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伟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16号
罪犯王伟明,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3月20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31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于2018年6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3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
生产劳动方面,该犯为平缝机操作工,是其生产小组主力成员,能积极学习生产工艺,刻苦钻研缝纫技术,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主动对新入监罪犯进行技术指导,提高生产技能,表现较好。
该犯系金融诈骗类犯罪,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涉案赃款案发后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本次减刑呈报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伟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17号
罪犯吴沛胜,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19日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105刑初8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98140元(未退赔)。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于2019年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3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9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0.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5.6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7.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
生产劳动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对生产技术精益求精,能严格按照工艺要求生产,确保高质量完成劳动任务,并能够传授新入监罪犯生产技术,表现较好。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沛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18号
罪犯张润光,男,199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经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1221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已履行)。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豫12刑终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于2019年3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8.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7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0.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
生产劳动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认真对待生产劳动,态度改造端正,服从管理及分配,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够完成其他临时性任务,确保了流水线的正常运行。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罪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涉案赃款案发后已退,本次减刑呈报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润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冯合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19号
罪犯冯合利,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曲周县,因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3日经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6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附加罚金42000元(已履行3000元);并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未履行)。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豫03刑终7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26年2月18日止,于2019年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3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9.2分,技术课80.8分、文化课为88.8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93.6分、文化课为84分; 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90.4分、文化课为83.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炊事员,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烹饪知识,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劳动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注重食品卫生安全,精工细作,尽心尽力,圆满完成岗位职责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冯合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伏宜忠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20号
罪犯伏宜忠,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5日经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2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17日至2025年7月16日止,于2018年12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4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6分,技术课87分、文化课为非入学;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90.4分、文化课为非入学; 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88.8分、文化课为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炊事员,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注重食品卫生安全,不怕苦,不怕累,责任心强,圆满完成岗位职责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伏宜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马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21号
罪犯马凌,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犯强奸罪于2019年6月4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0305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7月16日止,于2019年7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21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 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炊事员,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严格遵守劳动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注重食品卫生安全,不怕苦,不怕累,圆满完成岗位职责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盛立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22号
罪犯盛立德,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经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9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罚金30万元(已缴纳1000元);并继续追缴赃款返还被害人。一审判决后该犯本人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豫03刑终7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至2028年9月5日止,于2018年12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3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8.4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 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炊事员,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注重食品卫生安全,不怕苦,不怕累,圆满完成岗位职责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经监狱函询原判人民法院,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2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该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盛立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汪中贤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23号
罪犯汪中贤,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1月8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2017)豫1202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附加罚金400万元(已缴纳4000元);依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1日至2025年1月30日止,于2018年2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9年12月16日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21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8.4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 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炊事员,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严格遵守劳动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该犯长期出早班,能够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坚守岗位,注重食品卫生安全,尽心尽力,圆满完成岗位职责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有自首情节,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汪中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谢延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24号
罪犯谢延生,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11月6日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102刑初6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止,于2019年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优秀1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2.4分,技术课82.4分、文化课为非入学;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8分,技术课83.2分、文化课为非入学; 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90.4分、文化课为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炊事员,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注重食品卫生安全,不怕苦,不怕累,责任心强,圆满完成岗位职责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谢延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岳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25号
罪犯岳林,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8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2017)豫0305刑初6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豫03刑终7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4日至2026年8月3日止,于2019年2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优秀2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5.8分,技术课87分、文化课为非入学;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92分、文化课为非入学; 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96.8分、文化课为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炊事员,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严格遵守劳动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注重食品卫生安全,精工细作,尽心尽力,圆满完成岗位职责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岳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罗古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26号
罪犯罗古乱,男,194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0日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洛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附带民事赔偿273078元(已履行5000元)。一审判决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25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至2025年1月26日止,于2011年4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三次:2013年9月13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月20日减刑八个月;2018年2月6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7次;改造评审情况为7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 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老年犯,患有高血压等疾病,长期服药。在罪犯清洁工岗位上,能够身体力行,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垃圾装运、清扫环境卫生等任务,同时积极参加除草、浇灌、环境绿化等临时性劳动,圆满完成岗位职责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罗古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马玉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27号
罪犯马玉林,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2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31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1万元(已履行)。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豫03刑终4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7日止,于2018年10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84.8分、文化课为89.6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88.8分、文化课为85.6分; 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88.8分、文化课为88.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监督岗,能够认真履行监督岗职责,积极协助干警监督他犯遵守各项监规狱纪,及时制止纠正他犯违规行为,努力维护良好的改造生活环境,尽心尽力,圆满完成岗位职责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玉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王小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28号
罪犯王小龙,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经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7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该犯本人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豫03刑终3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4日至2022年9月3日止,于2019年6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1.6分,技术课84.8分、文化课为非入学;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89.6分、文化课为非入学; 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8分,技术课92分、文化课为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监督岗,能够认真履行监督岗职责,积极协助干警监督他犯遵守各项监规狱纪,及时制止纠正他犯违规行为,努力维护良好的改造生活环境,尽心尽力,圆满完成岗位职责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小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吴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 429号
罪犯吴飞,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因犯掩饰、隐瞒犯所得罪于2020年1月2日经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1221刑初6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附加罚金15000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止,于2020年5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93.6分、文化课为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监督岗,能够认真履行监督岗职责,积极协助干警监督他犯遵守各项监规狱纪,及时制止纠正他犯违规行为,努力维护良好的改造生活环境,尽心尽力,圆满完成岗位职责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安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30号
罪犯安洛,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0311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罚金1万元(已全部履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于2019年10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8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9.2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岗位是监区生产组的一名平缝机操作工,该犯能熟练掌握各种缝纫技能,劳动中任劳任怨,服从警官分配,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安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高自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31号
罪犯高自伟,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7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311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加罚金20万元(已缴纳1000元)。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豫03刑终1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于2019年4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较好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8.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3.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8分;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7.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积极对待生产劳动,快速掌握多种工序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技巧,刻苦钻研缝纫技术,虚心向外协师傅学习缝纫技能,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自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黄洪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32号
罪犯黄洪春,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6月20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0305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豫03刑终5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于2019年9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2.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1.6分,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3.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7.6分,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的改造岗位是监区的平缝机操作工,能够积极对待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警官分配,熟练掌握缝纫技能,积极传授同犯缝纫技巧,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并超额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生产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黄洪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姬保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33号
罪犯姬保红,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因犯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11日经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3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没收财产10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单位915.29万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30年5月30日。于2018年12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4良,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2.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4.8分,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2.4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3.6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一名辅助工,能够不断学习生产工艺,在保证各种裁片和半成品的定位精准的情况下,不断改良定位方法和技术,不仅使定位效率和质量得到大幅度提升,并且敢于把自己领悟的新技术向同犯倾囊相授,使新入监罪犯更快适应和掌握了定位技术,出色的完成各种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经监狱函询原判人民法院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该犯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7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该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姬保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李先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34号
罪犯李先红,男,199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8月5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031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豫03刑终7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于2019年12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较好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8.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4.8分;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4.4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4.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够利用工余时间对技术不成熟的同犯进行辅导,善于把自己的经验总结并与他人分享,同时也熟练掌握了多种款式和多道工序的服装加工技能,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先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刘玉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35号
罪犯刘玉杰,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7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305刑初6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2万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于2019年1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优2良,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6.8分,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2.8分,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利用工余时间对技术不成熟的同犯进行辅导,善于把自己的经验总结并与他人分享,同时也熟练掌握了多种款式和多道工序的服装加工技能,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系累犯、财产性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玉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栾贯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36号
罪犯栾贯新,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9日经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8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50万元(未履行)、并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未履行)。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豫03刑终5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29年4月21日止。于2018年1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4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1.6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8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2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的劳动改造岗位为一名缝纫工,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钻研生产操作技术,迅速掌握新工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始终把生产安全和质量第一放在首位,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财产性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栾贯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孙爱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37号
罪犯孙爱军,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7日经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2018)豫1282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豫12刑终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于2019年3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4.4分,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岗位是一名熨烫工,能够不断学习改良熨烫工艺,使熨烫质量与效率得到大幅度提升,并且敢于把自己领悟的新技术向同犯倾囊相授,使新入监罪犯更快适应和掌握了定位技术,出色的完成各种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爱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张四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38号
罪犯张四龙,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经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以(2019)豫0381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罚金5万元(全部履行)。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豫03刑终5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于2019年10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1.6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是生产小组的标兵,在自己的岗位上完成劳动任务之后,利用工余时间参与样衣的制作,协助外协师傅和组长进行新款铺线,对新下监区罪犯进行技术指导,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四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张万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39号
罪犯张万利,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8年11月7日经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5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于2018年11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较好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3次良好1次一般,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6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3.6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68分,不尽理想;后在警官鼓励教育下,成绩有较大提高。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9.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74.4分;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7.6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79.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积极对待生产劳动,快速掌握多种工序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技巧,刻苦钻研缝纫技术,虚心向外协师傅学习缝纫技能,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在2020年上半年度三课教育考试中因成绩未达到优良标准,改造评审被定为“一般”档次。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万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裴绍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40号
罪犯裴绍林,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满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1221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罚金3万元(全部履行)。眼皮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于2020年5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0.8分,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的改造岗位是监区的平缝机操作工,能够积极对待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警官分配,熟练掌握缝纫技能,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真好学肯钻研,利用工余时间对技术不成熟的同犯进行辅导,善于把自己的经验总结并与他人分享,能够保质保量并超额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生产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裴绍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曹鸿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41号
罪犯曹鸿波,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经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122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附加罚金8万元(已履行32000元)、并继续追缴未退缴的违法所得(未履行)。原判皮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于2019年5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2.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0.4分,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4分,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利用工余时间对技术不成熟的同犯进行辅导,善于把自己的经验总结并与他人分享,同时也熟练掌握了多种款式和多道工序的服装加工技能,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有立功情节;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曹鸿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何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42号
罪犯何林,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7日经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2014)灵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全部履行)、责令退赔2300元(全部履行)。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三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于2015年1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二次:2017年9月20日减刑五个月,2019年12月16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6.4分;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1.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1.4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2.4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通过日常生产和自学服装知识,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操作经验,掌握了多种款式的服装加工技术,该犯还能够刻苦钻研,多次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系累犯、原判刑期十年以上暴力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何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胡朝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43号
罪犯胡朝阳,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8月23日经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以(2018)豫0381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加罚金1万元(全部履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于2018年9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9.6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7.2分;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3.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0.8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9.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积极对待生产劳动,快速掌握多种工序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技巧,刻苦钻研缝纫技术,虚心向外协师傅学习缝纫技能,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胡朝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李长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44号
罪犯李长顺,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9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311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罚金8万元(已缴纳)、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于2019年5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8分;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7.6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6.4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的劳动岗位是一名平缝机操作工,该犯能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利用工余时间对技术不成熟的同犯进行辅导,通过日常生产和自学服装缝纫知识,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缝纫技术和操作经验,同时也熟练掌握了多种款式和多道工序的服装加工技能,掌握了多种款式的服装加工技术,受到外协师傅的一致好评,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有自首情节;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长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李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45号
罪犯李星,男,199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0329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附加罚金2万元(全部履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1日。于2019年12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4.4分,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分监区缝纫工,是小组的骨干,通过刻苦钻研掌握了多项缝纫操作工艺。遇到复杂的工艺,该犯总是开动脑筋,不断尝试各种办法,争取用最简便的方法把复杂工艺的操作技巧传授给他犯,得到合作方和外协师傅的一致好评和认可,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马跃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46号
罪犯马跃申,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经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0326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加罚金6000元(已履行4500元)。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于2019年5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的劳动改造岗位在监区是一名平缝机操作工,该犯能够积极的参加劳动,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努力学习生产技能,熟练操作生产技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经监狱函询原判人民法院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跃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孙文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47号
罪犯孙文利,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10日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4)开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29030.80元(已履行2000元)。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郑刑二终字第3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于2015年3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二次:2017年6月22日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24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4次优秀,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0.4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的岗位是一名罪犯教员,听从指挥,能够服从管理,从严要求自己,善于动脑,肯钻研,为监区的罪犯文化教育活动尽心尽力。积极完成警官下达的各项教学任务,认真备课授课,协助警察教师做好罪犯日常教学工作,并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踏实认真,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责任要求,完成监区下达的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暴力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文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汪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48号
罪犯汪琦,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120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11万元(已缴纳1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豫12刑终2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于2019年1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7.6分,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刻苦钻研缝纫技术,能够虚心向厂家技术人员和同犯请教缝纫技术,吸纳一切有用的缝纫技巧,不断完善自己的缝纫技术,快速掌握多种工序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汪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邢宏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49号
罪犯邢宏图,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因犯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9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豫刑抗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于2014年6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8年9月26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5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一名辅助工,能够不断学习生产工艺,在保证各种裁片和半成品的定位精准的情况下,不断改良定位方法和技术,不仅使定位效率和质量得到大幅度提升,并且敢于把自己领悟的新技术向同犯倾囊相授,使新入监罪犯更快适应和掌握了定位技术,出色的完成各种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暴力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邢宏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何展展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50号
罪犯何展展,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经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2018)豫1282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30万元(未履行)、追退违法所得共计55.6万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9年5月8日。于2019年1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较好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1.2分,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9.2分,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的劳动岗位是一名缝纫工,能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劳动中不怕苦、不叫累,踏实肯干,并且善于总结劳动技巧与技术创新,在生产中取得较好的效果。在劳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定及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何展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51号
罪犯刘建飞,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8月20日经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以(2012)宜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于2012年12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二次:2015年9月16日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9月20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9次;改造评审情况为4次优秀3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9.2分,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的劳动岗位是一名质检工,能够积极对待生产劳动,服从管理,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定及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检验标准,保质保量完成产品检验任务,并被评为监狱技术能手一次,表现较好。
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暴力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建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王团结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52号
罪犯王团结,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0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11)丰刑初字第18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4000元(已缴纳4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于2012年5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二次:2016年5月31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9月18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较好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7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4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4.8分,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3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2.4分,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是小组中名副其实的多面手,每当新款上线时总是能够带头攻坚克难,积极挑战复杂的工序,通过自己的不断学习,熟练掌握了多种缝纫技术,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团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黄宪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53号
罪犯黄宪辉,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5月22日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新中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全部履行)。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豫法刑四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于2015年9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二次:2018年2月6日减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6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较好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改造评审情况为3次优秀,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8分,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0.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2.4分,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的劳动岗位是一名裁剪工,能够积极对待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劳动中不怕苦、不叫累,踏实肯干,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黄宪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金维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53号
罪犯金维艳,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8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2013)通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附加罚金1.2万元(已履行1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于2013年3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二次:2015年9月16日减刑八个月,2018年9月18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较好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5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1.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4.4分,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技术课非入学,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的岗位是一名清洁员,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劳动中不怕苦、不叫累,踏实肯干,保持劳动现场整洁卫生,表现较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金维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 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李路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55号
罪犯李路朋,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14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06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全部履行)、责令退赔5.38万元及苹果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未履行)。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京02刑终50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于2016年1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9年6月24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较好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3次良好1次一般,2020年下半年评审情况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88分,技术课90.4分,文化课非入学;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2分,文化课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1.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9.2分,文化课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各项操作规程,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始终注意产品质量,求真务实。该犯能够在每单新款上线时,通过自己的钻研和摸索,快速掌握操作工艺技巧,严格按照工艺参数进行生产, 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改造评审中被定为“一般”一次,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路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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