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沪0118刑初584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18 分类:服刑人员判决文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8刑初5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6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2023年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3]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13日7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牌号为京AXXXXX的重型厢式货车沿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外青松公路进勤俭路南约200米处向东右转弯进入XX公路XX号厂区时,适遇被害人孟某沿外青松公路由南向北步行至此进入厂区,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孟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 员段美玲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 员夏琦贤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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