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姓 名 | 罪 名 | 原判刑期 | 现刑期 | 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 | 法院裁定结果 | 提请机关 |
1 | 朱磊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10年 | 9年2个月 | 7个表扬奖励 | 减刑1个月 | 潮白监狱 |
剥夺政治权利2年 | 减去剥夺政治权利1年 | ||||||
2 | 曹景英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1个物质奖励 | 减为无期徒刑 | 潮白监狱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京清潮白狱减字第001号
罪犯曹景英,曾用名曹井英,男,194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以(2018)京0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以(2018)京刑终2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原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予以核准。刑期自2020年4月26日起。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已执行二年期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景英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
2022年12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京清潮白狱减字第002号
罪犯朱磊,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商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丰刑初字第17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以(2015)二中刑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2018年11月29日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2023年8月18日,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如2022年9月22日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完全接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判决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我坚决服从无异议”。该犯在监区以上范围公开宣读了认罪悔罪书对自身犯罪行为表示忏悔,能够对自身所犯罪行进行反思并进一步认清了自身犯罪对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危害,能够结合自己的“成长史、犯罪史、改造史”深挖犯罪根源,查找犯因,制定针对性的改造计划。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日常改造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对《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做到会背诵能养成,未受到过警告以上处罚。能够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改造情况,如:2022年9月22日,该犯主动书写改造总结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改造情况。考核期内共有5次违纪,经民警教育,能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写出检查并在监区范围内进行现身说法。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该犯于2022年9月累计参加监狱教育95课时,并在2022年9月监狱开展的心理健康知识考试中获得96分的成绩。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班组建设、心理改造团体活动、班组兴趣小组等活动,能收看市局《新生大讲堂》、阅读《苦难辉煌》、《五大改造》等改造书籍,能配合监区干警完成心理健康教育,保持良好的改造心态。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服从民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按时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如:在2022年9月28日参加监区事务犯劳动任务中,劳动级别为B类,劳动定额为工时定额,按工时完成了8小时劳动任务。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有法院票据和法院公函证明已执行完毕。
该犯于2019年2月28日获得表扬奖励;于2019年8月28日获得表扬奖励;于2020年2月20日获得表扬奖励;于2020年8月27日获得表扬奖励;于2021年3月2日获得表扬奖励;于2021年8月29日获得表扬奖励;于2022年5月17日获得表扬奖励;于2022年9月27日获得物质奖励。该犯考核期内共获得7个表扬奖励。
2022年9月20日,经监狱确有悔改表现评估委员会评估,认为该犯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磊减刑一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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