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艳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李艳超,男,1990年0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内黄县高堤乡王俄村,2010年12月21日因强奸罪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安少刑初字第2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0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被告人或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06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137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08月04日送入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自2010年02月26日至2024年05月25日。后于2014年01月22日减刑1年5个月,2017年06月22日减刑7个月;现刑期起止:自2010年02月26日至2022年05月25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艳超在间隔期内,考核期间: 2017年6月22日至2021年7月31日。自入狱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获得表扬一次、2018年02月获得表扬一次、2018年07月获得表扬一次、2018年11月获得表扬一次、2019年09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1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一次、2021年03月获得表扬一次。共计表扬8次。半年评审:2017年上半年良好、2017年下半年优秀、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并获得2019监狱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艳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吴晓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吴晓军,男,1984年06月0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贵州省黄平县黄飘乡太坑村三组,2012年12月13日因盗窃罪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或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4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023号判决书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05月09日送入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自2011年05月18日至2026年05月17日。后于2016年10月21日减刑10个月;2019年09月29日减刑7个月;现刑期起止:自2011年05月18日至2024年12月17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晓军在间隔期内,考核期间: 2019年9月29日至2021年5月31日。自入狱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6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一次、2021年03月获得表扬一次。共计表扬4次。半年评审: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晓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卢文田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卢文田,男,1975年11月04日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武陟县三阳乡小麻村北大街14号,2018年08月15日因盗窃罪被武陟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823刑初42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8年09月17日送入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自2018年03月14日至2022年03月13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卢文田在间隔期内,考核期间: 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5月31日。自入狱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获得表扬一次、2019年11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3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9月获得表扬一次、2021年03月获得表扬一次。共计表扬5次。半年评审: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卢文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王子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王子超,男,1992年0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鲁山县梁洼镇连沟村3号院45号,2019年03月22日因诈骗罪被济源市人民法院以(2019)豫9001刑初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2019年04月19日送入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自2018年05月23日至2022年02月22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子超在间隔期内,考核期间: 2019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31日。自入狱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6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获得表扬一次、2021年04月获得表扬一次。共计表扬4次。半年评审: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子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白秀朋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白秀朋,男,1985年04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河北省曲阳县庄窠乡北苏家峪村南街18号,2018年12月30日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07刑初4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或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04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豫刑终81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05月14日送入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自2017年09月09日至2024年09月08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秀朋在间隔期内,考核期间: 2019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31日。自入狱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5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一次、2021年03月获得表扬一次。共计表扬4次。半年评审: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白秀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柯长喜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柯长喜,男,1964年06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巩义市康店镇黑南村小南沟16号,2010年05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郑刑一初字第33号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政终身;2010年07月23日送入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2年1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2015年10月8日减刑1年3个月;2019年01月30日减刑8个月;现刑期起止:自2012年11月23日至2030年12月22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柯长喜在间隔期内,考核期间: 2019年1月30日至2021年5月31日。自入狱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获得表扬一次、2019年09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2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7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一次。共计表扬6次。半年评审: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并获得2019监狱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柯长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孙士博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孙士博,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鲁山县城关镇人民路东段30号院24号,2016年03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2015)金刑初字第33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06个月,被告人或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03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豫01刑终82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05月25日送入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28年05月14日。后于2019年05月31日减刑7个月;现刑期起止: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27年10月14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士博在间隔期内,考核期间: 2019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1日。自入狱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1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6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获得表扬一次、2021年04月获得表扬一次。共计表扬5次。半年评审: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士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张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张峰,男,1977年08月0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项城市新桥镇刘营村3号院,2007年08月02日因抢劫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郑刑一初字第50号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或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8年04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0332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04月08日送入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1年11月20日减为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 2015年01月22日减1年,2019年01月30日减4个月;现刑期起止:自2011年11月20日至2030年07月19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峰在间隔期内,考核期间: 2018年2月9日至2021年5月31日。自入狱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获得表扬一次、2019年09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1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6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获得表扬一次。共计表扬5次。半年评审: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并获得19监狱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焦近礼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焦近礼,男,1994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住址:洛阳市老城区阳光华府2号楼1104室,2018年10月19日因诈骗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303刑初2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09年。被告人或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10月1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03刑终530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28日送入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自2018年01月15日至2026年12月09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焦近礼在间隔期内,考核期间: 2018年11月28日至2021年5月31日。自入狱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1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6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获得表扬一次、2021年04月获得表扬一次。共计表扬5次。半年评审: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焦近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王璋坤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王璋坤,男,1990年0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济源市轵城镇乔洼村余庄,2019年02月21日因强奸罪被济源市人民法院以(2018)豫9001刑初76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或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03月29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豫96刑终22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04月19日送入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自2018年09月26日至2022年03月25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璋坤在间隔期内,考核期间: 2019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31日。自入狱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6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获得表扬一次、2021年04月获得表扬一次。共计表扬4次。半年评审: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璋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杨凯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杨凯,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址:洛阳市涧西区谷西村花园街8排9号,2008年11月1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洛少刑初字第31号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政终身。被告人或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03月0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豫法刑二终第0031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05月08日送入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2年5月24日减为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5年06月04日减刑1年4个月;2019年01月30日减刑7个月;现刑期起止:自2012年05月24日至2028年12月23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凯在间隔期内,考核期间: 2019年1月30日至2021年5月31日。自入狱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019年04月获得表扬一次、2019年09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1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6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一次。共计表扬5次。半年评审: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并获得2019监狱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宋扩展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宋扩展,男,1978年05月0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原阳县师寨镇近科楼村,2010年04月22日因故意杀人罪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新刑一初字第16号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或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04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104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07月09日送入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2年11月23日减为20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10月08日减刑1年4个月,2019年01月30日减7个月;现刑期起止:自2012年11月23日至2030年12月22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扩展在间隔期内,考核期间: 2019年1月30日至2021年5月31日。自入狱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获得表扬一次、2019年09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1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6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获得表扬一次。共计表扬5次。半年评审: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一般、2020年下半年优秀。并获得2019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扩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李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李明,男,1989年0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许昌县灵井镇刘庄1组,2011年09月09日因盗窃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2011)魏刑初字第32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或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2年02月27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229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04月06日送入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自2011年01月04日至2023年07月03日。后于2015年1月22日减刑9个月;2018年9月30日减刑6个月。现刑期起止:自2011年01月04日至2022年04月03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明在间隔期内,考核期间: 2018年9月30日至2021年5月31日。自入狱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获得表扬一次、2019年05月获得表扬一次、2019年09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2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7月获得表扬一次、2021年01月获得表扬一次。共计表扬6次。半年评审: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并获得2019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刘要光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刘要光,男,1967年07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辉县市占城镇北小营村,2005年11月15日因故意杀人罪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新刑一初字第11号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或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5年11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豫刑一终字第00222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02月23日送入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08年07年07日减为无期;2010年08月26日减为有期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2013年01月24日减刑1年6个月;2015年10月16日减刑1年1个月;2019年01月30日减刑7个月。现刑期起止:自2010年08月26日至2027年06月25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要光在间隔期内,考核期间: 2018年2月9日至2021年5月31日。自入狱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获得表扬一次、2019年10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4月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09月获得表扬一次、2021年01月获得表扬一次。共计表扬5次。半年评审: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要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常帅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常帅,1991年08月03日出生,男,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因抢劫、盗窃罪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豫0204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5年01月14日起至2028年01月13日止。于2018年12月24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常帅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缝纫工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系数罪,八类犯,部分犯罪未遂。罚金15000元已于2018年12月27日履行完毕。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08月表扬一次、2020年01月表扬一次、2020年06月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表扬一次、2021年03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5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常帅予以减去 七个月 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陈顺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陈顺涛,1983年04月16日出生,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因强奸、盗窃罪经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豫0728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9年07月23日起至2022年01月22日止。于2020年1月10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顺涛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缝纫工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系罚金1000元已于2020年01月19日履行完毕。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20年09月表扬一次、2021年02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2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顺涛予以减去 四个月 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范乃甲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范乃甲,曾用名范连生,1968年07月15日出生,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因盗窃、诈骗罪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8日作出(2004)新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4年04月18日起止。被告人范乃甲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8日作出(2004)豫法刑一终字第04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04年5月27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后历经四次减刑,共减去刑期四年,上次减刑情况为:2017年9月26日减去刑期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04年04月18日起至2022年05月09日止。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范乃甲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缝纫工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系数罪、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01月08日履行5000元。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7年12月表扬一次、2018年05月表扬一次、2018年10月表扬一次、2019年03月表扬一次、2019年08月表扬一次、2020年01月表扬一次、2020年06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7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7年下半年优秀、2018年上半年一般、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范乃甲予以减去 八个月 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 日
罪犯高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高超,1986年09月09日出生,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焦刑三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01月26日起至2025年01月25日止。于2010年9月3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后历经三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二年九个月,上次减刑情况为:2019年9月29日减去刑期八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01月26日起至2022年04月25日止。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超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监督岗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积极履行民事赔偿。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12月表扬一次、2020年04月表扬一次、2020年08月表扬一次、2021年01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4次。2019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超予以减去 八个月 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霍东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霍东杰,1984年04月28日出生,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9000元。刑期自2007年08月26日起止。于2007年9月27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后历经三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一年八个月,上次减刑情况为:2018年9月30日减去刑期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自2007年08月26日起至2030年09月23日止。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霍东杰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缝纫工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民事赔偿79000元已于2007年07月13日履行完毕。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08月表扬一次、2020年01月表扬一次、2020年06月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表扬一次、2021年04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5次。2018年11月记过一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较差、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一般、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霍东杰予以减去 六个月 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李跃忠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李跃忠,曾用名李记喜,1963年12月03日出生,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因诈骗罪经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7)豫0781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退赔532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28年12月26日止。被告人李跃忠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豫07刑终41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8年11月2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跃忠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辅工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罚金10万元未履行,退赔532000元未退赔。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07月表扬一次、2020年01月表扬一次、2020年06月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表扬一次、2021年04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5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跃忠予以减去 五个月 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刘丙辰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刘丙辰,1963年03月05日出生,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2007)焦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4033.95元。刑期自2008年05月26日起止。于2009年1月14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后历经二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二个月,上次减刑情况为:2018年6月20日减去刑期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自2008年05月26日起至2031年02月13日止。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丙辰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辅工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系八类犯,民事赔偿14033.95元未履行。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05月表扬一次、2019年10月表扬一次、2019年11月警告处分一次、2020年06月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表扬一次、2021年04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5次。2019年11月警告处分一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较差、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丙辰予以减去 六个月 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孟志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孟志鹏,1995年07月30日出生,男,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因盗窃、强奸、抢劫罪经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武刑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09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焦刑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4年1月16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后历经二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上次减刑情况为:2019年9月29日减去刑期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09月09日止。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孟志鹏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缝纫工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系数罪、犯罪时未成年。罚金3000元已于2018年12月01日履行完毕。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12月表扬一次、2020年05月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表扬一次、2021年03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5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孟志鹏予以减去 六个月 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宋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宋涛,1975年07月03日出生,男,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因诈骗罪经河南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赃款120万元。刑期自2013年02月24日起至2026年02月23日止。被告人宋涛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河南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终字第2309号判决机关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4年10月22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后历经二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上次减刑情况为:2019年9月29日减去刑期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02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涛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质检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罚金30万元、追缴赃款120万元未履行。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12月表扬一次、2020年05月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表扬一次、2021年03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4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涛予以减去 五个月 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宋长俊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宋长俊,1960年02月14日出生,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因诈骗罪经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辉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退赔非法所得。刑期自2012年09月08日起至2023年03月07日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新乡市中法决201419终字第141号
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4年2月13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后历经二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一年,上次减刑情况为:2019年5月31日减去刑期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09月08日起至2022年03月07日止。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长俊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缝纫工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罚金30万未履行,未退赔非法所得。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09月表扬一次、2020年02月表扬一次、2020年07月表扬一次、2021年01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4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长俊予以减去 五个月 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王国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王国超,1973年01月29日出生,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因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经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2日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5000元,赔偿51395元,退赔64136.5元。刑期自2005年06月23日起至2025年06月22日止。被告人王国超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6)南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06年12月20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后历经四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三年三个月,上次减刑情况为:2019年1月30日减去刑期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05年06月23日起至2022年03月22日止。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国超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缝纫工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系累犯、双十。罚金45000元、赔偿51395元、退赔64136.5元均未履行。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04月表扬一次、2019年09月表扬一次、2020年02月表扬一次、2020年07月表扬一次、2020年12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5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国超予以减去 六个月 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王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14号
罪犯王鹏,1991年03月04日出生,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因诈骗罪经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豫128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非法所得49848元。刑期自2018年01月24日起至2022年01月23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7日作出(2019)豫12刑终18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9年11月1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鹏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缝纫工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罚金6万元,追缴非法所得49848元,已于2020年07月17日履行完毕。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20年07月表扬一次、2020年12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2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鹏予以减去 四个月 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薛潮潮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薛潮潮,1987年09月06日出生,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因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8)豫0726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被告人薛潮潮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豫07刑终18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9年4月11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薛潮潮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缝纫工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取得谅解,罚金10万元未履行。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12月表扬一次、2020年05月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表扬一次、2021年03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4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薛潮潮予以减去 四个月 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杨少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16号
罪犯杨少鹏,1993年09月30日出生,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因诈骗罪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8)豫0305刑初6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06月15日起至2022年02月14日止。被告人杨少鹏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8日作出(2019)豫03刑终27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9年6月19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少鹏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缝纫工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罚金1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15429元。已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11月23日分两次履行完毕。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20年02月表扬一次、2020年07月表扬一次、2020年12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3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少鹏予以减去 六个月 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杨文召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杨文召,1988年03月09日出生,男,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因强奸罪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8)焦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8年09月11日起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08年10月7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后历经四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三年五个月,上次减刑情况为:2019年1月30日减去刑期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08年09月11日起至2027年05月13日止。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文召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缝纫工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部分犯罪时未满18岁、部分犯罪未遂。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03月表扬一次、2019年08月表扬一次、2019年12月表扬一次、2020年04月表扬一次、2020年09月表扬一次、2021年02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6次。2018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8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文召予以减去 八个月 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张宾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18号
罪犯张宾杰,1991年04月20日出生,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因抢劫罪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豫0306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02日起至2028年04月01日止。被告人张宾杰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豫03刑终62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8年12月21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宾杰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缝纫工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罚金3万元未履行。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08月表扬一次、2020年01月表扬一次、2020年06月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表扬一次、2021年04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5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宾杰予以减去 五个月 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王亚南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王亚南,男,1987年0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犯抢劫罪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7月06日依(2009)洛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0000元,民事赔偿236765元。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依(2009)豫法刑刑二复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于2009年12月24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0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06月23日减刑1年8个月;2019年1月30日减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09月25日起至2028年09月24日止。
该犯在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亚南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较好遵守监规狱纪,无违规行为。能参加思想课学习,在监狱组织的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在劳动中,服从监区分配,在服装缝纫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查:该犯犯罪时未成年,为八类犯,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元,民事赔偿236765元,未履行。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04月表扬一次,2019年08月表扬一次,2020年01月表扬一次,2020年05月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表扬一次,2021年03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6次。2019年监狱级积极分子一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亚南予以减去 6个月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成军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成军超,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因犯盗窃罪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23日依(2011)管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2万元,追缴。刑期自2010年06月14日起至2024年06月13日止,于2011年06月16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05月27日减刑1年3个月;2016年12月29日减10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06月14日起至2022年05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成军超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较好遵守监规狱纪,无违规行为。能参加思想课学习,在监狱组织的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在劳动中,服从监区分配,在监督岗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岗位职责。
经审核:该犯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万元(2020.11.24履行),追缴(未履行)。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7年05月表扬一次,2017年10月表扬一次,2018年03月表扬一次,2018年08月表扬一次,2019年05月表扬一次,2019年11月表扬一次,2020年03月表扬一次,2020年09月表扬一次,2021年02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9次。2016年监狱级积极分子一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6年下半年优秀,2017年上半年优秀,2017年下半年较差,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成军超予以减去 8个月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黄玉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黄玉海,男,1975年0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湖南郴州市永兴县。因犯盗窃罪经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19日依(2011)济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7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07日起至2023年11月06日止,于2011年09月15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06月04日减刑1年;2017年9月26日减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1月07日起至2022年04月0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玉海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较好遵守监规狱纪,无违规行为。能参加思想课学习,在监狱组织的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在劳动中,服从监区分配,在服装缝纫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查:该犯为主犯,财产性判项为罚金7万元,未履行。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8年01月表扬一次,2018年05月表扬一次,2018年09月表扬一次,2019年02月表扬一次,2019年07月表扬一次,2019年12月表扬一次,2020年04月表扬一次,2020年09月表扬一次,2021年02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9次。2017年监狱级积极分子一次,2018年监狱级积极分子一次,2018年省级积极分子一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7年下半年优秀,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黄玉海予以减去 6个月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张明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张明明,男,1984年0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因犯盗窃罪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04日依(2012)二七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40000元,退赔99900元(2019.11.20回函已全部履行)。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于2012年03月29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9月26日减5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05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明明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较好遵守监规狱纪,无违规行为。能参加思想课学习,在监狱组织的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在劳动中,服从监区分配,在服装缝纫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查:该犯财产性判项为罚金40000元,退赔99900元(2019.11.20回函已全部履行)。
该犯行政奖惩为:2017年12月表扬一次,2018年05月表扬一次,2018年09月表扬一次,2019年02月表扬一次,2019年06月表扬一次,2019年10月表扬一次,2020年03月表扬一次,2020年07月表扬一次,2020年12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9次。2017年监狱级积极分子一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7年下半年优秀,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明明予以减去 9个月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王根上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王根上,男,1969年07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因犯强奸罪经温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9日依(2017)豫0825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于2017年05月26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根上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较好遵守监规狱纪,无违规行为。能参加思想课学习,在监狱组织的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在劳动中,服从监区分配,在保洁员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岗位职责。
经审查:该犯为八类犯。
该犯行政奖惩情况为:2018年02月表扬一次,2018年07月表扬一次,2018年12月表扬一次,2019年05月表扬一次,2019年11月表扬一次,2020年04月表扬一次,2020年09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7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一般,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一般,2020年上半年一般,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根上予以减去 8个月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牟志刚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牟志刚,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原油田。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7日依(2012)华区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1年08月03日起至2022年08月02日止,于2012年04月19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09月05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3月20日减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08月03日起至2021年09月0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牟志刚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较好遵守监规狱纪,无违规行为。能参加思想课学习,在监狱组织的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在劳动中,服从监区分配,在服装缝纫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查:该犯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万元,未履行。
该犯行政奖惩情况为:2019年05月表扬一次,2019年10月表扬一次,2020年03月表扬一次,2020年08月表扬一次,2021年01月表扬一次,2018年3月禁闭一次,共获得表扬5次,禁闭处分1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5年上半年优秀,2015年下半年优秀,2016年上半年良好,2016年下半年较差,2017年上半年优秀,2017年下半年优秀,2018年上半年较差,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牟志刚予以减去 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时应祥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时应祥,男,1961年09月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05月09日依(2003)南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17155元(已支付5000元)。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04日依(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11月04日起,于2003年12月25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9月5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3月15日改判无期徒刑;2008年8月12日减为18年6个月,剥政7年;2011年1月20日减1年11个月;2013年5月8日减1年10个月;2016年1月20日减1年2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08月12日起至2022年04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时应祥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较好遵守监规狱纪,无违规行为。能参加思想课学习,在监狱组织的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在劳动中,服从监区分配,在服装缝纫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查:该犯财产性判项为民赔17155元(已支付5000元)。
该犯行政奖惩情况为:2016年04月表扬一次,2016月08月表扬一次,2017年01月表扬一次,2017月06月表扬一次,2017年12月表扬一次,2018年05月表扬一次,2018年09月表扬一次,2019年07月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表扬一次,2021年04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10次。2016年监狱级积极分子一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6年上半年优秀,2016年下半年优秀,2017年上半年优秀,2017年下半年一般,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时应祥予以减去 7个月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刘铁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刘铁成,男,1971年05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犯抢劫、盗窃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语于2012年1月30日依(2012)通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18000元,追缴赃款。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6日依(2012)二中刑终字第601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08月10日起至2027年08月09日止,于2012年05月29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在,2018年9月5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6月30日减1年;2018年6月15日减6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08月10日起至2026年02月0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铁成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较好遵守监规狱纪,无违规行为。能参加思想课学习,在监狱组织的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在劳动中,服从监区分配,在服装缝纫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查:该犯是主犯,为八类犯,财产性判刑为罚金18000元,追缴赃款,未履行。
该犯行政奖惩情况为:2018年09月表扬一次,2019年02月表扬一次,2019年07月表扬一次,2020年01月表扬一次,2020年06月表扬一次,2020年12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6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6年上半年优秀,2016年下半年优秀,2017年上半年优秀,2017年下半年一般,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铁成予以减去 6个月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王双江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王双江,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红旗渠高新技术开发区。因犯诈骗罪经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31日依(2018)豫0726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万元,退赔140300元。刑期自2018年03月14日起至2022年03月13日止,于2018年08月23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8年03月14日起至2022年03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双江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较好遵守监规狱纪,无违规行为。能参加思想课学习,在监狱组织的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在劳动中,服从监区分配,在服装缝纫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查:该犯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万元,退赔140300元,未履行。
该犯行政奖惩情况为:2019年04月表扬一次,2019年10月表扬一次,2020年03月表扬一次,2020年08月表扬一次,2021年01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5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双江予以减去 6个月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王宇嘉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王宇嘉,男,1993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万元(已履行)。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6日依(2019)豫07刑终74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05月04日起至2022年05月03日止,于2019年05月13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8年05月04日起至2022年05月0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宇嘉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较好遵守监规狱纪,无违规行为。能参加思想课学习,在监狱组织的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在劳动中,服从监区分配,在服装缝纫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查:该犯为主犯,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万元,已履行。
该犯行政奖惩情况为:2020年01月表扬一次,2020年07月表扬一次,2020年12月表扬一次,2021年04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4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一般,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宇嘉予以减去 8个月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苗小卫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苗小卫,男,1972年04月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因犯故意毁坏财物、危险驾驶罪经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0日依(2018)豫9001刑初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元,民赔60500。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7日依(2018)豫96刑终63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08日起至2021年12月07日止,于2018年08月31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7年12月08日起至2021年12月0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苗小卫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较好遵守监规狱纪,无违规行为。能参加思想课学习,在监狱组织的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在劳动中,服从监区分配,在监督岗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岗位职责。
经审查:该犯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元,民赔60500,已履行。
该犯行政奖惩情况为:2019年05月表扬一次,2019年10月表扬一次,2020年03月表扬一次,2020年08月表扬一次,2021年01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5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一般,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苗小卫予以减去 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罪犯刘自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焦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刘自军,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人,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6日依(2012)郑刑二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陪19101.5元(2013.6.27同案已履行)。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3日依(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06月23日起至2027年05月23日止,于2014年03月07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9日减10个月;2019年5月31日减8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06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自军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较好遵守监规狱纪,无违规行为。能参加思想课学习,在监狱组织的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在劳动中,服从监区分配,在监督岗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岗位职责。
经审查:该犯是主犯,财产性判项为民陪19101.5元,同案已履行。
该犯行政奖惩情况为:2019年08月表扬一次,2020年01月表一次,2020年05月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表扬一次,2021年03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5次。2019年监狱级积极分子一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自军予以减去 8个月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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