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监狱2023-6罪犯减刑假释名单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关于赵永江等44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公示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赵永江等44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1、罪犯赵永江,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吉林省柳河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吉05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永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7年9月9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赵永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罪犯杜国君,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吉24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国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2017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杜国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3、罪犯李小刚,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2005)二中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小刚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高刑终字第5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3月2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2月12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9年8月11日止);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小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4、罪犯胡伟,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德惠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吉018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33年8月25日止)。2019年4月2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胡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5、罪犯韩微,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吉0204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微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止)。被告人韩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吉02刑终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1月6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韩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6、罪犯李伟,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吉0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31年 2月 22 日止)。被告人李伟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吉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3月28日交付执行。

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韩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7、罪犯刘健,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四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吉03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31年8月18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7)吉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2月1日交付执行。

表扬 6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8、罪犯周政光,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吉02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政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725.5元(已缴纳)。被告人周政光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吉刑终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上诉人周政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33年1月21日止)。2019年5月24日交付执行。

表扬 7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政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9、罪犯李大巍,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吉0102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大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5角(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9年5月8日止)。2019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大巍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0、罪犯南哲雄(自称),男,1965年5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8)延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南哲雄犯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并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2月4日交付执行。

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1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1年2月16日止); 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8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南哲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11、罪犯朴华珍,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朝鲜族,大专文化,吉林省珲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吉01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华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31年8月19日止)。2017年8月30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朴华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2、罪犯罗立兵,男,1987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5)四刑初字第19号判决,以被告人罗立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自2015年1月7日至2030年1月6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吉刑终20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罗立兵的定罪量刑。2017年2月28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罗立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3、罪犯赵景森,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吉0122刑初5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景森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33年3月4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吉01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18日交付执行。

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赵景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14、罪犯刘成君,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吉0105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成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95863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2019年6月5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成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5、罪犯郭德瑜,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汶上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2006)延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德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87811.61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吉刑核字第8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7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1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6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0年12月7日止);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3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郭德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6、罪犯张键,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辽源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吉028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6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31年8月9日止)。2017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7、罪犯邹坤宇,男,199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湘1302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坤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2021年5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邹坤宇减去余刑。

 

18、罪犯曾伟平,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厦门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0)吉24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伟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吉24刑终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2次,余142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曾伟平减去余刑。

 

19、罪犯林东洪,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汪清县人,现在吉林监狱服刑改造。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吉75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东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7年1月27日止)。2020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林东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罪犯朴正益,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监狱服刑改造。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吉2405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正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7年3月15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朴正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1、罪犯齐俊,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双辽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四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28年7月13日止)。被告人齐俊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吉刑三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7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齐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2、罪犯金京哲,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京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2012年8月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金京哲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3、罪犯李旭燕,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京0106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旭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40元(刑期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8年5月5日止)。2018年4月1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旭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4、罪犯杜永超,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吉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永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4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吉刑四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杜永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5、罪犯王忠,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5日作出(2003)延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1783.25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2日作出(2004)吉刑核字第6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4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5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止);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5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忠减去余刑。

 

26、罪犯韩宝生,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8)吉0102刑初617号刑事判决,撤销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4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韩宝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韩宝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责令被告人韩宝生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6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2019年7月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将对罪犯韩宝生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韩宝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7、罪犯金金山,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延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金山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金金山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吉刑四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3月1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40年3月12日止);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金金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8、罪犯潘二力,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农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二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29年6月29日止)。被告人潘二力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吉01刑终10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潘二力的定罪量刑2016年7月1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潘二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9、罪犯宋师勇,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靖宇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吉0523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师勇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27年1月17日止)。被告人宋师勇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吉05刑终5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5月2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宋师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30、罪犯马刚 ,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哈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刚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黑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7月1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1年11月19日止);2016年1月14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5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马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31、罪犯程华,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延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633.63元。被告人程华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5)延中刑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4日起至2032年11月23日止)。2016年3月1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程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32、罪犯郑勋,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舒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31年3月24日止)。2014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郑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33、罪犯王春雨,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吉0202刑初7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89850元。因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吉02 刑抗6号再审决定书,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吉02刑再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春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袁丽萍人民币269850元,责令退赔王凤人民币20000元。2020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春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34、罪犯马勇,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延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勇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马勇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吉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3月2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4年3月2日止);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马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35、罪犯韩冷,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东丰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吉0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31年7月25日止)。同案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吉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4月1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韩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36、罪犯赵景林,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吉020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景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被告人赵景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吉02刑终26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1次,余508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赵景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37、罪犯薛福涛,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白山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2)白山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福涛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被告人薛福涛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吉刑四终字第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薛福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38、罪犯赵显辉,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吉240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显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止)。2020年9月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赵显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39、罪犯李刚,男,1961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汪清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09)白山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吉刑三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2011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奖励1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1月1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5年5月10日止);2018年1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40、罪犯王世刚,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 日作出(2007)延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世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7585.8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吉刑三核字第3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2008年5月2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5月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9月2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8年5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世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41、罪犯张学超,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延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吉2401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张学超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7800元。2021年6月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学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42、罪犯王贵和,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6日作出(2003)延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贵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4日作出(2003)吉刑核字第18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2003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1月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4月26日止);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贵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43、罪犯薄景春,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吉028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薄景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4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4万元,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7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30年2月12日止)。2016年8月2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薄景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44、罪犯闫有才,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2004)二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03)桦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闫有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闫有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4日作出(2004)津高刑一核字第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4年3月12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余241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26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7月14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1月13日止);2010年12月1日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0月17日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闫有才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6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年六月十二日



罪犯徐弟泉,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双辽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19)吉030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弟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被告人徐弟泉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吉03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徐弟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罪犯吴长智,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吉05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长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刑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11月11日止)。2020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吴长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6月10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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