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情节,法律规定了三档刑。这种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干扰了国家的税制改革,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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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决定》第三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1.行为人有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抵扣税款的凭证,是计征增值税的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是以持有这种发票为条件的,他们取得这种发票,有的是从合法渠道领取的,即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税务部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是与税务人员相勾结,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是以盗窃、骗取或者其他犯罪手段从增值税专用发票持有者手中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无论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伪造的。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凡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者,可持批准的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应当开具专用发票。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等情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单位只能是主管税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非法出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出售主体不合法,即除税务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出售行为的,如一般纳税人出售、一般纳税人给他人出售、盗窃增值税专用发后出售等等就都属非法。
第二,主体合法,即为有权出售的税务工作人员,如果明知购买人不符合购买条件而予以出售的,亦属于非法出售。这里要以明知为条件,如因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任而过失不知购买人不符合条件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以及不按批准的数量向可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出售虽属违法行为,但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要以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本罪即以此为量刑起点。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则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达到营利目的,均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应注意区分本罪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伪造的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明知是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非法出售;而后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出售。
3、法定最高刑不同。前者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但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3)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据北京市公安局微信消息,北京警方查获一条从注册空壳公司到虚开发票的犯罪产业链条,涉案人员62名,涉案发票价税合计约53.6亿余元。
典型案例
2019年,警方在工作中发现,郝某某(女,36岁)等人在短期内邮寄了200余套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包含营业执照、公章、增值税发票等,其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调查证实,郝某某寄出的发票接收人为王某某(男,32岁)、徐某某(男,40岁)。
经深入侦查,警方逐步摸排出以郝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他们通过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对外非法出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该团伙作案手段隐蔽,涉及金额巨大,已在北京市形成从注册空壳公司到虚开发票的犯罪产业链条。
2019年12月,北京警方出动警力214人,会同税务机关集中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共抓获涉案人员62名,铲除注册空壳公司团伙3个、倒卖发票中介团伙5个、虚开团伙16个,捣毁出票窝点25个,现场起获票据13000余张,查扣涉案税控盘118个、注册空壳公司手续500余套、涉案发票价税合计约53.6亿余元。
据悉,2018年8月以来,北京市共破获涉税类案件567起,打掉虚开骗税团伙61个,抓获嫌疑人775人,初步查证涉案金额582.6亿元。
嫌疑人郑某雄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厦门警方供图
嫌疑人郑某雄被警方从深圳押解回厦门。
公安机关查获的该犯罪团伙伪造的印章等犯罪工具。
记者从厦门市公安局了解到,近日厦门警方与厦门国税协同作战,成功侦破福建迄今最大的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达93亿元,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2名,冻结全国各地区涉案银行账户284个。
据悉,2015年4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人民银行部署开展了打击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公安机关在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开展跨警种、跨部门、跨区域合成作战,共侦破黄金领域虚开案件2037起,抓获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649名,配合税务机关查补税款46亿余元。
案发
一人领取近百亿发票
去年11月,厦门市国税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一伙居住在深圳的汕头籍人员,短期内以上百家公司的名义与厦门某公司签订黄金货物购销合同,并让该公司对外开具金额高达近百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
厦门市湖里区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洪青萍介绍,厦门这家公司在购货方领取增值税发票时,都要求对方签字,税务人员经过核查台账发现,在短期内有近百亿元黄金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乎都是一个叫洪某億的人领取的。
“几个人代166家企业来领发票,如果不是税务人员认真查看,不会发现这个细节上的问题。”洪青萍说,几乎同时,厦门市国税局收到来自柳州、南京国税部门的函,反映当地企业申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商品名称和企业的销售类型不符的情况,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从厦门市某公司开出。
根据这个线索,厦门市国税局及时向厦门市公安局通报,接到线索后厦门市公安局迅速展开侦查。
侦查
警方锁定两地嫌疑人
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四大队大队长陈刚介绍,因该案案情特别重大,厦门市公安局组织经侦、网安等部门在2015年11月7日联合成立专案组,前往深圳、汕头两地开展侦查工作。
陈刚介绍,虽然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从厦门市某公司开出,但经过调查后发现,几名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地在深圳、汕头两地。
在深圳警方的协作下,专案组一方面对洪某億等领取发票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密切关系人进行排查;另一方面围绕涉案黄金购销业务的资金流、货物流进行调查,调取数百个涉案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逐一分析正反向资金流,同时追踪涉案黄金货物去向,综合进行调查分析。
通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工作,专案组初步掌握该团伙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并最终锁定10余名犯罪嫌疑人。
洪青萍解释说,因为企业可以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7%的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等同于现金的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人,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向企业销售虚开的发票赚取非法收入。
民警在跟踪主犯郑某雄时发现,郑某雄反侦查意识强,在深圳经常更换住所。团伙中嫌疑人横向联系很少,所有消息都反馈给郑某雄,郑某雄再进行通知分工。郑某雄给团伙中的人员每人购买了多个手机号码并要求经常更换,还要求团伙人员经常更换住所。
“5个月中,团伙人员并不住在一起,5个月更换了4个住所,以此妄图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办案民警介绍。
虚开倒卖增值税发票
郑某雄犯罪团伙在提领黄金货物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一方面在深圳将黄金货物无票销售给他人,另一方面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牟利。
“嫌疑人之所以选择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为黄金有量小且价值大的特点”。陈刚说,嫌疑人会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面金额3%到11%的价格销售。该犯罪团伙将购得的黄金在深圳水贝国际珠宝交易中心进行无票销售。一般会将黄金销售给市场内的打金店及个人等不需要发票的业主。
陈刚说,侦查初期通过最开始的领票人的线索核实到的嫌疑人只有3个人,在经过一个多月的跟踪及调查工作后,专案组逐渐摸清了团伙的组织架构和犯罪事实,“在这个基础上,专案组准备收网”。
查获
5个月虚开93亿发票
2016年1月15日早上7点多,在深圳、汕头警方及厦门市国税局的支持下,专案组组织50余名警力,分7组人员在深圳、1组人员汕头,两地统一开展收网行动,抓获以犯罪嫌疑人郑某雄为首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成员12人。
经查,2015年4月至9月间,犯罪嫌疑人郑某雄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犯罪嫌疑人洪某億(男24岁广东汕头人)等人,在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66家企业未实际采购黄金货物的情况下,假借上述企业名义与厦门市某公司签订原料金购销合同,通过所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166家涉案企业的对公账户进行资金走账,虚构上述企业购买黄金的事实。
现已查明,郑某雄犯罪团伙涉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85份,价税合计达93亿余元,受票企业涉及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
目前,该案1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厦门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近日,秭归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主犯陶某、胡某、陈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二十万元、十五万元、十万元的刑罚。
2017年上半年,杨某(另案处理)与陶某合谋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杨某以每家公司3万元至4.5万元的价格收购注册公司资料及十万元版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
陶某随即找到陈某、胡某三人约定分工。由陈某负责寻找注册公司的人员、胡某负责代办登记公司并领取发票。
陈某遂借办理贷款为名先后骗取八人信任,并利用这八名人员的身份信息在秭归注册了八家空壳公司,成功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累计2530万元,胡某前后代办手续并将成立的空壳公司资料交予陶某。
陶某先后将上述八家空壳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十万元版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资料全部交给了买方杨某,杨某如约支付了25.5万元。而后,三人进行了分赃。
纸包不住火,2018年,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合谋“暗渡陈仓”的违法行为终被识破。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胡某、陈某共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3份,票面额累计2530万元,已超过250万元,属于数量巨大,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三人是否如实供述罪行、是否退缴赃款、是否认罪认罚、有无犯罪前科等各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四、被告人陶某的违法所得十三万七千五百元、被告人胡某的违法所得九万七千五百元、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触犯刑法,但利益诱惑面前总有“莽夫”,为取得违法收入不惜以身试法。法官劝告大家,只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公司经营活动,切勿幻想“瞒天过海”,最终引火烧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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