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监狱2022年12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3-05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监减字第868号

罪犯黄晓煌,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煌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7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晓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579.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53547.76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200元;原判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577.19元(不包括书报费用584.3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2.9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32.64元2022年10月20日,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复函,反馈被执行人黄晓煌经该法院强制执行到位47347.76元,尚未完成履行财产刑判项确定的义务。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2022年12月15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2)177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实施犯罪后,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上百次地采取行贿手段拉拢、腐蚀多名警务人员,社会影响恶劣,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晓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晓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晓煌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监减字第869号

罪犯颜世林,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8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世林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93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颜世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686.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200元;原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934元,已缴纳人民币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549.4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1.90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17.53元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122执3805号执行裁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很乖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颜世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颜世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颜世林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监减字第870号

罪犯吴为贵,男,汉族,小学文化1978年3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199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0年12月13日因犯诈骗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为贵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2019年9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为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89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原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894.82元,月均消费218.3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93.85元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为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为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为贵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71号

罪犯李林(又名李毛子、毛儿),男,汉族,小学文化,1991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57元。其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2013年3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3刑更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7年10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3刑更10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3刑更3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2012年9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13.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3月起至202210月止累计获4081分,合计获得4594.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10月止,累计获得361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40分,其中:自2020年3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4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原判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457元,同案犯已退赔人民币1457元。

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林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72号

罪犯吴文峰,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电焊工。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峰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2020年12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文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199.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文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文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73号

罪犯上官万坚,男,汉族,大学文化,1990年5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闽0425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上官万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闽04刑终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上官万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1653.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上官万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上官万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上官万坚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74号

罪犯陈春荣,男,汉族,小学文化,1976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购买出售假币罪,于2002年12月19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闽0322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合计69118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春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3278.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其中自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违规1次,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合计691180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止(29个月)累计消费人民币8137.3元。其中扣除罚金1000元,实际消费人民币7137.3元,月均消费246.1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3.91元。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的,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春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春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春荣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75号

罪犯杨荣安(又名杨云安、绰号“杨娃子”),男,汉族,小学文化,1965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捕前系农民。1993年1月17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年11月7日从四川省至诚劳改支队逃脱。1995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脱逃罪、拐卖人口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荣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09年11月14日起至2029年11月13日止。2010年7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4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莆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2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13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10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6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1月14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荣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内累计获分3093,合计获得3055.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279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缴清;责令该犯及其同案犯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无具体金额),已缴纳人民币7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元。该犯考核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止(共29个月)累计消费人民币5980.2元。其中扣除罚金200元,实际消费人民币5780.2元,月均消费199.3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94.36元。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同时,根据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20日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中发现的该犯2019.04私自制作、使用、藏匿违反规定物品,并在民警调查时弄虚作假问题,根据《福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第43条7项扣80-100分。2021年3月15日经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同意整改如下:1:对该犯2019年3月27日开具编号(2019130308)的扣分单予以撤销,并根据《福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第43条7项扣80分;2:在该犯的下一次兑换表扬时要多计算少扣的考核40分。根据检察建议对该犯按照一次性扣80分进行考核,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荣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荣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监减字第876号

罪犯吴亚明,绰号“黑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居民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7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亚明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其刑期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19)闽03刑终7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亚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3059.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被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三万元;原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已共同缴纳人民币六十五元。2021年3月12日荔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证明,该犯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刑义务。

该犯系涉恶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亚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亚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亚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77号

罪犯严涌,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场部经理、华南大区经理助理兼广西市场部经理。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集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382.638万元。其刑期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28年8月10日止。2015年11月1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8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7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3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27年9月10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严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26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2762分,合计获得3288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获得222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3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0元;退赔人民币23826380元,已缴纳人民币3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2384.54元,月均消费125.5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33.4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严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严涌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78号

罪犯严真真,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4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捕前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原犯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闽0302刑初7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真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八十八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2019年12月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严真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3841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其中2019年2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 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未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8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88。

该犯系累犯,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2022年12月15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2)178号意见书,认为该犯介绍未成年女性卖淫牟利,犯罪性质恶劣,且系累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严真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真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严真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79号

罪犯曾风前,男,汉族,初中文化,1971年8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闽03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风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五百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闽03刑终4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2019年10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曾风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19年10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3556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其中2019年10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 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959.46元,月均消费269.1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93.4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风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风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曾风前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80号

罪犯陈干(绰号“依干”),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闽0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闽刑终2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初71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的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2018年1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20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其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42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0年8月13日送达。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18.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3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4052.5分,合计获得4171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获得3287.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其中自2020年3月起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62900元。

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干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81号

    罪犯李勇,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捕前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2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闽03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31年5月25日止。2017年5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31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40.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797.5分,合计获得3138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获得237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506.44元,月均消费282.8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46.45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82号

罪犯彭星万,绰号“叮当”,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6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县,捕前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星万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及退赔退赃部分。2010年6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11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89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32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0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3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1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6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30年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彭星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0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3343分,合计获得3383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获得294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4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891.35元(不含中院罚金),月均消费人民币296.3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27.8元。

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星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星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彭星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83号

    罪犯唐阿振,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5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阿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建成共计人民币八十五万四千零九元三角。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4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2019年11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唐阿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65.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330分,合计获得2595.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获得199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附带民事赔偿金人民币854009.3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666.57元,月均消费283.3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51.01元。

该犯系财产刑履行金额在30%以下每次提请减刑应当扣幅度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阿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阿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唐阿振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84号

    罪犯颜英杰,男,汉族,大专文化,1998年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酒吧员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19)闽0503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英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将被告人颜英杰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颜英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008.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前已交清。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颜英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英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颜英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85号

罪犯李祥明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1116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287日被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122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130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8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祥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二千六百元、澳元二千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零六百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410日作出(2018)闽03刑终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719日起至2023718日止。2018423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9月29日,福建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刑更743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7719日起2023年4月18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李祥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6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3250.5分,合计获得3286.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获得2864.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2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2600元、澳元2000元,未交;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0600元,未交。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666.12元,月均消费273.7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9.34元。

该犯系累犯,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祥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祥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祥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86号

罪犯杨敏男,汉族,中专文化,1993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蒲公英科创公司股东。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闽0111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刑期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获得2609.5分,表扬4次。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敏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87号

罪犯林国富,绰号“瑶台富”、“恶霸富”,男,汉族,小学文化,1953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曾任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村委会主任。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7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富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二百九十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19)闽03刑终7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7年1月18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国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667.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自2020年6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3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0元,退赔人民币2900000元。2020年12月18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该犯已履行完(2019)闽0322刑初75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退赃、退出违法所得的缴纳义务。    

该犯系恶势力犯罪成员,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国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国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国富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88号

罪犯王平原(曾用名王凤午),男,汉族,小学文化,19784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月12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平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20元。其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10月2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闽05刑终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2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平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6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3094.5分,合计获得3158.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254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交清。原判退赔被害人420元,已交清。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请减刑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平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平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平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89

罪犯吴劲华,男,汉族,小学文化,1976年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2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2002年5月28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7)闽0502刑初4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劲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刑期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闽05刑终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漏罪,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闽050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劲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276800元。其刑期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05刑终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5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19日起2023年5月1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劲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03.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231分,合计获得2534.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191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276800元,已缴纳人民币9550.87元。其中同案犯吴国章按比例分摊后缴纳7550.87元,该犯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643.9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7.05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686.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劲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劲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劲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90

罪犯张郁宗(别名“阿忠”),台湾地区护照号码130518939,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云林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郁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7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3月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32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7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0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个月; 2017年10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0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30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郁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70.5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4254.5分,合计获得472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3815.5分。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违规1次,扣15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104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901.7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63.9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77.33元。

该犯原判无期徒刑,提请减刑扣幅一个月,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明确数额,请法院酌情裁定减刑幅度。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郁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郁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郁宗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91

罪犯刘国兴,男,汉族,小学文化,19769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无固定职业。曾于20011110日因犯抢劫罪、偷越国境罪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9430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1022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其刑期自2020528日起至2023727日止。于2020111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刘国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11月起至202210月止累获2138.5分,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国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兴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国兴卷宗1

⒉减刑建议书1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92

   罪犯郑志坚,绰号黑坚,男,汉族,1991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0被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1月20日解除社区矫正。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闽0504刑初3号刑事判决, 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撤销本院(2015)洛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宣告缓刑的部分,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十九万九千五百元元。其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闽05刑终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十五万五千三百元。2019年5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4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3刑更2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志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34.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2月起至202210月止累计获2300分,合计2534.5分,获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5月起至202210月止累获198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其中20212月起至202111月违规1次扣20分;202112月起至202210月止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53000元,累计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155300元,未交。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5478元,月均消费261元,卡上可用余额624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低于30%,提请减刑减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志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志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志坚卷宗1

⒉减刑建议书1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93

罪犯施纯顶,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2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经商。曾因赌博,20133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526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9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纯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其刑期自2021526日起至20235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721日作出(2021)闽05刑终937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202111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施纯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11月起至202210月止累获1040分,获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施纯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纯顶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施纯顶卷宗1

⒉减刑建议书1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94号

罪犯孙荣均,绰号“波波”,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7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捕前系农民。现在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闽0302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荣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闽03刑终206号刑事裁定,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刑初9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闽03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荣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2017年1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2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第1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4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孙荣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31.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3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3748.5分,合计获得4080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获得3291.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0分。其中2021年5月22日因借自己账户给他人使用,扣10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该犯考核期内因违规一次性扣100分,提请减刑扣幅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荣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荣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孙荣均卷宗1

2.减刑建议书1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95号

罪犯肖号红(化名“小马”),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10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929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7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号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308913.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15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521日起至2024520日止。20151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9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03刑更10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2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03刑更15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2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521日起至202362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肖号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04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10月起至202210月止累计获4640.5分,合计获得4744.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1月起至202210月止,获得4314.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5分。其中自201910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2次,累计扣2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元,累计缴纳4200元;共同退赔受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308913.5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0689.0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8.8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33.3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号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号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肖号红卷宗1

2.减刑建议书1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96

罪犯谢义达,男,汉族,小学文化,1995年8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捕前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闽09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义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20178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11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03刑更13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7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03刑更5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6825日起至202332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谢义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603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5月起至202210月止累计获2034.5分,合计获得2637.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自20218月起至202210月止,获得161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清;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清。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义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义达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义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97号

罪犯于任桃,男,汉族,小学文化,1985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12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13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3228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5215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1216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7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17121日作出(2017)0182刑初6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任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29日作出(2018)01刑终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731日起至2023730日止。20183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9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7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092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7731日起至202343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于任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00.5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7月起至202210月止累计获3561分,合计获得3761.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10月起至202210月止,获得306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其中自20197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元,累计缴纳13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3477.9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24.2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6.22元。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扣幅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于任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任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于任桃卷宗1

2.减刑建议书1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898号

罪犯彭万立,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3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渝0117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万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执行期间,罪犯彭万立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闽0582刑更36号刑事裁定,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7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彭万立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该犯彭万立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其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2021年11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彭万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1077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其中自2021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违规1次,扣1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万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万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彭万立卷宗1

2.减刑建议书1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监狱减字第899 号

罪犯郭其胜,外号“阿源”,男,汉族,初中文化,1961年7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高雄市,捕前系商人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720日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其胜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1230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4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4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37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78日起至20321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512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6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3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2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7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5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30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郭其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92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996分,合计获得3388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获得269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其中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20分;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无期徒刑,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其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其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郭其胜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00

罪犯黄佳(绰号佳佳),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12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1214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其刑期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24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2月起至202210月止,累计获得考核分1993.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其中,考核期自20212月起至202111月止无违规扣分;考核期自202112月起至202210月止违规1次,扣1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70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佳卷宗1

⒉减刑建议书1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01

罪犯陈清毅,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311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清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责令连带退赔人民币44050元;责令个人退赔人民币1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427日作出(2020)03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74日起至202513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清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6月起至202210月止,累计获得考核分2643.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90分。其中考核期自20206月起至202111月止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90;考核期自202112月起至202210月止无违规扣分。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行为1次:2021117日因在生产劳动中出现问题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一次扣考核6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责令连带退赔人民币44050元,责令个人退赔人民币16000元,已退赔人民币8899.24元,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262日函复:“陈清毅罚金履行情况:已缴纳罚金2000元(票据号:0000249704),其余未履行;共同退赔,退赔履行情况:已退赔8899.24元,其余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524.3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3.0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27.8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本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考核期内有一次性扣考核分60分累计扣90分违规行为,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清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清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清毅卷宗1

⒉减刑建议书1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02号

罪犯洪兵,男,汉族,高中文化,1972年3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5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个人退赔人民币32000元。其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9年3月25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洪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560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责令个人退赔人民币32000元,已退赔人民币32000元。2022年7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闽0102执11743号结案通知书:“本院刑庭移送洪兵责令退赔一案,退赔金额32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全部标的”。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兵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03号

罪犯王细森,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1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9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细森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2019年11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细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58.1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213分,合计获得2471.1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获得190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2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上缴国库,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5626.2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1.3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0.5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细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细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细森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04号

罪犯吴毛清,男,汉族,初中文化,1958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闽010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毛清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闽01刑终9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吴毛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1927.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毛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毛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毛清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06号

罪犯郑祖华,男,汉族,大学文化,1975年8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捕前系永泰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闽012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祖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郑祖华退出的涉案赃款人民币35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永泰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祖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331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200000元,已缴纳200000元,其中案件审理期间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预缴罚金200000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人民币35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永泰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2019年7月19日,罪犯郑祖华向永泰县监察委员会退出涉案赃款人民币350000元)。

该犯系职务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祖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祖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祖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05号

    罪犯郭建财,男,汉族,中专文化,1995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1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建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各被告人共同退出在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的赃款人民币19800元,连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80200元,一并发还被害人。其刑期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12月11日止。2019年11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郭建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3506.9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其中,考核期2019年11月起至2021年11月止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考核期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各被告人家属共同退出在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的赃款人民币19800元,连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80200元,一并发还被害人,已履行完毕。

    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建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建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建财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07

罪犯林文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闽0182刑初7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8)闽01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2018年3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6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37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307.9分,合计获得2844.9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9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1720.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文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08

罪犯阮意忠,男,汉族,小学文化,1979年8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务农。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意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2012年10月1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1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1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2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4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阮意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95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9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4723分,合计获得4818分,表扬6,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439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70分其中2019年12月18日,因与他犯推搡,予以一次性50分。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有一次性扣50分违规行为,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阮意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意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阮意忠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09

 

罪犯陈圣茂,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个体从业者。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闽011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圣茂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退缴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3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圣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563.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退缴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3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968.3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9.5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6.9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圣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圣茂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圣茂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10

罪犯黄宜兄,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闽0125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宜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返还给被害单位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44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其刑期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2020年1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黄宜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3296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其中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违规1次,扣6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8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返还给被害单位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上缴国库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137.8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8.7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9.8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宜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宜兄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宜兄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11

罪犯杨金来,男,汉族,初中文化,1966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闽0102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来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刑期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杨金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    1847.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人民币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3797.4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65.1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3.0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金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金来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12

罪犯徐任模绰号“阿模”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9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南投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任模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0年11月4日,届满日期为2012年11月3日。2010年12月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5月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书,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2015年11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911号刑事裁定书,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七年;2018年2月1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1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5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33年4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徐任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29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3230分,合计获得3759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293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9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2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883.9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6.1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23.01元。

该犯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明确数额,因此本次提请减刑未予以扣减,请法院酌情裁定。2022年12月14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2180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原判死缓,社会危害程度高,财产刑判项履行数额低,依法从严掌握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任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任模减去有期徒刑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徐任模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13

罪犯简仕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058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仕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05刑终7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9 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简仕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21年7月2022年10月累计获134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简仕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仕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简仕成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14

罪犯邱子锋,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0582刑初8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子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634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05刑终3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邱子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21年7月2022年10月累计获1392.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00元,其中案件一审期间预缴人民币5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634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子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子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邱子锋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 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15

罪犯高嘉宏,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4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基隆市。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嘉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556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高嘉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1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09年10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执字第56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5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5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1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03刑更13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03刑更2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高嘉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78.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4122分,合计获得4500.5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346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60分。其中,2021年6月14日,推搡他犯,予以一次性50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13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571.3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1.5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2.39元。

该犯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本轮考核期内有一次性扣50分违规行为,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具体数额,因此本次提请减刑幅度未予以扣减,请法院酌情裁定。2022年12月15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2179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原判死缓,社会危害程度高,考核期违规一次性扣50分,悔罪态度差,财产刑判项履行数额低,依法从严掌握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嘉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嘉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高嘉宏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16

罪犯陈金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7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8)闽05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明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百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27年8月10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829.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其中,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35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违规1次,扣3分。2021年4月1日因打架斗殴行为,予以一次性10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796.1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5.1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6.03元。

该犯考核期内一次性扣100分严重违规行为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12日至2022年12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金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17

罪犯代至奥,男,汉族,中专文化,2000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捕前系无职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至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2021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代至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1063.7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案件审理期间该犯家属预缴人民币1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2年1212日至2022年12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代至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至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代至奥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18号

罪犯易爱平,绰号“塔克”,男,汉族,高中文化,1960年4月2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基隆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8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爱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9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48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6月6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爱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8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39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易爱平的定罪部分,以上诉人易爱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03年11月19日起至2005年11月18日止。2003年12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06年3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闽刑执字第20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9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27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12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莆刑执字第17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10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5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8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9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易爱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36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4068分,合计获得4404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19年9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获得379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294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1535.9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1.3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23.82元。

该犯因制造毒品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有明确数额,本次提请幅度未予以扣减,请法院酌情裁定。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易爱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爱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易爱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21号

    罪犯朱楠,男,满族,本科文化,1993年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捕前系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工务段线路工。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9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800元,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该犯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朱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870.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8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800元,其中本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8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朱楠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19号

罪犯薛亚坚,绰号“黑仔”,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3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08年9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1月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7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亚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未退赃款,返还被害人。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2013年7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2月1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2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年5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3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5月27日送达,现刑期2012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该犯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薛亚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4389.5分,合计获得4392.5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获得380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2020年1至2022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500元;继续追缴未退的赃款人民币45346元,未缴纳。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871.1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0.3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0.19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薛亚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亚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薛亚坚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 十九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22号

罪犯李青安(绰号“老李”),男,汉族,文盲,1974年7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白河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闽0505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青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闽05刑终80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李青安定罪量刑部分的判决。其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2020年1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李青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966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2022年5月16日,陕西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未查询到当事人李青安公司注册登记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相关信息”;2022年5月17日,陕西白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函:“李青安在我登记中心所辖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2年5月17日,陕西白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复函:“经查,因罪犯李青安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故无法关联其名下登记的机动车辆信息”;2022年10月9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函复:“对李青安判决的财产刑部分至今未履行,本院至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3382.1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99.4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1.36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青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青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青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20号

    罪犯吴中华,男,汉族,中专文化,198312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927日作出(2019)闽05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219日以(2021)闽05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927日起至2023619日止。20215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中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5月起至202210月止累计获1731.1

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9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9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90000元。

    本案于 2022  1212日至 2022  12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中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中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中华卷宗1

          2.减刑建议书1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23号

    罪犯朱湘文,曾用名“刘争春”,男,汉族,高中文化,1970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捕前系无业。2012年7月2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由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2年8月6日予以监外执行。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闽01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湘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未执行刑期六年零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闽01刑终38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闽0102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湘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合并原判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1307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闽01刑终9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32年5月4日止。2016年12月2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4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4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31年9月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朱湘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66.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702分,合计获得2968.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228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9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65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13076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994.9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0.6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86.2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湘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湘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朱湘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24号    

    罪犯董长青,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502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长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129628.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董长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00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129628.1元,已履行完毕。2021年7月23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证明,(2021)闽0502执596号被执行人董长青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被执行人董长青已履行完毕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件已经结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董长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长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董长青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25号

    罪犯李小勇,男,瑶族,大专文化,1994年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1933.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小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26号

    罪犯俞如炫,男,汉族,小学文化,1989年7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21日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如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刑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俞如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361.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俞如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如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俞如炫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27号

    罪犯刘荣昌,男,汉族,小学文化,1967年6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荣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2019年5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荣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65.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228分,合计获得2693.4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192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清;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交清。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 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荣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荣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荣昌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928号

罪犯明永康,绰号“少阳”,男,侗族,初中文化,1983年5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4月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永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上缴国库;责令共同退赔未追回的被盗车辆或折价款人民币1385715元,发还被害人。其刑期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2016年3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7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7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4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明永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1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3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4258.1分,合计获得4773.1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3802.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200元,本次未缴纳;责令共同退赔未追回的被盗车辆或折价款人民币1385715元,发还被害人,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214.75元,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87.9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82.42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明永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永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明永康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29号

    罪犯林锋,男,汉族,小学文化,1980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2015年5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2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4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93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3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3468.4分,合计获得3661.4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3057.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清。

    该犯因犯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 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锋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30号

    罪犯高令,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刑期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判决后,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099号刑事裁定,准许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2021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高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941.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人民币8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0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高令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931号

    罪犯谢毅泓,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4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无职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2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毅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614720.92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344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谢毅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906.9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谢毅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946.6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906.92元,已缴纳人民币44906.92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4906.92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毅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毅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谢毅泓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32号

    罪犯张少良,绰号“唐龙哥”,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0月26日被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4年5月12日被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3月14日刑满释放。系特别累犯。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9)闽0125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少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3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刑期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少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89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7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70000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系特别累犯,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少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少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少良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33号

罪犯庄福冬,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业务员。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闽0521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福冬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761454.09元分别赔偿给各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闽05刑终21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刑期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2017年8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庄福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83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1866分,合计获得2349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146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已缴人民币6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761454.09元分别赔偿给各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其中案件审理期间罪犯庄福冬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4000元及同案犯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未随案移送的人民币93647.5元、港币10720元、美金25元、菲律宾币1000元应相应抵扣,本次未缴纳。2020年6月9日,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函复,罪犯庄福冬在惠安县无不动产登记情况。2020年6月9日,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函复,罪犯庄福冬名下未有车辆登记信息。2020年10月15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经通过福建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没有罪犯庄福冬在我局登记的相关公司及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2022年5月25日,惠安县人民法院函复,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庄福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及其亲属也未缴纳任何款项。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066.11元,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11.0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5.48元。

    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福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福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庄福冬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34号

    罪犯吴志全,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503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闽05刑终3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志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973.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5分。

    原判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已缴人民币3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

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志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志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志全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35号

罪犯林尚翰,男,汉族,小学文化,1963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尚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闽03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尚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58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4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元。2022年  月13日,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函复,罪犯林尚翰罚金未履行,除已查封其名下的一部机动车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204.5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1.59元,账户可用余额为人民币571.3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尚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尚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尚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36号

罪犯陈夏明,绰号阿明,男,汉族,小学文化,1972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夏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5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2015年11月1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4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4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75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4332.5分,合计获得4707.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378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其中,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8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行为;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清。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夏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夏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37号

罪犯徐振强,男,汉族,大学专科文化,1991年1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湖南省长沙市九龙医院网络总监。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振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129元上缴国库。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徐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10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7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129元,从该犯退出的扣押在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人民币15000元中抵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振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徐振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38号

罪犯柯鸿达,男,汉族,大专文化,2000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鸿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3320.5元。其刑期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柯鸿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1942.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人民币6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0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3320.5元, 已缴纳人民币203321元, 其中扣押在案的赃款中的人民币203000元抵赔偿款,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21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柯鸿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鸿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柯鸿达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39号

罪犯庄元春,男,汉族,中专文化,1982年4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捕前系个体户。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闽0425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元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由扣押机关大田县公安局予以没收。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闽04刑终36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其刑期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庄元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009.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由扣押机关大田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元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元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庄元春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40号

罪犯张东肖,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8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东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3069928.24元。其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2019年11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东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3808.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9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3069928.24元(含案件审理期间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登记在朱某名下车牌号为闽BcW930的JEEP指南者小型越野车一部及登记在该犯名下车牌号为闽D9969V的保时捷迈凯B5小型普通客车一部、查封的购买人为该犯的海峡国际商贸城A、F地块一期5#1801的商品房一套及购买人为梁某、朱某的恒大御景半岛一期AI地块5#1902的商品房一套依法处置后的款项),未缴纳。2022年6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函复,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土地、股权、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东肖购买的房地产一处【合同号:L201404819】、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东肖所有的车辆一辆【车牌号:闽D9969V】,因该房产、车辆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依法处理,故本院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变现处置。现被执行人张东肖暂无可供本案执行。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605.2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0.7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63.32元。

该犯被查扣的财产虽未处置,但其罚金人民币90万元,本次仅履行人民币1000元,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东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东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东肖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41号

罪犯张云龙,男,汉族,初中文化,1994年10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3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又于2018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拘役四个月,同年2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闽0581刑初16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云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2019年1月1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7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5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起2023年4月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65.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2163.2分,合计获得2428.6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1586.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清;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000元。2022年7月4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函复,经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被罪犯张云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财产刑义务。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387.0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9.2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4.48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云龙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42号

罪犯欧木禄,男,汉族,小学文化,1978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闽0103刑初5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木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31年4月24日止。2016年10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30年2月2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欧木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90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947.5分,合计获得3237.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250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2年12月 12 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欧木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木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欧木禄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43号

罪犯徐其忠,男,汉族,小学文化,1999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其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闽05刑终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徐其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1581.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2022年12月7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2〕174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实施强奸未成年女性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从严掌握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 12 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其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其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徐其忠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44号

罪犯刘平平,男,汉族,高中文化,1996年1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平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平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5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平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953.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5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币38588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8588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 12 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平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平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平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45号

罪犯王浩,男,汉族,初中文化,2002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捕前系无职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5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王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908.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12月 12 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浩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46号

罪犯林巧明,绰号“菜刀”,男,汉族,中专文化,1992年7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经商。曾于2019年5月31日因参与网络赌博被永春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闽0525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巧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责令共同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巧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281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人民币9000元,其中案件审理期间该犯亲属已预缴人民币9000元;责令共同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案件审理期间同案犯退缴人民币15500元,本次同案犯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4500元。

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巧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巧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巧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47号

罪犯尹攀登,绰号“阿东”“小东”,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捕前系连江县阿玛尼海峡音乐歌城内保。曾于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8)闽0122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攀登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尹攀登非法所得人民币2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35年4月21日止。2019年7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尹攀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7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4090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46.82元,其中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冻结并扣划银行存款546.82元用于缴纳罚金,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缴纳。2022年1月28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函复,除依法冻结、扣划罪犯尹攀登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连江支行账户上存款546.82元,并用于缴纳其案中罚金外,我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罪犯尹攀登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并依法委托其户籍所在地辖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尹攀登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证据。2022年1月29日,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未查询到罪犯尹攀登在安徽省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2022年1月30日,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业务查询结果,罪犯尹攀登在宿州市车管所无注册车辆。2022年10月20日,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查询结果,罪犯尹攀登在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区域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363.3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2.3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9.17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2022年12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2175号意见书,认为该犯系黑社会组织骨干成员,且缓刑期间犯罪,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从严掌握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 12 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尹攀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攀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尹攀登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948号

罪犯张少飞,绰号“西瓜”,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捕前系务工。曾因吸毒于2011年9月2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10月2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7月2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9)闽0125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少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3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刑期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33年1月16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少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69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10000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2022年12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2〕176号意见书,认为该犯系黑社会组织骨干成员,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从严掌握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 12 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少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少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少飞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49号

罪犯周俊,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9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捕前系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铲车司机。现在莆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给受害单位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原判刑期予以纠正,即该犯实际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27年7月18日止。2016年12月2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2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96.8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857.2分,合计获3154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2419.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三千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一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缴纳)。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消费人民币6445.58元,月平均消费280.2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73.0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俊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50号

罪犯林志辉,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现在莆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闽05刑终6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12月19日止。2018年7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志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9.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720.7分,合计获2750.2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303.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其中,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5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志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志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51号

罪犯陈安保,男,汉族,小学文化,1979年4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现在莆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安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22600元。其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2017年7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8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9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安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794.8分,合计获得2849.8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获得2360.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5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向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22600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368.84元(不包括代缴罚金1000元),月均消费265.3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7.2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安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安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安保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52号

罪犯陈进江,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现在莆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7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进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款335560元。其刑期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2017年10月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7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8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12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10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进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1.2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3087.8分,合计获得3139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获得2762.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2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向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款335560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999.46元(不包括代缴罚金1000元),月均消费279.9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91.3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进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进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进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53号

罪犯郑国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捕前系无业。现在莆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国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其刑期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097.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人民币7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7000元。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国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国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54号

罪犯郭灿升,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3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8年6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在莆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5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灿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郭灿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1372.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2022年12月9日,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2〕173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原判犯强奸罪,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四个月。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灿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灿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郭灿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55号

罪犯林世明,男,汉族,高中文化,1983年3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经商。现在莆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8)闽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世明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闽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31年1月19日2019年12月3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世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3745.6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其中,自2020年1月起至2021年11月止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违规1次,扣1分。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971.86元,月均消费234.4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79.51元。附有村、镇民政办出具的困难证明。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世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世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世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56号

罪犯黄晓当,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捕前系无业。现在莆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2012年10月1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5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8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3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3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晓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89.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956分,合计获得3245.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获得2516.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晓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晓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晓当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57号

罪犯陈仲生,男,汉族,大学文化,1966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镇长。现在莆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9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仲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退出赃款人民币40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82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仲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维持对赃款予以没收之判决。其刑期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2014年12月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3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3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仲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4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461分,合计获2906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05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退赃人民币405000元,判决前已缴清。

该犯系职务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仲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仲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仲生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58号

罪犯车金安,男,汉族,初中文化,1958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厦门海沧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贸易一部副经理、内贸二部经理。现在莆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金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九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十二万三千零三十六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八万六千元。其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2011年8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1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3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2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10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车金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66.8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650分,合计获得2716.8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获得233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其中: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已履行完毕。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十二万三千零三十六元,已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八万六千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贪污贿赂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车金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金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车金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59号

罪犯藤井教仁(FUJII NORIHITO),男,1981111日出生,高中文化,日本国籍,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十监区服刑。

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1224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8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藤井教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驱逐出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98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终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630日起至2028329日止。20198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藤井教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轮考核期20198月至202210月累计获3483.4分,合计获3483.4分,折算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元,扣押在案的1322000日元折抵罚金,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元和1322000日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未缴纳。该犯考核期20198月至202210月,共计39个月,累计消费人民币9817.2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1.72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685.38元。

该犯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藤井教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藤井教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藤井教仁卷宗1

2.减刑建议书1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60号

     罪犯田幸OKADA YUKIHIRO),男,1987515日出生,初中文化,日本国籍,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1224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8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幸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驱逐出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71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终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630日起至2023629日止。20198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田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轮考核期20198月至202210月累计获3671.8分,合计获3671.8分,折算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累计缴纳人民币5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未缴纳。该犯考核期20198月至202210月,共计39个月,累计消费人民币5647.6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44.81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141.77元。

该犯犯诈骗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田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幸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田幸卷宗1

2.减刑建议书1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61号

    罪犯佐古征志SAKO MASASHI),男,1977324日出生,初中文化,日本国籍,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1226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8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佐古征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驱逐出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98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终456号刑事裁定,改判上诉人佐古征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驱逐出境。其刑期自2017630日起至20301229日止。20199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佐古征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轮考核期20199月至202210月累计获3745分,合计获3745分,折算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累计缴纳人民币500元。追缴违法所得:未缴纳。该犯考核期20199月至202210月,共计38个月,累计消费人民币10070.9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5.02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910.71元。

该犯犯诈骗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佐古征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佐古征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佐古征志卷宗1

2.减刑建议书1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62号

    罪犯德乃吞,Hdet Naing Tun,男,小学文化,199211日出生,缅甸国籍,捕前系务工人员。现在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71日作出(2019)05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德乃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1119日作出(2019)闽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52日起至203351日止。2020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德乃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201月起至202210月内累计获2866分,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65分。其中,20201月至202111月违规5次,累计扣65分;202112月至202210月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德乃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德乃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德乃吞卷宗1

          2.减刑建议书1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63号

    罪犯武文训,VU VAN HUAN,男,京族,初中文化,199499日出生,越南国籍,现在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201026日作出(2020)0121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文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刑期自2020110日起至202379日止。20211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武文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211月起至202210月内累计获2049.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其中20211月至202111月违规1次,扣20分;202112月至202210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35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5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4080.18元,月均消费185.4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5.68元。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武文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文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武文训卷宗1

          2.减刑建议书1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64号

    罪犯川敏弘,SHIOKAWA TOSHIHIRO,化名佐野,男,高中文化,1970915日出生,日本国籍,现在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1226日作出(2018)0181刑初字第8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川敏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驱逐出境,责令共同退赔日币2900万元,折合人民币178.1948万元发还给各被害人。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031日作出(2019)01刑终字第491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的刑事判决,责令共同退赔改为日币2100万元,折合人民币128.9765万元发还给各被害人。其刑期自2017630日起至2028629日止。201912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川敏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1912月起至202210月内累计获316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201912月至2021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12月至202210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4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元;责令共同退赔日币2100万元,折合人民币128.9765万元发还给各被害人,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7209.63元,月均消费205.9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4.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川敏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川敏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川敏弘卷宗1

          2.减刑建议书1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65号

罪犯陈启暖,男,汉族,初中文化,1964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捕前系无业。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3)岚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启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63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二万元退还被害人。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闽01刑终287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的判决款项。其刑期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2016年8月1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3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启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79.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3023.8分,合计获得3603.2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获得2494分。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26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6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2万元退还被害人,已缴纳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701.2元,其中书报消费999.18元,生活消费6702.02元,月均消费279.25元,现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7.4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启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启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启暖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66号

罪犯梁坤龙,男,汉族,小学文化,195010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捕前系无业。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1028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坤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130日作出(2020)01刑终1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729日起至2023728日止。202012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梁坤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12月起至202210月止累计获1857.5分,表扬2次。考核期自202012月起至202210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坤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坤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坤龙卷宗1

⒉减刑建议书1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967号

罪犯林文献,男,汉族,大学文化,1984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务工。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57万元返还被害人。其刑期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28年2月4日止。2013年12月2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5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6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不予减刑;2016年9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10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7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6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10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8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26年8月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文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85.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3135分,合计获得3320.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获得2786分。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0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61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5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57万元返还被害人,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本次未交。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947.81元,月均消费294.36元,现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68.6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12日至20221216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文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文献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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