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启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65号
罪犯刘启华,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9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豫法刑一终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判处被告人刘启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10月18日起。于2007年10月31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2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2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启华在十二监区系老年犯,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19年2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共获得表扬4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对罪犯刘启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刘启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卢映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66号
罪犯卢映海,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4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豫法刑一终字第5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被告人卢映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世伦、邓丽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05年4月26日起。于2005年6月2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卢映海在十二监区狱内勤杂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共获得表扬5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卢映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卢映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吕维银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67号
罪犯吕维银,男,194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2013年8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豫法刑二复字第00041号刑事裁定,判处被告人吕维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混帐、张清账、张彩云、张凤云丧葬费17101.5元。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于2013年9月6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44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吕维银在十二监区系老年犯,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教育,无劳动能力。于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1年2月,共获得表扬4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吕维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吕维银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马保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68号
罪犯马保刚,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07年10月9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南刑一初字第02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马保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10月26日起。于2007年11月6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30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该犯系累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保刚在十二监区狱内勤杂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19年1月罚4分,共获得表扬6次,2019年3月、2020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马保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马保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马运治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69号
罪犯马运治,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15年8月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豫法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判处被告人马运治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29年6月26日止。于2015年8月20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运治在十二监区系精神残疾犯,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学习能力,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共获得表扬6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马运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马运治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马志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70号
罪犯马志彬,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因犯强奸罪,2007年11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豫刑一终字第288号刑事裁定,判处被告人马志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11月27日起。于2007年11月29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2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1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志彬在十二监区系病犯,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教育,无劳动能力。于2018年1月、2018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共获得表扬5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马志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马志彬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孟宪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71号
罪犯孟宪明,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犯故意杀人罪,2005年9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29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孟宪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511元。刑期自2005年9月23日起。于2005年10月21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9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裁定不予减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孟宪明在十二监区狱内勤杂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共获得表扬6次,2020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孟宪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孟宪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裴金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72号
罪犯裴金柱,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2007年12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豫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裴金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于2008年1月17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2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1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该犯系主犯、累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裴金柱在十二监区系病犯,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18年4月、2018年10月、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10月,共获得表扬5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裴金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裴金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裴忠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73号
罪犯裴忠,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02年11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判处被告人裴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2年11月24日起。于2003年1月14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20起至2024年5月19至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该犯系主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裴忠在十二监区狱内勤杂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共获得表扬6次,2019年3月、2020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2020年6月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裴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裴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石国荣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74号
罪犯石国荣,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因犯合同诈骗罪,2017年10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13刑终824号刑事裁定,判处被告人石国荣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287.5万元(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30年5月4日止)。于2017年12月27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国荣在十二监区系老年犯,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教育,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18年10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共获得表扬6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8年上半年一般、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石国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石国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王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75号
罪犯王仁,又名周建国,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09年6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判处被告人王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于2009年7月9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该犯系主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仁在十二监区系老年犯,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教育,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共获得表扬6次,2020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 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仁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王松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76号
罪犯王松领,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8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豫刑一复字第87号刑事裁定,判处被告人王松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10月11日起。于2007年10月17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30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松领在十二监区狱内勤杂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共获得表扬5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对罪犯王松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松领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王学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77号
罪犯王学金,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5月30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周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学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1028.77元。刑期自2006年7月15日起。于2006年8月10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9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7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学金在十二监区系精神残疾犯,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该犯无学习能力,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共获得表扬6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学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学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王彦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78号
罪犯王彦力,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郾城县。因犯抢劫罪,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豫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判处被告人王彦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6年10月20日起。于2006年10月25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4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彦力在十二监区系精神残疾犯,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学习能力,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18年1月、2018年7月、2019年1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共获得表扬6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彦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彦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王耀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79号
罪犯王耀山,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05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被告人王耀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5122.7元。刑期自2006年2月13日起。于2006年4月18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8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耀山在十二监区系精神残疾犯,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学习能力,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18年9月、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共获得表扬6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8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耀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耀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武创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280号
罪犯武创举,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10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豫法刑二复字第065号刑事裁定,判处被告人武创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30日起。于2007年11月8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1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1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武创举2019年鉴定为精神病犯,2020年因疫情封闭未鉴定,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学习能力,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共获得表扬6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武创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武创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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