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0.17法发[1996]30号)
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披着“国企”外衣,打着“加工黄金”旗号,不到一年时间,犯罪嫌疑人向上游黄金企业收购黄金约17吨,采用票货分离(黄金被提前转卖或回收)的方式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真实业务、交易情况下,为十余家下游企业虚开品名为“合金电解铜”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6亿余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周某、谢某、黄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2018年,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表哥找到他,说是替朋友侯某(另案处理)问问他有没有“国企资源”,希望可以借助国企招牌合作黄金加工“合金电解铜”的业务。周某想起自己之前在北京做生意时曾结识的某国企领导,遂向该领导介绍了这项业务。
该领导进一步了解相关事宜后,觉得该业务有利可图,并希望由周某具体负责。2019年2月,在该领导授意下,周某来到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负责黄金加工成“合金电解铜”业务。
在这项生意中,周某并不是“主角”。购买黄金的资金由侯某背后的团伙负责解决,侯某在找好上下游相关企业后在微信上联系周某,并让周某将公司公章交到侯某团伙所在公司签单。在组织上下游企业签约运作的同时,侯某承诺开完发票后将给周某共计23万元“好处费”。在利益驱使下,周某决定铤而走险,接受侯某所介绍的业务模式。
在侯某及背后团伙的组织介绍下,周某利用该公司国企的身份,先后向上游企业购买黄金近15吨(价税合计42亿余元)及电解铜约133吨,采用票货分离的方式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虚构委托加工合同、出入库单的方式,制造出黄金和电解铜经“加工”成为“合金电解铜”的假象。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十余家下游企业虚开品名为“合金电解铜”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2亿余元,其中税额5亿余元。被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经下游企业再次洗票,被虚开为品名“电解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次下游的几十家企业购买、认证。
2019年6月,经手了数十亿元合同的周某害怕卷入更多祸端,决定辞职回老家。但该公司“虚开巨额发票”之路仍然在继续。同年12月,由中间人黄某介绍,该公司法律顾问谢某如法炮制,以公司名义陆续采购黄金近2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亿余元。
2020年6月,闵行区经侦支队结合税务异常数据和楼宇排查后发现,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间,位于本区的某国企公司主营业务由粮食购销新增为销售“电解铜”、“合金电解铜”等金属产品,累计销售金额40亿余元,且购销、委托加工业务均在外地,真实性无法核实,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闵行公安分局对该公司立案侦查,由此案发。
客体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我国实行改革,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是深化改革、促进竞争、公平税负和保障国家税收的需要。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关系税制改革的成败,所以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严格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可见,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法规,干扰了税制改革。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用于发票防伪的专用物品,属国家专控商品,包括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有色、无色荧光专用油墨等其他专用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机组成部分。
客观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行为方式。
1、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图案、色彩、形状、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事项、使用印刷、复制、复印、描绘、拓印、蜡印、石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谓出售即有偿让与,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一定价格卖出的行为。既包括以票换取金钱的典型出卖行为,同时也包括以票换取其他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与报酬的非典型出卖行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卖行为的对象仅限于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能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非法出售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普通发票,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即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等。所谓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通过伪造行为而产生的虚假发票,它并不要求与真实的完全一样,只要足以以假乱真、能蒙骗他人即可。至于出售的是自己伪造的,还是他人伪造的,是通过购买而从他人手上得到的,还是他人伪造后送与的,都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只要行为人出于明知,即可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主体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适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应区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界限。
伪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行为。其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税票。其中的税票是指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有价票证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式相同。伪造有价票证后,又大量出售营利构成了诈骗罪。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本条规定直接定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营利。如主观方面不具有营利目的,不宜定罪判刑,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只要具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可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量较大,参照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三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量巨大,参照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正义网上海8月18日电(通讯员孙晓光)近日,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对曾某提起公诉。
2021年初,民警在侦办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的过程中,在奉贤区某民宅查获大量疑似伪造公章和发票,并对犯罪现场的嫌疑人曾某依法传唤。
经查,曾某,最初靠游戏代打、帮人转发广告等赚点辛苦费,后来他发现代开发票等生意来钱快,成本不高,于是从网上购买打印机、票务生成软件、印章磨具等开始“营业”。于是,便在QQ群、微信群里发“代开各种发票等”等广告招揽生意。
据曾某供述,“一开始客户不多,直到2020年10月份开始,客户越来越多,生意就越来越好了,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起初生意惨淡,后来随着客户增加,回头客也越来越多。如果有人需要发票,会将开票内容如金额、公司名、税号,事项、寄地址等内容一并发给他,根据客户需求相关信息录入发票生成软件中,随机生成发票编号,印制好寄送给客户。” 他在暂住处根据客户要求自行伪造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每张10元,有完税证明的是每张15元,共出售600余张,从中获利7000元。
民警在其暂住处查获1台用于非法制造发票的打印机、78枚公章、600多张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等。经查验鉴定,现场查获的发票存根、公章等均系伪造。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经查证,犯罪嫌疑人曾某伪造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追究其刑事责任。
7月5日,上海市税务局被曝破获一起重大虚开案件,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5.87亿元。7月8日(警方16日公布),上海市公安局再曝经侦总队再度破获一起重大虚开案件,虚开发票价税合计60余亿元。
1、案件经过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等系列文件。
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以及生活服务等四类服务行业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15%,抵减应纳税额。
因此,以唐某、张某、高某等人为首的3个职业虚开犯罪团伙集合50余名犯罪嫌疑人,在上海市注册400余家服务类空壳公司,利用“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加计抵减”项目。并通过层层“接力式”虚开,不断放大票面金额,然后再收取票面金额6.5%—12%的费用对外虚开,牟取暴利。
该团伙不仅通过虚开发票牟利,帮助受票企业偷逃税款并骗取国家留抵退税。更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骗取国家留抵退税。截至案发,高某团伙和上述受票企业累计骗取国家留抵退税款2000余万元。
2022年,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税务部门开展联合研判发现,该市部分企业申报“加计抵减”项目的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严重不符,存在虚开犯罪的可能。警方随即开展侦查,通过数据研判精准锁定一批违法犯罪线索。
因此,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牵头,联合静安、黄浦等7家公安分局,并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大力支持下,会同税务部门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侦破上海市首例利用“加计抵减”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系列案件,捣毁开票窝点10个,涉案价税合计60余亿元。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虽然案件已经破获,可是什么是加计抵减,为什么该犯罪团伙要采用这种不常见的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呢?
2、什么是加计抵减?
所谓加计抵减,其实就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的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比如我们常见的加计扣除。在加计扣除中,如果形成了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假设,某企业研究某项技术,花费了100万,形成了无形资产,那么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能减少100×200%=200万。
而加计抵减也与加计扣除在本质上相通,但主要针对增值税。
我们知道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加计抵减的加计率为15%,而增值税为流转税,即其中一方缴纳了税负,那另一方就不用再缴纳了。
假设,A现代服务业企业开出一张1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现代服务业,A需要缴纳6万增值税,而B公司取得的这100万增值税发票,却可以抵扣100+(100×15%)=115万的销项票。
那么也就是说,唐某等犯罪团伙即是利用了增值税的流转特性以及加计15%的特性。
假设,A企业开出一张1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企业,需要缴纳6万元增值税;但B企业上浮15%,开出一张115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企业,是不需要纳税的;而C企业再上浮15%,开一张约132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D企业,也不需要纳税;D企业再次上浮15%,开一张152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E企业,也不用纳税。
那么,经过5次过票虚开后,票面金额就能翻番达到200万;经过17次过票虚开后,票面金额就能达到1000万元。
而这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表面来看是“合法”的(相当于100万经手了17次),因为它交税了,只是中间流转的层数多而已。
所以,警方通报中也只是陈述:“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假申报“加计抵减”项目”。
但是受票企业以票面金额6.5%—12%的价格购买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的划得来吗?
3、发票的意义
可抵扣的增值税税率为6%,然而下游受票企业以票面价格的6.5%—12%购入,抵扣之后不仅不能赚,还要倒亏0.5%—6%,某些企业为什么还要非法买票呢?
因为发票的意义不仅仅是流转增值税,还是企业成本最真实的证明,而企业成本的高低则决定了企业所得税的高低。
假设某企业从违法团伙处以120万元(票面价格的12%)购买了10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那么该企业首先就拥有了1000万的进项票,可用于抵扣,少缴增值税56.6万元。其次,企业成本增加了1000万,那么就能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
也就是说,虽然该企业以票面价格12%的费用购买了发票,花费了120万,但是抵扣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后,还为其节约了(56.6+250)-120=186.6万元。另外,国家还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该企业还能再获得一笔钱。
因此,贩票企业与购票企业都获得了经济收益,但是却损害了国家及人民的利益。
4、法律如何制裁
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
文章指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将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并“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对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违法发票”的企业,该发票也将无法用于税前扣除。
所以,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一定不要企图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发票等,这样不仅不能帮助自己的企业,还将“坑害”自己的合作伙伴。
5、金税四期来了!
7月5日,在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5.87亿元的案件中,上海市税务稽查部门称:“通过大数据分析,联合市公安经侦部门,精准锁定虚开团伙关联企业叠加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在7月8日的虚开发票案件中,上海市警方也称:“通过数据研判精准锁定一批违法犯罪线索”。
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网络大数据监管逐步完善,实现了税务系统与人民银行、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以及各大银行系统的信息共享。更对个人卡交易以及企业“非税”业务加强监管,通过智能查税精准打击税收不规范、税务数据不规范、核查企业财务数据等。
今年以来国家不断加强对瞒报、虚报、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偷逃税行为的处罚。截至6月29日,全国已累计曝光骗取留抵退税典型案件497起;而截至5月底,全国已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9.2万户。
同时,国家也在不断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共渡难关,今年以来国家不断提升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度;新增及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小微企业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在100以内个人所得税减半、增加企业研发加计扣除额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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