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6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8-07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6号


罪犯曾寄光,男,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寄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1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10日。


判决生效后,于2023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贵阳第二看守所期间,思想稳定,表现正常。在白云监区期间改造态度端正,无违规违纪行为,无加分,扣分情况。2023年4月27日调入我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正在开展各项教育,暂未获得成绩。


三、劳动改造方面:正在进行新犯行为规范入监教育,暂未参加生产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10万元,部分履行5万元,附缴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曾寄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寄光在羁押期间、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寄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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