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建议书 | 中院建议书1 | 中院建议书2 | 中院建议书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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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雄 | 罗翔 | 陈承禄 | 林传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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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桥 | 张久宁 | 林延枫 | |
张自炳 | 杨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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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锋 | 郑智明 | ||
李明 | 郭书 | ||
林小宁 | 黄永 | ||
张笑尘 | 朱行满 | ||
余安良 | 陈新铭 | ||
叶祖康 | 郑龙 | ||
曾斌斌 | 祝光文 | ||
钟建平 | 王根丙 | ||
陈联汕 | 谢东冰 | ||
郑广伟 | 王用典 | ||
林波 | 吴德强 | ||
陈行禄 | 张高鑑 | ||
黄利盛 | 李传坤 | ||
徐永勤 | 杨志银 | ||
雷成品 | 郭静 | ||
何付才 | 彭桂秦 | ||
杨金贤 | 周友明 | ||
李文涛 | 程道生 | ||
阮祖杰 | 江枚俊 | ||
黄文土 | 宁秀雷 | ||
车富荣 | 张和坤 | ||
季台箱 | 蔡贵福 | ||
廖兴林 | 刘成福 | ||
林惠平 | 卢鹏 | ||
杨贤炳 | 涂叶兴 | ||
林桦 | 伊振华 | ||
蒋海松 | 黄传宝 | ||
裴湖忠 | 刘阳 | ||
倪鑫 | |||
尤庆霖 | |||
张锦立 | |||
王秋生 | |||
刘清松 | |||
姜祥标 | |||
姚世坚 | |||
杨超奇 | |||
李善明 | |||
陈锦辉 | |||
陈流生 | |||
钟建伟 | |||
陈绍荣 | |||
陈学桂 | |||
张贵祥 | |||
肖良钗 | |||
陈城斌 | |||
郑孝清 | |||
游金福 | |||
魏祖树 | |||
吴剑 | |||
林长凤 | |||
王吾贤 | |||
郑前华 | |||
田红晓 | |||
霍建树 |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13号
罪犯范福明,男,1982年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曾于2011年11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闽0421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福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月至7月,范福明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结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罪犯范福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起始期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90分,获物质奖励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范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福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14号
罪犯罗翔,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小学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闽0427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闽04刑终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3-8月,被告人沈勇煌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罪犯罗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起始期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736分,获物质奖励1次。
原判财产刑判项本次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缴纳1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翔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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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15号
罪犯吴梁军,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闽072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梁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500元,上缴国库,责令退赔被害人5449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吴梁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价值36.110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构成合同诈骗罪。
罪犯吴梁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89分,获表扬4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2年9月1日因违反现场安全管理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100元。本次考核期共消费5044.78元,月均消费194.04元,账上余额3023.95元(本次代扣21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梁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梁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16号
罪犯杨占勇,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1997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占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93627元(已支付3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闽刑更4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闽刑更37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45年11月1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12月11日,杨占勇因工作中琐事纠纷,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累犯。
罪犯杨占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20分,获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33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3月26日因违反内务管理规范扣2分;2022年5月6日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扣3分;2022年12月2日因违反内务管理规范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31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4000元。本次考核期共消费5479.56元,月均消费171.24元,账上余额4997.7元(本次代扣4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占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17号
罪犯张久宁,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0日作出(2003)宁刑初字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久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4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2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52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8月13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7年6月1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12月5日晚张久宁从屏南古峰镇喝完酒后回到租住处,遭其妻子责骂后,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张犯用围裙带将其妻子勒死。
罪犯张久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68分,获表扬4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67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久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久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张自炳,男,1976年4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0日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自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35.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2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46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7年9月7日起至2027年9月6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9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0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7刑更9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闽07刑更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1月21日(刑期自2007年9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3月10日至4月23日,该犯在本村多次乘被害人独处之机强奸被害人。
罪犯张自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18.2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66.7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11月9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扣20分;2022年11月9日因违反劳动改造规定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自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自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19号
罪犯周俊荣,男,2002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闽072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俊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1年1月1日凌晨,周俊荣在浦城县网吧与被害人王某某及吴某嘉等人相识,吴某嘉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微信号推送给周俊荣。1月22日晚,周俊荣约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吃夜宵并唱歌。1月23日凌晨,周俊荣将有醉意的被害人王某某带至酒店开房,并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周俊荣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罪犯周俊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17分,获表扬3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2年11月1日因违反内务规范扣1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俊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俊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20号
罪犯庄耀,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中专文化,捕前系个体。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闽048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耀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99735.7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闽04刑终7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起,庄耀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罪犯庄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02.8分,获表扬6次。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0年11月9日因蒙头睡觉扣20分;2021年2月6日因夜值班履职不到位扣20分;2021年8月9日因不按规定上交集中管理物品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560.24元。本次考核期共消费6024.13元,月均消费182.55元,账上余额1560.24元(本次代扣1560.24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耀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21号
罪犯叶飞飞,男,199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寿宁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飞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28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4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闽刑更24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39年11月21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闽07刑更3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5月25日(刑期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39年6月2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1月25日,叶飞飞等人因琐事纠纷,共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叶飞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继续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226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56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警告处罚1次,累计扣320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2020年11月12日因殴打他犯受警告处罚1次,扣300分;2021年10月20日因在分监区间喊话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6698.06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5500元。考核期内共消费14399.04元,月均消费369.2元,账户余额16802.5元(本次代扣155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飞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飞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张春城,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初中文化,捕前无业。曾于2005年4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7年9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春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7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4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4年8月1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0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7刑更21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12月26日(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3年6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4月14日,张春城在屏南县古峰镇环城路无故殴打并持刀捅刺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系累犯。
罪犯张春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继续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44分,获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69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其中记过处罚1次,累计扣670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2021年1月11日因棉衣未封口扣10分;2021年2月8日犯因私藏、使用违规品,给予记过处罚,扣600分;2021年4月16日因私自传递一般物品扣10分;2021年5月11日因私藏药品扣30分;2021年6月7日因三互组履职不到位扣20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春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春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李书锋,男,1994年4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闽0425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书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0月,李书锋偷越国境至缅甸,加入诈骗集团针对境内居民进行诈骗,诈骗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李书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755分,获物质奖励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书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书锋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李明,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浦城县,初中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4999.2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7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8日作出(2007)刑四复8989610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中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改判被告人李明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7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30年11月11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闽07刑更7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8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12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7月6日,李明伙同他人以谈生意为名,将被害人骗到福州,然后将其绑架,抢走其身上900余元现金和银行卡上的6500元,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属勒索50万元,同时将被害人杀害。
罪犯李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158分,获表扬9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738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1月16日因私藏电池扣10分;2021年7月2日因未按分类要求乱扔垃圾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3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8278.71元,月均消费192.53元,账上余额3125.72元(本次代扣2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林小宁,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宁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七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4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1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29年11月2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0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8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闽07刑更25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闽07刑更4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4月25日(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2月到6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窜到福州市、福安市、长乐市盗窃小汽车,然后运到深圳市销赃,该犯参与作案8起,盗得小车8辆,价值人民币771750元。
罪犯林小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523.5分,获表扬9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015.5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分6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5月12日因身为互监组成员劝阻不力、报告不及时扣20分;2020年9月6日因不按规定点名扣10分;2020年9月16日因与他犯争吵扣20分;2020年11月30日因物品摆放不规范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6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500元。考核期内共消费9643.24元,月均消费192.86元,账户余额2907.94元(本次代扣15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小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小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张笑尘,男,200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429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笑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笑尘违法所得十八万二千元,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3月底,张笑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610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张笑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10.5分,获表扬4次。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2年3月12日因违反内务规范扣1分;2022年3月14日因发生争吵扣9分;2022年9月8日因从事与教育现场无关活动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返还被害人170000元(依据泰宁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9执1003号案件结案证明),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62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笑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笑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余安良,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安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438.54元(含已支付的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4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2027年8月23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5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21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闽07刑更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8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刑期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2月10日,余安良在家中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在互殴中持械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
罪犯余安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15分,获表扬5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51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5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19年12月10日因未拿离岗牌扣5分;2020年3月19日因在队列中动作不规范扣10分;2020年9月29日因个人物品摆放不规范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112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017.76元,月均消费139.94元,帐户可用余额4250.89元(本次代扣3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安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安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叶祖康,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个体。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祖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3468.46元,并负连带责任,其中被告人叶祖康承担173468.46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判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叶祖康量刑部分的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第十四项,即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改判上诉人叶祖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共交纳在案的420000元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24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32年10月25日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闽刑再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撤销(2010)闽刑终字第3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叶祖康的量刑部分,认定原审被告人叶祖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闽07刑更2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4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闽07刑更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1月21日(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30年3月2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10月13日,叶祖康因与被害人发生经济纠纷,进而纠集他人在福清宏路利生塑料厂门口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
罪犯叶祖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21分,获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34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6月6日因听到民警呼唤,行为动作不规范扣9分;2022年6月18日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扣2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祖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祖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曾斌斌,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闽042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斌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曾斌斌退出的款项四万元,其中一千四百元系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余款三万八千六百元,抵作罚金,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曾斌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结算金额累计2.391177388亿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罪犯曾斌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47分,物质奖励1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2年10月2日因不按规定的次序就餐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386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4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斌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斌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钟建平,男,1982年8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钟建平等四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97580.2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67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29年10月2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2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4月17日(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7月27日,钟建平受他人指使伺机对被害人进行伤害,于当日凌晨伙同他人持枪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出血死亡。
罪犯钟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043分,获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73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累计扣85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8月5日因私自携带剃须刀进车间扣20分;2020年9月14日因未将临时领用的工具扫码登记扣20分;2020年11月1日因集体教育期间打闹扣20分;2020年11月25日因不按规定就餐扣20分;2022年2月22日因衣服未按规定要求封口袋扣1分;2022年6月15日因私自藏匿一般物品,情节轻微扣2分;2022年10月3日因不按规定要求点名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陈联汕,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沙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联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二千一百七十元及金戒指一枚。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三刑终字第14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第一、四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闽07刑更5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闽07刑更8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7月15日(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2月26日,陈联汕伙同他人将被害人丁某带至陈联汕暂住的一间民房内,采用殴打、恐吓等暴力胁迫手段,三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劫走被害人身上金戒指、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70元。
罪犯陈联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11.8分,获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31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5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5月10日因推搡行为扣30分,2022年9月6日因私拿药品并藏在个人物品筐扣1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联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联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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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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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32号
罪犯郑广伟,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广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3152元(含已支付的315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8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32年10月20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闽07刑更1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4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闽07刑更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1月21日(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29年12月20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6月22日,郑广伟在南平市某公司修理车间,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郑广伟持刀连续刺被害人胸部、肋部,致被害人死亡。
罪犯郑广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59.7分,获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49.2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67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12月24日因利用原辅材料干私活扣20分;2021年7月5日因私自窜队扣10分;2021年11月29日因在劳动中不服从管理扣30分;2022年3月27日因违反劳动规范行为,擅自上厕所扣3分;2022年6月1日因夜间教育时行为不规范扣2分;2022年7月20日因违反队列规范(在队列中开玩笑)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328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600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3942.04元,月均消费131.4元,账户可用余额1992.11元(本次代扣16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广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广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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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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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林波,男,1991年5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闽0427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闽04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9月起,林波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伙同他人予以转移,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罪犯林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27.2分,获物质奖励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依据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证明)。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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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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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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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陈行禄,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行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28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8月2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5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4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6月间,陈行禄在宁德市蕉城区伙同他人非法收购鸦片,然后卖给他人,共参与贩卖毒品9950克。
罪犯陈行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529.1分,获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26.2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9月20日因正课教育时段从事与教育无关的事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68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9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2207.04元,月均消费359.03元,帐户可用余额9695.73元(本次代扣95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行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行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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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35号
罪犯黄利盛,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周宁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利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3824元;所得赃款20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1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30年5月1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6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闽07刑更7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9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12月17日下午,黄利盛预谋抢劫,在周宁县川赤公路尾随被害人,然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面部,劫得现金200元后逃离,被害人因受击打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罪犯黄利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继续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601分,获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131.5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89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2020年12月6日因未按规定保管劳动工具扣10分;2021年11月23日因与他犯争吵扣10分;2022年1月30日因作为三互组成员,不制止、不汇报他犯严重违规行为扣35分;2022年2月2日因衣服口袋未封扣3分;2022年3月13日因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扣6分;2022年6月10日因口角引发打架行为扣2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利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利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36号
罪犯徐永勤,男,1970年3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榆中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赣71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永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闽刑更40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10月28日(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41年10月2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3月3日,徐永勤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89.7克,海洛因130.2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罪犯徐永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610分,获表扬9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640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6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4月26日因违反正课教育纪律扣6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4813.92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2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6492.91元,月均消费343.6元,帐户可用余额33599.09元(本次代扣322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永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永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37号
罪犯雷成品,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畲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霞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成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雷成品等四人的违法所得摩托车36辆,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闽07刑更7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7月31日(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雷成品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雷成品单独或结伙共同盗窃他人摩托车52辆,价值人民币36069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罪犯雷成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357.4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71.6分。
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9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5月5日因推搡他犯扣30分;2022年5月30日因私自制作一般物品,情节严重扣9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2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556.36元,月均消费182.12元,帐户可用余额2311.88元(本次代扣1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雷成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成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何付才,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闽07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付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1年10月29日,何付才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拿水烟筒向被害人头部敲去,致被害人重伤,何付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何付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75分,获物质奖励1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2年9月3日因个人物品摆放不规范扣1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付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付才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杨金贤,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泰宁县,初中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闽0429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金贤违法所得十一万九千一百元,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月22日,杨金贤多次谎称自己需要偿还本人信用卡到期还款,向店主,店员,前台服务员等人借款,并承诺将借款用于偿还信用卡到期欠款后,会立即将借款以信用卡刷卡套现的方式归还。后杨金贤当场将骗取的现金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至案发时,杨金贤共计骗取人民币119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杨金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35.5分,获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2年11月16日因参加正课教育着装不规范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1896.05元,月均消费118.5元,账户可用余额301.15元(本次代扣3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金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贤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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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40号
罪犯李文涛,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住地重庆市忠县,捕前无业。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20日被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4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9827.3元。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2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原审被告人李文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4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闽刑更16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7月3日(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45年6月1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12月7日,李文涛在福州市晋安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互殴,在互殴时,李文涛持折叠刀朝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数刀致被害人死亡。
罪犯李文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312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05.5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9次,累计扣14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1月10日因推搡他犯扣30分;2021年4月3日因未经民警允许私自拿公共物品扣10分;2021年6月6日因推搡他犯扣40分;2021年8月31日因生活琐事与他犯发生争吵扣20分;2021年11月24日因与他犯争吵扣10分;2021年12月29日因与他犯争吵扣3分;2022年5月31日在号房因琐事推搡他犯扣15分;2022年7月21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扣9分;2022年9月7日因在车间劳动时擅离岗位扣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2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4245.38元,月均消费106.13元,帐户可用余额2572.05元(本次代扣2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文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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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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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阮祖杰,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祖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活动的6059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67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30年10月2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7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闽07刑更1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7刑更9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3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2月,该犯从福州购买海洛因然后卖给他人,共贩卖海洛因41克,并从其住处搜查出海洛因108.57克,冰毒1.58克。
罪犯阮祖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18.8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77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9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6月6日因违反劳动制度(散布消极言论)扣40分;2022年11月24日因未巡检到位造成产品批量质量问题扣9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阮祖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祖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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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42号
罪犯黄文土,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经商。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2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包括已支付的6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3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7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8年4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22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闽07刑更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5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刑期自2008年4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3月25日,黄文土蒙面闯入被害人家中,劫走现金452.5元,并致被害人死亡。
罪犯黄文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847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327分。
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19年11月7日因号房点名时着装不规范扣10分;2021年2月6日因私自携带物品进车间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中民事赔偿部分已履行完毕,另缴纳2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1843.45元,月均消费269.17元,帐户可用余额2846.42元(本次代扣13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文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车富荣,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闽0428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富荣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四千八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3月6日,车富荣以免费偷渡到缅甸帮忙赌场做事赚钱的名义,拉拢、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至缅甸贺岛,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车富荣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结伙或单独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
罪犯车富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00.8分,获表扬2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11月30日因违反教育活动现场纪律扣2分)。
根据将乐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8执1051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车富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富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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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季台箱,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小学文化,捕前系个体。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台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6472.58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闽刑更35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18年12月29日(刑期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40年12月1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6月3日,季台箱因教师处置学生有关事宜的方式不满,为泄愤持刀连续捅刺老师身体,欲剥夺老师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季台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8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443分,获表扬7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603分。
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15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19年9月26日因私自自制毛毯扣10分;2022年5月9日因抽背规范不熟练扣2分;2022年5月17日因违反正课教育现场纪律,从事与教育无关活动扣1分;2022年11月30日因违反教育活动现场纪律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2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9807.76元,月均消费172.07元,帐户可用余额1803.26元(本次代扣1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季台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季台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廖兴林,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平塘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兴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7834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35年3月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18年4月24日(刑期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34年6月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4月19日,廖兴林因同居女友多次离家出走起报复之心,用腐蚀性液体泼向女友弟弟,致被害人重伤、五级伤残。
罪犯廖兴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8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260.9分,获表扬9次,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18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7811.4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8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5508.28元,月均消费250.15元,帐户可用余额4789.81元(本次代扣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兴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兴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林惠平,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初中文化,捕前系经商。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1月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1997年1月被裁定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于1998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2008年5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惠平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林惠平退出违法所得1846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82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32年4月20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闽07刑更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2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闽07刑更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1月21日(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29年5月2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10月4日,林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周宁县某金银商行,共同秘密窃取商行内的黄金、铂金等财物,价值人民币90.5872468万元。系累犯。
罪犯林惠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06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41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6月7日因身为积委会成员,发现违规行为劝止不力、报告不及时扣20分;2021年8月19日因在号房与他犯推搡扣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111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4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565.05元,月均消费218.83元,帐户可用余额5431.18元(本次代扣缴纳48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惠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惠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杨贤炳,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2月4日被原福建省福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贤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431元,并对同案犯应赔偿的数额165724元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数额含杨贤炳亲属已代赔的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1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杨贤炳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91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35年8月18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3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闽07刑更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1月21日(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34年4月1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11月12日,该犯因与他人发生琐事而争吵,为泄私愤,伙同他人尾随被害人将其当场砍死。系累犯。
罪犯杨贤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71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05.5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9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11月30日因利用原辅材料干私活扣10分;2021年4月17日因在生产车间因质量问题跟检验发生争执扣10分;2021年6月7日因身为互监组成员,发现违规行为劝止不力、报告不及时扣20分;2022年8月17日因与他犯争吵扣9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部分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贤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贤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林桦,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5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7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30年2月1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0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2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9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8月8日林桦因与被害人合伙做生意发生矛盾,携尖刀至被害人出租屋内,趁被害人不备,持刀割刺被害人,致其死亡。
罪犯林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304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49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10月18日因伙房饮事人员履职不到位、不认真扣20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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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蒋海松,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9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海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蒋海松退出的违法所得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蒋海松等人合谋在福清市利用手机诚信APP在网络上建立多个赌博群,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罪犯蒋海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05分,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6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2年6月25日因寄押总仓,不服从劳动任务安排扣6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3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海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海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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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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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裴湖忠,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科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闽07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裴湖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闽07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裴湖忠等人破坏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结算资金人民币42250608.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罪犯裴湖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61分,获表扬2次。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1年12月22日因私自制作长柄牙刷扣2分;2022年2月25日因在生活现场随意走动影响公共秩序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纳20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裴湖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裴湖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倪鑫,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6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7刑更16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月14日,倪鑫为满足其扭曲的生理需求及精神刺激,在公众场所拦截上学途中的未成年在校女生,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罪犯倪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08.9分,获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19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11月23日因违反出收工规范,私自携带食品进车间,情节轻微扣1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倪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尤庆霖,男,1970年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驾驶员。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庆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2951.72元(吴翠金、戴宗宝经手的2万元借款可予折抵赔偿款)。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分别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13-1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10)闽刑终字第5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92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33年11月18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3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闽07刑更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1月21日(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10月12日,尤庆霖在罗源因感情纠葛与被害人引发争执纠纷,为泄愤竟采用扼颈手段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
罪犯尤庆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76.4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58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12月10日因上衣口袋未封口,不按规定着装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尤庆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庆霖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张锦立,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锦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72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94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34年9月30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3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闽07刑更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1月21日(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33年9月30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12月间,张锦立伙同他人在古田县鹤塘小学后山坡草坪抢劫被害人,将其刺死后,劫走黄金项链、手镯、戒指等价值6678元。
罪犯张锦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45.8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8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7500元,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缴纳2600元,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8280.8元,月均消费276.03元,帐户可用余额4526.86元(本次代扣36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锦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锦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王秋生,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曾于1998年9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宁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199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秋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已交法院),并对经济损失总余额58204.5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3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第一项,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上诉人王秋生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经济损失16473元(已支付15000元),并对赔偿余额6558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2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58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9年6月2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7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闽07刑更5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4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闽07刑更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1月21日(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2月6日,王秋生因亲戚与他人发生交通纠纷,遂纠集他人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罪犯王秋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87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87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部分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秋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秋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55号
罪犯刘清松,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清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32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93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34年12月31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4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闽07刑更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1月21日(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33年9月1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6年1月8日1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海上以暴力抢劫财物,利用药物控制被害人,并用铁棍猛击致其死亡,并抛尸大海。
罪犯刘清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22分,获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99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11月3日因私自蹿队扣10分;2021年11月21日因出收工过程未认真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034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500元,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缴纳4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8653.96元,月均消费288.47元,帐户可用余额2267.74元(本次代扣15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清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清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姜祥标,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闽0429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祥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姜祥标违法所得六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闽04刑终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30年7月2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9月,姜祥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姜祥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28分,获表扬4次。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1年5月25日因赤脚踩平机扣20分,2021年12月19日因个人物品摆放不规范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2202.6元,月均消费84.72元,帐户可用余额1732.26元(本次代扣1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姜祥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祥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姚世坚,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2月5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9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世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32年4月20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闽07刑更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2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闽07刑更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1月21日(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28年12月20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6月21日至28日,姚世坚伙同他人在福州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系累犯。
罪犯姚世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94.5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24.5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11月15日因从事与教育现场无关活动,情节轻微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姚世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世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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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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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杨超奇,男,199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闽0428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超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超奇的违法所得八十元,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4刑终30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杨超奇明知张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杨超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合计7498元。
罪犯杨超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继续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47分,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已按规定延长起始期(2021年12月17日因违反正课教育活动现场纪律扣2分;2022年1月17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扣3分,2022年8月24日因推搡行为,情节严重扣2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缴纳5000元,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8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超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超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李善明,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善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5920元,并对赔偿总额23592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66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32年3月2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4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0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29年11月2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6月8日,李善明伙同他人在福清市音西镇霞盛村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持刀捅刺参与斗殴的被害人致其死亡。
罪犯李善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86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51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1月26日因集体教育时段聊天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39326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8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653.86元,月均消费201.63元,帐户可用余额3773.61元(本次代扣8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善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善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60号
罪犯陈锦辉,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0)闽0403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锦辉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闽04刑终13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第四项,以上诉人陈锦辉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6年11月2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陈锦辉明知甲苯是国家管制的易制毒物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或备案,擅自销售易制毒物品甲苯8500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罪犯陈锦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30分,获表扬3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锦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锦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陈流生,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清流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闽04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流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1880元,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陈流生多次以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车,随后找人伪造自己为车辆所有人的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再将租来的车辆抵押借款的方式,分别向多人诈骗,共骗取人民币101880元,并将骗来的钱用于赌博、支付租车费用及日常开销,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陈流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735分,获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9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2年11月12日因发生吵架行为,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扣9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500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3686.35元,月均消费194.02元,账上余额737.67元(本次代扣5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流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流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62号
罪犯钟建伟,男,1977年9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0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建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68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33年6月16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闽07刑更5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17年6月21日(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32年12月1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3月底至5月14日间,钟建伟在福建省霞浦县等地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居间介绍贩卖甲基苯丙胺500.4171克、海洛因196.44克、麻古18.51克,单独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克、海洛因20克。
罪犯钟建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继续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7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7733分,获表扬1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7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7315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含警告处罚1次),累计扣358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2017年7月17日因利用车间原辅材料干私活扣3分;2019年8月22日因与外协人员非正常接触,违规传递物品以及违规私藏香烟,受警告处罚1次,扣300分;2020年10月15日因其他违反基本规范行为(作为三互组提醒不及时)扣5分;2021年1月2日因私自窜楼层扣30分;2021年1月15日因在生活现场(号房走廊)大声喧哗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935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9900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29594.22元,月均消费411元,账上余额11810.24元(本次代扣99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建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陈绍荣,男,200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闽040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绍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闽04刑终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2月开始陈绍荣等人受人雇佣在福建省三明市某工作室内从事为他人转账代付业务。该工作室以每日银行卡资金出账总量的一定比例计算报酬,陈绍荣在明知其转账的钱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并从中领取相应的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罪犯陈绍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34.7分,获表扬2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0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9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绍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绍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64号
罪犯陈学桂,男,199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闽07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2月,陈学桂等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罪犯陈学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66.5分,获表扬2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1年12月7日因从事与教育现场无关活动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本次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纳18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学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桂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张贵祥,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学文化,捕前系教师。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闽070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贵祥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张贵祥在其任教的学校看到被害人刘某某(女,16周岁)迟到后,将其单独带到活动室对面的心理辅导办公室内,对其实施猥亵行为。
罪犯张贵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07.8分,获表扬2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2年1月2日因不按规定要求点名扣1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贵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贵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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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66号
罪犯肖良钗,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良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被告人肖良钗等四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6326元(已全部交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肖良钗的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民事部分的判决,改判上诉人肖良钗等四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共计107826元,继续追缴各上诉人在抢劫中劫得的现金1000元和手机一部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59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9年11月2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5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4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7刑更9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减为六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该犯在福州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司机,在把车开回连江后将司机杀害。
罪犯肖良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41.8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02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10月22日因出收工过程未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扣10分;2022年7月23日因违反物品管理规定,使用一般物品(理发剪)情节严重扣9分;2022年7月27日因对责任区公共卫生不尽责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部分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良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良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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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67号
罪犯陈城斌,男,1981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城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632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判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改判原审被告人陈城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84724.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3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31年12月2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4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29年6月2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4月2日下午,该犯尾随被害人到其住处,将被害人打晕后实施强奸,后怕罪行败露,用水果刀捅刺喉咙将被害人杀害。
罪犯陈城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71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9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785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156.31元,月均消费186.55元,帐户可用余额2323.71元(本次代扣1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城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城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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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68号
罪犯郑孝清,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孝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金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1659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87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31年11月13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1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4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9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9年12月1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4月25日,郑孝清以卖废品为由敲开许某家,后用铁锤、菜刀砍杀许某致其死亡,拿走手机一部及人民币372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罪犯郑孝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86分,获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8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43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9195.55元,月均消费262.73元,帐户可用余额3564.77元(本次代扣2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孝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孝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69号
罪犯游金福,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6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金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万元(已支付)。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2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5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2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74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28年11月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9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2月28日因被害人多次向游金福索讨赔偿费而发生争执,游金福持铁锤多次猛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游金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86分,获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36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4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9月29日因私自携带物品进车间扣20分;2021年10月3日因私自藏匿违反规定的物品扣20分;2021年12月1日因擅离岗位扣3分;2021年12月13日因随意插队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游金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金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70号
罪犯魏祖树,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祖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6621.58元(含已交纳的4000元),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3745.1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7月27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6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57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30年8月30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7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 南刑执字第21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 闽07刑更4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 闽07刑更9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9月17日,该犯因其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发生纠纷,即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报复,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罪犯魏祖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52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27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3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12月5日因床头挂衣服作为围布进行遮挡扣10分;2021年4月13日因浪费水(开水龙头不关)扣10分;2022年9月12日因不按规定上交集中保管物品扣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77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3350.05元,月均消费95.71元,帐户可用余额2416.3元(本次代扣5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魏祖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祖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71号
罪犯吴剑,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大学文化,捕前系医生。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闽070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剑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闽07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吴剑利用职业便利,违规从事医疗活动,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罪犯吴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268分,获表扬2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2年2月21日因个人物品摆放不规范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依据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2)闽0702执474号结案通知书)。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林长凤,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长凤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6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9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34年7月31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4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闽07刑更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1月21日(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33年1月3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林长凤非法买卖、储存烟火药150余千克,并造成三人死亡、两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
罪犯林长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28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03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长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长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王吾贤,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吾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94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33年11月30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4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闽07刑更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1月21日(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32年5月3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8月27日晚,王吾贤因与被害人争夺赌场生意,纠集他人持械窜至被害人开设的赌场内,围殴被害人致其死亡。
罪犯王吾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31分,获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16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8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10月2日因个人物品摆放不规范扣5分;2022年2月12日因违反岗位职责,履职不到位,情节轻微扣3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吾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吾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郑前华,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经商。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前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3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郑前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94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34年5月31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4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闽07刑更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1月21日(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32年11月3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6年3月3日20时许,郑前华因琐事在古田县某歌舞厅与被害人发生纠纷,伙同他人围殴被害人致伤,后又持木棍再次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
罪犯郑前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89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64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前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前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415号
罪犯田红晓,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茅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红晓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罚金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田红晓的非法所得六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十刑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交付湖北省襄樊监狱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29年1月27日止),于2018年12月19日调入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鄂襄阳中刑执字第004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鄂06刑更2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闽07刑更20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12月16日(刑期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5年至2009年期间,田红晓等人以开设赌场、诈赌等方式聚敛钱财,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逐渐形成了以田红晓、田红波为首的,以刘红雨、王永辉为骨干成员的,以陈大林、朱光强等人为参加者的组织,并通过统筹使用和保管车辆,统一打制和存放凶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较稳定的组织关系,在多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的进行多起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以暴力或暴力手段为后盾,非法垄断十堰城区水产批发市场和小龙虾运输市场,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罪犯田红晓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19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875分,获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274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2月19日因集体教育时坐姿不端正扣10分;2021年8月18日因推搡行为扣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64000元,本次向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缴纳470000元,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9267.21元,月均消费210.62元,帐户可用余额22654.18元(本次代扣21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田红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红晓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416号
罪犯霍建树,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小学文化,捕前系个体。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建树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霍建树诈骗款项,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6)闽刑终36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7)闽0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建树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霍建树退赔违法所得共计3095.225663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闽刑终2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上诉人霍建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起,霍建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人财物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罪犯霍建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66分,获表扬6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0年7月14日因对互监组成员不熟悉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95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7477.25元,月均消费191.72元,帐户可用余额2003.52元(本次代扣195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霍建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霍建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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