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焕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81号
罪犯徐焕明,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04年1月11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3)信中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徐焕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1月22日起。于2004年4月28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27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焕明在十二监区系精神残疾犯,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学习能力,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18年9月、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共获得表扬6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8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徐焕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徐焕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严飞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82号
罪犯严飞甫,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因犯抢劫罪,2011年3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豫法刑一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判处被告人严飞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严全礼、郭云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于2011年5月12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裁定不予减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6起至2042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严飞甫在十二监区系精神残疾犯,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学习能力,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18年3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共获得表扬6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严飞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严飞甫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张国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83号
罪犯张国军,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8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判处被告人张国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国军、李清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华经济损失279427.03元,其中张国军承担140000元(已支付60000元),李清春承担139427.03元,二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09年8月13日起。于2009年9月17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0起至2030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0起至2028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该犯系主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国军在十二监区狱内勤杂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共获得表扬6次,2019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国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国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张海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84号
罪犯张海明,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03年5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3)郑刑一初第4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海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3年5月30日起。于2003年9月3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7年7月17起至2027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7起至2025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该犯系主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海明2019年鉴定为精神病犯,2020年因疫情封闭未鉴定,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学习能力,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共获得表扬6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海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海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张来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85号
罪犯张来宾,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因犯故意杀人罪,2005年9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豫法刑二复字第77号刑事裁定,判处被告人张来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5年9月21日起。于2005年10月13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0起至2029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0起至2028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来宾在十二监区系精神残疾犯,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学习能力,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18年1月、2018年7月、2019年1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共获得表扬6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来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来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毕应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86号
罪犯毕应华,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11年2月12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周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毕应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620.85元。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豫法刑四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周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并核准了被告人毕应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于2011年6月17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4年6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毕应华在十三监区辅助工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共受到表扬七次,2020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后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毕应华犯罪性质恶劣,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毕应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毕应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陈聚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87号
罪犯陈聚成,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12年11月16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洛刑二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陈聚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151.5元。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陈聚成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维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刑二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陈聚成的定罪部分及第三、四项的判决,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刑二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其量刑部分及第二项,终审判决陈聚成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0月17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36年11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聚成在十三监区裁剪工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共受到表扬七次。该犯考核期内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后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陈聚成犯罪性质恶劣,罚分较多,综合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陈聚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陈聚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靳春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88号
罪犯靳春太,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05年9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洛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判处靳春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5年12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豫法刑一复字092号刑事裁定,核准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洛刑二初字第4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靳春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06年2月23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12月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靳春太在十三监区勤杂工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先后于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共受到表扬六次,该犯考核期内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后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靳春太犯罪性质恶劣,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靳春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靳春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李志雄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89号
罪犯李志雄,男,199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因犯强奸罪,2012年7月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新刑三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李志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29日送河南省郑州市未成年管教所服刑改造,2014年1月27日调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志雄在十三监区辅助工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近期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8年3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共受到表扬六次,该犯考核期内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7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一般;2018年上半年较差、下半年较差;2019年上半年一般、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后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李志雄犯罪性质恶劣,罚分较多,综合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志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李志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连建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90号
罪犯连建松,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10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刑初84号刑事判决,判处连建松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7年10月16日止)。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于2018年11月30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连建松在十三监区装卸工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先后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共受到表扬五次,该犯考核期内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 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后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连建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连建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罗玉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91号
罪犯罗玉党,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06年6月13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周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罗玉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131701.335元(含已赔偿的3450元)。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豫刑一终字第3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2月28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玉党在十三监区辅助工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共受到表扬六次。该犯考核期内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后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罗玉党犯罪性质恶劣且财产刑未全部履行,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罗玉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罗玉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王云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92号
罪犯王云红,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因犯抢劫、盗窃罪,2007年5月10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周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判处王云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7年10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豫刑一复字第7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于2008年2月1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不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0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云红在十三监区辅助工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共受到表扬六次,2019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后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王云红犯罪性质恶劣且财产性未全部履行,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云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云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许振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93号
罪犯许振伟,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12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刑初87号刑事判决,判处许振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7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刑终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4月10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振伟在十三监区辅助工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先后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共受到表扬四次,该犯考核期内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9年下半年优秀; 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后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许振伟财产刑未全部履行,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许振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许振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赵继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94号
罪犯赵继续,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师寨镇小赵庄533号,因犯非法经营罪,2019年4月12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1627刑初1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30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16刑终291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于2019年6月12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继续在十三监区小组长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先后于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共受到表扬四次,该犯考核期内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9年下半年优秀; 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后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继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赵继续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曹书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 295号
罪犯曹书玉,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犯抢劫、抢夺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豫法刑一终字第09号刑事裁定,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7年12月27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书玉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共受到表扬6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自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财产刑尚未履行,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曹书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 五 月 十 日
附:罪犯曹书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常建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 296号
罪犯常建松,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豫法刑三复字第027号刑事裁定,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9月29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34年1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常建松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1年3月共受到表扬6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主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常建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常建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何小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97号
罪犯何小得,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驻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赔共计43951元。于2013年5月30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4年10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小得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共受到表扬6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何小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何小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李太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98号
(2022)
罪犯李太行,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因犯故意杀人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10月20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34年10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太行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共受到表扬5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太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李太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刘青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99号
罪犯刘青义,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因犯故意伤害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6)高刑终字第6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赔共计381184.33元。于2007年12月4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29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青义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共受到表扬6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财产刑尚未履行,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青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刘青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刘新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00号
罪犯刘新生,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豫法刑三终字地00075号刑事裁定,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7月14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4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新生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共受到表扬6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新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刘新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倪永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01号
罪犯倪永杰,男,199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豫法刑四终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赔79100元。于2011年11月25日送河南省郑州未管所服刑,于2014年8月20日转入河南省第一监狱。
服刑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32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倪永杰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共受到表扬7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未成年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倪永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倪永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潘联合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02号
罪犯潘联合,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6)豫法刑一复字第021号刑事裁定,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赔6057元。于2006年8月16日转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27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联合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共受到表扬6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财产刑尚未履行,狱内消费偏高,从严三个月,建议对罪犯潘联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潘联合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王国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03号
罪犯王国中,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豫法刑四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7月13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4年7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国中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共受到表扬6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 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国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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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国中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吴长兴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04号
罪犯吴长兴,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因犯故意杀人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1)豫法刑四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9354.33元。于2011年8月18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4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长兴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共受到表扬6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财产刑尚未履行、间隔期内有罚分、狱内消费高,从严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吴长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吴长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武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05号
罪犯武建,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10月28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武建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共受到表扬7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初犯、偶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武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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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武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闫明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06号
罪犯闫明三,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1日作出(2006)豫法刑一终字0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7月5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闫明三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共受到表扬6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自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财产刑尚未履行、考核期内有罚分,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闫明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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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闫明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翟豹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07号
罪犯翟豹,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作出(2006)汴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附带民赔64552.60元。于2006年11月22日送河南省郑州未管所服刑,于2008年10月16日转入河南省第一监狱。
服刑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翟豹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共受到表扬6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未成年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财产刑尚未履行、考核期内有罚分,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翟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翟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罪犯朱艳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08号
罪犯朱艳志,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因犯抢劫罪,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豫01刑终8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000元,剩余赃款40000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于2017年4月7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艳志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11月、2021年1月共受到表扬5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主犯,系自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财产刑尚未全部履行,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朱艳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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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朱艳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罪犯赵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09号
罪犯赵伟,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因犯抢劫、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2000元。于2007年12月13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伟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共受到表扬6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较差、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及累犯、财产刑尚未履行,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赵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赵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罪犯楚革委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10号
罪犯楚革委,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09年1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判处楚革委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2月12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裁定不予减刑,(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楚革委在十五监区缝纫工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诚然接受改造;能够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能够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能够认真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于2012年9月、2013年3月、2013年10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2015年3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2016年2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共获得表扬1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1年上半年一般、下半年一般,2012年上半年一般、下半年一般,2013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一般,2014年上半年一般、下半年一般,2015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2016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17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较差,2018年上半年一般、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楚革委犯罪性质恶劣,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楚革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楚革委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崔有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11号
罪犯崔有贵,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4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判处崔有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2670.95元。于2013年6月6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6年8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崔有贵在十五监区缝纫工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诚然接受改造;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能够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能够认真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于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共获得表扬7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崔有贵财产刑未履行,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崔有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崔有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贾亚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12号
罪犯贾亚飞,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因犯绑架、盗窃罪,2009年11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判处贾亚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500元。于2010年7月28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裁定不予减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33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贾亚飞在十五监区缝纫工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诚然接受改造;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能够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能够认真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于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共获得表扬7次,2020年2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贾亚飞犯罪性质恶劣、财产刑未履行且系累犯,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贾亚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贾亚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李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13号
罪犯李斌,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09年4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判处李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2月5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0年1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斌在十五监区辅助工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诚然接受改造;能够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能够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能够认真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于2019年2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共获得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李斌犯罪性质恶劣,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李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李德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14号
罪犯李德学,又名李主义,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因犯抢劫、强奸罪,2004年3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郑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处李德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4年5月26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德学在十五监区辅助工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诚然接受改造;能够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能够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能够认真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共获得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李德学犯罪性质恶劣且财产刑未履行,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德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李德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李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15号
罪犯李磊,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因犯抢劫罪,2003年12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判处李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7000元。于2004年2月18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磊在十五监区缝纫工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诚然接受改造;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能够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能够认真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于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2月、2021年2月共获得表扬7次,2019年3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李磊犯罪性质恶劣、财产刑未履行,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李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李天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16号
罪犯李天雷,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因犯抢劫、盗窃、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2010年7月5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处李天雷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于2010年7月29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裁定准予撤回对罪犯李天雷的减刑建议。(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27年7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天雷在十五监区缝纫工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诚然接受改造;能够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能够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能够认真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于2017年9月、2018年3月、2018年6月、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8月、2021年3月共获得表扬7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7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2018年上半年较差、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李天雷犯罪性质恶劣、财产刑未履行且系累犯,从严三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天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李天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李新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17号
罪犯李新民,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6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156号刑事裁定,判处李新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8月11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31年7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新民在十五监区辅助工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诚然接受改造;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能够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能够认真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于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共获得表扬7次,2020年2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李新民财产刑未履行,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新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李新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刘国合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18号
罪犯刘国合,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10年11月2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驻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处刘国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12月29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31年10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国合在十五监区监督岗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诚然接受改造;能够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能够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能够认真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于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共获得表扬7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刘国合犯罪性质恶劣,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国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刘国合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龙晓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19号
罪犯龙晓,又名龙怀涛,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因犯故意杀人罪,2003年11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豫刑一复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判处龙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2月10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晓在十五监区缝纫工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诚然接受改造;能够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能够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能够认真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共获得表扬6次,2020年2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龙晓犯罪性质恶劣,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龙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龙晓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吕聚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20号
罪犯吕聚平,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因犯抢劫罪,2007年10月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豫法刑三终字第00031号刑事裁定,判处吕聚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7年12月20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1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吕聚平在十五监区缝纫工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诚然接受改造;能够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能够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能够认真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于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共获得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较差,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吕聚平犯罪性质恶劣且系累犯,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吕聚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吕聚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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