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心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93号
罪犯孙心成,男,1954年7月2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7年12月21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926刑初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罪犯孙心成有期徒刑6年,赔偿原告人民币21335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2月7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7年12月7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孙心成2018年8月获得表扬;2019年2月获得表扬;2019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21年3月获得表扬。2018年上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孙心成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6份,分别为18上较差;18下良好;19上良好;19下良好;20上良好;20下优秀。该犯系前科,赔偿原告21335元,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孙心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心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位万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94号
罪犯位万庆,男,1960年3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因犯诈骗罪,2016年8月16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18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位万庆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61000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豫01刑终7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5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位万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以(2019)豫01刑更15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刑期执行自2015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位万庆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21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位万庆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4份,分别为19上良好;19下优秀;20上优秀;20下良好。该犯系累犯,罚金8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361000元,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位万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位万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岳铁棍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95号
罪犯岳铁棍,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犯强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8月21日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1722刑初34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岳铁棍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豫17刑终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0月16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岳铁棍2019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1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8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18年下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岳铁棍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6份,分别为18下不定;19上一般;19下优秀;20上良好;20下良好 。该犯系主犯,自首,罚金1万元,已履行;剥政3年。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岳铁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岳铁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温少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96号
罪犯温少良,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2019年6月24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8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温少良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豫08刑终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1月12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温少良2020年8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上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温少良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2份,分别为20上一般;20下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温少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温少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赵亚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99号
罪犯赵亚明,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因犯诈骗罪,2016年4月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10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赵亚明有期徒刑13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5月5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赵亚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以(2019)豫01刑更1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执行自2015年6月26日至2027年11月25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赵亚明2019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上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赵亚明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4份,分别为19上优秀;19下优秀;20上良好;20下优秀。罚金2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亚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亚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黄思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00号
罪犯黄思远,男,1998年12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因犯强奸罪,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703刑初198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黄思远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0月17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黄思远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21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上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黄思远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2份,分别为20上良好;20下良好。该犯系自首,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黄思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黄思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梅小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01号
罪犯梅小军,男,1982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因犯贷款诈骗罪,2017年9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191刑初779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梅小军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0月30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梅小军2018年7月获得表扬;2018年11月获得表扬;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8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下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梅小军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7份,分别为17下不定;18上良好;18下良好;19上优秀;19下良好;20上良好;20下优秀。该犯系金融类,罚金5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梅小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梅小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龙明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03号
罪犯龙明辉,男,1957年7月6日生,彝族,文盲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犯诈骗罪,2017年11月10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926刑初258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龙明辉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判决生效后,于2017-12-7交付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7-12-7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龙明辉2018年9月获得表扬;2019年2月获得表扬;2019年8月获得表扬;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7月获得表扬;2020年12月获得表扬。2018年上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龙明辉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6份,分别为18上较差;18下一般;19上良好;19下良好;20上良好;20下良好。罚金10万元,未履行;退赔违法所得,未退赔。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龙明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龙明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孙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04号
罪犯孙成,男,1993年11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因犯合同诈骗罪,2017年12月27日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721刑初317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孙成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月11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1月11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孙成2018年9月获得表扬;2019年2月获得表扬;2019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8年上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孙成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6份,分别为18上不定;18下良好;19上良好;19下优秀;20上优秀;20下优秀。该犯系金融犯,罚金5万元 ,未履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孙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王海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05号
罪犯王海伟,男,1979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因犯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0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1081刑初536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王海伟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9月18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9月1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王海伟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21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王海伟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3份,分别为19下不定;20上良好;20下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海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海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赵付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06号
罪犯赵付强,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30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1082刑初769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赵付强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退赔受害人人民币269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54750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豫10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4月29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赵付强2020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7月获得表扬;2020年12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赵付强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3份,分别为19下良好;20上良好;20下良好。该犯系主犯、累犯,罚金2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受害人26900元,共同退赔54750元,未退赔。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付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付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张新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07号
罪犯张新强,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因犯拐外儿童罪,2017年12月21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70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张新强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月18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1月1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张新强2018年11月获得表扬;2019年4月获得表扬;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20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21年4月获得表扬。2018年上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张新强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6份,分别为18上不定;18下较差;19上良好;19下优秀;20上良好;20下优秀。该犯系主犯,罚金1万元,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新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新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齐光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08号
罪犯齐光华,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9月21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482刑初7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罪犯齐光华有期徒刑5年,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4257.96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7)豫04刑终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4月12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齐光华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奖惩:2019年1月获得表扬;2019年11月获得表扬;2019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18年上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齐光华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6份,分别为18上不定、18下一般、19上良好、19下优秀、20上差、20下良好。该犯系自首赔偿被害人44257.96元,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齐光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齐光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权豆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09号
罪犯权豆豆,男,1990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因犯强奸罪,2019年3月27日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10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权豆豆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豫10刑终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8月2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8月2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权豆豆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奖惩: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权豆豆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3份,分别为19下不定;20上优秀;20下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权豆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权豆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赵晓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10号
罪犯赵晓光,男,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因犯抢劫罪,2016年12月29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1081刑初636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赵晓光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19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7年1月19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赵晓光2017年11月获得表扬;2018年05月获得表扬;2018年10月获得表扬;2019年4月获得表扬;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20年12月获得表扬;2021年04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上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赵晓光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8份,分别为17上不定;17下一般;18上较差;18下一般;19上优秀;19下优秀;20上优秀;20下良好。罚金5万元,已履行,剥政五年。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晓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晓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管青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12号
罪犯管青召,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毕业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9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1303刑初519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管青召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豫13刑终6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18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管青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以(2019)豫01刑更15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执行自2015年11月15日至2030年6月14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管青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管青召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3份,分别为19下优秀;20上优秀;20下良好 。剥政三年,没收财产3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管青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管青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晁小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13号
罪犯晁小初,男,1984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0月14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11刑初9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晁小初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晁小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以(2019)豫01刑更15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执行自2016年1月6日至2030年7月5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晁小初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2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晁小初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3份,分别为19下优秀;20上优秀;20下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晁小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晁小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姜明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14号
罪犯姜明星,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因犯诈骗罪,2015年7月17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姜明星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27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姜明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以(2019)豫01刑更1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期执行自2014年10月2日至2024年12月1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1-30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姜明星2019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1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8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上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姜明星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4份,分别为19上优秀;19下优秀;20上优秀;20下良好 。罚金5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姜明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姜明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何占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15号
罪犯何占学,男,1988年6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3月19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1081刑初26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何占学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豫10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7月18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何占学2019年4月获得表扬;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20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21年4月获得表扬。2018年下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何占学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5份,分别为18下不定;19上优秀;19下优秀;20上优秀;20下优秀。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财产30万元,未履行;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已履行3963元。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何占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何占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王丰许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16号
罪犯王丰许,男,1993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19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181刑初384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王丰许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6月14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14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王丰许2020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7月获得表扬;2020年12月获得表扬;2021年4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王丰许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3份,分别为19下良好;20上良好;20下良好。该犯系自首,罚金1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丰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丰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刘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217号
罪犯刘旦,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0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2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刘旦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7月30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刘旦2020年3月获得表扬;2020年8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至2021年上半年对罪犯刘旦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3份,分别为19下不定;20上优秀;20下良好。该犯系自首,罚金15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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