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省新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一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3-16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罪犯何明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号

 

罪犯何明俊,男,199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以(2018)豫09刑终120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刑期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32年5月7日止,于2018年5月3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何明俊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何明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黄书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2号

 

罪犯黄书栋,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以(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处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9313.3元。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8年9月16日止,于2014年7月3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2日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8年5月16日止。

罪犯黄书栋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2月、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共获得表扬奖励6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6次,2017年下半年一般,2018年上半年一般,2018年下半年一般,2019年上半年较差,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黄书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孙根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3号

 

罪犯孙根昌,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因盗窃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5日以(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4年8月5日起,于2004年10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9月16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6月15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

罪犯孙根昌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共获得表扬奖励6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根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冯志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4号

 

罪犯冯志鹏,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以(2019)豫01刑终36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于2019年7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冯志鹏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3月、2020年8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1次,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冯志鹏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孙海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5号

 

罪犯孙海蛟,男,200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因聚众斗殴罪经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以(2019)豫17刑终6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于2019年12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孙海蛟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9月获得表扬奖励1次+300分。半年评审情况为:共1次,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海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田文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6号

 

罪犯田文武,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以(2019)豫05刑终466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于2019年8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田文武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4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1次,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田文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陈元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8

 

罪犯陈元新,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以(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于2010年11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5月18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

罪犯陈元新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7月、2017年12月、2018年5月、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9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7次,2017年上优秀、2017年下一般、2018年上优秀、2018年下优秀、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元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宋照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7

 

罪犯宋照钢,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因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以(2011)新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1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止,于2011年8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5月18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

罪犯宋照钢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2018年2月、2018年7月、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8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7次,2017年上良好、2017年下一般、2018年上优秀、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优秀、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照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王运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9

 

罪犯王运平,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以(2018)豫06刑终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被害人322788元。刑期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2027年10月6日止,于2018年6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王运平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运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崔振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0

 

罪犯崔振武,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以(2018)豫01刑初305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于2018年9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崔振武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优秀,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崔振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樊盼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1

 

罪犯樊盼飞,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因强奸、故意伤害、强制猥亵妇女罪经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以(2008)宝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9313.3元。刑期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于2008年8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7日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1月22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5月18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

罪犯樊盼飞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2018年1月、2018年5月、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8次;2019年3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7次,2017年上良好,2017年下一般,2018年上优秀,2018年下优秀,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优秀,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樊盼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何亚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2

 

罪犯何亚磊,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以(2010)管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于2010年4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15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罪犯何亚磊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2016年7月、2016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7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15次,2013年上较差,2013年下较差,2014年上一般,2014年下较差,2015年上一般,2015年下良好,2016年上优秀,2016年下良好,2017年上优秀,2017年下较差,2018年上良好,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优秀,2019年下优秀,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何亚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孔令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3

 

罪犯孔令勇,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以(2018)豫07刑终218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28年1月24日止,于2018年6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孔令勇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优秀,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孔令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李团委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4

 

罪犯李团委,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以(2017)豫0725刑初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于2017年4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7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

罪犯李团委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2次,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团委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王克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5

 

罪犯王克烦,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因盗窃罪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3日以(2010)解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于2010年12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19日加刑为十五年;2018年11月27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

罪犯王克烦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优秀,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克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曹兰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8

 

罪犯曹兰精,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1日以(2004)豫法刑一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4年11月11日起,于2005年1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4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9月16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7月28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6月15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

罪犯曹兰精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年上优秀、2018年下优秀、2019年上优秀、2019年下优秀、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曹兰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付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25

 

罪犯付华,男,1980年5月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因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以(2019)豫0883刑初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于2019年3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付华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2次,2019年下一般、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付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韩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7

 

罪犯韩志,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以(2018)豫刑终80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31年12月3日止,于2018年6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韩志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2020年6、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优秀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韩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蒋国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26

 

罪犯蒋国恩,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因非法拘禁罪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平刑终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8991.42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于2014年8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7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

罪犯蒋国恩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6、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优秀、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一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蒋国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李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9

 

罪犯李票,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民事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八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2026年10月5日止,于2013年2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31日减刑九个月;2018年11月27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

罪犯李票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一般、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优秀、2020年上一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刘超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27

 

罪犯刘超远,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因盗窃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9日以(2018)豫01刑终108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于2018年6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刘超远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超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马晓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29

 

罪犯马晓芳,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因盗窃罪经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以(2019)豫71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于2019年7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马晓芳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4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1次,2020年上一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晓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毛志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28

 

罪犯毛志成,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以(2018)豫0927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9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410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于2018年6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毛志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一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毛志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田建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6

 

罪犯田建强,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渑池县人,因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以(2018)豫12刑终256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于2018年11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田建强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田建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王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21

 

罪犯王超,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阳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牟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于2013年1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31日减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7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

罪犯王超L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优秀、2019年上优秀、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一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王先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22

 

罪犯王先俊,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因抢劫、盗窃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0日以(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04年7月10日起,于2004年9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2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5月26日减刑十个月;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7月28日减刑一年;2018年6月15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

罪犯王先俊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年上良好、2018年下一般、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先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王衍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23

 

罪犯王衍兰,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因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0日以(2004)商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8月30日起,于2004年9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2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月2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0月10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11月22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

罪犯王衍兰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2月、2018年7月、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20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7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6次,2017年下良好、2018年上优秀、2018年下较差、2019年上一般、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衍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张海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24

 

罪犯张海军,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以(2018)豫05刑终332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于2018年7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张海军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赵九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31

 

罪犯赵九林,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以(2014)北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于2014年12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7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

罪犯赵九林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1月、2020年5、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优秀、2019年下优秀、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九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朱振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30

 

罪犯朱振国,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以(2019)豫01刑终39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于2019年4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朱振国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2次,2019年下一般、2020年上一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振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庄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20

 

罪犯庄勇,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以(2014)济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于2014年10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2日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

罪犯庄勇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2月、2018年6月、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20年2、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2017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6次,2017年下良好、2018年上优秀、2018年下一般、2019年上优秀、2019年下优秀、2020年上一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庄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李现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34号

 

罪犯李现林,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7月22日作出(2003)新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现林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02年10月20日起,于2003年1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3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09年5月20日减刑一年;2013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7月2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

罪犯李现林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表扬、2017年4月表扬、2017年9月表扬、2018年2月表扬、2018年7月表扬、2019年10月表扬、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9次,2016年上良好、2016年下良好、2017年上良好、2017年下良好、2018年上良好、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现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唐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32号

 

罪犯唐辉,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因盗窃罪经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以(2012)浚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于2012年7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6月15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

罪犯唐辉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7月表扬、2018年12月表扬、2019年10月表扬、2020年2月表扬、2020年7月表扬2019年3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年上优秀、2018年下优秀、2019年上优秀、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唐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

罪犯王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33号

 

罪犯王鹏,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以(2011)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起,于2012年9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3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2018年6月15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33年2月28日止。

罪犯王鹏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7月表扬、2018年12月表扬、2019年4月表扬、2019年9月表扬、2020年2月表扬、2020年8月表扬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年上优秀、2018年下一般、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蔡冰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35号

 

罪犯蔡冰冰,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因聚众斗殴罪经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以(2019)豫02刑终284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于2019年11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蔡冰冰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9月获得表扬奖励1次,考核分满300分。半年评审情况为:共1次,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蔡冰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陈康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36号

 

罪犯陈康泽,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以(2018)豫13刑终881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于2018年11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陈康泽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康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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