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志永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98号
罪犯王志永,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淇县,因诈骗罪经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豫0622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志永退赔违法所得706042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8年7月21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5月26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一般;2019年上半年较差;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志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代强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99号
罪犯代强强,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因诈骗罪经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7)豫1525刑初15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强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代强强犯罪中违法所得退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8年8月29日止)被告人代强强提起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豫15刑终410号刑事判决,维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5刑初151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代强强判项。于2018年11月21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代强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周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00号
罪犯周超,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豫0425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周超犯罪中违法所得退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28年8月10日止)被告人周超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日作出(2019)豫04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2月19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周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杨旸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01号
罪犯杨旸,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猥亵儿童罪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以(2018)豫0105刑初1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8年6月25日止。于2019年2月19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朱新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02号
罪犯朱新顺,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以(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590.91元。被告人朱新顺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以(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原审被告人朱新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29年1月1日止。于2014年12月26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日至2028年4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5月,2018年10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累计表扬7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新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杨远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03号
罪犯杨远东,曾用名杨大宝,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因绑架罪经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伊刑重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被告人杨远东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以(2014)洛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2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远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宁浩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04号
罪犯宁浩泽,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31日以(2017)豫0802刑初5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继续退赔其参与的犯罪事实中尚未退赔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被告人宁浩泽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以(2018)豫08刑终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6月28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宁浩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岑金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05号
罪犯岑金海,绰号“阿星”,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水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以(2013)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损失人民币18979元。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被告人岑金海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以(2014)豫法刑四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5月8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40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6次;2019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岑金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陈腾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06号
罪犯陈腾飞,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因交通肇事罪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以(2018)京0114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于2018年4月24日送入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1月13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腾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党俊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07号
罪犯党俊杰,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因聚众斗殴罪经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以(2019)豫088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于2019年4月2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3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党俊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廖仕元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08号
罪犯廖仕元,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因抢劫、抢夺罪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以(2009)文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28年2月26日止。于2009年12月3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7日至2025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6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廖仕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范占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09号
罪犯范占国,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因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以(2018)豫0106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被告人范占国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以(2019)豫01刑终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5月30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累计表扬3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范占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余林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10号
罪犯余林林,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因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以(2018)豫08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被告人余林林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以(2019)豫08刑终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4月25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3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余林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赵团结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11号
罪犯赵团结,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因盗窃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以(2018)京011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于2018年10月23日送入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1月13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一般、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团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李旭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12号
罪犯李旭岩,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因盗窃罪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马刑初字第0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于2013年4月25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因余漏盗窃罪,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以(2013)马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并处罚金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附加并处罚金55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6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旭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李洋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13号
罪犯李洋舟,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因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以(2016)豫0223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东凡、叶胜涛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372.85元。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于2016年6月16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洋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范照心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14号
罪犯范照心,又名范孟军,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以(2011)焦刑三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8037.14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起。被告人范照心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以(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至2035年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6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范照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朱全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15号
罪犯朱全喜,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因盗窃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以(2018)京011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缴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80030元。刑期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于2018年10月23日送入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1月13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全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王艺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16号
罪犯王艺林,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1日以(2018)豫0926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刑期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以(2019)豫09刑终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3月1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艺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支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17号
罪犯支胜,男,199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因强奸罪经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封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被告人支胜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以(2013)新刑三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5月16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6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一般、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支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徐国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18号
罪犯徐国中,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抢劫、盗窃罪经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以(2009)遂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于2009年4月22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3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8月3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国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朱小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19号
罪犯朱小磊,男,199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以(2019)豫0928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于2019年6月1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累计表扬3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小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关万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20号
罪犯关万鑫,又名关万欣、关鑫,男,1996年1月24日出生,满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因诈骗罪经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以(2017)豫0523刑初6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58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被告人关万鑫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以(2018)豫05刑终1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3月1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7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关万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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