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省豫西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二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3-18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罪犯毕永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41号

 

罪犯毕永康,男,199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因犯强奸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0105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该犯又申请撤回上诉。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豫01刑终102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诉。刑期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于2019年12月1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值班员改造岗位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2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2/2。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毕永康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毕永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付东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42号

 

罪犯付东旭,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日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洛少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于2013年4月10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8日减刑一年;2018年4月28日减刑八个月(现刑止2022年3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装卸工改造岗位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8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6/6。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付东旭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付东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王璐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43号

 

罪犯王璐炳,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28日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04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33年3月1日止,于2018年10月19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裁床工改造岗位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璐炳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王璐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张顺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44号

 

罪犯张顺利,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3月1日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08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32年8月1日止,于2018年6月29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安全员改造岗位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6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顺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张顺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杨武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45号

 

罪犯杨武纯,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9年1月19日经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以(2009)鲁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1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平刑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28年6月24日止,于2009年4月2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2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4月3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2月12日减刑一年;2019年5月20日减刑六个月(现刑止2024年6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裁床工改造岗位上,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武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杨武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王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46号

 

罪犯王伟,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因犯故意伤害、盗窃抢夺罪于2008年12月31日经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2009)邓刑初字第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30738.57元。刑期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2028年4月15日止,于2009年4月23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1日减刑一年;2014年12月29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4月28日减刑六个月;2019年5月20日减刑五个月(现刑止2025年2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装卸工改造岗位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王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刘大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47号

 

罪犯刘大申,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9月28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三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9085.87元。2012年11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豫法刑一复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起。于2013年1月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44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清洁工改造岗位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大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刘大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郭孬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48号

 

罪犯郭孬孬,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6日经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以(2012)汝少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日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洛少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于2013年1月31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8日减刑一年;2018年10月30日减刑八个月(现刑止2022年2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缝纫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孬孬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 郭孬孬 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徐以撒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49号

 

罪犯徐以撒,别名撒撒,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因犯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2月10日经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以(2009)孟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2日起至2029年3月1 日止,于2009年12月30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18日减刑一年;2015年12月28日减刑十个月;2018年10月30日减刑七个月(现刑止2026年10月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缝纫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以撒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 徐以撒 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白四青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50号

 

罪犯白四青,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2月18日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洛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3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0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于2013年7月5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止2044年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缝纫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6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白四青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 白四青 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王得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51号

 

罪犯王得岭,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2017)豫0108刑初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退赔1364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9年4月13日止,于2017年7月18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缝纫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8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6。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得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 王得岭 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邓笑方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52号

 

罪犯邓笑方,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1日经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共同退赔3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6日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03刑终5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8年4月16日止,于2018年12月18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缝纫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6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邓笑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 邓笑方 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张保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53号

 

罪犯张保伟,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8月27日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月27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于2010年4月16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9月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10月30日减刑七个月(现刑止2033年9月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缝纫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6次,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保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 张保伟 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张静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54号

 

罪犯张静非,曾用名张盼盼,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经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以(2016)豫0324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退赔198977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于2017年1月19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20日减刑五个月(现刑止2026年5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缝纫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3/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静非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 张静非 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赖云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55号

 

罪犯赖云春,别名春,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经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以(2015)豫密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在服刑期间因余漏罪押回重审。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8日经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以(2016)豫048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加刑后于2016年12月6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5月20日减刑六个月(现刑止2024年7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缝纫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3/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赖云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 赖云春 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莫坤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56号

 

罪犯莫坤成,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因犯抢劫、绑架罪于2014年8月21日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信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豫刑终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7年6月7日止,于2017年9月8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缝纫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7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6/6。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莫坤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莫坤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曹刚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57号

 

罪犯曹刚刚,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因犯抢劫、抢夺、盗窃罪于2013年1月4日经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以(2012)汝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30年5月21日止,于2013年1月31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8日减刑八个月;2018年10月30日减刑七个月(现刑止2029年2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缝纫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6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曹刚刚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 曹刚刚 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刘新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58号

 

罪犯刘新立,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因犯抢劫、强奸、盗窃罪于2012年2月3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南宛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退赔17021元。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31年4月14日止,于2012年3月16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2日减刑六个月;2019年5月20日减刑五个月(现刑止2030年5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缝纫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新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 刘新立 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王家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59号

 

罪犯王家良,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27日经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以(2014)偃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在服刑期间因余漏罪押回。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日经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以(2014)偃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加刑后于2014年7月22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28日减刑五个月;2019年5月20日减刑四个月(现刑止2024年8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缝纫工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怕苦不怕累,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3/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家良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 王家良 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雷振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60号

 

罪犯雷振亚,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县。因犯绑架罪于2014年12月19日经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2014)孟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洛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于2015年4月10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止2022年2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非入学;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面案组的劳动改造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遵守规章制度,顺利完成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8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7/7。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雷振亚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雷振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樊许跃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61号

 

罪犯樊许跃,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因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1日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平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豫法刑四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4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于2014年4月25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止2024年11月3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非入学;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监督岗的劳动改造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顺利完成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9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7/8。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樊许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樊许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李留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62号

 

罪犯李留川,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18日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洛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310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豫法刑二终字第000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于2015年4月1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41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非入学;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菜案组的劳动改造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遵守规章制度,顺利完成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6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留川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李留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郑有道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63号

 

罪犯郑有道,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1993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999年4月20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0年11月14日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9日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洛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897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于2015年2月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41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非入学;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菜案组的劳动改造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遵守规章制度,顺利完成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郑有道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郑有道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李伟仓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64号

 

罪犯李伟仓,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22日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平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复字第0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22日起,于2009年2月19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2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8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33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2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止2031年7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非入学;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菜案组的劳动改造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遵守规章制度,顺利完成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年3月31日)受到表扬7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6。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伟仓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李伟仓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刘勇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65

 

罪犯刘勇超,男,19806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因犯绑架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1110日经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以(2012)西刑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3月28日作出(2013)驻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819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于2013530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28日减刑八个月;20171123日减刑四个月(现刑止2022218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监督岗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3月31日)受到表扬9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7/7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勇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刘勇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燕红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66

 

罪犯燕红卫,男,19807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1218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三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31218日起。于2004318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9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6928日起至2026927日止)201016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19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6629日减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1030日减刑六个月(现刑止2022227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监督岗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3月31日)受到表扬6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燕红卫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燕红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王瑞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67

 

罪犯王瑞发,男,19903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因犯抢劫罪于20131118日经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以(2013)新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36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于2013125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1228日减刑八个月;2018428日减刑八个月(现刑止2022227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监督岗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3月31日)受到表扬7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6/6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瑞发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王瑞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齐鹏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68

 

罪犯齐鹏歌,男,19905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因犯盗窃、抢劫罪(漏罪)于2013年3月14日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以(2013)平龙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于2013年5月1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1228日减刑十个月;2017年1123日减刑六个月(现刑止2022315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监督岗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3月31日)受到表扬8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7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齐鹏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齐鹏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张会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69

 

罪犯张会林,化名杨利,男,197511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因犯抢劫罪于20101020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南刑三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3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于20101119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418日减刑一年;20151228日减刑一年四个月;2018428日减刑八个月(现刑止202231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监督岗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3月31日)受到表扬7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6/6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会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罪犯张会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马仁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西二有减字第70

 

罪犯马仁杰,男,19658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85日经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以(2013)伊少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洛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维持(2013)伊少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马仁杰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2013)伊少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马仁杰量刑部分的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仁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25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于2014年1月2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23日减刑八个月(现刑止202231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罪犯监督岗的改造岗位上,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顺利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间隔期内(截至20213月31日)受到表扬8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7/7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仁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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