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阿罗某某等六人得知枫树、槭树可卖与商家制作小提琴、大提琴获利,在利益驱使下,六人产生结伙盗伐林木牟利的念头。2021年5月至9月期间,六被告人先后结伙在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的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天全县盗伐枫树和槭树60.68立方米,并运往乐山市出售与他人,获利20余万元。
案发后,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主动引入“碳汇”修复模式,引导六被告人自愿从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认购2400Kg“碳汇”,用于修复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罗某某等六被告人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盗伐林木,严重损害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或单处罚金,四名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并判处被告人按照植被恢复方案补种云杉70株,当年造林存活率不低于90%,三年保存率不低于85%;连带赔偿被盗损失,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实现的典型案例,也是四川省首例引入碳交易机制、开启“碳汇”修复模式的司法案件。为确保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引入碳交易机制,创新提出“碳汇”修复模式,引导六名被告人自愿认购24000Kg“碳汇”,用于受损生态环境替代性生态修复。“碳汇”修复有效弥补了补种树木幼龄期固碳能力不足问题,叠加了碳储存量,弥补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损失,所认购的“碳汇”将实现一个更大范围内的温室气体平和甚至减排,“碳汇”量将用于抵消生态环境受损地碳排量(碳中和)以达到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碳汇”修复,既能弥补传统“补栽补种”所不能补足的期间功能损失,也没有“补栽补种”的时间、地域、存活率等限制因素,更不会因修复导致生态环境再次损害,全面突破时间、空间、物种的局限性,能够真正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然原真性、系统完整性,既是多元化修复性司法的方式创新,更是传统修复性司法工作转型升级为科学化科技化修复的标志。引入“碳汇”修复,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和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更是人民法院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生动司法实践。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李凊,第十二届四川省政协委员、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
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是中国首次提出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双碳”目标首次被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这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统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其中“扩绿”可以增强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进一步扩大环境容量。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者机制。
2018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个相关部门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其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这让司法判决引入“碳汇”有法可依。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宝兴县作为大熊猫的故乡,是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核心保护区、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当地良好环境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本案案涉六名被告人在宝兴县、天全县境内结伙盗伐林木牟利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六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对生态资源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
虽然法院对六被告人判令补种70株云杉幼树,但幼龄林期间固碳能力较弱,不能完全吸收从损害到修复完成期间的时间差内产生的二氧化碳,六被告人于案发后自愿购买“碳汇”用于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对其盗伐林木行为的替代性生态修复,解决了时间差内产生的二氧化碳无法被全部吸收的问题,生态环境得以较好修复,法院对此予以提倡和鼓励。作为全省首例引入“碳汇”理念开展修复性司法案件,为促进宝兴县在绿色生态保护中用“双碳”目标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作出了有益探索。
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充分考量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的悔罪、认罪认罚的具体表现,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引入“碳汇”机制,用于替代性生态修复,该案是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典型范例,该案的示范效应有助于“双碳”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持续提升我国生态环境质量和稳定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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