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监狱2023年第三批减假信息公开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请对罪犯陈邦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99号

罪犯陈邦城,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邦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各被告人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45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驳回上诉人陈邦城等十三人的上诉,维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述人员定罪量刑的判决及其追缴各被告人非法所得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27年1月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7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1年6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5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6月24日。(现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邦城于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间,贩卖、运输海洛因171.1814克、冰毒234.0794克、K粉5980.3667克、麻古347.4319克。

罪犯陈邦城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3月7日,违反互检组管理规定,对互监组成员违规制止不及时,扣3分,共违规1次,共扣3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37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24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37分。获4次表扬,1个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共消费2146.09元,到2023年1月31日帐上余额1215.71元,月均消费85.84元。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00元。原已交2000元。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邦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陈邦城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成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08号

罪犯陈成钟,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 2011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瓯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成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30年10月2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以(2018)闽07刑更19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又于2021年6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6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6月24日(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成钟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其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卖淫;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系累犯。

罪犯陈成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2月因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被扣9分;于2022年2月因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被扣3分,共违规2次,扣12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15分,结转131.5分,间隔期考核自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53分,获5次表扬。

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成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陈成钟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陈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27号

罪犯陈城,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城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城于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 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微信群,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40885元,情节严重。系主犯。

罪犯陈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7月6日因对包夹组成员违规行为劝止不力被扣考核分20分,于2021年12月8日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情节轻微被扣考核分3分,于2022年5月28日因违反现场管理规定,在生产现场大声喧哗,影响公共秩序,情节轻微被扣考核分1分。共违规3次,扣24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087.4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4182.62元,到2023年1月31日帐上余额1895.88元,月均消费190.12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00元。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陈城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春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34号

罪犯陈春生,男,1981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初中文化,2018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9年3月23日刑满释放,现在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403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春生于2019年5月22日19时30分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系累犯。

罪犯陈春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8月4日因与罪犯罗杰争吵且不听劝止被扣考核分30分;于2021年12月22日因与罪犯郑建雄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被扣考核分3分。共违规2次,扣3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4391.5分,获6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共消费5736.85元,到2023年1月31日帐上余额2572.88元,月均消费147.09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100元。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春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陈春生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春溪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25号

罪犯陈春溪,男,1970年6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闽0123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闽01刑终56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春溪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春溪于2020年9月29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罪犯陈春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1月22日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被扣考核分2分。共违规1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409.5分,获1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春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陈春溪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道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03号

罪犯陈道文,男,1977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7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道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闽)01刑终410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刑初71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道文定罪量刑及没收涉案违法所得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道文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8月。在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

罪犯陈道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7月因违反岗位职责,后勤犯履职不到位,情节严重,被扣15分,共违规1次,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35分。获3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道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陈道文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焕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43号

罪犯陈焕景,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尤溪县交通局局长(科级)。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40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焕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至2028年4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焕景于1998年至2017年期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508.648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于2008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或私营企业使用,金额达人民币3860万元,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

罪犯陈焕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40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600000元,已缴纳。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焕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 陈焕景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积才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16号

罪犯陈积才,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闽0724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积才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忠凤等4人因被害人死亡的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7261.7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9月22日)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积才于2020年9月22日,作为非法载客从事长途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在他人多次干扰、阻止其驾驶过程中,在城郊公路上高速驾车并逆向违章行驶,致使车上人员及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行人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经乘客劝告后仍继续违规驾驶,最终造成一人死亡,其本人和乘客受伤、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

罪犯陈积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33.1分。获3次表扬。

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2)闽0724执722号结案通知:罪犯陈积才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积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陈积才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陈顺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05号

罪犯陈顺生,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顺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对各被告人的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闽刑终30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陈顺生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30年2月1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6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6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6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6月24日。(现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29年2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顺生于2015年1月底或2月初,其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毒、运输;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381.339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0.5397克,还帮助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72克。

罪犯陈顺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62.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32分),获6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74分。

申请监狱转账代扣4000元,原已交10万元。个人部分已履清。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顺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陈顺生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志荣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93号

罪犯陈志荣,男,1986年9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19)闽0721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志荣于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明知同案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提供的微交易平台中启动风险控制功能,仍从中配合。

罪犯陈志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67.7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完毕。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陈志荣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梓贵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26号

罪犯陈梓贵,男,2000年10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梓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梓贵于2020年1月至3月间,伙同他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出售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罪犯陈梓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609.4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梓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陈梓贵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董晓彬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17号

罪犯董晓彬,男,2002年3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为福建省仙游县钟山镇朗桥村林头8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5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晓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晓彬于2020年9月17日,其伙同他人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

罪犯董晓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0月因集体教育时看书,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董晓彬自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08.5分。获3次表扬。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晓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董晓彬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何恩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29号

罪犯何恩福,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恩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28年6月2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以(2017)闽07刑更7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5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7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1年6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6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6月24日(现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恩福于2013年6月14日15时,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先后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液体)85.53克、氯胺酮167克。

罪犯何恩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320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积分4.5分)。间隔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448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清。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恩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何恩福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洪荣典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36号

罪犯洪荣典,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6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荣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洪荣典等2人未退出的非法所得126409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闽07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洪荣典于2013年至2015年8月间,伙同他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山矿,矿产品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1264090元,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洪荣典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94.4分。获2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共消费4053.38元,截止到2023年1月19日账上余额4578.82元,月均消费184.24元。申请监狱代缴人民币3500元。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荣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洪荣典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胡辉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19号

罪犯胡辉强,男,1986年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辉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应赔偿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2076.85元,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胡辉强的定罪量刑;二、以上诉人胡辉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以(2017)闽07刑更4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于2019年5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7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21年6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6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6月24日。(现刑期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胡辉强于2013年7月21日,其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狗过程中被发现, 明知有人拦车并用三轮车堵路,为抗拒抓捕,经商议不顾他人生命安全,强行开车冲撞逃离,致死一人。

罪犯胡辉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胡辉强自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68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87.2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18分。

该犯原判罚金5000元,民事赔偿142076.85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辉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胡辉强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胡美付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41号

罪犯胡美付,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建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犯罪时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闽011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二人被告人胡美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胡美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二、以被告人胡美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胡美付等4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2.41万元,予以返还被害人。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04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中的第八项判决中对上诉人胡美付的财产性判项部分。二、责令上诉人林艇与上诉人胡美付应共同退出违法所得共计218969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胡美付于2014年至2017年1月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其他成员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即遂21.9万元,数额巨大,未遂53.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

罪犯胡美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40.5分。获3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共消费5475.85元,到2023年1月28日帐上余额2524.7元,月均消费195.56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6000元。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美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胡美付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33号

罪犯黄勇,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7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勇于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仍多次非法贩卖“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情节严重。

罪犯黄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5月26日因未按规定要求收看《新闻联播》在现场嬉笑、打闹被扣考核分2分,又于2022年6月1日因违反岗位职责,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情节轻微被扣考核分3分。共违规2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365.5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清。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黄勇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蒋开武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31号

罪犯蒋开武,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肄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开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向各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蒋开武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蒋开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313.6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4446.42元,到2023年1月31日帐上余额6993.58元,月均消费193.32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6300元。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开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蒋开武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兰廷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14号

罪犯兰廷光,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仙石村南山29号,畲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9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廷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6年7月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兰廷光于2020年5月22日至5月25日间,其结伙拐卖妇女四人。

罪犯兰廷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72.9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申请监狱代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廷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兰廷光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李飞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20号

罪犯李飞,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郧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瓯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闽07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1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以(2018)闽07刑更19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闽07刑更14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2月22日。(现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飞于2015年7月30日,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数量较大。

罪犯李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1月3日因“互监组成员”发现违规劝止不力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81.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96.5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11.5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李飞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月灿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18号

罪犯李月灿,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月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33年1月3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以(2021)闽07刑更4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4月15日。(现刑期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32年7月3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月灿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其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多次向他人非法贩卖毒品,且贩卖的甲基苯丙胺达67.96克及少量的其他毒品。

罪犯李月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16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52.5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15分。

该犯原已交36000元,申请监狱代缴人民币14000元。已履清。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月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李月灿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李志方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07号

罪犯李志方,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闽07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六千二百六十五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曰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志方于2020年7至2020年8月,开设会所,聘用管理人员并招募多名卖淫女在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

罪犯李志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5月因因违法物品管理规定,私自制作一般物品,扣1分,共违规1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68.8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3948.44元,到2023年1月28曰帐上佘额3937.56元,月均消费188.02元。2021年4月30日向光泽县法院(2021)闽0723刑初26号财产刑等执行一览表上体现已到位罚金80000元,违法所得66265元。 2023年3月3日向光泽县人民法院缴纳43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NO:0008237927)。申请通过监狱申请代缴2000元。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李志方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茁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11号

罪犯李茁,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0)闽0111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茁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闽01刑终52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茁自2019年5月起,其为非法牟利,结伙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破坏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另其为非法牟利,结伙非法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有前科。

罪犯李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13.5分。获2次表扬。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闽0111执恢355号结案通知,确定该犯已履清罚金及违法所得。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李茁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林彬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21号

罪犯林彬,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642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林彬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被告人林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与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预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2月4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彬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平台,组织人员赌博,情节严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罪犯林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9月违反工艺规范管理,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被扣3分。共违规1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98.5分,获3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预缴。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林彬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凤贵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06号

罪犯林凤贵,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家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锦美村美西224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5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第9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凤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曰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33年12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凤贵于2018年6至2019年3月,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六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重约29.2克以及麻黄碱0.14克。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林凤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0月因私自携带个人物品,被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59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8674.48元,到2023年1月28曰帐上佘额3970.53元,月均消费222.42元。申请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8200元。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凤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林凤贵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明龙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15号

罪犯林明龙,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明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4)融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林明龙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林明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原犯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闽01刑终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明龙于2015年4月间,其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39141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罪犯林明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林明龙自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34.5分。获2次表扬。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明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林明龙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刘红平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01号

罪犯刘红平,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汪桥镇汪桥村二组。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红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红平于2023年12月21日,伙同同案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

罪犯刘红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28.5分。获2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红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刘红平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顺芳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10号

罪犯刘顺芳,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椒园乡和平村三组42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顺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三被告的犯罪所得,责令被告人刘顺芳等4人退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以(2017)闽07刑更8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又于2019年8月20日以(2019)闽07刑更11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8月20日。(现刑期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顺芳于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间,其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19起,价值3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刘顺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9月因对包夹组成员监督不到位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4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247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85分)间隔期考核自2019年9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473分。获6次表扬,4次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共消费13018.48元,截止2023年1月19日帐上余额15191.78元,月均消费283.01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罚金人民币9000元,退赔6000元,原已交12500元。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顺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刘顺芳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刘云青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42号

罪犯刘云青,男,1998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闽0703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云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云青于2018年1月至4月期间,同伙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并且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

罪犯刘云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4月8日因有推搡行为,扣30分;于2019年6月25日因劳动态度消极,情节一般,扣20分;于2019年8月12日,因入监教育结束不能按要求熟背规范内容,扣10分;于2019年8月25日因劳动态度消极,情节一般,扣20分;于2019年9月25日因劳动态度消极,情节一般,扣20分;于2020年3月1日因未按规定要求洗澡,扣10分;于2020年5月6日因私自携带个人物品(砂纸),扣10分。共违规7次,扣120分。经教育后该犯能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4385.5分,获6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云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刘云青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柳代团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23号

罪犯柳代团,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闽012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代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闽01刑终577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闽012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代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柳代团于2020年期间,伙同他人以非法谋利为目的,帮助网络赌博平台招揽赌客参赌,获利4万元。有前科。

罪犯柳代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51.1分,获2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清。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代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柳代团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缪晓锋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38号

罪犯缪晓锋,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8)闽07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晓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详见退赔清单)。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7刑终220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2018)闽07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缪晓锋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缪晓锋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财物,诈骗金额195200元,数额巨大。系主犯。

罪犯缪晓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3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25.5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9738.98元,截止到2023年1月19日账上余额1310.96元,月均消费278.25元。于2023年2月15日向光泽县人民法院缴纳20000元、9500元(0008237906、0008237907)。申请监狱代缴人民币3500元。原已交一万元。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晓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缪晓锋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欧孝茂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09号

罪犯欧孝茂,曾用名欧孝民,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孝茂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7刑终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欧孝茂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其伙同他人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在2010年下半年,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应数罪并罚。

罪犯欧孝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972.5分。获3次表扬。

于2021年9月7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 02115683),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孝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欧孝茂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潘晓贵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02号

罪犯潘晓贵,男,2002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闽0783刑初4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晓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晓贵等九人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闽07刑终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晓贵于2020年7月17日21时许,其违背被害人意志,伙同同案人将被害人灌醉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轮流强行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潘晓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14.5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申请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000元。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晓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潘晓贵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潘臻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04号

罪犯潘臻汉,男,1998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臻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向各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以认定的人民币1049604元为限)。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闽07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潘臻汉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潘臻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2月因集体教育时行为举止不规范,被扣1分;共违规1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57.5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2938.39元,到2023年1月28日帐上余额1320.69元,月均消费146.91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元。原已交15000元。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臻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 潘臻汉 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任世茂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24号

罪犯任世茂,男,1977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休闲广场出租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世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任世茂及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任世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6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任世茂于2020年3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049574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任世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021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1365.43元,到2023年1月31日帐上余额825.57元,月均消费68.27元。申请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00元。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世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任世茂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苏文森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12号

罪犯苏文森,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闽072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文森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7年10月1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6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6月24日。(现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7年3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苏文森于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间,其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弹药。

罪犯苏文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94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剩余159.5分),间隔期考核自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43分,获5次表扬。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文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苏文森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田华铨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96号

罪犯田华铨,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南阳村,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闽0427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华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4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田华铨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平台,操作网络赌博软件,开设赌场。

罪犯田华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81.5分。获2次表扬。

2021年10月25日向沙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万元(00249794);2021年11月2日向沙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万元(00249866)。已缴清。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华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田华铨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春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45号

罪犯王春华,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7)闽09刑初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三被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返还被害人;并对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81272.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8)闽刑终2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春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春华于1991年3月24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

罪犯王春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738分,获6次表扬。属普管级罪犯。

考核期内共消费7859.33元,到2023年1月31日帐上余额1735.43元,月均消费206.82元。此次缴纳人民币1000元。二审期间被告人亲属积极代为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刑事判决书体现)。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春华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4月24日



提请对罪犯王世燕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32号

罪犯王世燕,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非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3)南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6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闽07刑更18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6月25日以(2018)闽07刑更11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10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29日(现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世燕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单独或共同贩卖毒品,其多次贩海洛因共计68克。系主犯。

罪犯王世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10月8日因违反队列规范,讲话,情节轻微被扣考核分1分,共违规1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5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4061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积分200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287分。获6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9200元,已交31300元。已履清。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王世燕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天友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44号

罪犯王天友,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粤01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天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7日交付广东省韶关监狱执行,2020年5月21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因罪犯王天友患有严重疾病作出(2020)粤狱刑暂字第45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罪犯王天友暂予监外执行。后于2020年6月15日调入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收字第32号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决定收监执行(刑期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天友于2017年1月至3月间,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王天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4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27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执19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体现罚金已执行完毕。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王天友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炜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35号

罪犯王炜杰,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炜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王炜杰在各自参与金额范围内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予以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7月2日至2026年7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炜杰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7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接受、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并积极协助结汇、套现及取现,金额达1356863.51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王炜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39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累计消费5655.94元,2023年1月31日止账上余额:1362.38元,月均消费188.53元,申请监狱代缴人民币1000元。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炜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 王炜杰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理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39号

罪犯吴理玉,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理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以(2019)闽07刑更11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8月20日(现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理玉于2012年间,作为福建省祖光燃料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

罪犯吴理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9月因不按规定上交集中保管物品,扣20分;2021年8月不按规定要求报数,扣10分。共违规2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30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05分)。间隔期自2019年9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35分。获5次表扬。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理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吴理玉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善先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97号

罪犯吴善先,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闽0426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善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吴善先在缓刑考核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闽0426刑初114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6刑初3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吴善先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吴善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前罪已缴纳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善先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二千六百四十元五角四分,没收上缴国库,并与同案人张瑜对该违法所得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闽04刑终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善先于2019年间,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络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涉案金额为47970270元,情节严重。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罪犯吴善先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042.5分。获1个物质奖励。

2021年11月9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缴纳78440.54元(000231803);2022年1月14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缴纳30000元(00004162504),已缴清。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善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吴善先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悦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92号

罪犯吴悦,男,1991年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闽0481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志伟、罗树发、吴悦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873.3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悦于2020年8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组织社会不特定人参与赌博,情节严重。

罪犯吴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69.5分。获2次表扬。

2022年2月25日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0004196485);2022年7月13日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上缴违法所得10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0004196888),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 吴悦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志樑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00号

罪犯吴志樑,男,1963年6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8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樑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6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志樑于2020年6月18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系自首。

罪犯吴志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7月20日因个人卫生不整洁被扣10分,又于2022年4月28日因未上交统一保管药品行为被扣2分。共违规2次,扣1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规范行为,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11.5分。获1次表扬,2次物质奖励。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志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吴志樑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谢荣青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95号

罪犯谢荣青,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瓯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荣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被告人将未追缴的黄金饰品316.98克退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27日至2025年6月2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以(2016)闽07刑更26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5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7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又于2021年6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5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6月24日。(现刑期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谢荣青于2013年12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等手段,蒙面持凶器入店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罪犯谢荣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86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32.5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24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7088.35元,到2023年1月31日帐上余额8338.56元,月均消费283.5元。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9100元。原已交21900元。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荣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谢荣青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叶锦胜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22号

罪犯叶锦胜,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闽0427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锦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4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锦胜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赌场。

罪犯叶锦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1月推搡罪犯林立诚被扣40分;2021年11月不服从民警指令被扣5分;2022年2月看新闻时交头接耳被扣3分。共违规3次,扣48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61.5分,获2次表扬。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1)闽0427执 910号执行人叶锦胜罚金一案,因叶锦胜已缴纳罚金,本案执行完毕。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锦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叶锦胜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伊相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98号

罪犯伊相鹏,男,1987年6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伊相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29年10月1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3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又于2021年6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5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6月24日。(现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28年6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伊相鹏于2014年9月份至10月初期间,其明知他人购买运输毒品,仍提供帮助,其参与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394.85克,数量巨大。

罪犯伊相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74.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5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69分。获5次表扬。

该犯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伊相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伊相鹏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发金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28号

罪犯张发金,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闽0125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发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7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发金于2017年8月22日,持械聚众斗殴,系前科。

罪犯张发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436.4分,获2次表扬。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张发金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水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30号

罪犯张水福,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闽078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水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31年5月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6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6月24日。(现刑期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30年10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水福于2017年10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贩卖甲基苯丙胺49.87克。

罪犯张水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10月12日因违反现场安全管理,不熟悉安全生产规定,情节轻微,被扣考核分3分。共违规1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303.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积分203.4分)。间隔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407分。获5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水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张水福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兴龙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13号

罪犯张兴龙,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瓯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闽07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以(2019)闽07刑更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又于2021年1月21日以(2021)闽07刑更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月21日。(现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7年4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兴龙于2015年7月下旬,其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或非贩卖毒品,数量较大。有前科。

罪犯张兴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10月因推搡行为,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被扣15分;共违规1次,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9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96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剩余222.5分),间隔期考核自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56分,获5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张兴龙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周海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94号

罪犯周海灯,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123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海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同伙退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427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68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3刑初23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即对被告人周海灯的定罪量刑以及犯罪物品的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9年3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海灯于2019年1月至3月间,事前与盗窃人员钟其团通谋,事后对钟其团等人所盗鳗鱼及鳗鱼苗予以收购,金额共计1206089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周海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53.5分。获4次表扬。

2021年8月17日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票号:00238362),2022年5月26日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427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电子票号:0001846172),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海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周海灯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朱志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37号

罪犯朱志义,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7)闽072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志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朱志义退赔被害人91.0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27年9月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以(2021)闽07刑更1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月21日(现刑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27年5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朱志义于2013年至2014年间,明知其没有能力偿还所欠债务的情况下,仍虚构工厂生产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向被害人借款,用于偿还所欠他人的债务,其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朱志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9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60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03分)。间隔期自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44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5206.8元,截止到2023年1月31日账上余额4021.60元,月均消费179.54元。申请监狱代缴人民币3000元。原已缴纳5000元。

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志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附:罪犯朱志义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任世茂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伊相鹏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何恩福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兰廷光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刘云青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刘红平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刘顺芳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叶锦胜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吴善先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吴志樑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吴悦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吴理玉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周海灯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张兴龙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张发金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张水福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朱志义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李志方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李月灿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李茁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李飞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林凤贵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林彬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林明龙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柳代团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欧孝茂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洪荣典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潘晓贵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潘臻汉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王世燕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王天友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王春华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王炜杰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田华铨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缪晓锋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胡美付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胡辉强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苏文森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董晓彬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蒋开武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谢荣青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陈城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陈志荣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陈成钟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陈春溪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陈春生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陈梓贵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陈焕景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陈积才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陈道文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陈邦城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陈顺生减刑建议书.doc

提请对罪犯黄勇减刑建议书.doc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2492.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