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河南省豫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3-16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罪犯张德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7号

 

罪犯张德林,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因信用卡诈骗罪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以(2018)豫0505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受害人98865.11元。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2018年10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不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德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张培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8号

 

罪犯张培森,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因诈骗骗取贷款罪经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4日以(2017)豫05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退赔受害人1076227.74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2017年5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月、2018年6月、2018年11月、2019年3月、2020年1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培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李楠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9号

 

罪犯李楠,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因贷款诈骗罪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以(2015)鼓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楠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以(2016)豫02刑终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2016年4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18日减刑七个月。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累计表扬3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20年6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常专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0号

 

罪犯常专来,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因贪污、职务侵占罪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新刑初字第6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常专来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以(2015)郑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2015年11月5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19日减刑六个月。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 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常专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朱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1号

 

罪犯朱统,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因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以(2017)豫08刑终2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2017年3月23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2月、2018年5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表扬7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7年上半年不定档次、 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崔计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2号

 

罪犯崔计红,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因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逃税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以(2017)豫05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17年4月13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月、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 2020年3月、2020年7月表扬7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7年上半年不定档次、 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一般、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崔计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李爱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3号

 

罪犯李爱芳,男, 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26日(2016)豫10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因漏罪,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豫1403刑初2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爱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2016年9月26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33年5月19日止。2017年1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5月、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7年下半年不定;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爱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谢爱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4号

 

罪犯谢爱龙,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伪造货币罪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以(2015)淇滨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被告人谢爱龙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豫06刑终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3月27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谢爱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刘江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5号

 

罪犯刘江武,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6日以(2014)北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刘江武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4日作出(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玩忽职守罪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以(2016)豫0505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2016年8月24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3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27年10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3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江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李克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6号

 

罪犯李克锋,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贪污罪经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以(2012)荥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罪犯李克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郑刑一终字第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2012年12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13日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1月、2018年4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累计表扬7次;2019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7年上半年良好、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罪犯李克锋的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李克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赵祯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7号

 

罪犯赵祯祥,曾用名赵树林,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以(2016)豫050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集资群众损失人民币19452722元。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至2022年2月12日止。2016年12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3月27日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至2021年9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罪犯赵祯祥的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赵祯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徐海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8号

 

罪犯徐海波,曾用名徐海阔,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经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以(2017)豫1625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止。被告人徐海波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以(2017)豫16刑终5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3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罪犯徐海波的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徐海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刘保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9号

 

    罪犯刘保震,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荥阳市,因犯贪污罪经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以(2017)豫0182刑初10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于2018年3月9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不定、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保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孙海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0号

 

    罪犯孙海涛,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以(2017)豫0102刑初8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于2018年2月8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不定、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海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惠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1号

 

罪犯惠军,男,1954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因受贿罪经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09月27日以(2010)汤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0年04月02日起至2024年04月01日止。于2010年12月03日交付焦南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06月09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2月01日减刑1年,2015年03月23日减刑10个月,2018年03月13日减刑6个月,刑期自2010年04月02日起至2021年12月0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改造岗位为教员,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05月、2018年10月、2019年03月、2019年08月、2020年01月、2020年09月共表扬6次;2019年03月、2020年0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罪犯惠军的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惠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王志录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2号

 

罪犯王志录,男,1962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受贿罪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以(2017)豫0104刑初8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07月25日止。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3日作出(2018)豫01刑终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04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改造岗位为内务组辅助工,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2月、2019年05月、2019年10月、2020年04月、2020年09月共获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罪犯王志录的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王志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魏新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3号

 

罪犯魏新洪,男,1965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因受贿罪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9日以(2016)豫08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28年09月19日止。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8日作出(2016)豫刑终6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8月0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改造岗位为内务组辅助工,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04月、2018年10月、2019年03月、2019年08月、2020年02月、2020年07月共获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罪犯魏新洪的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魏新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郝天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4号

 

罪犯郝天宇,男,1955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受贿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5日以(2016)豫05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于2017年07月0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改造岗位为小报编辑,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03月、2018年08月、2019年01月、2019年06月、2019年11月、2020年03月、2020年08月共表扬7次;2020年0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罪犯郝天宇的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郝天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李卫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5号

 

罪犯李卫民,男,1957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因受贿、贪污罪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周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8日作出(2014)豫法刑三终字第064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李卫民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于2014年06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04月19日减刑为22年,刑期自2018年04月19日起至2040年04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改造岗位为小报编辑,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03月、2018年08月、2019年01月、2019年0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共表扬6次。2018年03月、2019年03月、2020年0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罪犯李卫民的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李卫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张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6号

 

罪犯张伟,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郑州市,因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豫0108刑初第4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认定被告人张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认定被告人张伟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2018年4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自入狱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累计表扬5   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严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7号

 

罪犯严瑞,男,1970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郑州市中原区,因贪污、受贿罪经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6)豫0326刑初第1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严瑞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严瑞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豫03刑终第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2017年12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自入狱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严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孙芳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8号

 

罪犯孙芳林,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郑州市金水区,因受贿、私分国有财产罪经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7)豫1426刑初第11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芳林犯受贿、私分国有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被告人孙芳林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豫14刑终第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8月16日起至2021年07月31日止。2018年8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自入狱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芳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罪犯程宏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29号

 

罪犯程宏亮,男性,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办事处新庄村党支部书记,住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办事处145号。因受贿罪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以(2015)马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程宏亮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豫08刑终第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2017年2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1月、2018年3月、2018年8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累计表扬7次。该犯考核期间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程宏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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