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监狱会见及联系方式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7-30 分类:监狱联系方式

为践行执法为民宗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会见的亲情帮教作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结合监狱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有序恢复在押罪犯现场会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见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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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会见服务中心


二、春节期间的会见安排

云南省大理监狱会见及联系方式

(一)2023年1月24日至31日,开展春节期间罪犯现场亲情会见,具体会见日期如下:

会见日期

监 区

1月24日

一监区、五监区

1月25日

二监区

1月26日

三监区

1月27日

四监区

1月28日

六监区

1月29日

八监区

1月30日

九监区

1月31日

十监区

(二)会见登记时间为: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逾期停止登记;会见终止时间为:11:30和16:30。因亲属原因造成无法会见或会见时间不足的,由亲属自行承担。


三、2023年2月份起会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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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2月份起,监狱会见日按一至十监区的顺序,实行会见日制度,严格执行会见工作,会见日为每月11日至20日之间,会见登记时间为: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逾期停止登记;会见终止时间为:11:30和16:30。因亲属原因造成无法会见或会见时间不足的,由亲属自行承担。

(二)具体会见日期如下:

会见日期

监 区

每月11日

一监区

每月12日

二监区

每月13日

三监区

每月14日

四监区

每月15日

五监区

每月16日

六监区

每月18日

八监区

每月19日

九监区

每月20日

十监区


四、会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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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会见罪犯每月1次(可选择远程视频会见或现场亲情会见的其中一种方式),罪犯亲属每次会见人数不得超过3人(包括3人),不符合会见范围的亲属不予会见,会见时长不超过15分钟(包含15分钟)。

(二)会见罪犯的亲属范围具体包括:1.配偶;2.直系血亲中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3.直系姻亲中的外公、外婆、岳父母、儿媳、女婿;4.旁系血亲中的兄、弟、姐、妹;5.旁系姻亲中的姐夫、妹夫、嫂子、弟媳;6.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7.监护人。

涉黑涉恶、涉藏、涉疆、职务、重要敏感罪犯等类别会见亲属范围:1.配偶;2.直系血亲中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3.直系姻亲中的外公、外婆、岳父母、儿媳、女婿。

(三)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及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委会等政府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会见时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和《会见证》方可会见。无身份证的须持有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未成年人须持户口簿、学生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无《会见证》的须持有可以证明与罪犯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委会等政府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方可会见;如会见对象发生变化,需对《会见证》的亲属登记进行补正,请持补正人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狱政管理科办理。

(四)亲属会见罪犯应当根据罪犯所在监区对应的会见日办理会见,其它时间监狱不予安排。

(五)现场亲情会见时,家属须自觉遵守会见现场秩序,配合监狱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违禁品、危险品进入会见区域。

(七)禁止将手机带入会见现场,禁止在会见现场录音、录像、拍照,禁止传递任何物品,会见过程中不得使用隐语、暗语、少数民族语和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一经发现将终止会见。

(八)有故意隐瞒个人信息和不符合会见规定范围的,不批准会见。


五、防疫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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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亲属来狱办理现场会见手续时需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扫码测温(体温检测不超过37.3℃),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会见。

(二)罪犯亲属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自觉配合警察现场管理,并按照路线进入会见区域进行会见。


六、监狱不予会见或终止会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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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会见:1.无身份证、会见证及其它有效证件的;2.醉酒或精神异常的;3.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4.正在接受禁闭、隔离审查和在严管分监区严管的罪犯;5.不听从值班警察安排的;6.有其它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于罪犯改造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会见:1.会见时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交谈的;2.在会见场所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的;3.使用会见电话接听手机或音视频的;4.会见中以纸条、手势等方式进行交流的(聋哑人除外);5.谈论有碍罪犯改造或监管安全内容的;6.与罪犯发生争吵,经劝阻不听的;7.辱骂警察或诋毁监狱形象的;8.不遵守监狱有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不服从警察现场管理的;9.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10.涂改、编造、提供虚假会见对象信息及证件的;11.故意携带禁止性物品进入会见区域的。

罪犯具有以上所列应遵守的行为之一的,监狱根据情节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计分考核处罚或行政处罚;罪犯亲属具有以上所列应遵守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暂停会见3至6个月;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会见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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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

咨询电话

1

狱政管理科

0872-2429266

2

一监区

0872-2429361

3

二监区

0872-2429295

4

三监区

0872-2429267

5

四监区

0872-2429241

6

五监区

0872-2429301

7

六监区

0872-2429276

8

八监区

0872-2429302

9

九监区

0872-2429657

10

十监区

0872-2429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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