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崇狱减131号
罪犯李东成,男,199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缅甸。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一监区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川34刑初第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东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东成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31年10月17日止。于2018年5月24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川01刑更12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3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罪犯李东成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有终结执行裁定。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东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账户余额超高,已依法从严。该犯最近一年消费加余额大于4500元,已扣减幅度三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东成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附:罪犯李东成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崇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崇狱减132号
罪犯刘雄,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一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川0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雄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川刑终26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刘雄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于2018年8月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川01刑更12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0年10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罪犯刘雄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有终结执行裁定。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账户余额超高,已依法从严。该犯有吸毒史、最近一年消费加余额大于3500元,已扣减幅度三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雄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附:罪犯刘雄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崇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崇狱减133号
罪犯龙兵,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半文盲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一监区服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资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龙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龙兵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于2012年12月14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川刑执字第13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34年1月10日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川01刑更16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川01刑更49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12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龙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暴力性无期,已依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兵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附:罪犯龙兵减刑材料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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