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志锋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监假字第06号
罪犯刘志锋,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以(2020)豫0326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该犯于2020年7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1年3月获得1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志锋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罪犯崔勇增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监假字第001号
罪犯崔勇增,男,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焦作市武陟县,因犯诈骗罪经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6日以(2019)豫0823刑初469号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01月20日至2022年01月19日止。该犯于2019年10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曾获得表扬2次,2020年7月表扬,2020年12月表扬,该犯自入监以来参加半年改造评审2次,2020年上半年、2020年下半年改造评审为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崔勇增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崔勇增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王卫华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监假字第002号
罪犯王卫华,男,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30日以(2019)豫01刑初3号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止。该犯于2019年11月0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曾获得表扬2次,2020年6月表扬,2020年12月表扬,该犯自入监以来参加半年改造评审2次,2020年上半年、2020年下半年改造评审为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王卫华罚金100000元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卫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付柯淇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监假字第003号
罪犯付柯淇,男,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修武县,因犯诈骗罪经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以(2019)豫0821刑初283号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03月21日至2022年03月20日止,该犯于2019年12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证产品质量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曾获得表扬2次,2020年9月表扬,2021年2月表扬,该犯自入监以来参加半年改造评审2次,2020年上半年、2020年下半年改造评审为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付柯淇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付柯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张年群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监假字第004号
罪犯张年群,男,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捕前住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因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以(2019)豫0883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9年4月3日至2023年7月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 (2019)豫08刑终25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刑期为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9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2日止,该犯于2019年10月18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悔过自新。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严格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日常改造中,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秀。劳动中,能积极完成岗位职责。日常生活中该犯表现积极,维护集体利益。
该犯罚金一千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五元已缴纳。
综上所述,罪犯张年群刑期自2019年4月3日起,截止目前,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服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张犯入狱后于2020年6月、2020年11月共获得二次表扬;共参加半年改造评审两次,分别为良好、优秀,日常改造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年群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燕伟宾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监假字第005号
罪犯燕伟宾,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以(2019)豫1221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9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2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9年10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没有违反监规狱纪现象。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历次考试成绩良好。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加班加点,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为其他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2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3次,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参评不定档,2020年上半年评审为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为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燕伟宾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燕伟宾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赵二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18号
罪犯赵二伟,男,汉族,小学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以(2020)豫082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该犯于2020年8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1年4月获得1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二伟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罪犯李晨彤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19号
罪犯李晨彤,男,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以(2020)豫088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该犯于2020年8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1年3月获得1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晨彤予以减去二个月有期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罪犯原茂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20号
罪犯原茂森,男,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因犯盗掘古墓葬罪经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以(2018)豫0823刑初8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该犯于2019年3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4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3次,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一般,2020年下半年一般,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原茂森罚金5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原茂森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罪犯张艳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21号
罪犯张艳兵,男,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焦作沁阳市,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以(2019)豫019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止。该犯于2020年1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罪犯张艳兵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岗位为加工饰品挂钩,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2次。共参加改造评审鉴定1次, 2020年下半年评审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150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艳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罪犯潘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22号
罪犯潘福,男,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因犯诈骗罪经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以(2018)豫9001刑初4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2月1日10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以(2018)豫96刑终1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8年12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罪犯潘福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岗位为加工饰品挂钩,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得表扬5次。共参加改造评审鉴定4次, 2019年上半年评审一般,2019年下半年评审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优秀,2020年下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4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原判人民法院认定有执行能力。服刑期间累计收入 9471元,累计消费 8626.8元,账户余额844.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潘福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罪犯王国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23号
罪犯王国军,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以(2018)豫0882刑初51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以(2019)豫08刑终31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9年3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罪犯王国军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岗位为加工饰品挂钩,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4次。共参加改造评审鉴定3次, 2019年下半年评审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优秀,2020年下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5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原审法院认定有执行能力。服刑期间累计收入 8153 元,累计消费7344.4 元,账户余额 808.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国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罪犯牛春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24号
罪犯牛春奇,男,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孟津县,因诈骗罪经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以(2019)豫0381刑初280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2月1日25止。该犯于2019年11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罪犯牛春奇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岗位为加工饰品挂钩,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2次。共参加改造评审鉴定2次, 2020年上半年评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6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牛春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罪犯王攀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25号
罪犯王攀龙,男,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许昌禹州市,因犯诈骗、交通肇事罪经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以(2018)豫9001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2年3月9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豫96刑终42号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诉。该犯于2019年7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罪犯王攀龙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岗位为加工饰品挂钩,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 于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3次,共参加改造评审鉴定2次, 2020年上半年评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13000、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攀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罪犯于海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26号
罪犯于海波,男,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因犯抢劫罪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以(2017)豫0305刑初6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豫03刑终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8年8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罪犯于海波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优秀。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证产品质量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9年3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和2021年2月,获得6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4次,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改造评审良好,2019年下半年改造评审良好、2020年上半年改造评审优秀和2020年下半年改造评审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于海波罚金5000元,在服刑期间已履行。该犯系累犯,本次呈报减刑幅度已相应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于海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罪犯刘鹏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27号
罪犯刘鹏飞,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以(2018)豫0825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444118.85元,刑期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豫08刑终4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9年1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罪犯刘鹏飞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优秀。在锁扣质检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和2020年12月,获得4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3次,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刘鹏飞民赔444118.85元,已赔付15000元,剩余429118.85元未履行,原判法院认定其有能力执行,因人在羁押,无法执行。服刑期间累计收入11523元,累计消费10797.9元,账户余额725.1元。同时该犯具有自首情形,本次呈报减刑幅度已相应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鹏飞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七月六 日
罪犯王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28号
罪犯王鹏,男,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因犯强迫交易罪经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以(2018)豫0728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三百元(已履行),刑期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豫07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9年5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罪犯王鹏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优秀。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证产品质量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和2021年3月,获得4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3次,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王鹏罚金二万元在服刑期间已履行。同时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本次呈报减刑幅度已相应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七月六日
罪犯赵长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29号
罪犯赵长平,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以(2019)豫0724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豫07刑终4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9年11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罪犯赵长平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优秀。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证产品质量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6月、2020年10月和2021年4月,获得3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2次,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改造评审良好,2020年下半年改造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长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七月六日
罪犯苗彩虹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30号
罪犯苗彩虹,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以(2018)豫96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豫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20年1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罪犯苗彩虹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优秀。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证质量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8月和2021年1月,获得2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1次,2020年下半年改造评审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苗彩虹罚金十万元,在服刑期间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苗彩虹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七月六日
罪犯邢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31号
罪犯邢鑫,男,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0日以(2019)豫07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共同退赔387310元, 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豫07刑终38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该犯于2019年10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近政府。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秀。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任劳任怨,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得三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二次, 2 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优秀,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邢鑫罚金50000元已履行,共同退赔387310元已退赔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邢鑫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七月六 日
罪犯高冲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32号
罪犯高冲,男,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因犯强奸罪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以(2020)豫0104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该犯于2020年8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深挖自己犯罪的根源,对自己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近政府。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该犯态度诚恳,能按照要求积极完成警察交办的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1年4月获得一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冲予以减刑二个月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七月六 日
罪犯刘志锋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监假字第06号
罪犯刘志锋,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以(2020)豫0326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该犯于2020年7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1年3月获得1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志锋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罪犯洪瑜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01号
罪犯洪瑜浩,男,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因犯诈骗罪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以(2019)豫0102刑初603号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04月22日至2021年07月21日止。该犯于2020年01月0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曾获得表扬2次,2020年8月表扬,2021年1月表扬,该犯自入监以来参加半年改造评审1次,2020年下半年改造评审为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洪瑜浩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洪瑜浩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薛伟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02号
罪犯薛伟光,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修武县,因合同诈骗罪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以(2018)豫0105刑初48号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000元,退赔赃款767980元。宣判后,薛伟光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以(2018)豫01刑终656号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000元,退赔赃款76798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4日至2021年10月3日止。宣判后,2019年2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薛伟光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岗位为加工饰品挂钩,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证质量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4次。共参加改造评审鉴定3次, 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评审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优秀,2020年下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80000元,已缴纳罚金10000元。退赔767980元,已退赔300000元,原判人民法院认定无执行能力。服刑期间累计收入5922元,累计消费5675.9 元,账户余额24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薛伟光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彭家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03号
罪犯彭家伟,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焦作修武县,因犯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以(2020)豫0823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2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止。判决后,2020年7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家伟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岗位为加工饰品挂钩,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证质量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 于2021年3月获得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
该犯罚金10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彭家伟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马国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04号
罪犯马国军,男,回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漯河市郾城区,因敲诈勒索罪经临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以(2019)豫1122刑初51、75、7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止。马国军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4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豫11刑终249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后,该犯2020年1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国军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岗位为加工饰品挂钩,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证质量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得表扬2次。共参加改造评审鉴定1次, 2020年下半年评审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10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国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岳贝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05号
罪犯岳贝贝,男,初中文化,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温县,因犯诈骗罪经温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以(2019)豫0825刑初51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退赔受害人188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5日至2021年9月4日止。宣判后,该犯2019年11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岳贝贝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岗位为加工饰品挂钩,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证质量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7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2次。共参加改造评审鉴定2次, 2020年上半年评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20000元,退赔188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岳贝贝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刘里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06号
罪犯刘里强,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新乡市凤泉区,因犯非法采矿罪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以(2019)豫0704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5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豫07刑终34号判决书,对该犯维持原判。宣判后,2020年5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里强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岗位为加工饰品挂钩,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证质量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1年2月,获得表扬1次。共参加改造评审鉴定1次, 2020年下半年评审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60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里强予以减去二个月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张志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07号
罪犯张志明,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以(2017)豫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豫刑终2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8年7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优秀。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9年3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2月,获得6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4次,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志明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马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08号
罪犯马亮,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因犯抢劫罪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以(2018)豫0702刑初5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映遐、韦涛、马亮于判决生效后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刑期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该犯于2019年1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优秀。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罪犯马亮在服刑期间罚金一万元已缴纳,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损失17800元,已退赔。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获得4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3次,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亮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王东方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09号
罪犯王东方,男,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以(2018)豫120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豫12刑终1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王东方撤回上诉。该犯于2019年5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优秀。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获得3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3次,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本次呈报减刑幅度已相应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东方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吴育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10号
罪犯吴育海,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以(2019)豫082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清),刑期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该犯于2019年10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优秀。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2月,获得3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2次,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育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田孟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11号
罪犯田孟州,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因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经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以(2019)豫0883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2020)豫08刑终22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田孟州撤回上诉。该犯于2020年5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优秀。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1年1月,获得1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1次,2020年下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田孟州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孟凡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12号
罪犯孟凡理,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捕前住河南省济源市。因诈骗罪经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以(2018) 豫9001刑初6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止,于2019年3月28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近政府。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任劳任怨,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9年1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三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三次,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5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孟凡理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丰殿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13号
罪犯丰殿科,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捕前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因强奸罪经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以(2018)豫0726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止,于2018年12月13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近政府。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劳动中该犯任劳任怨,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共获得四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四次,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 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丰殿科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王谷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14号
罪犯王谷多,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捕前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因强制猥亵罪经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以(2019) 豫0882刑初7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止,于2020年1月15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近政府。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劳动中该犯能克服自己年龄大的困难,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二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一次,2020年下半年良好,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谷多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李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15号
罪犯李富,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捕前住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因猥亵儿童罪经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以(2019) 豫0781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7日止,于2019年12月27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近政府。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劳动中该犯能克服自己年龄大的困难,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9月、获得一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二次,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富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范隆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16号
罪犯范隆振,男,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因犯非法经营罪经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以(2017)豫078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该犯于2018年3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没有违反监规狱纪现象。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历次考试成绩良好。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加班加点,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为其他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8年10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获得6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6次,分别为2018年上半年参评不定档,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范隆振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范隆振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罪犯王瑞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监减字第017号
罪犯王瑞超,男,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因犯强奸罪经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以(2018)豫0825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该犯于2019年1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没有违反监规狱纪现象。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历次考试成绩良好。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加班加点,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为其他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共计得到4次表扬;共参加改造评审鉴定4次,2019年上半年参评不定档,2019年下半年评审为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为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为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瑞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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