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建议书 | 中院建议书1 | 中院建议书2 | 中院建议书3 |
刘开俊 | 黄永华 | 孔德帅 | 阿初拉里 |
陈年成 | 危金财 | 林泳 | 倪雨 |
陈德宗 | 李秋 | 莫东华 | 翁朝辉 |
李凡 | 韦宣合 | ||
欧新 | 张俊威 | ||
陈存鑫 | 郑星发 | ||
林伟 | 周文生 | ||
江挺 | 林文 | ||
陈国华 | 刘振华 | ||
林志华 | 徐建守 | ||
彭锋 | 张春水 | ||
李振辉 | 张海平 | ||
向江伟 | 钟寿贵 | ||
戴立庆 | 林钦桂 | ||
樊文灿 | 翁恩华 | ||
江振华 | 徐向平 | ||
蒙文萍 | 邹俊涛 | ||
王景泉 | 韦越 | ||
谢威 | 叶永贵 | ||
叶思源 | 张家龙 | ||
王元福 | 潘佐青 | ||
晏康 | 王仁火 | ||
刘用广 | 滕忠棋 | ||
黄捷 | 周桂芳 | ||
沈祺鑫 | 黄志伟 | ||
王家稚 | 罗华滨 | ||
黄成光 | 王广成 | ||
包克芳 | 李春祥 | ||
黄天辉 | 罗川 | ||
严成志 | 彭鸿滨 | ||
宋东晓 | 彭永强 | ||
黄步东 | 薛凯 | ||
林必榕 | 林瑶武 | ||
朱水通 | 杨军 | ||
何必赐 | 杨利敏 | ||
黄本银 | 郑常钻 | ||
余卫清 | 陈致春 | ||
郑霖华 | 乐永福 | ||
颜纯华 | 刘李平 | ||
潘志敏 | 池发官 | ||
祝瑞良 | 何辉 | ||
赵国祥 | 岳海维 | ||
洪扬芳 | 袁国贤 | ||
邓海山 | 郑书桔 | ||
严启烧 | 陈冰 | ||
张德县 | 杨朝坤 | ||
所日石足 | 张忠辉 | ||
雷明坤 | 黄勇 | ||
张文富 | 胡兵 | ||
刘友忠 | 候林敬 | ||
王桂华俤 | 杨孝瑞 | ||
周家朽 | 林起兵 | ||
郑举敏 | 吴永强 | ||
陆学启 | 林德祥 | ||
陈武品 | |||
陈恭勇 | |||
杨福生 | |||
郑志宝 | |||
邱建云 | |||
马维文 | |||
张遵胄 |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刘开俊,绰号“小傻”,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光泽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3年11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闽07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开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68829.35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闽刑终2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又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闽刑核466215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闽刑更16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开俊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获得考核分2574.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9年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5535.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8110分,累获表扬11次、物质奖励1次,不予表扬1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6次扣320分(其中2022年2月3日,因1月30日目睹他犯制作果酒,参与喝果酒,且调查期间态度恶劣,记过处罚一次,并扣减考核分200分,已按规定延长考核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6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0元。考核期内2019年1月至2022年11月消费人民币17906.7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8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5.51元。
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开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开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开俊卷宗叁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陈年成,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捕前系无业,曾于2014年4月29日因吸毒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11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闽09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年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闽刑终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闽刑更41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年成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获得考核分1957分,无期徒刑期间2019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96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926分,累获表扬10次,物质奖励1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3次扣2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考核期内2019年4月至2022年12月消费人民币17617.5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91.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6.98元。福建省建阳监狱于2022年11月7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函询该犯财产刑履行能力情况,该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1)闽09执218号关于罪犯陈年成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说明,1、并执行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无执行到财产。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年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年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年成卷宗叁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陈德宗,男,汉族,1993年4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捕前系务农。曾于2011年9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1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29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九监区二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陈德宗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2348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同日作出(2015)闽刑复字第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闽刑更27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德宗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获得考核分2518.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7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855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11068.5分,累获表扬18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2次扣2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元。考核期内2017年11月至2022年12月消费人民币24471.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94.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85.55元。
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德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德宗卷宗叁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阿初拉里,男,彝族,1982年9月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金阳县,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艾感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岩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初拉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5062.9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93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68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32年12月16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闽07刑更5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又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5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31年7月1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2月6日晚,阿初拉里及其弟阿初拉曲与被害人沙长明及其父沙德富在饮酒过程中发生争执,阿初拉里持刀捅刺沙长明胸部二刀,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阿初拉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因该犯是艾滋病犯,未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7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630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30分。
考核期内无违规,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9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7780.04元,月均消费189.76元,帐户可用余额3379.38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阿初拉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初拉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阿初拉里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倪雨,男,汉族,1983年7月22日出生,原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2000年10月30日因盗窃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系艾滋病犯、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艾感监区服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闽0922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雨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6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35年10月20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4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35年2月20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12月,倪雨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持枪绑架他人,又因小事持枪枪击他人致1人重伤,其行为分别构成 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罪犯倪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因该犯是艾滋病犯,未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32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30分。
考核期内无违规,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6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7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179.63元,月均消费199.34元,帐户可用余额3661.98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倪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倪雨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翁朝辉,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原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捕前无业。曾于1987年8月12日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1989年9月因盗窃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5月27日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7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4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4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1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10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九个月。系艾滋病犯、毒品再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艾感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10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朝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27年9月18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闽07刑更23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闽07刑更5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刑期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至2012年期间,翁朝辉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计海洛因16.65克,甲基苯丙胺14克,氯胺酮0.9克;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
罪犯翁朝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因该犯是艾滋病犯,未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考核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30分,获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30分。
考核期内无违规,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68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4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469.22元,月均消费269.55元,帐户可用余额5927.3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翁朝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朝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翁朝辉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黄永华,男,199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闽0702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闽07刑终250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5月26日至29日期间,黄永华因负债累累,遂产生虚构二手车交易骗取他人财物的想法,其将朋友圈中保存的车辆图片发给被害人,虚构合作二手车交易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5000元,之后黄永华将骗取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
罪犯黄永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965分,获表扬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永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危金财,男,1992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尤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危金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4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25年5月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2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0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1月4日,危金财等人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不知抗拒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进行轮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罪犯危金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84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03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危金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危金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李秋,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捕前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1月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39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3年12月2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7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2年11月2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3月至4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在福州贩卖冰毒200.12克。系累犯。
罪犯李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73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13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7月3日因与他犯争吵,不听劝止扣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15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8900元。本次考核期共消费12679.72 元,月均消费396.25元,账上余额4580.05元(本次代扣89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李凡,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永兴县,初中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48961元,并对总额581601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2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闽刑更82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37年6月19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闽07刑更8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6月19日(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36年11月1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0月27日李凡因女友被欺侮而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相互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罪犯李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19年2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355分,获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827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19年10月16日因个人物品摆放不规范扣20分;2020年3月6日因其他违反劳动态度的情形扣10分;2022年4月20日因其他违反劳动改造规定的行为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25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4000元。本次考核期共消费8984.26 元,月均消费195.29元,账上余额5664.85元(本次代扣4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凡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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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欧新,男,1985年4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7397.86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1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7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72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2月7日起至2029年10月6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9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9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闽07刑更24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闽07刑更4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4月24日(刑期自2010年2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6月23日凌晨,该犯到福州市岳峰镇浦下村找其女友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扭打,该犯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
罪犯欧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117分,获表扬10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46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434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6000元。考核期内共消费13106.91元,月均消费278.87元,账户余额26650.32元(本次代扣26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欧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陈存鑫,男,1990年6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存鑫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闽刑更10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40年5月1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39年8月1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8月至10月,陈存鑫等人违反国家禁毒法规,结伙走私甲基苯丙胺593.5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罪犯陈存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54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09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存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存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林伟,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28972.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4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70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闽刑更23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6月26日(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44年6月1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林伟因怀疑合伙做“私彩”生意的被害人许某侵吞其资金而产生纠纷,2012年6月11日18时许,林伟携弹簧刀窜至被害人家中,双方发生争执,林伟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被害人胸部及肩部,致其死亡。
罪犯林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19年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499分,获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760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6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1月4日因私自在分监区间喊话扣20分;2022年8月1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态度良好扣6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2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6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8241.12元,月均消费175.34元,帐户可用余额 8054.5元(本次代扣65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江挺,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9年8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7月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闽0111刑初7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未退赃款,退赔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闽01刑终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4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闽07刑更2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2月24日(刑期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至2017年期间,江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婚恋交友平台挑选作案对象并实施诈骗,其中江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847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江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92分,获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57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43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4620.28元,月均消费184.81元,帐户可用余额3005.29元(本次代扣2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陈国华,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9年11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闽072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2月初,陈国华等人利用网络平台的代理账号帮助赌客上下分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罪犯陈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206.5分,获表扬2次。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1年11月3日因违反学习规定行为扣40分;2022年6月9日从事与教育现场无关活动,情节轻微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5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林志华,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未退赃款,由各被告人继续承担退赔责任,各被告人应在各自的涉案金额范围内连带承担退赔责任,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优先退赔各被害人,尚有盈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8月起,林志华等人形成诈骗犯罪集团,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林志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82.7分,获表扬6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2年2月4日因号房互督组不到位扣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655.22元,月均消费190.14元,帐户可用余额3357.22元(本次代扣16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彭锋,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被害人和失主的所有经济损失。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5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31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31年10月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22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9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29年4月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5月至2005年9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窜至福安市各电机厂,持械进行抢劫和盗窃漆包线等物,该犯参与抢劫9起,劫得财务价值344292.5元,致二人轻微伤;参与盗窃33起,盗得财物价值997589.35元。
罪犯彭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515分,获表扬8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90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4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3月15日因留剩菜剩饭扣4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58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4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7918.34元,月均消费197.96元,帐户可用余额5179.74元(本次代扣48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李振辉,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7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振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未退赃款,各被告人应在各自的涉案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李振辉等人形成诈骗犯罪集团,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李振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44.7分,获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2年7月30日因未按规定地点晾晒鞋子扣1分;2022年9月20日因正课教育时段从事与教育无关的事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863.24元,月均消费190.65元,帐户可用余额4064.6元(本次代扣22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振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振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向江伟,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江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并对赔偿总额219078元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4年8月2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3年4月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1月11日,向江伟伙同他人在福州市晋安区某大排档,持砍刀、镀锌管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
罪犯向江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继续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79.7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73.1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60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2021年1月18日因私自携带物品进出车间扣10分;2021年7月10日因私自制作食品扣5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部分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向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江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戴立庆,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鼎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立庆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闽09刑终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闽07刑更22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3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3日(刑期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3月至同年4月期间,戴立庆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5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罪犯戴立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87.5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27.5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12月17日因夜间新闻时段讲话,做小动作扣10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戴立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立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樊文灿,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干部。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文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99107.4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27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樊文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80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32年2月20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闽07刑更1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7刑更9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3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29年4月2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12月24日下午,樊文灿酒后闯入民宅欲与她人发生性关系,遭反抗后,殴打该妇女,并将其怀中婴儿摔在地上,致婴儿死亡。
罪犯樊文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43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5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樊文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文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江振华,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振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32年10月6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7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7刑更9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3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9年8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5月至6月,江振华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建阳、邵武贩卖、运输大量毒品。
罪犯江振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85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4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振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蒙文萍,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中专文化,捕前系务工。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闽0427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文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闽04刑终31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第一项至第六项,改判上诉人蒙文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蒙文萍等六人在明知“DU”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为转移非法资金以明显异于市场价格大量收购虚拟货币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该平台上注册账号并在短期内办理自身名下大量银行卡用于接收违法犯罪所得,并根据平台客服指令将犯罪所得转移至他人名下,从中赚取虚拟货币差价及平台返点佣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罪犯蒙文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76.5分,获物质奖励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蒙文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文萍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王景泉,男,199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9日作出(2021)闽048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景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景泉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2月份,王景泉等人明知是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为谋取非法利益,搭建网络资金支付结算平台,共同为网络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巨额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罪犯王景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51.5分,获表扬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0000元,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缴纳2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景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景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谢威,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大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闽048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预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1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1年7月中旬至2021年8月底期间,谢威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商议为赌博网站接收赌资,并约定三人共同出资,平分收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罪犯谢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08.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威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叶思源,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8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思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闽01刑终77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叶思源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闽07刑更10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9月18日(刑期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2月12日,叶思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达103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罪犯叶思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98.8分,获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62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8月27日因未参加后进班学习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思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思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王元福,男,1972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曾于1995年11月24日因犯教唆敲诈勒索罪被原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7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元福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元福等二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9016.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6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57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第一项中对上诉人王元福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王元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14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1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85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32年10月21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闽07刑更1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0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30年3月2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3月28日王元福为报复他人,纠集他人在宁德市闽东大酒店持刀行凶,致被害人死亡。1998年至1999年间,王元福多次为某犯罪嫌疑人提供住宿。系累犯。
罪犯王元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89.5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54.5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5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10月13日因违反生产操作规程扣10分;2021年3月26日因打开水与他犯发生争吵扣20分;2021年4月14日因正课教育期间看书扣10分;2021年10月29日因集体教育时坐姿不端正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部分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元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元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晏康,男,1996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晏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晏康等二人退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3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晏毛生、郭艳华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580595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闽刑更9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40年5月1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39年10月1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9月3日,晏康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暴力方法持仿真枪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2012年3月19日,晏康还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晏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99.4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65.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40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8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1390.79元,月均消费379.69元,帐户可用余额8947.79元(本次代扣8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晏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刘用广,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用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000元;被告人刘用广等四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06326元(已全部缴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刘用广的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第六项,即对本案民事部分的判决,改判上诉人刘用广等四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07826元,继续追缴各上诉人劫得的现金1000元和手机一部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33年6月21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闽07刑更1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0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30年7月2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8月5日,该犯伙同他人携带匕首窜到连江景江花园附近,抢走被害人50元人民币和价值627元的手机一部。2006年8月13日晚,该犯又伙同他人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窜到福州市区三桥附近,雇被害人的出租车前往长乐,途中对司机捆绑、搜身,抢走被害人200元人民币和价值1145元的手机一部,怕事情败露,将被害人杀死。
罪犯刘用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59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40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6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6月28日因不按要求着装扣5分;2022年1月1日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用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用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黄捷,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福清市,大专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闽0102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11.80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黄捷谎称向其购买可以享受培训课程打折优惠等事由,欺骗参训家长向其缴交报告培训费用,并据为己有。经统计,查找到的37名被害人的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1.80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黄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84分,获表扬3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4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5976.43元,月均消费284.59元,帐户可用余额16080.05元(本次代扣145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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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沈祺鑫,男,2003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学生。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闽0725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祺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1年3月份,被告人沈祺鑫通过QQ群认识被害人何某某,后二人成为男女朋友。同年4、5月间,被告人沈祺鑫明知何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沈祺鑫明知被害人何某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罪犯沈祺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741分,获物质奖励1次。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祺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祺鑫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王家稚,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交纳1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2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84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30年12月2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9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1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4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8月该犯伙同他人利用邮购方式从云南购买海洛因355克到邵武贩卖,在取货时被抓获。
罪犯王家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50.4分,获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83.4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3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3月19日因私自窜队窜号扣30分;2022年1月23日因争吵扣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家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黄成光,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成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闽刑更9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40年5月1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39年9月14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4月1日黄成光携带毒品并进行售卖,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98.97克。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黄成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53分,获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6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成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成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包克芳,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捕前系司机。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克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98340.16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1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第一项,以上诉人包克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闽刑更53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闽刑更12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6月23日(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45年6月1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2月9日,包克芳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匕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
罪犯包克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104.5分,获表扬9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50.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7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1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7265.49元,月均消费191.2元,帐户可用余额3931.04元(本次代扣21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包克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克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黄天辉,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闽072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天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闽07刑终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6月至9月黄天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149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黄天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50.3分,获表扬5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5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1年1月16日因队列行为不规范扣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8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5113.84元,月均消费196.67元,帐户可用余额28831.43元(本次代扣28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天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天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严成志,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曾于1986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97年4月因犯流氓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0年1月24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 榕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1999)榕刑执字第386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严成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其原犯流氓罪余刑二年八个月零十一天,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11月2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3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22日止)。现属宽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该犯因赌博和被害人发生矛盾,2001年9月23日,该犯在福州伙同他人持枪对被害人开枪射击,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罪犯严成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46.5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64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5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10月23日因未提醒互监组学习扣5分;2021年6月14日因互监组履职不到位扣20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严成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成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宋东晓,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专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8年1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系毒品再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5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东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罚金20000元(含已收缴的225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生效后,于2016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闽刑更26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22日(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42年9月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6月初至同月11日期间,宋东晓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还帮助购买甲基苯丙胺663.6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宋东晓还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31.8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28克、海洛因1.14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
罪犯宋东晓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3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82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66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68分(2020年6月26日因私藏管控物品扣20分;2020年9月21日因私自携带物品进出车间扣20分;2020年10月23日因未提醒组员学习扣5分;2020年11月6日因在队列中嬉笑打闹扣10分;2021年1月25日因不按规定收看电视扣10分;2022年8月25日未及时补货造成流水线停滞扣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2525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4475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宋东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东晓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黄步东,男,1972年7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8日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步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步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259.82元,并对赔偿总额88942.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1日作出(2005)闽刑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66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9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2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3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黄步东于1993年4月2日在周宁县,在讨要欠款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吵后因故被围骂,并发生斗殴头部受伤后,为泄愤持刀行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黄步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51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01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3月19日因在劳动中谈笑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部分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步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步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林必榕,男,1960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4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必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28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5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63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42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9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7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闽07刑更6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7月13日(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林必榕为牟取私利于2004年多次在福州贩卖海洛因共计56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罪犯林必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79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10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3月9日因集体教育坐姿不端正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22001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8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0748.5元,月均消费307.1元,帐户可用余额9827.7元(本次代扣8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必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必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朱水通,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连江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水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66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32年10月2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4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29年12月2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朱水通在连江县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引发双方互殴,朱水通持随身携带的刀朝被害人乱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罪犯朱水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56分,获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60.2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7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9月4日因私自窜号扣20分;2022年8月21日因违反岗位职责,值星员履职不到位(睡觉)扣6分;2022年9月15日因违反着装管理规定(衣服未印字)扣1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水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水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何必赐,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1986年10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1998年5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8月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闽098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必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8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8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7刑更22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闽07刑更7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6月29日(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14日期间,何必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何必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该犯在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70分,获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7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35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2646.43元,月均消费120.29元,帐户可用余额843.35元(本次代扣5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必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必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黄本银,男,1989年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7年5月29日因犯抢劫罪犯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07)延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黄本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1578.6元,并负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343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于2008年9月15日作出(2008)闽刑复字第7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1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88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32年4月1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闽07刑更3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闽07刑更20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30年3月1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7月4日,黄本银在其同伙出租房内,协助其同伙不让被害人离开出租房,使其同伙强奸被害人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2007年7月22日、24日黄本银在南平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黄本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80.5分,获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87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1月15日因私自制作饮料扣2分; 2022年1月30日因违反物品管理规定,私自制作使用一般物品(自制鞋垫)扣2分;2022年8月21日因在号房影响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扣6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部分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本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本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余卫清,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卫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30年6月2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7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闽07刑更1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0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1993年6月18日,余卫清因酒后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发生争执和打斗,用土枪将被害人打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余卫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20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70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卫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卫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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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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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郑霖华,男,1975年5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霖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0687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7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33年6月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闽07刑更7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闽07刑更20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1月21日,郑霖华因怀疑被害人散布谣言、说其坏话,就准备开山刀等作案工具伺机行凶,见被害人回家就上前质问并持刀朝被害人身上捅刺,将被害人刺倒后,又挥刀猛砍被害人数十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郑霖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73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7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63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7464.69元,月均消费186.62元,帐户可用余额1485.58元(本次代扣5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霖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霖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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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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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颜纯华,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纯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闽刑复字第6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34年3月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3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33年2月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11月16日,颜纯华与被害人因房屋产权问题发生分歧,将被害人踢下车并用石块砸其头部,用废旧电线将被害人勒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颜纯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03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76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9月29日因在号房公共区域发现管控物品不报告扣5分;2021年7月9日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扣10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颜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纯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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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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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潘志敏,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捕前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闽078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志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1年1月10日20时许,民警在潘志敏驾驶的货车驾驶室后排查获一支改装长管射钉枪、六颗钢珠、六颗空包弹。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潘志敏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潘志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罪犯潘志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018.8分,获物质奖励1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2年4月5日因违反教育现场纪律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缴纳3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志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志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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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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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祝瑞良,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文盲,捕前系货车司机。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闽078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瑞良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祝瑞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罪犯祝瑞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151.5分,获表扬1次。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1年12月25日因违反设施设备管理(多余机针未上交)扣1分;2022年2月10日因未按规定使用保管劳动工具(未上交串针)扣1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祝瑞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瑞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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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赵国祥,男,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国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6137元(已支付90000元),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8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闽刑更83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38年5月19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闽07刑更3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5月25日(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38年1月1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赵国祥因被被害人威胁、殴打被劝息而不满,纠集他人持械围殴被告人致死。
罪犯赵国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07.5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05.5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6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12月18日因个人物品摆放不规范扣10分;2020年12月21日因携带私人物品进车间扣30分;2021年6月29日因出工时队列中聊天扣10分;2022月2月9日因内务不规范扣2分;2022年4月16日因跨分监区喊话扣6分;2022年9月8日因三互组监督不到位扣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08000元,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8200元,个人部分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国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国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洪扬芳,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闽0427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扬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闽04刑终24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洪扬芳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4月份以来,洪扬芳为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9040.62元,并实际取得24901元。
罪犯洪扬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915.6分,获物质奖励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扬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扬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邓海山,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海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36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31年11月16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闽07刑更1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0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8年12月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7月至9月间,邓海山伙同他人从厦门市够得毒品到福州市贩卖,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304.4克、混合型毒品19.2克、氯胺酮87克。
罪犯邓海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60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68.6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2月3日因不按规定使用物品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05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4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8208.31元,月均消费264.78元,帐户可用余额3687.93元(本次代扣42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海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海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严启烧,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曾于200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5年4月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启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并对赔偿总额107678元承担连带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19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1年2月2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8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1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3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11月16日晚,该犯因琐事伙同他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持刀枪等凶器在闽清县发生群殴,在斗殴中致对方一人死亡。系累犯。
罪犯严启烧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继续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91.8分,获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93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90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2021年1月25日因与他犯打架斗殴行为扣9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部分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严启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启烧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张德县,男,1973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9日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71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5日作出(2003)闽刑复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2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72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4日起至2029年12月13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4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闽07刑更24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3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8月29日(刑期自2009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2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5月20日,张德县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在本村内用钢钎猛打被害人致死。
罪犯张德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613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304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19年10月4日因私自携带非生产用品(茶叶)进入劳动现场扣20分;2020年4月10日因讲粗话、脏话扣20分;2022年6月9日因从事与教育现场无关活动,情节轻微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6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2264.22元,月均消费285.22元,帐户可用余额5752.24元(本次代扣38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德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县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所日石足,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彝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427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所日石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1年5月以来,所日石足受人雇佣进行转账操作,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参与帮助转移犯罪所得13469607.93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罪犯所日石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953.5分,获物质奖励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所日石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所日石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雷明坤,男,1982年1月3日出生,畲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捕前系个体。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5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明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闽07刑更10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9月19日(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6月15日以来,雷明坤明知场所有卖淫行为,仍组织容留数十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罪犯雷明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68.9分,获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75.7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8月23日因兼职夜值星履职不到位扣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雷明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明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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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张文富,男,199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闽0403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预缴);被告人张文富家属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折合23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张文富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张文富盗窃金额达人民币13119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罪犯张文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292.5分,获表扬2次。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2年3月13日因不按规定摆放鞋子扣2分;2022年4月12日因在出收工未按要求佩戴口罩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文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刘友忠,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客车售票员。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友忠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4303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5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62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32年9月16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8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4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31年2月1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2月26日晚,刘友忠在连江某旅社内乘被害人酒醉时欲对其进行性侵,造成被害人窒息死亡。
罪犯刘友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99.3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19.6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4月10日因违反学习规范行为(夜间教育期间做与教育无关的事情)扣10分;2021年6月25日因不按规定使用保管物品(私藏水笔)扣10分;2021年7月22日因与他犯存在推搡行为扣4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215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4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9671.46元,月均消费293.07元,账户可用余额14853.79元(本次代扣14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友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友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王桂华俤,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初中文化,捕前系经商。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桂华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263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闽刑更3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闽刑更36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45年11月1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2月9日,王桂华俤受人纠集窜至福州市长乐区某地,与被害人刘某一家发生争吵后互殴,期间,该犯持镀锌管击中被害人刘某头部,致其死亡。
罪犯王桂华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01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3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桂华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桂华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周家朽,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家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80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35年10月18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0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34年8月1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2月26日,周家朽因欲出售其与胞弟等人共有的林地事宜,酒后在屏南县与其胞弟发生争执,周家朽持杀猪刀捅刺其胞弟致死。
罪犯周家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67.5分,获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58.5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1月30日因未上交统一保管药品行为扣2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家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家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郑举敏,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5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5年8月14日因犯窝藏罪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6年12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22日刑罚期满,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闽0982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举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6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闽09刑终48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第一项,以上诉人郑举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与前罪刑期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闽07刑更6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7月13日(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5月11日至次日,郑举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威胁被害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累犯。
罪犯郑举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继续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248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60.5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20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2020年7月29日因打架斗殴行为扣80分;2021年7月15日因不按规定使用物品扣10分;2021年9月27日因有故意辱骂他犯或滋事的行为扣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4109.38元,月均消费391.93元,帐户可用余额20212.44元(本次代扣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举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举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陆学启,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8日作出(1998)南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学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千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31日作出(1999)闽刑核字第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7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44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7年8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9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5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21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闽07刑更7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7月13日(刑期自2007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8月9日下午,陆学启在延平向被害人讨债未果与被害发生争吵,该犯拿出一瓶啤酒敲断,用酒瓶捅被害人致其死亡。
罪犯陆学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继续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70分,获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50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155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2020年9月29日因在号房公共区域发现管控物品不报告扣5分;2020年10月24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吵有推搡行为扣30分;2020年11月17日因咒骂顶撞民警,情节轻微扣80分;2021年4月8日因私自携带物品进车间扣20分;2021年9月29日因不按规定使用物品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陆学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学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陈武品,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司机。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武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武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原判决的被告人陈武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0元;继续追缴三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2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25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1年2月2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3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0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1年2月9日晚,该犯伙同他人窜到福州市河口新村处,盗窃桑塔纳轿车一辆,当发现车上有现金52000元以后,该犯及同伙将现金拿走并将小车遗弃。2006年9月30日傍晚,该犯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躲入福建福辉首饰有限公司,等员工全部离开后,撬开金库门锁,将库存的大量黄金及白银盗走,价值2955479元。在逃离现场时被保安发现,该犯用铁锤砸向保安,致使其受轻微伤。
罪犯陈武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继续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49分,获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94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2020年11月18日因与他犯争吵扣20分;2021年12月18日因推搡他犯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武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武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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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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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陈恭勇,男,1971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1990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9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9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恭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2月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6年2月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5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3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陈恭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以暴力手段对出租车驾驶员抢劫作案8起,抢劫金额7016元人民币及2部移动电话、2部传呼机,分得赃款2633元人民币。系累犯。
罪犯陈恭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77分,获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13分。
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7月10日因私自传递违反规定物品扣20分;2020年7月15日因集体教育时看书报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68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2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恭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恭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杨福生,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199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6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4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霞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福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盗窃所得的摩托车6辆,分别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24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0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闽07刑更6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7月13日(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5月至8月间,杨福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7752元;还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系累犯。
罪犯杨福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624分,获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41.5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7月10日因推搡他犯扣40分;2022年7月24日因未按规定使用象棋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2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9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0116.54元,月均消费281元,帐户可用余额6221.83元(本次代扣92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福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福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郑志宝,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1991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4年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闽070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志宝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闽07刑更1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1月21日(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郑志宝伙同他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投注业务,郑志宝接受六合彩投注额共计259967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罪犯郑志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40分,获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4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3722.59元,月均消费132.95元,帐户可用余额1578.13元(本次代扣12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志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志宝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邱建云,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文盲,捕前系无业。曾于2005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9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建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闽刑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闽刑更1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7月3日(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45年6月1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2月16日至2010年3月5日间,邱建云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福州市火车站、福州市晋安区等地,贩卖甲基苯丙胺259.81克、海洛因23.06克、含甲基苯丙胺的麻古103.86克、含氢大麻酚成份的大麻86.7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邱建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02分,获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02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8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4月12日因不按规定要求点名报数扣5分;2022年1月13日因违反着装管理规定,在走廊赤身裸体扣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3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376.3元,月均消费9.9元,帐户可用余额944.99元(本次代扣3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建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建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马维文,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6年3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闽0481刑初6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维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闽04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2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3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6月5日(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马维文在永安市内37次贩卖毒品氯胺酮,贩卖毒品氯胺酮达39.6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2013年1月29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马维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0.78万元,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罪犯马维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继续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268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18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5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2021年12月12日因打架行为扣2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马维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维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张遵胄,男,2000年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肄业,捕前系无业。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128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遵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于2020年12月24日调入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34年8月2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至2019年间,该犯在平潭县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成员,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向多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参与持械聚众斗殴6起,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3次随意殴打或恐吓他人,均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2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张遵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50.5分,获表扬4次。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2年3月14日因违反物品管理规定,私自制作挖耳勺扣2分;2022年9月4日因规范被差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向平潭县人民法院缴纳4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遵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遵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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