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天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19号
罪犯曹天宇,男,1998年11月21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曹楼村南组1号。因犯强奸罪,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5日作出了(2016)豫1481刑初379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曹天宇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09月3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5年11月03日至2022年11月02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1日对曹天宇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0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01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曹天宇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2021年4月获得6次表扬,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自2018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5次,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良好、良好档次。该犯系未成年犯。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曹天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曹天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黄梦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21号
罪犯黄梦喜,男,1997年01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河南省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委刘新庄西。因犯强奸罪,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9日作出了(2018)豫1729刑初371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黄梦喜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豫17刑终426号刑事裁定,判处罪犯黄梦喜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1月16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02月22日至2025年02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黄梦喜2019年7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5次表扬。监狱自2019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档次。该犯系主犯。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黄梦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黄梦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孙占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22号
罪犯孙占峰,男,1974年04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小陈乡小齐村二组。因犯交通肇事罪,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7日作出了(2018)豫0223刑初259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孙占峰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08月24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7年07月24日至2022年07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08月24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孙占峰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5次表扬。监狱自2019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良好、良好、优秀、良好档次。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孙占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占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王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23号
罪犯王鑫,男,1987年0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一营房街76号。因犯贩卖毒品罪,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4日作出了(2013)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王鑫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08月27日作出(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0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09月26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3年01月25日至2028年01月24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对王鑫减刑3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24日止);2019年6月28日对王鑫减刑4个月(刑期至2027年06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06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王鑫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2021年4月获得5次表扬。监狱自2019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档次。该犯系主犯。没收财产5万元,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朱清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24号
罪犯朱清伟,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石庄7组。因犯抢劫、强奸罪,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2日作出了(2018)豫1081刑初31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朱清伟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04月1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7年09月21日至2022年07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04月12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朱清伟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6次表扬。监狱自2018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5次,分别为:良好、良好、优秀、良好、优秀档次。该犯系自首。罚金5000元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朱清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清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杨新堂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25号
罪犯杨新堂,男,1981年09月0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胡集乡郭庄行政村三所楼村221号。因犯绑架罪,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07月01日作出了(2010)项刑初字第09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杨新堂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08月2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0年01月12日至2025年01月11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30日对杨新堂减刑9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1日止);2015年08月31日对杨新堂减刑1年1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11日止);2017年07月28日对杨新堂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11日止);2019年06月28日对杨新堂减刑3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06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杨新堂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2021年4月获得5次表扬。监狱自2019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良好档次。该犯系主犯。罚金1万元,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新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新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曹自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26号
罪犯曹自彬,又名曹孩、曹自明,男,1998年0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张店乡王瓜营村曹庄二组。因犯故意杀人罪,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9日作出了(2015)鲁法少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曹自彬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03月05日交付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2016年12月26日转入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4年07月20日至2025年07月19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8日对曹自彬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19日止);2019年06月28日对曹自彬减刑5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06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曹自彬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2021年4月获得5次表扬。监狱自2019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良好、优秀、良好、优秀档次。该犯系未成年。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曹自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曹自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陈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27号
罪犯陈峰,男,1986年07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建国街建国一委一组。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买卖身份证件罪,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1日作出了(2019)豫10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陈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08月28日作出(2019)豫10刑终25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09月26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9年06月11日至2022年04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09月26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陈峰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获得3次表扬。监狱自2020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2次,分别为:良好、优秀档次。罚金2.1万元、违法所得6000元,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史洪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30号
罪犯史洪峰,男,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宋营村130号。因犯盗窃罪,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了(2016)豫140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史洪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涉案财产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01月2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5年06月03日至2028年06月02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对史洪峰减刑5个月(刑期至2028年1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06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史洪峰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4次表扬。2019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自2019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优秀、良好、良好、优秀档次。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5000元,其他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史洪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史洪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王靖壹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31号
罪犯王靖壹,男,1988年05月1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堡镇南乱木村11组。因犯开设赌场罪,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了(2018)豫0223刑初64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王靖壹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01月29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06月16日至2022年06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01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王靖壹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4月获得5次表扬。监狱自2019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3次,分别为:优秀、良好、优秀档次。该犯罚金5万元未缴纳,违法所得65.336万元,已退回29万元。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靖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靖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宋小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32号
罪犯宋小可,男,1989年07月0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龙泉乡彭庄村。因犯抢劫罪,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9月25日作出了(2010)漯刑三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宋小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16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09年11月06日至2022年11月05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对宋小可减刑7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08月01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宋小可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获得6次表扬;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自2018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6次,分别为:优秀、较差、优秀、良好、优秀、优秀档次。该犯系主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罚金3万元,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宋小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小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张露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33号
罪犯张露微,男,1997年0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丁村乡杨庙行政村贾庄001号。因犯组织卖淫罪,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2日作出了(2019)豫1625刑初第76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张露微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07月1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07月29日至2024年01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07月12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张露微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2021年4月获得4次表扬。监狱自2020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2次,分别为:良好、优秀档次。该犯罚金1万元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露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露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陈奕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34号
罪犯陈奕明,男,1980年07月0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大城镇板铺村委会林福塘村17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1日作出了(2019)豫042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陈奕明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07月29日作出(2019)豫04刑终29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08月3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0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08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陈奕明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得3次表扬。监狱自2020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2次,分别为:良好、良好档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奕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奕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冯肖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36号
罪犯冯肖泽,男,1969年12月0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2月9日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2月24日被河南省鲁山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1月29日被河南省叶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河南省平顶山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5日作出了(2018)豫04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冯肖泽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07月05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22年03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07月05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冯肖泽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5次表扬。监狱自2019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档次。该犯系累犯。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00元,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冯肖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冯肖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程永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38号
罪犯程永军,男,1971年02月0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龙山街道鲁山巷24号。因盗窃罪于1997年2月4日被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盗窃罪于2012年1月6日被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强奸罪,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了(2017)豫0425刑初394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程永军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1月13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7年06月27日至2024年06月26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对程永军减刑5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程永军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4月获得3次表扬。监狱自2019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优秀、良好、良好、良好档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程永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程永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潘海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39号
罪犯潘海龙,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邑县张洪镇下皇楼村3组151号。因犯诈骗罪,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7日作出了(2018)豫0225刑初364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潘海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08月28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05月04日至2021年11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08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潘海龙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04月获得6次表扬。监狱自2019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良好、一般、优秀、优秀档次。罚金1万元,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潘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潘海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李新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40号
罪犯李新彪,男,1981年0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石桥乡岭子李村199号。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了(2019)豫1003刑初374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李新彪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豫10刑终40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01月16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20年01月16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李新彪2020年9月、2021年02月获得2次表扬。监狱自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1次,为:优秀档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新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新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管毓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41号
罪犯管毓飞,男,1971年02月28日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六桥街道星光社区火星塘组。因犯诈骗罪,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8)豫0527刑初478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管毓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所得赃款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退归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01月17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05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01月17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管毓飞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4次表扬。监狱自2019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3次,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档次。该犯系主犯。罚金3万元,所得赃款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退归被害人,均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管毓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管毓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李天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42号
罪犯李天赐,男,1993年12月0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董店乡赵楼村336号。因犯故意伤害罪,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7日作出了(2015)郑刑二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李天赐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1月05日作出(2016)豫刑终46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李天赐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2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5年07月02日至2022年07月01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1日对李天赐减刑5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01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李天赐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2021年04月获得7次表扬;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自2018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5次,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优秀、优秀档次。该犯系从犯。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天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天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罪犯高大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43号
罪犯高大周,男,1965年06月20日生,汉族,小学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磙子营乡山刘庄村大豹沟组。因犯拐卖妇女罪,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8日作出了(2018)豫0423刑初25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高大周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3800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豫04刑终32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2月25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02月05日至2022年02月0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高大周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获得4次表扬。监狱自2019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优秀档次。该犯罚金2000元已缴纳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违法所得3800元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高大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大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强雕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44号
罪犯强雕洪,男,1963年0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御架桥村强家浜4号。因犯挪用资金罪,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2日作出了(2019)豫0482刑初301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强雕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豫04刑终39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2月09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08月09日至2022年02月0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2月09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强雕洪2020年08月、2021年02月获得2次表扬。监狱自2020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2次,分别为:良好、良好档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强雕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强雕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刘万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45号
罪犯刘万凯,男,1993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郭连镇岗孙村42号。因犯诈骗罪,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0日作出了(2019)豫10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刘万凯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07月24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9年02月18日至2022年02月0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7月24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刘万凯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3次表扬。监狱自2020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2次,分别为:良好、优秀档次。该犯系主犯。罚金3万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万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万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常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46号
罪犯常有,男,1990年03月05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维也纳森林小区1号楼3单元301室。因犯诈骗罪,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了(2016)豫021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常有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04月14日作出(2017)豫02刑终9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06月09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6年07月21日至2022年04月20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8日对常有减刑2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常有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4次表扬。监狱自2020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档次。罚金2万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常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常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矫国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47号
罪犯矫国军,男,1971年04月0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顺店镇沟张村。因犯故意伤害罪,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12日作出了(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矫国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03月1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0年03月03日至2025年03月02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8日对矫国军减刑1年5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02日止);2016年12月28日减刑10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02日止);2019年1月21日减刑7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0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矫国军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5个表扬;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自2020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5次,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良好、优秀档次。该犯系自首。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矫国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矫国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谭心开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48号
罪犯谭心开,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豆门乡武湾村。因犯抢劫、诈骗罪,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6日作出了(2018)豫1626刑初134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谭心开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08月30日作出(2018)豫16刑终60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09月14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7年01月17日至2027年07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9月14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谭心开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获得4次表扬。监狱自2020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档次。该犯系主犯。罚金2万元已缴纳,追缴违法共同所得4000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谭心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谭心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李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49号
罪犯李洋,男,1966年01月0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东建设街67号院3号楼14号。因犯贩卖毒品罪,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12月04日作出了(2015)郑铁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李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04月22日作出(2016)豫71刑终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05月13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4年12月27日至2029年12月26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01月21日对李洋减刑5个月(刑期至2029年07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01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李洋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4月获得5次表扬。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自2019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优秀、良好、优秀、优秀档次。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孙广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50号
罪犯孙广新,男,1988年0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陈固乡东仲官村八组。因犯故意伤害、盗窃罪,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了(2011)新牧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孙广新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02月21日作出(2012)新刑三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03月08日交付豫北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09月10日转入新郑监狱服刑。刑期执行自2010年07月27日至2024年01月26日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07月07日对孙广新减刑1年(刑期至2023年01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01月30日对孙广新减刑5个月(刑期至2022年08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孙广新2019年7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5次表扬;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自2020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5次,分别为: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一般、2020年下半年优秀档次。该犯系主犯。罚金15000万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孙广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广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张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51号
罪犯张洪,男,1985年02月07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罗城镇大石村3组60号。因犯开设赌场罪,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15日作出了(2019)豫0223刑初5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张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5万应予追缴。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03月07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06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3月7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张洪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4次表扬。监狱自2020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3次,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档次。罚金2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5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陈建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52号
罪犯陈建红,男,1977年01月26日生,汉族,小学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朱砂镇朱砂村389号。因犯盗窃罪,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7日作出了(2019)豫022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陈建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06月2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9年01月07日至2022年01月0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陈建红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获得3次表扬。监狱自2020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3次,分别为:良好、优秀、良好档次。罚金1万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建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建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袁国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53号
罪犯袁国建,男,1981年07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孙营乡前城耳岗村33附2号。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5月被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被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盗窃奸罪于2007年1月被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合并执行2年6个月。因犯强奸罪,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1日作出了(2019)豫0222刑初246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袁国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09月1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04月12日至2022年0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9月11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袁国建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得3次表扬。监狱自2020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2次,分别为:良好、良好档次。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袁国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袁国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刘贵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54号
罪犯刘贵平,男,1971年0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谷县八里湾乡唐家湾村。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8日作出了(2019)豫0423刑初32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刘贵平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07月17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9年01月21日至2022年01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7月17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刘贵平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3次表扬。监狱自2020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2次,分别为:良好、良好档次。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贵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贵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马吉舒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55号
罪犯马吉舒,男,1980年02月24日生,汉族,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永兴委。因犯介绍卖淫罪,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6日作出了(2017)豫0728刑初18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马吉舒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04月07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6年05月24日至2022年05月23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8日对马吉舒减刑3个月(刑期止2022年2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服装生产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06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马吉舒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4次表扬。监狱自2019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档次。该犯系主犯。罚金3万元,未缴纳。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马吉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吉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齐聪颖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56号
罪犯齐聪颖,男,1994年0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邓庄乡烟郭村。因犯诈骗罪,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1日作出了(2019)豫1602刑初260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齐聪颖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豫16刑终56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1月08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08月25日至2022年0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岗位是缝纫。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1月0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齐聪颖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04月获得3次表扬。监狱自2020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2次,分别为:良好、优秀档次。该犯系从犯。罚金2万元全部缴纳,违法所得全部返还被害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齐聪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齐聪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王洪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57号
罪犯王洪涛,男,1976年03月05日生,汉族,小学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尤王庄村9号。因犯非法采矿罪,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4日作出了(2019)豫0185刑初23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王洪涛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09月18日作出(2019)豫01刑终94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1月08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22年02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岗位是缝纫。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1月0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王洪涛2020年7月、2020年12月获得2次表扬。监狱自2020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2次,分别为:良好、良好档次。罚金3万元全部缴纳,无能力履行违法所得。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洪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杨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58号
罪犯杨阳,男,1998年0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桂村乡肖庄七组。因犯强奸罪,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3日作出了(2018)豫1082刑初760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杨阳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2月2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05月16日至2022年03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岗位是缝纫。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杨阳2019年09月、2020年01月、2020年05月、2020年09月、2021年02月获得5次表扬。监狱自2019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档次。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乔善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59号
罪犯乔善生,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5日作出了(2017)豫06刑初09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乔善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豫刑终21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2月06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7年04月20日至2022年04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岗位是缝纫。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12月06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乔善生2019年08月、2020年01月、2020年06月、2020年12月、2021年04月获得5次表扬。监狱自2019年上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良好、良好、优秀、良好档次。罚金5万元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乔善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乔善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李世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60号
罪犯李世民,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庙子乡二郎庙村。因犯抢劫罪,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01月16日作出了(2012)新密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李世民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03月0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1年11月08日至2022年05月0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岗位是缝纫。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1年11月0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李世民2014年01月、2014年07月、2015年02月、2015年07月、2016年01月、2016年06月、2016年11月、2017年04月、2017年10月、2018年03月、2018年07月、2018年12月、2019年05月、2019年10月、2020年03月、2020年07月、2020年12月、2021年04月获得18次表扬;13年07月获得1次记功;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自2012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17次,分别为:一般、一般、一般、一般、一般、较差、较差、良好、良好、较差、良好、良好、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档次。该犯系主犯。罚金1万元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世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世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张登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61号
罪犯张登科,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方山镇井沟村6组。因犯故意伤害罪、奸淫幼女罪于1998年4月14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犯强奸罪,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了(2018)豫1081刑初83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张登科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01月2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08月31日至2024年07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岗位是缝纫。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全心投入工作,虚心好学,钻研劳动技能,为监区劳动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张登科2019年10月、2020年03月、2020年08月、2021年02月获得4次表扬。监狱自2019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3次,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档次。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登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登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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