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
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 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只有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1、本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是盗伐往往是盗伐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所有、经营的林木,而滥伐通常是乱伐自己的所有、或者经管的林木,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采伐。但是,对于国家集体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据为已有的应该认为是盗伐。因为林木的所有权是国家集体的,不是承包人个人的。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盗窃他人已伐倒的原木的,属于盗窃行为。因为没有破坏自然资源。二是盗伐他人村前屋后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论。因为作为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对象是成片的林木。惩罚盗伐林木行为毕竟不是单纯地为了保护财产,而是为了保护环境。作为林木是涵养生态的重要资源,因此,不是成片林木,不是破坏了环境只按盗窃论处。
3、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为了泄愤报复而砍伐他人或者破坏他人经济林木的,通常定破坏生产经营罪。一个人谈个女朋友,结果被女朋友的叔叔给破坏了。这个人晚上跑到他家的甘桔林里去,把他山上的柑桔树200多棵一砍而光。这不是盗伐林木,也不是故意毁坏财产,因为破坏的是人生产手段,是水果生产,定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如,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米。
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1、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2、以盗窃罪定罪处罚;3、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4、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分析:依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解释》第9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罪。故是2。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与盗窃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理,不另定销赃罪。
再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传形(有证会证明确属蒙骗的除外)可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1、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2、在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的;3、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4、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树1000一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量特别巨大”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辉涛,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辉涛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宏、王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张辉涛擅自将位于道湛村郭某某厂房范围内的杨树65棵、桐树9棵以2000元卖给马金伟采伐,杨树折合蓄积6.6立方米,桐树折合蓄积0.8立方米。
另查明,上述厂房范围内的树木原系被告人张辉涛家所有,2014年12月26日,张辉涛家与郭某某签订协议,已转让给郭某某。到案后,张辉涛能够如实供述。
被告人张辉涛认罪,对指控其犯盗伐林木罪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及陈述、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证明、关于伊滨区道湛村伐树现场的调查报告、协议、收条、洛阳伊滨区诸葛镇道湛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人张辉涛的供述、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辉涛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辉涛能够如实供述,具有悔改表现,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辉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凯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席 蕾
审理法院:宜章县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22)湘1022刑初346号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至7月6日期间,被告人范国忠使用油锯在宜章县××镇××村“蓝上”山场、江波头村李家山山场盗伐马尾松,后在运输出售时被查获。经鉴定,所采伐林木总蓄积量11.0836立方米,总出材量6.8693立方米。到案后,被告人范国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观点
公诉机关提交了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领条、提取笔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胡某、吴某1、吴某2、罗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国忠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国忠盗伐他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国忠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国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原告观点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盗伐林木的行为导致林地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丧失,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依照相关的法律判令:1.要求被告范国忠按照宜章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作出的《范国忠盗伐林木案的原地补种树木修复方案》在原地补种苗木200株,并承担三年的管护责任。
被告人范国忠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范国忠无异议,表示愿意原地补种苗木200株,并承担三年的管护责任。
被告人范国忠的辩护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国忠犯盗伐林木罪不持异议,就量刑部分认为被告人范国忠在归案前无犯罪前科,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范国忠适用缓刑。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陈*律师没有异议。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范国忠使用油锯在宜章县××镇××村“蓝上”山场盗伐马尾松,后运输出售,获利1140元;2022年7月1日,被告人范国忠使用油锯在宜章县××镇××村“蓝上”山场盗伐马尾松,后运输出售,获利1500元;2022年7月6日,被告人范国忠使用油锯在宜章县玉溪镇江××村李家山山场盗伐马尾松,后再运输出售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范国忠三次所采伐林木总蓄积量11.0836立方米,总出材量6.8693立方米。
另查明,2022年7月18日被告人范国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2年9月26日,宜章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出具了《宜章县××镇××村20组村民范国忠盗伐林木案的原地补种树木修复方案》。被告人范国忠的犯罪工具一把油锯和违法所得一车马尾松已被XX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国忠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范国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范国忠无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院认为,林地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重要生态功能,范国忠盗伐林木的行为导致林地的生态功能丧失,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被告人范国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范国忠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清)
(刑期从被告人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
二、XX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范国忠的犯罪工具一把油锯和违法所得一车马尾松,予以没收,交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
三、被告人范国忠违法所得人民币264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四、责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范国忠在原地补种苗木200株,并承担三年的管护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荣卿,又名仇孬蛋,男,生于1962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4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并被取保候审,7月13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荣卿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7月13日起诉到本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仇荣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仇荣卿伙同仇小波、仇春喜、仇小成、唐小胜(上述四人已判刑)、仇立成(在逃),经预谋后驾驶仇小波家的四轮车,窜至开封县西姜寨乡刘庄村西,原贾鲁河道北沿中牟林场,盗伐国有中牟林场东林区潘店胡护林点管护的杨树6棵,经鉴定蓄积为2.0922立方米。
2007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仇荣卿伙同仇小波、仇春喜、仇小成、唐小胜、仇立成、仇小顺(在逃),经预谋后驾驶仇小波家的四轮车,窜至中牟县韩寺镇时砦村一组村民刘根承包的杨树6棵,经鉴定蓄积为1.329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仇荣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仇小波、仇春喜、仇小成、唐小胜等人的供述,失主刘X的陈述,中牟县林场东林区出具的树木被盗证明,证人白XX证言,同案犯仇小波指认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开封县公安局出具的在逃证明,开封县林业局出具的盗伐林木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荣卿伙同仇小波等人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仇荣卿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仇荣卿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0年7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段军英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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