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监狱2023年5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陈启地,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捕前系中共党员、个体户。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502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启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2021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启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61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8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8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80000元。2023年4月11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被执行人陈启地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80000元的义务,案件已结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启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启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启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姜宜,绰号“四毛”,男,汉族,小学文化,1991年6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3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罪处刑之判决。其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27年11月13日止。2015年7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1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85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6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姜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630.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828.7分,合计获得3459.2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9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303.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姜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姜宜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79号

罪犯罗玉付,男,穿青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5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15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玉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4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33年4月1日止。2018年12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7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5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32年10月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罗玉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14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652.5分,合计获得2796.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30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交清;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已交清。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玉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玉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罗玉付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80号

罪犯苏志勇,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17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5月7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2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2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7)闽0521刑初1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志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2100元返还被害人。其刑期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2018年6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苏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93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3月内累计获得3351.8分,合计获得3444.8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917.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2100元返还被害人,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2023年3月2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函复,经核查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2100元,暂无缴交记录。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378.1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8.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41.49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的,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苏志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81号

罪犯张国海,男,汉族,小学文化,1994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2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29年11月28日止。2016年1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5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29年5月2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国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400.5分,本轮考核期自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内累计获5827分,合计获得6227.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自2018年6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548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9次,累计扣1135分。其中,2018年9月25日,因9月24日违反基本规范行为(利用书籍翻页比大小进行变相赌博),情节轻微,予以一次性扣100分。2019年9月5日,因9月2日被查获贿赂民警,给予禁闭处罚一次,并扣减考核分900分,同时取消已取得的表扬2次。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交清。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违规9次,累计扣1135分,且有一次性扣100分违规行为一次、禁闭处分一次,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六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国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国海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82号

罪犯黄远益,绰号“小龙”,男,布依族,小学文化,2000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远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闽01刑终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2022年5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黄远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5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813.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远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远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远益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83号

罪犯邹杰,男,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4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闽0602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闽06刑终16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邹杰撤回上诉。其刑期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2022年5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邹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5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837.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90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00元。2021年2月5日,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暂扣罪犯邹杰共计人民币15万元。2023年3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金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执行组出具结案证明,被执行人邹杰已履行完判决书上的罚金和非法所得共计19万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邹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邹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84号

罪犯谭志猛,绰号“老五”“五哥”,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3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8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志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88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闽03刑终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2028年11月12日止,2019年11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谭志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4110.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88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同案犯孙成已交清。2022年4月21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函复,经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谭志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5月18日,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函复,经从车驾管六合一系统比对,罪犯谭志猛无驾驶证信息,其名下也无机动车登记信息。2022年5月18日,重庆市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在重庆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未查询到谭志猛有市场主体登记情况。2022年5月20日,重庆市巫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档案查询结果,罪犯谭志猛在其辖区内无住房所有权登记信息。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818.7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9.4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3.54元。

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主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谭志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志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谭志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86号

罪犯李仁国,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捕前系务农。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泉刑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仁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59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4月1日止。2015年3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8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6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4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3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 闽03刑更1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7年10月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仁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222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3529分,合计获得3751,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2年4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979.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仁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仁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仁国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87号

罪犯林新钛,男,汉族,中专文化,1994年4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新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0134.89元。其刑期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新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455.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7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0134.89元,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232.6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9.7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35.0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新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新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新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88号

    罪犯冯传堤,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闽0525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传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冯传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195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人民币6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1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7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冯传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传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冯传堤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谭霄,绰号“小霄”,男,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1997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183399.75元,并对总额366799.5元承担连带责任。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闽刑终20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谭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30年5月7日止。2016年11月1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6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7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5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9年6月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谭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681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750分,合计获得3431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31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8606.63元,并对总额人民币357213.26元承担连带责任,其中福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函复,二审审理期间,罪犯谭霄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罪犯谭霄亲属一次性赔偿人民币70000元,被害人亲属已收取该笔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表示放弃对谭霄的其他任何民事赔偿权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793.12元,并对总额人民币9586.24元承担连带责任,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谭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谭霄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詹东州,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东州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44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及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违法所得之判决。其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3月28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詹东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562.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68000元, 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8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詹东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东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詹东州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陈凌,男,汉族,中专文化,1990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捕前系公司职员。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存在不均衡之处,提起抗诉。该犯及同案不服,也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44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至2023年3月内累计获得3221.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凌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 〕闽莆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陈宜钛,男,汉族,高中文化,1989年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宜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刑期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2月2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3刑更1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宜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163.2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1736.5分,合计获得1899.7分,表扬2次。间隔期自2022年3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1412.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宜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宜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宜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 〕闽莆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林宝顺,男,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闽01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宝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618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闽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6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2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426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42年12月1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宝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70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3404.5分,合计获得3474.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79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6182元,已交清。

该犯原判无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宝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宝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宝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94号

罪犯王凤彬,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自由职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凤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4728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闽05刑终9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凤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799.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70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4728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次未缴纳。2022年2月22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函复,经查询执行系统查取有关罪犯王凤彬的财产性判项,执行到位罚金694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009.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1.7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7.8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凤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凤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凤彬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 〕闽莆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夏小清,绰号“高高”,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5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小清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六百五十元。其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2012年6月1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4月2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2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6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夏小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200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760.6分,合计获得2960.6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424.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交清; 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50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夏小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小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夏小清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96号

    罪犯郭文飞,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0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文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郭文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1173.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文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文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郭文飞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97号

罪犯李志富,绰号“阿富”,男,汉族,小学文化,1993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9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9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志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3192.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其中,2022年1月3日,因推搡行为,情节轻微,予以一次性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5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1000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且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考核期内有一次性扣20分以上违规行为,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志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志富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吴凯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凯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共同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139.1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1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吴凯华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退赔和作案工具的处理。其刑期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吴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985.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139.1元,其同案王双辉已履行完毕。2023年2月14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案件结案证明,被执行人吴凯华家属于2020年8月20日缴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王双辉家属于2020年12月24日共缴纳28247.1元,其中缴纳罚金7000元,缴纳退赔款21247.1元。

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凯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凯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99号

罪犯陈辉煌,绰号“憨鸡”,男,汉族,1989年 7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辉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陈辉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540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考核分1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辉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辉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辉煌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00号

罪犯陈瑜殷,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8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闽0603刑初333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陈瑜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2022年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瑜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1358.5分,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瑜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瑜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瑜殷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金军,男,汉族,小学文化,1977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捕前系务农。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7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闽03刑终6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金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2018年2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5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2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0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7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金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189.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432分,合计获得2621.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1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01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金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金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02号

罪犯周小平,男,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9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捕前务工。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425刑初216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周小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5000元;继续追缴未退非法所得人民币304000元,依法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闽04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183.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未退非法所得人民币304000元,依法上缴国库,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2545.9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10.6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07.3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周小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魏隆海,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隆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2020年12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魏隆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3260.6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8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魏隆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隆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魏隆海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郭木星,男,汉族,高中文化,1962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务农。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闽0525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木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其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郭木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187.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预缴,其中该犯家属于案件审理期间预缴罚金1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木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木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郭木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饶吉方,男,汉族,1989年 5月10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吉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其刑期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饶吉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1527.6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8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8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饶吉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吉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饶吉方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06号

罪犯陈正旗,男,汉族,小学文化,1960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捕前系农民。2004年6月16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闽0602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正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4日作出说明,其刑期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2022年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陈正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1342.5分,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正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正旗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刘海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8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止。2013年4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3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2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3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0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7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5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648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699分,合计获得3347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3年3月止,获得229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5分。其中,自2021年5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5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海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08 号

罪犯郑敏炎,男,汉族,小学文化,1979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敏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2012年1月1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9月1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莆刑执字第10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2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2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6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敏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72.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689分,合计获得2961.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9月起至2023年3月止,获得214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敏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敏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敏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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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09号

罪犯庄炎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鞋工。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5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炎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2592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闽05刑终406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惠安县(2019)闽0521刑初5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上诉人庄炎明定罪量刑总分的判决。以上诉人庄炎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庄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3月止,获得考核分3139.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5923元,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闽05刑终40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该犯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万元,其中5万元已于2019年7月26日预缴于惠安县人民法院,另55万元于2020年6月10日支付完毕,双方民事纠纷了结。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炎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庄炎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10号

罪犯赵松,男,苗族,小学文化,2001年9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闽0625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2022年2月1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赵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3年3月止,获得考核分1100.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赵松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11号

罪犯潘清闲,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9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闽0525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清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潘清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44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自2021年2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一次,扣1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清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清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潘清闲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12号

罪犯薛偕能,男,汉族,文盲文化,1968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于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闽01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偕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刑期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7年4月11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薛偕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687.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自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一次,扣1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薛偕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偕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薛偕能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13号

罪犯王鹏,男,汉族,中专文化,1990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1104.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9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9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交罚金人民币9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鹏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14号

罪犯卓银河,男,汉族,高中文化,1996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闽0583刑初9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银河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其刑期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2022年8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卓银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2年8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55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卓银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卓银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卓银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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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15号

    罪犯陈鎏鑫(曾用名彭锍鑫),男,汉族,初中文化,1997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闽0583刑初1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鎏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98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2022年8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陈鎏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2年8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56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交清,于案件审理期间预缴人民币15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98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已交清,于案件审理期间缴纳人民币4798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鎏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鎏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鎏鑫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16号

    罪犯柯喜庆,男,汉族,中专文化,1999年7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房产销售。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闽0425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喜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大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冻结在案的银行卡余额合计人民币26255.24元均予以追缴,依法退赔被害人或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2022年8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柯喜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2年8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59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大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冻结在案的银行卡余额合计26255.24元均予以追缴,依法退赔被害人或上缴国库,已交清,于案发后由大田县公安局扣押、冻结人民币28255.24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柯喜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喜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柯喜庆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417号

    罪犯阮仕伟,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山阳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闽0182刑初4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仕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6028.93元,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706859.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闽01刑终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2017年2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5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阮仕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40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3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5663分,合计获得6003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19年6月起至2023年3月止,获得531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自2019年3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违规1次,扣9分。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6028.93元,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706859.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缴纳人民币1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2849.6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2.2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3.1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阮仕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仕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阮仕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18号

    罪犯向仕刚(外号“向刚仔”“胖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4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闽05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仕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34年10月25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向仕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682.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其中,自2021年2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向仕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仕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向仕刚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19号

     罪犯肖良峰,男,汉族,高中文化,1977年6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2013年7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闽0122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良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返还给侦查单位。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1刑终1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2018年2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4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9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肖良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81.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1875分,合计获得2356.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3月止,获得156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清;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已交清。

    该犯系累犯,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系毒品再犯,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良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良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良峰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21号

罪犯刘雪峰,男,汉族,大学文化,1971年7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厦门炜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湖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雪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028587元。其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2015年12月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3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3月2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1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雪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5183分,合计获得5184分,获得表扬8次。间隔期自2020年4月起至2023年3月止获得453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0000元;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028587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1862.8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6.5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77.2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雪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雪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雪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22号

罪犯刘积嵩,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6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积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3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积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内累计获1444.5分,表扬1次和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积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积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积嵩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23号

罪犯鱼浴君,男,汉族,小学文化,1971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农。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7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鱼浴君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8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2021年10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鱼浴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1560分,表扬1次和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鱼浴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鱼浴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鱼浴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24号

罪犯郑义文,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义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共同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0000元按比例发还21名被害人。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449185.7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4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义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182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共同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0000元按比例发还21名被害人;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449185.7元,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680.5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4.0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10.01元。2022年11月17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函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该犯的赣B819W0汽车,但无法控制到该车辆。同时,本院查封了石城县小松镇蜀口村上社学堂组的房产[证号为赣(2020)石城县不动产权第0060506号],但因客观原因未能进一步处置上述房产。此外,该犯家属也未代其向该院履行相应的义务,故本案尚未执行到该犯的任何款项。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义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义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义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25号

罪犯吴团员,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个体户。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闽050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团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没收各被告人已退出、已被扣押的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的违法所得、赌资及扣押期间产生的利息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团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198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人民币30549.55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划拨人民币30049.55元;没收各被告人已退出、已被扣押的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的违法所得、赌资及扣押期间产生的利息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2023年3月2日,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函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吴团员人民币30049.55元,暂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1年12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3月2日,该犯尚欠119950.45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656.1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1.7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27.88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已超过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团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团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团员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26号

罪犯林聿建,绰号“亦建”、“一建”,男,汉族,小学文化,1976年9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1996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聿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60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林聿建的定罪量刑部分;以上诉人林聿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其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8年7月17日止。2014年11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7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4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4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聿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97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876.1分,合计获得3173.1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3年3月止,获得2523.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聿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聿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聿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27号

罪犯杨道宽(绰号广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道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1565.5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44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第七项,即对犯罪物品的处理;责令该犯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2049.5元。其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30年4月14日止。2013年7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9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9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6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道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73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729分,合计获得3202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3月止,获得239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0分。其中,自2021年3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0分。2021年7月10日,因动手殴打他犯,扣10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交清;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2049.5元,已交清。

该犯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考核期内一次性被扣100分,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道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道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道宽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28号

罪犯缪金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6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2)闽018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金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2022年4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缪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合计获得938分,获得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案件审理期间已缴纳人民币134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缪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金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缪金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29号

罪犯李强国(绰号“小强”),男,汉族,小学文化,1989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闽01刑终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2022年5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合计获得857.5分,获得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国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强国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30号

罪犯陈浩,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9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二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闽01刑终8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25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676.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二千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72000元。2022年3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104执3528号履行完毕告知书。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浩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31号

罪犯乐普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1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乐普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30年9月16日止。2016年2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2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8月31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6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该犯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乐普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06.9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797.5分,合计获得3104.4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9月起至2023年3月止,获得223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乐普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乐普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乐普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32号

罪犯袁小江,男,汉族,小学文化,1992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7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小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252元。其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2013年6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17年10月27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1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9年7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8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该犯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袁小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10.6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917分,合计获得3227.6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3年3月止,获得256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清;责令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252元,其同案犯已交清。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袁小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小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袁小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33号

    罪犯林友明,男,初中文化,1973年5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捕前系无业。2002年6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2月2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7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友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9年8月24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友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340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其中,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系毒品再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友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友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友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34号

    罪犯朱浩铭,男,汉族,高中文化,1997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69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92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闽06刑终45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刑初6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9年3月26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朱浩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529.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其中,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92000元,未缴纳。2023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函复:本院立案执行后,对罪犯朱浩铭的财产进行查询,除了划扣同案犯范二伟名下银行资金15482.38元并发还被害人以外,其他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执行到位。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997.6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85.1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13.5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浩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浩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朱浩铭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35号

    罪犯张功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闽01刑终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2022年5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功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2年5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851.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功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功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功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36号

    罪犯陈茂森,男,汉族,高中文化,1992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3320.5元,将被扣押在案的赃款中的人民币203000元抵赔偿款,分别赔偿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其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茂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277.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0.5元,已缴纳人民币321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21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茂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茂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茂森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37号

    罪犯黄洪林(曾用名黄皇霖),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9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惠安县宏惠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惠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8年12月17日被惠安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政协第十二届泉州市委员会委员(2018年12月14日被政协泉州市委员会决定暂停履行委员职责)。因辱骂、打砸行为于2017年12月2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9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5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闽05刑终670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1刑初9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黄洪林量刑部分的判决。以上诉人黄洪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洪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749.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自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51元,案件审理期间已缴纳。

    该犯系涉恶势力性质犯罪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洪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洪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洪林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38号

    罪犯苏洋平,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1991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职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7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洋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苏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1584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清,其中本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四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由接受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案件审理期间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洋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苏洋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39号

    罪犯张思帆,男,汉族,中专文化,1988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6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思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张思帆及同案的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闽06刑终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思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046.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580元,本次向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580元;继续追缴该犯及同案的违法所得(案值数额人民币307806元),未缴纳。2023年4月13日,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函复,“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思帆有财产可供执行”。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5231.63元,月均消费237.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12.87元。   

该犯原判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其及同案的违法所得无具体明确数额,本次未予以扣减减刑幅度,请法院予以酌情裁定。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思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思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附件:1.罪犯张思帆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52号

    罪犯郑仁域,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无业。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0月10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6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仁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8月24日止。2020年12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仁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728.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清,本次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三千元。

该犯系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所以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仁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仁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仁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53号    

   罪犯陈春雷,绰号“陈希”,男,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582刑初7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10月24日止。2019年7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3刑更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春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511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1840分,合计获得2351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3年3月止,获得152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其中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违规1次扣2分。

    该犯系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春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春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春雷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40号    

    罪犯关文瑞,男,汉族,中专文化,1997年6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文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关文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328.7分,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其中2021年4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20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关文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关文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关文瑞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41号

    罪犯潘金龙,男,汉族,小学文化,1996年3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闽0625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金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2022年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潘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1408.4分,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潘金龙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42号

    罪犯王贵生,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闽0502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贵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贵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1420.4分,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贵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贵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43号

    罪犯杨本吉,汉族,小学文化,1980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本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2012年5月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8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莆刑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2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2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9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6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本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316.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598分,合计获得2914.5分,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自2021年9月起至2023年3月止,获得204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其中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违规1次扣1分。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15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本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本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本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44号

    罪犯殷沄临,曾用名殷琪琳,男,汉族,大专文化,1988年7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峰分公司员工。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闽0602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沄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闽06刑终6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2022年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殷沄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1367.5分,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殷沄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沄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殷沄临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45号

    罪犯郑金春,男,汉族,小学文化,1994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金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金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678.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其中2021年2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20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金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金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金春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50号

    罪犯陈恩平,男,汉族,高中文化,2001年1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务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至2021年4月28日。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299号刑事判决,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闽0181刑初115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恩平宣告的缓刑,以被告人陈恩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刑期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恩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1347.5分,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案件审理期缴纳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 2023年5月12日至 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恩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恩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恩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454号

    罪犯陈仁冰,别名:“妹哥、光头”,男,汉族,小学文化,1977年7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8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仁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88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闽03刑终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2029年5月12日止。2019年11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仁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4182.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其中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820元,未缴纳。2022年12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函复:“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仁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3月6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在重庆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未查询到陈仁冰,512227197707258916有市场主体登记情况”;2023年3月8日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函复:“经我大队车管所查询,陈仁冰,身份证号512227197707258916,名下无登记车辆”;2023年3月9日巫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函复:“经查询我中心不动产登记系统,暂未查询到陈仁冰,512227197707258916不动产登记信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817.26元,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39.4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63.96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 ,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仁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仁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仁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51号

    罪犯陈荣辉,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闽0603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荣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5007元,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荣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1209.7分,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人民币10万元,案件审理期已缴纳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5007元,已缴纳人民币345007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45007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荣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荣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荣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46号    

    罪犯辜霖勇,男,汉族,中专文化,1992年7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辜霖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辜霖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144.5分,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 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辜霖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辜霖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辜霖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447号   

   罪犯林华章,男,汉族,初中文化,1996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华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7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华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1591分,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其中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 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华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华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华章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448号

    罪犯林志勇,男,汉族,高中文化,1993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34438元。其刑期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083.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其中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6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6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34438元,案件审理期扣押在案的脏款人民币5万元,抵赔偿款,本次未缴纳。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875.44元,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67.0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8.2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 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志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449号

    罪犯肖招勇,男,汉族,大专文化,1987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招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的扣押在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肖招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248.5分,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退出的扣押在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招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招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肖招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55号

罪犯芦胜,曾用名芦永生,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捕前系经商人员。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闽058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芦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各被告人共同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26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8)闽05刑终4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其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2019年7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7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5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芦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43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450分,合计获得2593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3年3月止,获得2156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其中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 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8000元,其中本次向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 10000元,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各被告人共同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2600元(包含扣押在案的48360元),本次未缴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023年3月30日复函:“执行过程中,芦胜已向我院缴交案款10000元。经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芦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罪犯芦胜未足额向我院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财产刑义务”。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467.1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1.18元,卡上可用余额为760.65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百分之三十,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芦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芦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芦胜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56号

罪犯彭运元,男,汉族,初中文化,1973年8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务工人员。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9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运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继续追缴该犯的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闽06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3年10月3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彭运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179.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其中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无违规扣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8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元;继续追缴该犯的违法所得(案值人民币841400元),本次未缴纳。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843.3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0.63元,卡上可用余额为人民币611.92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百分之三十,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运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运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彭运元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57号

罪犯魏成提,别名“炎”,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5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成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5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644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清市(2013)融刑初字第1524号刑事判决第一、四、五、六项,以上诉人魏成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刑期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2014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3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3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魏成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93.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3428分,合计获得3621.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3月止,获得288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其中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3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魏成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成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魏成提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58号

罪犯赵亮,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捕前系中铁六局路桥公司员工。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19)闽0502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追缴该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03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其刑期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34年5月6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赵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748.8分,兑换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6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赵亮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59号

罪犯刘亮,男,苗族,中专文化,2003年3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闽0502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1362.5分,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亮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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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60号

罪犯刘新,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其刑期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1437.5分,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分。

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61号

罪犯王长杰,男,汉族,中专文化,1985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闽011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长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92040元,其刑期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长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853.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92040元,未缴纳。2023年2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复函:“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长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本人及家属亦无自动履行。该案判项:罚金5000元,退赔款192040元均未执行到位。”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709.1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8.4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60.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长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长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长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62号

罪犯张渤翔,男,汉族,初中文化,2001年8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闽0602刑初5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渤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2022年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渤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1345.5分,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渤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渤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渤翔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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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63号

罪犯杨天强,绰号“阿强、二赛强、厉色强”,男,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务工人员。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天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闽01刑终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2022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杨天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2年5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805.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案件审理期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天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天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天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64号

罪犯陈学庆,男,汉族,中专文化,1987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因不批准逮捕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闽01刑终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2022年5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陈学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5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822.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学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学庆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65号

罪犯林连发,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6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厦门如风达快递公司员工。现在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8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连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刑期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2015年8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2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9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7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6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连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88.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561.8分,合计获2950.2分,获得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03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9分,其中: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无违规扣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违规1次,扣9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次呈报减刑时已缴清)

该犯系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予以延长二个月,呈报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连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连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连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66号

罪犯袁勇,男,汉族,高中文化,1987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911-1号判决,以被告人袁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袁勇及其同案继续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145670.88元(扣除以下已退赔、追缴到位的部分款项:赃物路虎牌汽车1部依法处置的所得款、被告人刘华卿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0元、被告人周林辉被冻结的赃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袁峰的赔偿款人民币15000元,以及同案人刘国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9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32年7月29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袁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601.5分,合计获得2601.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其中: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无违规扣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6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元;责令继续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145670.88元(扣除以下已退赔、追缴到位的部分款项:赃物路虎牌汽车1部依法处置的所得款、被告人刘华卿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0元、被告人周林辉被冻结的赃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袁峰的赔偿款人民币15000元,以及同案人刘国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尚未缴交。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896.4元(不包括代缴罚金人民币60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0.5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20.0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袁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袁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67号

    罪犯大津友哉,OHTSU TOMOYA,男,高中文化,1979年8月9日出生,日本国籍,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字第8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大津友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驱逐出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字第456号刑事裁定,维持该犯的刑事判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日币1827.7万元、人民币11450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予以返还被害人。其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29日止。2019年9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大津友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19年9月起至2023年3月累计获3883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违规4次,累计扣45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已缴纳3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日币1827.7万元、人民币11450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予以返还被害人,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1338.26元,月均消费269.9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4.0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大津友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大津友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大津友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68号

    罪犯卡洛马·马瑞,KOUROUMA MORY,又名:BIMA,男,高中文化,1981年1月1日出生,几内亚共和国国籍,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卡洛马·马瑞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5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4年8月26日,届满日期为2016年8月25日。2014年9月1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2020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4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45年12月2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卡洛马·马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304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0月起至2023年3月内累计获3147分,合计获得345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3月,获得2763分。考核期内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5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4047.64元,月均消费134.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8.76元。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无具体金额,无法对其进行从严扣幅,提请法院裁定时酌情扣幅。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卡洛马·马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卡洛马.马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卡洛马·马瑞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武虎,男,汉族,小学文化,1987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保康县,捕前系农民。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该犯的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5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28年4月25日止。2014年7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8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6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0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7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5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武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72.2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834.1分,合计获得3306.3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3年3月止,获得2263.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武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武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70号

罪犯廖忠明,别名廖明,男,汉族,小学文化,1978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捕前系无业。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忠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追缴非法所得1000元。该犯的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2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刑期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2011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2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4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1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9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廖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60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095分,合计获得255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获得190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其中,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3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追缴非法所得1000元,已缴纳1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忠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廖忠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71号

罪犯施锦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捕前系经商。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锦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被告人施锦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国家税款损失278.196472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8月1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9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66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其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33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6年12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15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45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32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施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95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9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4319分,合计获得4814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获得401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分,其中,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违规1次,扣1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5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责令该犯退赔国家税款损失278.196472万元返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已缴纳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2638.12元(不含自费药品1623元),月均消费293.9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23.3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的,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施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锦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施锦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72号

罪犯吴敬奇,别名吴劲奇,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务工。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敬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00元;继续追缴该犯的非法所得。其刑期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2021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敬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36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12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78691.7元,其中本次向龙海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30000元;继续追缴该犯的非法所得,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6756.18元,月均消费270.2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9.4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敬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敬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敬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郑世蕃,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直属二中队服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闽0526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世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郑世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世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2022分,表扬3次。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已缴清,其中已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9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世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世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世蕃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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