字第 216 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对罪犯姚书会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75.0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姚书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0 号

罪犯叶晚,女, 1972 年 4 月 7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 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3 月 03 日作出 (2005)临中刑初字第 24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晚犯走私毒 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6 月 22 日作出 (2005)云高刑复字第 452 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07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7)云高刑执字第 5358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09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466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26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986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585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 1740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6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47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7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 2022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04.5 分。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 费 173.1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 建议对罪犯叶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5 号

罪犯叶雪梅,女, 1964 年 10 月 5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 叙永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8 月 02 日作出 (2007)保中刑初字第 38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雪梅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9 月 07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4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 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2702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 第 34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87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20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93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8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43.7 分。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 费 255.4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雪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66 号

罪犯余木图,女, 1980 年 12 月 05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1 月 17 日作出 (2008)德中刑初字第 48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 木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余木图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4 月 09 日作出

(2009)云高刑终字第 37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 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0 年 02 月 25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5 月 1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664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3 年 07 月 12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 261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 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11 日经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496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05 月 18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592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7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3 年 7 月 12 日至 2031 年 1 月 11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2018 年 03 月 20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 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 )云 31 执 75 号执行裁定 书,终结本院( 2018 )云 31 执 75 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期内月 均消费 171.9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木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71 号

罪犯余争月,女, 1987 年 10 月 0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昆明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8 月 02 日作出 (2006)思中刑二初字第 13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争月犯运 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19 日作出 (2006)云高刑终字第

1598 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余争月的定罪量刑部 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12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09)云高刑执字 524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1)云高刑执字 20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01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昆刑执字第 13798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 执字第 1698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8)云 01 刑更 72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9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02 月 25 日至 2027 年 04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17 年 12 月 14 日 缴纳人民币 500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 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33.6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争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70 号

罪犯玉罕,女, 1986 年 10 月 06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 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9 月 18 日作出 (2008)昆刑三初字第 50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罕犯贩卖、

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 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18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 字第 176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09 年 03 月 0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 第 167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202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239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46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2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1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5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17 年 11 月 23 日全额履行人民币 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86.5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玉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12 号

罪犯玉罕,女, 1985 年 2 月 20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 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8 月 15 日作出 (2005)西刑初字第 8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罕犯 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1 月 30 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 1118 号刑事裁 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01 月 10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以 (2008)云高刑执字第 1311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 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5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255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81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112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4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7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25.8 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166.93 元。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玉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94 号

罪犯袁彩珍,女, 1975 年 1 月 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 明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作出

(2008)昆刑三初字第 67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彩珍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40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3 月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41 号裁定,裁 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3 年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201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 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35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9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05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2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 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7 年 9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99.0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彩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48 号

罪犯袁桂碧,女, 1985 年 11 月 1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昌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8 月 26 日 作出 (2005)大中刑初字第 23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桂碧犯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袁桂碧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1 月 02 日作出 (2005)云高 刑终字第 219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01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 行期间,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8) 云高刑执字第 1294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不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2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112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97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35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21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39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4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0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09 日 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6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75 分。另查明, 2019 年 01 月 07 日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本减刑 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63.58 元,账户余额 1305.0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桂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67 号

罪犯袁丽,女, 1980 年 10 月 13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 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作出

(2010)临中刑初字第 35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丽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1 月 28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年 05 月 1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19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090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92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3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3 年 5 月 17 日至 2030 年 7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 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13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 费 201.6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54 号

罪犯苑明梅,女, 1978 年 04 月 22 日出生,汉族,河南省 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1 月 29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81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苑明 梅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5 月 07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6 月 24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177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1 月 14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丽中刑执 163 号 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4 年 05 月 13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90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11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51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22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73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6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3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费 184.8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苑明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6 号

罪犯岳喊糯,女, 1972 年 8 月 10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 陇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8 月 31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88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喊 糯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11 月 08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3 月 25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38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1)昆刑执字第 1529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4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48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3 月 25 日至 2026 年 2 月 24 日止。因病于 2015 年 05 月 11 日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于 2021 年 01 月 06 日经云 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收监执行, 2021 年 01 月 26 日执行收监。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14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45.0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喊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81 号

罪犯张国平,女, 1966 年 10 月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施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2 月 10 日作出

(2011)保中刑初字第 3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平犯走私、 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国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4 月 27 日作出 (2011)云高刑终字第

45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11 年 06 月 1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年 08 月 28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 第 237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42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911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2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 期自 2013 年 8 月 28 日至 2031 年 9 月 27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22 年 09 月 21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 2022 年 11 月 14 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2 ) 云 05 执 678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 2011 )保中刑初字第 36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张国平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43.9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39 号

罪犯张果,女, 1969 年 11 月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 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5 月 16 日作出 (2011)临中刑初字第 7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果犯走私、运 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8 月 10 日作出 (2011)云高刑复 字第 236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9 月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年 09 月 23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3512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刑更 87 号裁 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 年;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89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7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至 2034 年 3 月 25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 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55.3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45 号

罪犯张海琴,女, 1968 年 4 月 30 日出生,汉族,辽宁省 营口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8 月 16 日作出 (2006)西刑初字第 11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琴 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海琴不服,提 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1 月 23 日作出 (2006) 云高刑终字第 179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2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509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24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792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昆刑执字第1328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 1713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4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25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4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63.2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08 号

罪犯张海霞,女, 2001 年 9 月 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 雄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2 月 18 日 作出 (2019)云 23 刑初 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霞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 后,被告人张海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6 月 12 日作出 (2020)云刑终 61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08 月 14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8 年 3 月 12 日至 2028 年 3 月 11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20 年 03 月 03 日 该犯家属代为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 2020 年 12 月 14 日该犯家 属代为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已全额履行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56.81 元。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26 号

罪犯张怀英,女, 1973 年 12 月 2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施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7 月 11 日作出 (2008)保中刑初字第 24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怀英犯走私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张怀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9 月 22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第 125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12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239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85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61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261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刑更 70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7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22 年 11 月 28 日云南省保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2 )云 05 执 899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 ( 2008 )保中刑初字第 248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张怀英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174.7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怀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36 号

罪犯张焕芹,女, 1987 年 8 月 1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龙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0 月 14 日作出 (2013)保中刑初字第 22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焕芹犯故意 杀人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依 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作出 (2013)云高刑复字第 383 号刑事裁定,核准 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年 03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6 年 05 月 13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16)云刑更 1424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0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刑更 173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 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 2020 年 11 月 9 日至 2045 年 11 月 8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9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108.5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焕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5 号

罪犯张吉芬,女, 1967 年 6 月 4 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 理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8 月 19 日 作出 (2005)大中刑初字第 21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吉芬犯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 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9 月 28 日作出 (2005)云高 刑复字第 790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05 年 12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7)云高刑执字第 5400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 第 17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25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987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58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 1691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4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46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08 日缴纳人民币 300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83.7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 建议对罪犯张吉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46 号 罪犯张家翠,女, 1987 年 12 月 2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8 月 07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73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家翠犯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 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1 月 2 日作出 (2006)云 高刑复字第 473 号刑事裁定, 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7 年 01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 第 529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 字第 25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40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 13655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02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6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5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5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1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7 年 5 月 15 日缴纳人民币 3000 元, 2017 年 8 月 10 日缴纳人民币 2500 元, 2022 年 12 月 30 日 缴纳人民币 3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 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费 188.4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32 号

罪犯张菊连,女, 1964 年 1 月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 威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4 月 02 日作出 (2018)云 01 刑初 108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菊连犯非法持 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07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650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 月。现刑期自 2017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8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3 次, 2022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472.1 分。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19 年 8 月 8 日已全额履行罚金 人民币 1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17.9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菊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26 号

罪犯张丽萍,女, 1964 年 5 月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 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作出

(2017)云 0112 刑初 83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丽萍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2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 行期间,于 2020 年 04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 144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770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 2017 年 3 月 7 日至 2023 年 11 月 5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2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2 次, 2022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59.5 分。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17 年 2 月 18 日被强制戒毒;2019 年 3 月 13 日已全额履行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期内月均消 费 173.5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丽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19 号

罪犯张丽萍,女, 1967 年 8 月 2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思茅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7 月 28 日作出 (2005)思中刑三初字第 7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丽萍犯走 私、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丽萍不服,提 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0 月 13 日作出 (2005)

云高刑终字第 211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8)云高刑执字第 1285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2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74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108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 刑执字第 1395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47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40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43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 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5 年 4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64.1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丽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52 号

罪犯张丽群,女, 1970 年 9 月 1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泸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0 月 09 日作出 (2008)保中刑初字第 35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丽群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丽群不服, 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22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 字第 164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3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11 年 01 月 31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 刑执字第 259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变;于 2013 年 05 月 1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 高刑执字第 119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693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22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651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现刑期自 2013 年 05 月 17 日至 2030 年 10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2017 年 10 月 09 日缴 纳人民币 5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298.4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丽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1 号

罪犯张丽薇,女, 1962 年 5 月 24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 泸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7 月 17 日作出

(2007)保中刑初字第 32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丽薇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9 月 07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466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 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2699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 第 100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87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44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94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4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5 年 3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51.9 分。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18 日缴纳人民币 3000.00 元,本减 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71.3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丽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92 号

罪犯张莉,女,1981 年 05 月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 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07 月 27 日作出 (2002)临中刑初字第 25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莉犯走私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 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5 月 11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年 08 月 28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238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3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90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43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3 年 8 月 28 日至 2030 年 8 月 27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18 年 01 月 29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 消费 180.7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40 号

罪犯张莉,女, 1993 年 3 月 18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 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8 月 29 日作出 (2019)云 0103 刑初 59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莉犯贩卖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09 月 2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 期间,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748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 刑期自 2019 年 8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8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 2020 年 1 月 20 日已全额履行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07.6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张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85 号

罪犯张美芳,女, 1970 年 12 月 1 日出生,佤族,云南省 普洱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22 日作出 (2008)昆刑三初字第 46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美芳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 被告人张美芳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4 月 24 日作出 (2009)云高 刑终字第 36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6 月 1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 刑执字第 108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4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596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700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8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8 年 12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47.2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美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58 号

罪犯张盼,女, 1994 年 9 月 29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 兴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8 年 04 月 26 日作出 (2018)云 71 刑初 4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 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30000.00 元。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5 月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 期间,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111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 刑期自 2017 年 11 月 01 日至 2032 年 02 月 2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258.6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张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79 号

罪犯张晴艳,女, 1985 年 9 月 10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 隆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7 月 05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53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晴 艳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18 日作出 (2006)云 高刑复字第 424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7 年 03 月 1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 第 496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 字第 25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92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838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151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 01 刑更 723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3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18 年 01 月 11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 2022 年 09 月 19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22 )云 31 执 339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 2022 ) 云 31 执 339 号案件的执行; 2022 年 09 月 21 日缴纳人民币 1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14.0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晴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3 号 罪犯张拴英,女, 1965 年 11 月 1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8 月 12 日作出

(2008)保中刑初字第 28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拴英犯贩卖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张拴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9 月 27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第 131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 年 12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94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 刑执字第 82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十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88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444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35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 01 刑更 683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7 年 6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 2017 年 12 月 11 日缴纳人民币 200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47.4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拴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58 号

罪犯张顺枝,女, 1983 年 02 月 08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永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04 月 16 日作出 (2018)云 09 刑初 12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顺枝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3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7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110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

个月。现刑期自 2017 年 08 月 04 日至 2031 年 12 月 0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20 年 08 月 28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 费 280.3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28 号

罪犯张庭蕊,女, 2003 年 9 月 23 日出生,白族,云南省 丘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1 月 28 日作出 (2021)云 2301 刑初 504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2 年 03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8 月 6 日至 2023 年 8 月 5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2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期内月均消费 188.3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庭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34 号

罪犯张同庆,女, 1982 年 2 月 2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施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1 月 02 日作出 (2009)保中刑初字第 34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同庆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107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 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727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11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 变;于 2018 年 06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97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1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9 年 1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未履行生效裁判中 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74.5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同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10 号

罪犯张晓丹,女, 1986 年 5 月 8 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 昌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7 月 27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73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 丹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晓丹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24 日作出 (2006)云高刑终字 第 161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7 年 01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6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 第 207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1)昆刑执字第 1519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5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82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57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6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09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6 月 10 日至 2024 年 4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37.5 分。另查明, 2017 年 09 月 18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本减刑 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90.8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晓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309 号

罪犯张晓芳,女, 1982 年 11 月 2 日出生,回族,甘肃省 张家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8 月 01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68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 芳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张晓芳提出上 诉,在上诉期限内其又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26 日作出 (2006)云高刑终字第 1624 号刑事裁定,依法 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3 月 16 日交付监 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498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4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 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2101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 刑执字第 1928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3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26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09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 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7 年 3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225.67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晓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68 号

罪犯张样顺,女, 1984 年 01 月 30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5 月 04 日作出 (2011)保中刑初字第 9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样顺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样顺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7 月 04 日作出 (2011)云高刑终字 第 75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8 月 1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13 年 08 月 1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 刑执字第 3511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刑更 8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七年;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90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6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至 2034 年 2 月 25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23.6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样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29 号

罪犯张银,女, 1995 年 12 月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 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8 月 31 日作出 (2021)云 0702 刑初 38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银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9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5 月 7 日至 2024 年 5 月 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已全额履行罚金 人民币 3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07.22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 建议对罪犯张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74 号

罪犯张左玲,女, 1987 年 7 月 1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盈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03 月 26 日作出 (2013)德刑一初字第 1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 左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 2013 年 08 月 22 日作出 (2013)云高刑终字第 660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7 月 0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 01 刑更 1272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 2013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8 年 2 月 18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22 年 11 月 14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 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2 )云 31 执 426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 2022 )云 31 执 426 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 费 227.2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左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67 号

罪犯章艳,女, 1975 年 10 月 1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 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7 月 20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51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艳 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0 月 11 日作出 (2007)云 高刑复字第 276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8 年 02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12 月 28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 第 165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 字第 109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30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433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165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9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8 年 9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7 年 11 月 24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2022 年 09 月 21 日缴纳人民币 1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 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54.4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章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25 号

罪犯赵崩苗,女, 1970 年 4 月 26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01 月 08 日作出 (2017)云 31 刑监 1 号刑事判决, 撤销本院 (2006)德刑初字第 1372 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 “被告人赵 崩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刑期自 2006 年 8 月 3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2 日止”。以 被告人赵崩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 ) 昆执 字第 12836 号刑事裁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 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现刑期自 2017 年 11 月 15 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7 月 09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18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9 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毒品再犯;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 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72.21 元。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崩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21 号

罪犯赵贵兰,女, 1971 年 3 月 1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龙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8 月 08 日作出 (2005)保中刑初字第 57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贵兰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0 月 25 日作出 (2005)云高刑复字 第 893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06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8)云高刑执字第 1335 号裁 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15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2298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34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477 号 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 执字第 1756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9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257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3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4 次, 2022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19.9 分。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14 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 2017 )云 05 执 112 号执行裁定书示, 2017 年 12 月 14 日家 属代其交纳罚金人民币 5000 元,终结本院(2005)保中刑初字 第 574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本次执 行程序。期内月均消费 148.0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贵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45 号 罪犯赵桂梅,女, 1969 年 3 月 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

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中专文化, 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5 月 31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40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桂 梅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9 月 21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4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12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44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65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03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717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 01 刑更 640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2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594 分。另查明, 2017 年 7 月 4 日缴纳人民币 3000 元, 2020 年 5 月 19 日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 2022 年 12 月 30 日缴纳人民币 3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89.20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桂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63 号

罪犯赵洪仙,女, 1971 年 10 月 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瑞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3 月 29 日作出

(2011)保中刑初字第 5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洪仙犯贩卖、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赵洪仙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5 月 05 日作出 (2011)云高 刑终字第 59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7 月 1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 行期间,于 2013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 云高刑执字第 2387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5)云高刑执字第 291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69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2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34 年 7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 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85.4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洪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82 号

罪犯赵建行,女, 1986 年 12 月 2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05 日作出 (2015)临中刑初字第 39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行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6 年 01 月 12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8)云刑更 1422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 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62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8 年 6 月 25 日至 2039 年 9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18 年 02 月 12 日 缴纳人民币 1000 元, 2022 年 08 月 23 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2 )云 09 执 492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 2022 )云 09 执 492 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183.8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建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24 号

罪犯赵茜,女, 1976 年 12 月 2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 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3 月 08 日作出 (2005)临中刑初字第 20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茜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5 月 31 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 第 487 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08 月 0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06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7)云高刑执字第 3173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09 年 08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213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1)昆刑执字第 1527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069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昆刑执字第 1394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25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8139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66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 期自 2009 年 8 月 10 日至 2024 年 6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51.4 分。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27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2022 年 08 月 31 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2 )云 09 执 524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 2022 )云 09 执 524 号案件的执行。期内 月均消费 211.26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42 号

罪犯赵艳婷,女, 1987 年 6 月 18 日出生,汉族,河南省 汝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87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艳 婷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艳婷不服,提 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3 月 12 日作出 (2008) 云高刑终字第 26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6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 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5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1843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2 年 07 月 1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 2125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经云南 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丽中刑执字第 1743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01 月 11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46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0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6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3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7 月 17 日至 2028 年 8 月 1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242.2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艳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0 号

罪犯赵祖碧,女, 1964 年 6 月 1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镇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04 年 11 月 15 日作出 (2004)昆 铁中刑初字第 44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祖碧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 抗诉。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2 月 14 日作出 (2004)云高刑复字第 1009 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01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7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7)云高刑执字第 248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09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460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73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04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昆刑执字第 13920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 执字第 1749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825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830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11 月 10 日至 2025 年 5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403.2 分。另查明, 2017 年 11 月 09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2022 年 08 月 10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行生效裁 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92.2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祖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41 号

罪犯郑春变,女, 1984 年 10 月 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龙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9 月 22 日作出

(2008)保中刑初字第 31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春变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10 月 09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24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 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400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65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03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4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81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2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 2018 年 1 月 24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以 ( 2022 )云 05 执 949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 2008 )保中刑初 字第 319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郑春变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180.54 元, 账户余额 1018.0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春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17 号 罪犯郑存英,女, 1980 年 10 月 1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 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 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2 月 01 日作出 (2009)昆刑三初字第 4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存英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04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1072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昆刑执字第 1930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41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0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9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9 年 6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1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6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43.18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存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8 号

罪犯郑红,女, 1971 年 5 月 19 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 岛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27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107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 红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红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2 月 27 日作出 (2006)云高刑终字第 206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5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3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1946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167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98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昆刑执字第1933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 01 刑更 130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2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642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1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期内月均消费 290.6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0 号

罪犯郑全玉,女, 1957 年 12 月 31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 武汉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9 月 20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67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全 玉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 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2 月 13 日作出 (2007)云 高刑复字第 348 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08 年 05 月 0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 第 201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2 年 04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 字第 108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30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6926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66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8 年 5 月 26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 2017 年 12 月 07 日缴纳人民币 5000 元, 2022 年 07 月 06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22 )云 31 执 200 号执行裁定书,将缴纳的 5000 元 依法予以没收,名下存款人民币 1136.95 予以没收,终结本院 (2007)德刑初字第 670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 “并处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45.3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全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76 号

罪犯周杜鹃,女, 1987 年 10 月 6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 盐亭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09 月 20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104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 杜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4 月 1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32 号裁定,裁定减为 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198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81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74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363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2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8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2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6 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 元, 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18.3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杜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62 号

罪犯周维书,女, 1961 年 2 月 14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 彭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27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107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 维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作出 (2006) 云高刑复字第 561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7 年 03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 第 513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 字第 164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210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332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5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23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5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7 年 5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38.95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维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5 号

罪犯周燕波,女, 1966 年 2 月 25 日出生,汉族,上海市 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8 月 05 日作出 (2008)德中刑初字第 34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 燕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燕波不服, 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 字第 146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09 年 02 月 2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4 月 21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 第 65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8 月 07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3)丽中刑执字第 164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02 月 06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丽中刑执字第 362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2 月 02 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7 刑更 886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5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595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1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2017 年 12 月 18 日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7 )云 31 执 254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 2017 )云 31 执 254 号案件的执行; 2022 年 12 月 26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系本减刑周期内部分履 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03.1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燕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57 号

罪犯周尧四,女, 1974 年 8 月 1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泸西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0 月 09 日作出

(2008)保中刑初字第 35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尧四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宣判后, 被告人周尧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22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第 1645 号 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 年 03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12 月 08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3044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 刑执字第 1929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40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012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587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 期自 2011 年 12 月 8 日至 2029 年 1 月 7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7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 2017 年 04 月 12 日缴纳人民币 2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 消费 146.34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尧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47 号

罪犯朱英,女, 1982 年 1 月 13 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富 阳县,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13 日作出 (2006)德刑初字第 109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 英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 04 日作出 (2006)云 高刑复字第 557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07 年 03 月 1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9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 第 512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1 年 05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 字第 164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197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9215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1354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8 年 06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 01 刑更 723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3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11 月 1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06 月获记表扬 5 次。 另查明, 该犯有吸毒史, 2003 年 3 月 22 日 被强制戒毒六个月, 2018 年 03 月 09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 )云 31 执 78 号执行裁定书示, 朱英的亲属自愿代其缴纳人民币 5000 元,终结本院(2006)德 刑初字第 1094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期内月 均消费 188.21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113 号

罪犯朱应花,女, 1967 年 2 月 2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施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7 月 15 日作出

(2005)保中刑初字第 52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应花犯运输 毒品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应花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05 年 10 月 18 日作出 (2005)云高刑终字第 1883 号刑 事判决, 以被告人朱应花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05 年 12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07 年 1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8)云高 刑执字第 1289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变;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 高刑执字第 25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执字第 212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108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95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47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734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69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 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1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余分 390 分。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86.7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应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 年 05 月 08 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46 号

罪犯孜明古力 ·艾亥麦提,女, 1973 年 3 月 26 日出生, 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文盲, 现在云南省 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04 月 03 日作出 (2007)德刑初字第 24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孜明 古力 · 艾亥麦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08 月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44 号裁 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 年;于 2012 年 03 月 0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243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229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748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1713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8)云 01 刑更 718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73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8 月 9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 内月均消费 121.49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孜明古力 · 艾亥麦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 228 号

罪犯字桂美,女, 1969 年 5 月 24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昌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07 月 16 日作出 (2004)保中刑初字第 42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桂美犯故意 杀人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 后,被告人字桂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08 月 27 日作出 (2004)云高刑终字第 1732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4 年 12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06 年 09 月 0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6)云高刑执字第 4666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09 年 03 月 2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9)云高刑执字第

347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七年;于 2011 年 08 月 29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1)昆刑执字第 1523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执字第 563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刑执字第 13805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

刑执字第 1735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 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6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828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6350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 2009 年 3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 月 24 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180.63 元。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字桂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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