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年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8-28 分类:服刑人员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1. 〔2023〕鄂监刑暂字第39号

  2. 〔2023〕鄂监刑暂字第38号

  3. 〔2023〕鄂监刑暂字第37号

  4. 〔2023〕鄂监刑暂字第36号

  5. 〔2023〕鄂监刑暂字第35号

  6. 〔2023〕鄂监刑暂字第34号

  7. 〔2023〕鄂监刑暂字第33号

  8. 〔2023〕鄂监刑暂字第32号

  9. 〔2023〕鄂监刑暂字第31号

  10. 〔2023〕鄂监刑暂字第30号


〔2023〕鄂监刑暂字第39号

罪犯张站华,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张站华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8月11日

〔2023〕鄂监刑暂字第38号

罪犯万军荣,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万军荣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8月11日

〔2023〕鄂监刑暂字第37号

罪犯荣誉,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开设赌场罪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 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荣誉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8月11日

〔2023〕鄂监刑暂字第36号

罪犯杨静,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因贩卖毒品罪湖北省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8年5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杨静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8月11日

〔2023〕鄂监刑暂字第35号

罪犯费世强,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因聚众斗殴罪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费世强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8月4日

〔2023〕鄂监刑暂字第34号

罪犯庞张旺,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人,因诈骗罪经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庞张旺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8月2日

〔2023〕鄂监刑暂字第33号

罪犯张超,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因诈骗罪经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张超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7月21日

〔2023〕鄂监刑暂字第32号

罪犯周后保,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周后保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7月7日

〔2023〕鄂监刑暂字第31号

罪犯刘雄,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9年12月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雄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7月7日

〔2023〕鄂监刑暂字第30号

罪犯王体云,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湖北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3755元。 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32年7月1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王体云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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