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文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18号
罪犯方文东,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了(2019)豫10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认定方文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7月16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评审方面: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该犯系自首。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得3次表扬,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表扬;2020年8月表扬;2021年1月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方文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方文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7月13日
罪犯郝双治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19号
罪犯郝双治,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河南省登封市。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了(2018)豫0185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郝双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3月13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评审方面: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该犯系自首。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得5次表扬,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表扬;2020年4月表扬;2020年11月表扬;2021年2月表扬;2021年4月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郝双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郝双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7月13日
罪犯李青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20号
罪犯李青卫,男,1968年3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因犯非法经营罪,2017年5月5日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725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罪犯李青卫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刑期自2016年7月16日至2023年1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5月25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次,共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刑期至2022年7月15日止)。刑期执行自2016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评审方面: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该犯系主犯。
罚没退赔方面:罚金20万元,已缴纳2000元。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李青卫获得3次表扬,具体时间为: 2020年6月表扬、2020年11月表扬、2021年3月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青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青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7月13日
罪犯张彦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22号
罪犯张彦锋,曾用名张浩凯,男,199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了(2018)豫10刑终31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彦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1月7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评审方面: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罚没退赔方面,罚金2000元,已缴纳。
该犯系主犯。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得5次表扬,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表扬;2019年11月表扬;2020年4月表扬;2020年8月表扬;2021年2月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彦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彦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7月13日
罪犯王前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23号
罪犯王前进,男,1984年11月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2月20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周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王前进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3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3次,共减有期徒刑2年4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刑期执行自2011年07月27至2022年3月26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改造观念,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劳动,完成监区交给的劳动任务。在改造岗位上,该犯能够积极配合管理、搞好内务卫生,在行为养成方面起到了表率作用。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王前进于2019年12月、 2020年04月、2020年09月、2021年0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王前进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3份,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该犯系谅解。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前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前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吴生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24号
罪犯吴生民,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生民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吴生民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许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7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次,不予假释一次,共减有期徒刑7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8年8月2日。刑期执行自2014年09月26至2022年2月20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改造观念,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劳动,完成监区交给的劳动任务。在改造岗位上,该犯能够积极配合管理、搞好内务卫生,在行为养成方面起到了表率作用。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8月2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吴生民于2020年4月20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1年1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吴生民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5份,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优秀。该犯系职务犯,有自首情节,受贿赃款在案件审理期间已全部退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吴生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生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王书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减字第225号
罪犯王书增,男,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原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因犯受贿罪,2016年9月1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 尉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王书增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认为该犯系自首,赃款在案件审理期间全部退出。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9月29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次,共减有期徒刑5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刑期执行自2014年11月21至2022年6月20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改造观念,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劳动,完成监区交给的劳动任务。在改造岗位上,该犯能够积极配合管理、搞好内务卫生,在行为养成方面起到了表率作用。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王书增于2019年07月、2019年11月、2020年04月、2020年08月、2021年01月获得表扬,2020年04月20日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王书增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4份,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判罚罚金五十万元已缴纳。该犯系自首,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书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书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罪犯尚保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26号
罪犯尚保安,男,1961年1月2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因犯贪污罪,2013年12月13日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郸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尚保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29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周刑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尚保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次,共减有期徒刑11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刑期执行自2013年5月11至2022年6月10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改造观念,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劳动,完成监区交给的劳动任务。在改造岗位上,该犯能够积极配合管理、搞好内务卫生,在行为养成方面起到了表率作用。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7月24日至2021年04月30日),罪犯尚保安于2019年12月、2020年05月、2020年09月、2021年02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尚保安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3份,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尚保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尚保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李中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27号
罪犯李中杰,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因犯挪用公款、受贿罪,2019年1月10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1082刑初72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李中杰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02月13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改造观念,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劳动,完成监区交给的劳动任务。在改造岗位上,该犯能够积极配合管理、搞好内务卫生,在行为养成方面起到了表率作用。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2019年2月13日至2021年04月30日),罪犯李中杰于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09月、2021年02月获得表扬。2019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李中杰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3份,分别为良好、良好、优秀。该犯为主犯,系自首,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中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中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霍付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28号
罪犯霍付彬,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因犯受贿罪,2013年7月10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长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霍付彬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霍付彬提出上诉,2013年10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许中刑二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准许霍付彬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次,共减有期徒刑11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刑期执行自2013年03月5日至2022年4月21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改造观念,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劳动,完成监区交给的劳动任务。在改造岗位上,该犯能够积极配合管理、搞好内务卫生,在行为养成方面起到了表率作用。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7月24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霍付彬于2019年12月、 2020年04月、2020年08月、2021年0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霍付彬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3份,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霍付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霍付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王建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29号
罪犯王建华,男,1965年3月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因犯受贿罪,2018年12月20日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323刑初16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王建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01月24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改造观念,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劳动,完成监区交给的劳动任务。在改造岗位上,该犯能够积极配合管理、搞好内务卫生,在行为养成方面起到了表率作用。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2019年1月24日至2021年04月30日),罪犯王建华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01月获得表扬。2019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王建华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3份,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罚金20万元已缴,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建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高建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30号
罪犯高建松(曾用名高建),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因犯诈骗罪,2016年5月12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183刑初11号刑事判决,高建松犯诈骗罪,判处罪犯高建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扣押被告人高建松购买的大众牌朗逸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SVNU4185ENO14425,发动机号码B27103,车牌号豫A1SU55)依法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崔建伟,责令被告人高建松对被害人崔建伟的经济损失继续退赔。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6月1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次,共减有期徒刑2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刑期执行自2015年4月17日至2026年2月16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高建松2019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5次,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 、优秀、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25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高建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建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谷中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31号
罪犯谷中林,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14年4月16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兰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谷中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谷中林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246.72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9日作出了(2014)汴刑终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谷中林的定罪量刑,判处谷中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156.72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2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次,共减有期徒刑1年5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刑期执行自2013年10月10日至2025年4月16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谷中林2019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1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5次,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 、优秀、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附带民事赔偿57156.72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谷中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谷中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侯玉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32号
罪犯侯玉果,男,1950年6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因犯强奸罪,2018年3月13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27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侯玉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自2017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3月29日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2018年9月6日转入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刑期执行自2017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侯玉果2018年12月获得表扬;2019年6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5次,分别为:一般、良好、一般、良好、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侯玉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侯玉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李永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33号
罪犯李永立,男,1956年7月2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因犯强奸罪,2019年3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100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李永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3月2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6月12日至2028年6月11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李永立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21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不定、良好、良好、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主犯。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永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李章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34号
罪犯李章平,男,1974年1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2月24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902刑初846号刑事判决书,李章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月1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9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19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李章平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21年3月获得表扬。2020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2次,分别为:不定、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章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章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彭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35号
罪犯彭力,男,1960年1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因犯抢劫、强奸罪,2012年1月13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卫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彭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9日交付河南省豫北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9月6日转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次,共减有期徒刑11个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次,共减有期徒刑4个月,累计共减有期徒刑1年3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刑期执行自2011年8月31日至2025年5月30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彭力2019年8月获得表扬;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7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21年4月获得表扬。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5次,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5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彭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彭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任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36号
罪犯任邑,男,1957年12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犯诈骗罪,2016年10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1303刑初535号刑事判决,任邑犯诈骗罪,判处罪犯任邑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任邑退赔被害人李天申损失人民币7.5万元,退赔被害人芦娟损失人民币11.4万元,退赔被害人郎进损失人民币6.3万元,退赔被害人刘志永损失人民币9.8万元,退赔被害人陈光先损失人民币6万元,退赔被害人惠贤华损失人民币14.2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次,共减有期徒刑3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刑期执行自2016年1月6日至2026年10月5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任邑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5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任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任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孙来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37号
罪犯孙来保,男,1961年8月2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因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8月14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许县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孙来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罪犯孙来保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1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次,共减有期徒刑8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刑期执行自2013年10月12日至2028年2月11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孙来保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21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主犯。
综上所述,罪犯孙来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来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王德兴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38号
罪犯王德兴,男,1956年4月2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4月8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新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王德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2010年5月6日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9月6日转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次,共减有期徒刑1年8个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次,共减有期徒刑4个月,累计共减有期徒刑2年,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刑期执行自2009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16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王德兴2019年8月获得表扬;2020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7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5次,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德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王立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39号
罪犯王立明,男,1952年6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因犯贪污罪,2014年1月27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金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王立明犯贪污罪,判处罪犯王立明有期徒刑十年,追缴罪犯王立明、周岭、王伟、王自强、张晓军所退赃款3万元、7.5万元、2.6万元、4万元、43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王立明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5日作出了(2014) 汴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次,共减有期徒刑11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7月19日,刑期执行自2013年3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7月19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王立明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21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职务犯。
综上所述,罪犯王立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立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徐成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40号
罪犯徐成恩,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因犯受贿罪,2012年10月25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 唐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徐成恩犯受贿罪,判处罪犯徐成恩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徐成恩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3日作出了(2012) 南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3次,共减有期徒刑1年7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7月19日,刑期执行自2012年7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7月19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徐成恩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19上年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职务犯。
综上所述,罪犯徐成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成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许汉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41号
罪犯许汉省,男,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犯爆炸罪,2013年7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二中刑初字第1236号刑事判决,许汉省犯爆炸罪,判处罪犯许汉省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30日作出了(2013)高刑终字第4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5日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2018年9月6日转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次,共减有期徒刑8个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次,共减有期徒刑5个月,累计共减有期徒刑1年1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刑期执行自2012年7月12日至2025年6月11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许汉省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许汉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许汉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杨光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42号
罪犯杨光伟,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犯受贿罪,2013年10月25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唐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杨光伟犯受贿罪,判处罪犯杨光伟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次,共减有期徒刑1年,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7月19日,刑期执行自2013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3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7月19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杨光伟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21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职务犯。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光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张卫堂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43号
罪犯张卫堂(曾用名:张金龙、张龙),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因犯强奸罪,2018年10月15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81刑初6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张卫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卫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素娟经济损失人民币6672.99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卫堂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作出了(2018) 豫01刑终1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9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张卫堂2019年10月获得表扬;2020年3月获得表扬;2020年8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不定、良好、优秀、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卫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卫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张银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44号
罪犯张银箱,男,1950年2月2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因犯强奸罪,2018年10月9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22刑初5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张银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张银箱的起诉。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1月1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2月18日至2029年2月17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张银箱2019年8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21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良好、良好、优秀、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银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银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陈灵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45号
罪犯陈灵军,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因犯诈骗罪,2017年11月7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85刑初1104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陈灵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14498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陈灵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豫01刑终993号刑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月16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1月27日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次,裁定结果不予减刑。刑期执行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改造岗位包装,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内(自2018年1月16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陈灵军2018年10月获得表扬、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20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20年12月获得表扬、2021年4月获得表扬;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共计5次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优秀、良好;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1449800元未履行,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灵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陈灵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7月13日
罪犯张晓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46号
罪犯张晓红,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因犯组织卖淫罪,2017年12月29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81刑初1266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张晓红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豫05刑终151号刑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5月2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1月20日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次,裁定结果不予减刑。刑期执行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改造岗位仓库管理员,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内(自2018年5月22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张晓红2019年2月获得表扬、2019年6月获得表扬、2019年11月获得表扬、2020年3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20年12月获得表扬、2021年4月获得表扬;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共计5次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良好;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系主犯;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晓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张晓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7月13日
罪犯袁续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47号
罪犯袁续亮,男,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2年4月26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牟刑初字第79、17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袁续亮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了(2012) 郑刑一终字第257号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次,共减有期徒刑十三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刑期执行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改造岗位仓库统计员,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内(自2019年1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袁续亮2019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共计4次分别为:优秀、良好、优秀、优秀;该犯系累犯;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袁续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袁续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7月13日
罪犯何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48号
罪犯何刚,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因犯诈骗罪,2018年9月14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081刑初65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何刚有期徒刑5年8个月,责令赔偿受害人损失24.2元,罚金6万元。宣判后,何刚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豫10刑终437号刑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2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改造岗位仓库管理员,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内(自2019年1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何刚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20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7月获得表扬、2020年12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共计3次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责令赔偿受害人损失24.2元未履行,罚金6万元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何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何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7月13日
罪犯毛文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49号
罪犯毛文灿,男,199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因犯抢劫罪,2018年12月2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05刑初318、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罪犯毛文灿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1.8万元。宣判后,毛文灿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豫01刑终182、185号刑事附带民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7月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改造岗位监督岗,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内(自2019年7月2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毛文灿2020年3月获得表扬、2020年8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共计2次分别为:优秀、良好;该犯系从犯;罚金1.8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毛文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毛文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7月13日
罪犯赵啊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50号
罪犯赵啊海,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因犯组织卖淫罪,2017年3月24日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212刑初59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赵啊海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赵啊海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豫02刑终133号刑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月1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上次减刑时间2020年1月16日。刑期执行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执行《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常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认真听取干警对其的教诲。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优异。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改造岗位监督岗,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内(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赵啊海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21年3月获得表扬;2020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共计2次分别为:优秀、优秀;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啊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审符合要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赵啊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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