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侯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62号
罪犯侯瑞,男,1988年11月2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8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1302刑初字350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侯瑞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豫13刑终599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29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侯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豫01刑更1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22年7月17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侯瑞2019年07月、2019年11月、2020年03月、2020年0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0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侯瑞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5份,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优秀、良好。罚金三千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侯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侯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胡文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63号
罪犯胡文豪,男,1979年9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因犯诈骗罪,2013年4月18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金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胡文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余漏罪,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胡文豪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南刑一终字第00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文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七万元;因余漏罪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豫0225刑初31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文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2月2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胡文豪2019年08月、2019年12月、2020年04月、2020年09月、2021年0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胡文豪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4份,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该犯系主犯,谅解。罚金十万元,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胡文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胡文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刘高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64号
罪犯刘高峰,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6年6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刘高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豫14刑终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04月29日起至2022年04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23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刘高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豫01刑更1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自2014年4月29日至2022年2月28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刘高峰2019年07月、2019年12月、2020年06月、2020年11月、2021年04月获得表扬。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刘高峰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5份,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良好、良好。该犯系主犯。罚金十五万元,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高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高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王子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65号
罪犯王子冬,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因犯合同诈骗、诈骗罪,2018年10月19日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1626刑初54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王子冬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责令退赔八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01月23日起至2027年01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2月26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王子冬2019年09月、2020年02月、2020年07月、2020年11月、2021年04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王子冬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4份,分别为良好、良好、优秀、优秀。罚金六万元,责令退赔八十万元,均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子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子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杨学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66号
罪犯杨学振,男,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因犯诈骗罪,2017年8月23日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1622刑初301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杨学振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退赔326990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豫16刑终464号刑事判决,改判涉案财物判项,维持刑期和财产性判项。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05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9月2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杨学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豫01刑更15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25年1月16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杨学振2019年12月、2020年04月、2020年09月、2021年0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杨学振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4份,分别为优秀、良好、优秀、良好。罚金五万元,退赔326990元,均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学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学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赵森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68号
罪犯赵森林,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6月1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5刑初20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赵森林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08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9月14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9月6日调入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罪犯赵森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豫01刑更15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6年8月31日至2025年2月28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赵森林2019年12月、2020年05月、2020年09月、2021年02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赵森林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4份,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优秀。该犯系自首,赔偿损失,谅解。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森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森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赵孝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69号
罪犯赵孝阳,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因犯抢劫罪,2011年12月1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许县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赵孝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08月27日起至2023年08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3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8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7年7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赵孝阳2018年01月、2018年05月、2018年10月、2019年02月、2019年07月、2019年12月、2020年04月、2021年01月获得表扬;2019年0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赵孝阳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8份,分别为优秀、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一般、优秀、良好。该犯系主犯。罚金一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孝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孝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周学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70号
罪犯周学红,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因犯抢劫罪,2016年3月1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1025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周学红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27年9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3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周学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豫01刑更1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自2015年9月14日至2027年6月13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周学红2019年07月、2019年12月、2020年05月、2020年10月、2021年03月获得表扬;2020年0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周学红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5份,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良好、良好。该犯系累犯。罚金一万元,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周学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周学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陈新合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71号
罪犯陈新合,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因犯强奸罪,2019年7月11日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42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陈新合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02月23日起至2024年08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8月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8月2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陈新合2020年05月、2020年10月、2021年03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陈新合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3份,分别为较差、良好、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新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新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李玉堂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72号
罪犯李玉堂,男,1958年1月2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因犯强奸罪,2016年6月30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108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李玉堂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03月22日起至2027年03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2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李玉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豫01刑更1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16年3月22日至2026年10月21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李玉堂2020年01月、2020年06月、2020年11月、2021年04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李玉堂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4份,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该犯系自首。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玉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李正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73号
罪犯李正友,男,1981年11月7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因犯拐卖儿童罪,2019年9月17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了(2019)豫71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李正友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04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李正友2020年06月、2020年11月、2021年03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李正友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3份,分别为不定、良好、优秀。罚金1.5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正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正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魏熙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74号
罪犯魏熙航,男,2000年6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因犯抢劫罪,2019年3月27日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1003刑初7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魏熙航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8年09月17日起至2022年05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5月9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5月9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魏熙航2020年01月、2020年05月、2020年09月、2021年02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魏熙航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4份,分别为不定、优秀、优秀、优秀。该犯系主犯,犯罪时未成年。罚金二千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魏熙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魏熙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徐光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75号
罪犯徐光辉,男,1975年7月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19年1月31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徐光辉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7年06月30日起至2030年06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2月2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2月22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徐光辉2019年10月、2020年03月、2020年08月、2021年0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徐光辉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4份,分别为不定、优秀、良好、良好。该犯系未遂,谅解。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徐光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光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张红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76号
罪犯张红伟,男,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宝丰县。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21日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421刑初451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张红伟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刑期自2017年01月13日起至2022年04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2月15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张红伟2018年09月、2019年03月、2019年08月、2020年02月、2020年07月、2021年01月获得表扬。2018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张红伟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6份,分别为较差、较差、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该犯系主犯,累犯,前科,一起未遂。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均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红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红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张军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77号
罪犯张军平,男,1987年4月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2019年6月28日河南省鲁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423刑初32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张军平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豫04刑终321号刑事裁定,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1月18日起至2022年01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7月3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张军平2020年03月、2020年0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张军平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3份,分别为不定、良好、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军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军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丁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78号
罪犯丁凯,男,1995年8月2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因犯诈骗罪,2018年12月10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311刑初32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丁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二被告违法所得六万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8)豫03刑初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3月27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丁凯2019年11月、2020年04月、2020年09月、2021年0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丁凯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4份,分别为不定、优秀、优秀、优秀。罚金五万元,追缴二被告违法所得六万元,均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丁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丁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何文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79号
罪犯何文建,男,1960年1月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因犯猥亵儿童罪,2019年10月11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526刑初63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何文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豫05刑终676号刑事裁定,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2月5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何文建2020年08月、2021年01月获得表扬。2020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何文建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2份,分别为良好、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何文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何文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薛剑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81号
罪犯薛剑伯,男,1996年12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因犯诈骗罪,2019年4月18日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1003刑初397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薛剑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豫10刑终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8月3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8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薛剑伯2020年05月、2020年09月、2021年02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薛剑伯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3份,分别为不定、良好、优秀。该犯系从犯。罚金四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薛剑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薛剑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宋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82号
罪犯宋冰,男,1989年9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因犯强奸、抢劫罪,2017年12月19日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21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宋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05月20日起至2022年05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月8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1月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宋冰2018年09月、2019年02月、2019年07月、2019年11月、2020年03月、2020年11月、2020年12月、2021年04月获得表扬。2018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宋冰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6份,分别为不定、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该犯系累犯,未遂,谅解。罚金三千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宋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王俊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83号
罪犯王俊峰,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因犯诈骗罪,2019年1月24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223刑初87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王俊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刑期自2018年08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3月7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3月7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王俊峰2019年12月、2020年04月、2020年09月、2021年02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王俊峰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4份,分别为不定、良好、良好、良好。罚金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均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俊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俊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肖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84号
罪犯肖俊,男,1987年5月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因犯诈骗罪,2018年12月13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1081刑初75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肖俊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刑期自2018年06月30日起至2022年03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15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1月15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肖俊2019年09月、2020年03月、2020年07月、2020年11月、2021年04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肖俊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4份,分别为不定、良好、优秀、优秀。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均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肖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肖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朱常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86号
罪犯朱常利,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9日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142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朱常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豫14刑终243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02月03日起至2022年02月0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8月1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8年8月10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朱常利2019年04月、2019年09月、2020年02月、2020年07月、2020年11月、2021年04月获得表扬。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朱常利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5份,分别为不定、良好、优秀、优秀、优秀。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均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朱常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常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胡亚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88号
罪犯胡亚军,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因犯合同诈骗罪,2016年5月19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金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胡亚军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胡亚军和公司退赔1213.48万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豫02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09月09日起至2028年09月0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9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胡亚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豫01刑更14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月。刑期执行自2014年9月9日至2028年3月8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胡亚军2019年12月、2020年04月、2020年09月、2021年0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胡亚军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4份,分别为良好、优秀、良好、优秀。罚金十万元,责令胡亚军和公司退赔1213.48万元。罚金履行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胡亚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胡亚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李大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89号
罪犯李大勇,男,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8月2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10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李大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8)豫10刑终412号刑事判决,判处李大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03月15日起至2025年03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2月2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2月22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李大勇2019年11月、2020年04月、2020年08月、2021年0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李大勇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3份,分别为不定、良好、优秀、优秀。罚金十五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大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大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张永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90号
罪犯张永记,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因犯诈骗罪,2016年9月26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1025刑初234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张永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01月15日起至2024年07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张永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豫01刑更1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6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张永记2020年06月、2020年11月、2021年04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张永记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3份,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罚金三十万元,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永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赵德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91号
罪犯赵德斌,男,1961年12月1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因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行贿罪,2016年8月31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商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赵德斌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豫15刑终343号刑事判决,判处赵德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5年07月03日起至2022年06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6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7年1月6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赵德斌2017年11月、2018年03月、2018年07月、2018年12月、2019年06月、2019年11月、2020年04月、2020年11月、2021年01月获得表扬。2017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赵德斌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8份,分别为不定、良好、较差、一般、一般、良好、优秀、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德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德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罪犯赵勇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新郑监狱刑执字第192号
罪犯赵勇刚,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因犯抢劫罪,2016年12月27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112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赵勇刚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07月20日起至2024年05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13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赵勇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豫01刑更14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自2016年7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深处发生深刻变化,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的岗位上,能够虚心请教,刻苦钻研生产技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重视与其他快手交流经验,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罪犯赵勇刚2019年12月、2020年05月、2020年09月、2021年02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下半年对罪犯赵勇刚每半年评审鉴定表共4份,分别为优秀、良好、优秀、良好。罚金一万元,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勇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勇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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