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贵州省减刑人员减刑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3-14 分类:监狱会见信息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1号

罪犯刘方行,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方行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4月9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方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方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刘方行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2号

罪犯罗家中,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9月7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罗家中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9年1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4月9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本考核周期内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因考核期内多次被扣分,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家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罗家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罗家中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3号

罪犯罗应道,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6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罗应道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7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本考核周期内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因该犯侵犯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因素检察机关建议减刑幅度再从严二个月以上掌握,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应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罗应道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罗应道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4号

罪犯钟刚,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钟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6月24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本考核周期内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赃款3540元已履行。(附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钟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钟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钟刚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5号

罪犯钱松林,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7日,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 刑事判决,认定钱松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扣押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依法没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20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钱松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前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6日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6月15日调入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2012年3月20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10日,2017年6月28日,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减刑共2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本考核周期内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钱松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松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钱松林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6号

罪犯王方玉,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方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8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因该犯长期、多次侵犯幼女致其怀孕,严重损害幼女身心健康,犯罪情节恶劣,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检察机关建议提请减刑幅度在五个月以下掌握,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方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王方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王方玉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7号

罪犯饶子晟,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饶子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3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送贵州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10月28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9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考核周期内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饶子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饶子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饶子晟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8号

罪犯杨成忠,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2月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杨成忠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5年5月21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考核周期内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成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杨成忠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9号

罪犯杨建昌,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9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杨建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2月7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零九天,总和刑期九年五个月零九天,决定执行刑期九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2019年6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本考核周期内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建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杨建昌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10号

罪犯徐林学,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1年5月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徐林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4日投入金华监狱服刑,2011年6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本考核周期内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林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林学予以减刑 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徐林学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11号

罪犯陈应凯,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陈应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刑事判决,改判为陈应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4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4月28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本考核周期内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应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应凯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陈应凯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12号

罪犯罗元学,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4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5月10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0日、2017年6月28日、2019年9月24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十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6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本考核周期内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掌减刑握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元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 建议对罪犯罗元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罗元学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13号

罪犯刘明友,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9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7月24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七个月,现刑止日期2022年10月31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本考核周期内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明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刘明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刘明友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14号

罪犯王桂荣,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维持龙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王桂荣违法所得488200.66元、被告人罗祖明违法所得3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撤销龙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认定王桂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4月9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元已履行(附收据)、违法所得488200.66元已履行(判决书已载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桂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桂荣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王桂荣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15号

罪犯龙建周,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8年7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1812.33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2日投入凯里监狱服刑,2008年11月28日调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4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9年6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3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本考核周期内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 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21812.33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建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龙建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龙建周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16号

罪犯李晏军,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7年7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晏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24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1月3日调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5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本考核周期内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晏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李晏军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17号

罪犯郭宇,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2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郭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3日送白云监狱,2012年11月9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止日期2023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本考核周期内无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获得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郭宇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18号

罪犯杜欣锴,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杜欣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3月24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2027年7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本考核周期内无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该犯多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主观恶性较大,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欣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杜欣锴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杜欣锴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19号

罪犯黎涛,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黎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3月24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本考核周期内无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黎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黎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黎涛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20号

罪犯张吉元,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张吉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27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7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5月14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8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吉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张吉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张吉元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21号

罪犯张剑,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张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3月24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7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考核周期内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 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附法院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0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张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张剑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22号

罪犯陶良奎,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0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陶良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26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9月23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24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3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考核周期内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 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陶良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陶良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陶良奎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23号

罪犯冉长宽,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冉长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抢财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8月25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履职,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追缴赃款18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二个月以上,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长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长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冉长宽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24号

罪犯陈伟,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7月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陈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月22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本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履职,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2019年6月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陈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陈伟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25号

罪犯韩岚,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1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韩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作案工具匕首一把、模板一块,予以没收。刑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3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本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履职,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民赔9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因该犯服刑改造中多次违反监规,被扣分累计高达100余分,综合考察其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韩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韩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韩岚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26号

罪犯李云胜,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云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2月26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本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履职,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云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李云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李云胜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27号

罪犯张志洪,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2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张志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作案工具贵A334D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该车暂存于息烽县公安局),发还张学名;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9228.5元,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庭开云、张志洪、唐燕保退赔被害人王文清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528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6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履职,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退赔经济损失528000元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2019年7月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在二个月以上,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志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 建议对罪犯张志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张志洪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28号

罪犯马永典,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2月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马永典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5月22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履职,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永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马永典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马永典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29号

罪犯熊熠,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熊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送遵义监狱服刑,2016年4月27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91分,技术教育成绩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熊熠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熊熠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30号

罪犯杨文,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杨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8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5年6月2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2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86分,技术教育成绩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杨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杨文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31号

罪犯何大成,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7月2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何大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8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0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11月27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3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81分,技术教育成绩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提请减刑幅度在五个月以下掌握,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大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议对罪犯何大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何大成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32号

罪犯陈泽刚,男,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陈泽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0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7月6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88分,技术教育成绩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泽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陈泽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陈泽刚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33号

罪犯潘兴春,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2月27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潘兴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6月8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6月2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9月24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93分,技术教育成绩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兴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潘兴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潘兴春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34号

罪犯黎安强,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8年5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黎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6 日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30年10月12日止;2014年5月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8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92分,技术教育成绩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0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黎安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安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黎安强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35号

罪犯阮玉强,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阮玉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85分,技术教育成绩7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阮玉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阮玉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阮玉强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36号

罪犯刘廷强,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4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廷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27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6日送忠庄分流中心,2010年10月9日调入遵义监狱,2018年8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7月1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0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90分,技术教育成绩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建议从严掌握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廷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刘廷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刘廷强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37号

罪犯陈新江,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7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陈新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4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1月9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减刑十一个月;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92分,技术教育成绩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新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陈新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陈新江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38号

罪犯范后元,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1日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9年12月14日止;2014年7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5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90分,技术教育成绩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附收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范后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范后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范后元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39号

罪犯杨刚,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5500。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杨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55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6月24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96分,技术教育成绩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55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杨刚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杨刚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40号

罪犯樊永强,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樊永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0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7月6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3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94分,技术教育成绩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附法院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樊永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樊永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樊永强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45号

罪犯汪旭,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汪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9日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6月4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88分,技术教育成绩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总体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汪旭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汪旭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42号

罪犯罗祥明,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1年1月26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罗祥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4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5日送金华监狱服刑,2011年6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5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2022年1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祥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罗祥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罗祥明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43号

罪犯李国富,男, 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1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国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5日送白云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1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李国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李国富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羊监减字44号

罪犯吴昌进,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吴昌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10月28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考核周期内无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昌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吴昌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6月20日

附:罪犯吴昌进卷宗材料。

完整版:2022贵州省减刑人员减刑建议书2022年罪犯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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