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日开始恢复现场亲情会见。每周一罪犯集体教育日、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暂不办理会见。
二监区会见日期:每周星期二
三监区会见日期:每周星期三
四监区会见日期:每周星期四
一监区和五监区会见日期:每周星期五
具体时间为上午:8:30—11:00分;下午:14:00—16:30。
会见每月只限一次,且只能在现场会见和远程视频会见及可视亲情电话中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当月已进行远程会见或可视电话会见的罪犯不再允许进行现场会见。
现场会见的亲属只能是罪犯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亲兄弟姐妹)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每次会见限三人以内(包括三人)。
1.有效期内本人身份证;
2.证明本人身份和罪犯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 军队政工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已明确罪犯与亲属关系的,可以视为关系证明,但证明夫妻关系的必须提供结婚证)以上证明有一项能够证明与罪犯亲属关系的即可。
3.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
以上材料齐全即可办理会见证。
有效期内本人身份证、会见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
1.会见通道门口查验核酸证明、身份证及会见证;
2.审验合格后进入登记大厅;
3.审核登记完后发放会见窗口号;
4.存放个人物品;
5.个人及随身物品过安检;
6.进入一楼等候大厅等待会见;
7.达到会见人数后,进入二楼会见大厅有序排队会见;
8.会见完成返回候见大厅,取回个人物品并原路返回。
为确保现场会见能安全、有序进行,请会见家属严格遵守好相关会见规定及防疫要求,并做好相关会见准备,具体如下:
(一)现场须提供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体温检测不超过37.2℃。为了避免交叉感染,已确诊阳性或有发烧症状的家属,不予批准会见。
(二)会见人员在候见大厅等候和会见过程中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自觉配合民警现场管理。
(三)有故意隐瞒个人信息和不符合会见规定范围的,不批准会见。
(四)会见人员需将个人物品保管存放到登记大厅物品柜,在会见过程中禁止携带手机等通信及拍摄设备,严禁在会见室拍照、录像、录音,不得使用隐语、暗语交谈等。一经发现将立即中止会见,并依据有关会见规定暂停罪犯会见。
咨询电话:
0938-8885154
咨询时间: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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