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达明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650号
罪犯陈达明,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了(2011)漳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罪犯陈达明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8537.2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因罪犯陈达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2015)岩刑执字第4225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2017年9月21日(2017)闽08刑更3979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2020年1月13日(2020)闽08刑更3087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6日。现属于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陈达明于2010年11月,在其漳州市芗城区家中,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陈达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71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86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431分,获得表扬五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64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68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5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923.0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3.0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2.92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达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达明予以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罪犯黄福生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657号
罪犯黄福生,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小学毕业,捕前系务农。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6日被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0628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福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福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19)闽06刑终410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7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属于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黄福生于2007年至2018年9月23日在平和积极参加他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积极参加斗殴;2006年的一天,纠集他人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2005年7月2日和2006年5月17日纠集他人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放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该犯系主犯、有前科。
罪犯黄福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7至20日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3456分,获得表扬五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2022年5月5日因违反内务规范,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从严掌控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福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福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罪犯刘志雄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651号
罪犯刘志雄,男,1981年5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了(2014)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罪犯刘志雄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刘志雄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因罪犯刘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2017)闽08刑更3738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4月24日(2019)闽08刑更3313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2021年3月10日(2021)闽08刑更3079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
2月8日。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刘志雄伙同他人,于2013年3月在漳州市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先后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罪犯刘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91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88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377分,获得表扬五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51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2021年3月因不按规定上缴集中保管的物品,扣10分。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罪犯石芳东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656号
罪犯石芳东,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2002年6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福建省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了(2021)闽0403刑初221号刑事判决,罪犯石芳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扣押人民币70万元,其中65.552074万元上缴国库,剩余4.447916万元用于缴纳相应罚金。宣判后,被告人石芳东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闽04刑终1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4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石芳东于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在三明市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655520.84元,并用于抵扣税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0月16日,在三明市三元区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罪犯石芳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4月15日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933分,获得物质奖励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2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7520.84元,财产性判项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石芳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芳东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罪犯孙玲森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652号
罪犯孙玲森,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了(2008)泉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罪犯孙玲森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6885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3555元;共同退出赃物折价1022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因罪犯孙玲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2011)闽刑执字第777号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2013)岩刑执字第2986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3月24日(2016)闽08刑更3238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7月24日(2018)闽08刑更3685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20年11月27日(2020)闽08刑更3787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7年1月5日。现属于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孙玲森于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期间,伙同他人在惠安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参与抢劫作案12起,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罪犯孙玲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00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3480.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780.5分,获得表扬六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3142.5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扣33分。2020年12月在劳动中谈笑扣10分;2021年3月因使用违反规定物品扣20分;2022年3月因违反规定上厕所扣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5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1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769.1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5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08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玲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玲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罪犯熊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654号
罪犯熊双,汉族,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籍贯湖南省双峰县,小学文化,捕前系职员。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了(2022)闽04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9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2月25日至2023年7月18日。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4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现属于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罪犯熊双于2020年4月,在湖南省长沙市,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款项,数额达人民币160409.83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又于2020年3月至同年4月间,在湖南省长沙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罪犯熊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2023 年2月止,获得考核分912分,获得物质奖励一次。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29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
不同意见。
罪犯熊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双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罪犯徐伟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660号
罪犯徐伟斌,男,1997年10月1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务工。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5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伟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闽06刑终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22日送押龙岩监狱服刑改造。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罪犯徐伟斌伙同他人于2016年至2018年5月间,在漳浦县参与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经济、生活秩序;还伙同他人于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在漳浦县,多次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该犯系主犯。
罪犯徐伟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1月22日至2023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获得考核分4014.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考核分5分。即为2020年3月24日因劳动态度不端正,完成任务较差,扣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865.9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8.6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241.9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伟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伟斌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罪犯徐志勇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653号
罪犯徐志勇,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了(2012)厦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罪犯徐志勇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00276.4元,扣除同案已交47000元,还应连带赔偿553276.4元(已缴交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徐志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7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因罪犯徐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2016)闽刑更364号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19)闽08刑更4037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5年12月12日。现属于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徐志勇伙同他人,于2007年6月在厦门海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支取他人财物,价值36033元,并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罪犯徐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80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81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195分,获得表扬五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6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4000元;其中本次未缴纳
财产性判项。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544.6元,月均消费人民
币84.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3.08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
不同意见。
罪犯徐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
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
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罪犯许云东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659号
罪犯许云东,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闽0825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云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5469091.4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龙岩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4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准许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刑期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8月18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
罪犯许云东伙同他人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14日在福州从事非法网络放贷活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威胁、恐吓、辱骂、滋扰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罪犯许云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18日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740分,获得表扬三次,物质奖励一次,考核期内违规扣分2次,累计扣考核分11分。其中2021年7月8日因不按规定要求报数,扣10分;2022年9月8日因不按规定要求报数,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云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云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罪犯杨通保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658号
罪犯杨通保,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农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闽0623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通保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杨通保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闽06刑终33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杨通保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0月22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
罪犯杨通保伙同他人于2017年9月至12月间在漳浦县,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结伙聚众阻止他人工地正常施工作业,情节严重,致使相关单位的施工作业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首要分子、涉恶犯。
罪犯杨通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0月22日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3507分,获得表扬四次,物质奖励一次。考核期内扣分4次,累计扣考核分51分。其中2020年3月19日下午出工不及时,导致队列不连贯,扣20分;2020年5月31日因上午在车间遇上级领导检查时未按规定避让,扣20分;2020年10月18日因路遇监区领导到车间,不按要求报告、避让,扣10分;2022年2月24日不按规定要求报数,扣1分。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通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通保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罪犯钟大荣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655号
罪犯钟大荣,汉族,男,1969年1月8日出生,籍贯福建省武平县,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了(2021)闽0824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大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闽08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4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现属于考察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罪犯钟大荣伙同他人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武平县,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明知涉案山场林木未达到采伐年限,仍以非法手段取得采伐许可证后砍伐二人合伙承包经营的山场林木,并从中获取利润,涉案山场被砍伐林木2268.3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罪犯钟大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止,获得考核分875分,获得物质奖励一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5分。其中2022年5月23日,因违反其他违反教育和文化改造规范行为,情节轻微,扣1分;2022年7月24日,因违反文明礼貌管理规定,路遇民警不按规范要求避让,情节轻微,于7月25日扣2分;2022年11月15日,因违反队列规范,动作不规范,情节轻微,于11月18日扣2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大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大荣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78号
罪犯王志雄,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7月27日出生,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该犯系数罪并罚罪犯。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了(2021)闽0582刑初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雄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现属普通管理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21日,该犯在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吾悦广场3楼藤田病院鬼屋内,为满足性欲猥亵幼女和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够继续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1386.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1386.9分,表扬一次,物质奖励一次。起始期2021年5月19日至2022年9月,获得考核分1386.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二次,累计扣39分(2021年9月20日因造成加工材料报废扣30分;2022年4月26日因与他犯吵架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扣9分)。确有悔改表现。
本案于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王志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2年12月2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79号
罪犯张锦春,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5月7日出生,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龙岩锦春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犯系数罪并罚罪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了(2017)闽0802刑初6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锦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扣押的赃款145000元,归还相关单位;继续追缴被告人赃款人民币5447798.15。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08刑终10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锦春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4月11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因罪犯张锦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闽08刑更8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29年3月24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该犯于2009年至2013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5592798.15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工作小组组长252000元。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5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16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419分,表扬五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9月,获得考核分2842分。2021年8月获得2021上半年监狱标兵。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累计已缴纳人民币158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6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850.55元,月均消费216.69元(不包括自购药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6.27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张锦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2年12月2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80号
罪犯丰宙,男,汉族,初中文化,1998年10月29日出生,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了(2021)闽0102刑初4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丰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2555元。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9月24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3年4月6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底,该犯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以每张每个月月租人民币500元的价格租给他人使用,并被他人以每日人民币250元工资雇佣,在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111号玫瑰山庄3-103室工作室内,帮助违法犯罪集团从事转账等资金结算服务。截至案发,该犯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2555元。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1042.8分,表扬一次。起始期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获得考核分1042.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2555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52555元,原判财产刑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丰宙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2年12月2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81号
罪犯钟君雨,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9月13日出生,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捕前系无业。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9月9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减刑于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该犯有前科,系数罪并罚罪犯。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了(2021)闽0123刑初3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君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掩饰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1月17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21年3月至7月期间,该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021年4月份,该犯受他人雇佣,在福州市晋安区保利香槟17座2单元2605室接受上家提供的信息进行资金转账,致使上游罪犯无法得到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无法挽回。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631.5分,物质奖励一次。起始期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9月,获得考核分63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钟君雨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2年12月2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82号
罪犯郭玉柱,男,汉族,初中文化,2002年9月13日出生,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了(2021)闽0105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玉柱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1月18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份,该犯受人雇佣,在福州市马尾区旧马尾镇政府工地后山从事爆破施工工作。从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7日共非法制造并使用“气泡粉”约136斤。2021年3月8日,工地挖机工人进行作业时,驾驶挖机碰撞未引爆的“气泡粉”引发爆炸,导致该工人左小腿受伤,飞散的碎石导致马尾镇兴业路180号志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厂房铁皮墙被砸裂。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823.5分,表扬一次,起始期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9月,获得考核分82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
本案于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郭玉柱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2年12月2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83号
罪犯郑福境,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5月10日出生,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闽0213刑初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福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1月18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间,该犯接受参赌人员的直接投注,并将收到的赌资转给上家,由上家将赌资充值到赌博网站。期间,该犯负责在参赌人员与上家沟通上分充值,转账提现等事宜,并根据参赌人员在赌博网站内赌资流水数额抽水获利。该犯累计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504585余元。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844.5分,表扬一次。起始期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9月,获得考核分84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0元,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郑福境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2年12月2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84号
罪犯吴甲禄,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2021年6月23日,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505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甲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19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2021年11月18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12日至11月25日间,该犯明知转移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受他人雇佣,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北岸雅阁2栋1402室内,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刷卡协助非法转移,涉案金额计人民币9577033.07元,情节严重。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获得考核分821.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821.5分,共兑换表扬一次。起始期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9月累计获得考核分821.5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7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27000元,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吴甲禄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2年12月2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85号
罪犯许强耀,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12月22日出生,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3月7日刑满释放。该犯系三类犯、数罪并罚罪犯、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闽0524刑初8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强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该犯于2016年8月参加吴友利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且伙同其他同案人员在吴友利等人纠集下,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470.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470.5分,表扬五次。起始期2019年12月12日至2022年9月,获得考核分347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6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6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852.44元,月均消费177.3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7.17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许强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2年12月2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86号
罪犯吴乃宏,男,汉族,大学文化,1965年8月23日出生,户籍地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龙岩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该犯系刑九后判处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贿赂犯罪罪犯、数罪并罚罪犯。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了(2015)永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乃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12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2万元。没收被告人吴乃宏已退回及被追回的赃款32.35万元,由扣押机关负责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9.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闽08刑终296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吴乃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没收被告人吴乃宏已退回及被追回的赃款32.35万元,由扣押机关负责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9.2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26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因罪犯吴乃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闽08刑更9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该犯于1999年至2009年,利用各种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115500元,构成受贿罪;在工程项目验收过程中,明知存在问题,为殉私情、私利,违反规定给予办理,造成经济损失共计3787249.68元,构成滥用职权罪。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450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522分,表扬七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获得考核分419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783802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452302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666.79元,月均消费116.6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41.49元。
另查明,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闽0803执1242号之二执行裁定,证明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该犯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通过传统查控该犯的房产、车辆等信息,查明该犯两处房产一套已拍卖,一套已查封并移送处置,银行账户剩余存款已被冻结,未发现该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2021)闽0803执1242号案件的执行。于2022年8月31日出具关于罪犯吴乃宏执行情况的核查结果,证明该犯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系刑九后判处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贿赂犯罪罪犯,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吴乃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2年12月2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87号
罪犯包汉才,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捕前无业。该犯系涉黑、数罪并罚罪犯。
2018年12月29日,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823刑初3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包汉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3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2019年5月1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他人纠集下多次实施聚众斗殴;为强索高利贷债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在上杭县城区和郊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群众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上杭县特别是城区和郊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获得考核分4726.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726.5分。共兑换表扬七次。起始期2019年5月10日至2022年9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726.5分。2020年7月获评2020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
该犯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对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包汉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2年12月2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88号
罪犯朱欧闽,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高中文化,捕前原系《中国人权杂志社》福建记者站办公室主任。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6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欧闽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与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3月15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627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4月6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以(2009)闽刑执字第255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以(2011)岩刑执字第108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3年10月9日以(2013)岩刑执字第166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7月22日以(2016)闽08刑更118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18年10月24日以(2018)闽08刑更132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不予减刑;于2019年11月25日以(2019)闽08刑更120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现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7日止。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主犯,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02年12月底,该犯与同案犯商议后由该犯联系存款单位富闽基金会下属华光中心,并将其500万元款项存入福州兴业银行火车站支行,再合伙伪造转账支票并使用,通过非法手段将存款转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4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内累计获得4677分,合计获得4741分,表扬七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9月,获得434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2020年1月获2019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2020年7月获2020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399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2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4519.11元,月均消费250.38元(不包括慈善捐款159元、书报消费1096元、自缴罚没款24000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38.91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罪犯。
本案于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朱欧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2年12月2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89号
罪犯李跃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6月4日出生,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捕前系农民。因故意伤害于2010年4月1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故意伤害于2011年7月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拘留15日。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主犯、数罪并罚罪犯,系有劣迹。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苏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跃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2日作出(2013)郴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跃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7日交付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第三收押调遣中心执行刑罚,2013年8月28日调入湖南省雁北监狱,2018年12月6日由湖南省雁北监狱调入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因罪犯李跃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湘04刑更10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闽08刑更3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该犯于20世纪九十年代初起,纠集他人在当地为非作歹,打架斗殴,2004年逐步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该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从事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贷款诈骗、开设赌场赌博、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够继续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8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401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095.5分,表扬六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9月,获得考核分3152分。2020年1月获得2019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一次,累计扣5分(2020年10月29日因在厂房与他犯争吵,扣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8刑更379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李跃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2年12月2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90号
罪犯林火兰,男,汉族,大学文化,1965年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政协龙岩市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曾任龙岩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岩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林火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三十七万五千二百元,予以上缴国库。2014年6月19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闽08刑更3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闽08刑更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8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824.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210.1分,表扬六次,物质奖励一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9月,获得考核分289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5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265.63元,月均消费201.8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23.86元。
该犯系职务犯罪三类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幅1个月,财产刑履行比例不到30%扣幅3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火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火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2年12月26日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10李映亮.doc
11余稳正.doc
12张汉丰.doc
13杜海荣.doc
14黄胜华.doc
15杨磊.doc
16赵丹.doc
17郑智新.doc
18王峰.doc
19董建设.doc
1包冬冬.doc
20肖峻夫.doc
21刘琴明.doc
22张锦涛.doc
23陈金顺.doc
24吴荣造.doc
25齐冬元.doc
26叶艺皇.doc
27童长顺.doc
28帅全贵.doc
29李瑞炎.doc
2何成相.doc
30夏威.doc
31王长力.doc
32林启明.doc
33李木君.doc
34陈安树.doc
35陈志东.doc
36曾子文.doc
37孟坤明.doc
38张用海.doc
39张小安.doc
3何育朋.doc
40郭总群.doc
41项寿庆.doc
42张厚兴.doc
43张小勇.doc
44曹江涛.doc
45蔡淼林.doc
46潘江河.doc
47谢康.doc
48林清辉.doc
49李仕昭.doc
4林建川.doc
50张天堂.doc
51张丽库.doc
52蔡荣华.doc
53陈水长.doc
54王朝春.doc
55梁金指.doc
56陈茂玥.doc
57邓 波.doc
58何育德.doc
59罗振奋.doc
5汤希群.doc
60王瑞军.doc
61张志兴.doc
62何云.doc
63蔡朝刚.doc
64柯涛.doc
65林巡.doc
66潘起祥.doc
67钱远星.doc
68童文烨.doc
69王江.doc
6魏水源.doc
70王兴平.doc
71巫永洪.doc
72陈明栋.doc
73唐世传.doc
74余雄义.doc
75娄海东.doc
76陈凡立.doc
77陈荣荣.doc
78王志雄.doc
79张锦春.doc
7庄建明.doc
80丰宙.doc
81钟君雨.doc
82郭玉柱.doc
83郑福境.doc
84吴甲禄.doc
85许强耀.doc
86吴乃宏.doc
87包汉才.doc
88朱欧闽.doc
89李跃军.doc
8罗德贤.doc
90林火兰.doc
9曾银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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