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监狱2023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3-11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罪犯刘九阳,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因犯抢劫罪,2012年10月23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12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减刑,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3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皖狱刑暂字〔2023〕11号

罪犯王化贵,男,194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亳州市利辛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8月18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31年3月9日止,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3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

罪犯吴兆春,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合肥市庐江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5月24日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2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

罪犯龚明章,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六安市霍邱县。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2日滁州市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2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罪犯钱立坤,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芜湖市南陵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12年1月16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5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经减刑,刑期至2034年5月19日止,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2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

罪犯陈军,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宿州市埇桥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11月28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9年5月9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4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2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2月5日

罪犯梁培民,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出监居住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2021年12月28日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24日

罪犯黎家学,男,194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阜阳市临泉县。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2019年6月10日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1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20日

罪犯黄顺义,女,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上海市普陀区。因犯贪污罪,2006年6月9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8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1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罪犯胡长龙,男,193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蚌埠市五河县。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0年6月29日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14日

罪犯邹雪艳,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阜阳市颍州区,2021年6月30日阜阳市阜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1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

罪犯王国红,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合肥市经开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1年3月25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21年6月1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1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1日

皖狱刑暂字〔2022〕38号 

罪犯王林,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阜阳市阜南县。因犯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2020年5月28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20年8月10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2年12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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