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刑法条目第263条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8-02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抢劫罪

抢劫罪

  1. 抢劫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王某抢劫案

  9. 男子抢劫杀人致死潜逃22年被抓获,法院判抢劫罪

  10. 永兴县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


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抢劫罪】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主文中抢劫罪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7号],[2017.03.09 发布],[2017.04.01实施]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构成要件

(1)行为方式第一,暴力方法,暴力的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第二,胁迫方法①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恐惧心理的程度要求是足以使对方不敢反抗。②由于要求达到这种程度,所以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恶害相通告。例如,以揭发隐私胁迫交付财物,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这种胁迫难以达到不敢反抗的程度。以暴力相胁迫的模式应是:不给钱,就当场(当即)实现暴力恶害。也即,完全剥夺了被害人的意志自由。需要注意的是,以暴力相胁迫,并不要求行为人真正具有加害能力和加害意思。只要行为人的威胁内容使被害人以为行为人会实现威胁内容即可。例如,甲将一团卫生纸装入背包,进入银行,威胁工作人员:“我包里装着炸弹,给我10万元现金,否则我就引爆!”尽管甲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恶害内容,依然属于以暴力相胁迫,构成抢劫罪。第三,其他方法①本质是使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②昏醉抢劫(使对方不知反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药物、酒精麻醉被害人,然后窃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而非盗窃罪。即,被害人自己陷入昏醉状态,行为人单纯利用被害人这种状态取走财物,仅成立盗窃罪。③拘禁抢劫(使对方不能反抗)。例如,甲入室抢劫,将主人乙骗到阳台上然后反锁阳台小隔门,从屋里拿走财物。因为甲造成乙不能反抗的状态,构成抢劫罪。(2)行为对象行为对象包括有形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债权)。有形财物包括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例如银行卡、存折、欠条。

抢劫罪2、主观责任形式

抢劫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虽然一般出于希望心理(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存在放任心理),但对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结果,则可能持放任态度。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例如,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但是,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暴力、胁迫没有结束时)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此外,行为人以其他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后,为了获得财物,而实施了新的暴力、胁迫的,成立抢劫罪。例外情况是,根据刑法第289条的规定,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对首要分子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认定标准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抢劫罪的判罪情形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

1、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2、对于犯此罪的行为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标准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王某抢劫案

被告人王某(17岁,某校学生)在北京市某村,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张某某(女,19岁)黑色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75元、被害人身份证1张及银行卡1张,并致被害人张某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于当日被抓获,款、物均已起获发还。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治伤损失费等人民币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成年,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涉案款、物均已起获发还,被告人王某所在学校愿意接收其回校继续读书,并建立监管组织对其进行监管帮教,其既往表现良好,悔改深刻,具备感化、挽救的基础,故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同时,为了矫正王某的不良习惯,有利于对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监管帮教,特宣告禁止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酗酒。

(三)案例评析

不良习惯,如果不加以矫正,以后可能引发犯罪。在咨询犯罪心理专家的意见后,法官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如下两项禁止令:一是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是禁止酗酒。

宣判后,法官督促王某书写了戒酒保证书,并组织家长、老师、辩护人、公诉人、社区矫正人员召开了缓刑帮教座谈会。法官还每个月在固定时间接待王某听取其思想汇报。王某表现良好,未发现酗酒等不良习惯

男子抢劫杀人致死潜逃22年被抓获,法院判抢劫罪

很多人都对抢劫杀人的事件都恨之入骨,如罪犯不判死刑,会引起受害者家属的不满或者质疑法律的公正公平性。

在这里小编给大家普个法,抢劫杀人是定抢劫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它的罪名定的是抢劫罪,行为是故意杀人,以抢劫造成死亡。但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刑法是一样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山东案例:

被告人:刘某(2017年被抓获,潜逃22年)

被告人:吕某(2012年被抓获已判刑)

被害人:高某

注:案发时1995年,吕某2012年被抓,2013年吕某被判刑,因刘某潜逃未归案均未执行。

案发回顾:

1995年12月18日刘某与吕某因打工没赚到钱,便预谋抢劫,经过踩点锁定一户人家。

当日14时30分,两人带单刃刀、绳子、手套等作案工具进入被害人高某家实施作案,进屋后先用绳子将高某捆绑,因高某激烈挣扎并反抗,吕某持刀朝高某胸部捅刺十余刀,致高某心脏破裂死亡,二人从卧室翻出300元以及戒指、项链、电话机、香烟等物品,共价值500元左右,作案后刘某潜逃。

2017年9月6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刘某与吕某作案经过:

据当时同案吕某供述:1995年七八月份,其与同村的刘某、孙某在外地打工,到年底因打工的钱要不回来没有钱付房租,就从租住的小棚里搬出来,附近的另一个小棚里。1995年12月份的一天中午,与刘某、孙某在小棚喝酒,说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商量怎么弄钱,刘某提出去抢钱,说附近有一家人家,他去给这家人刷漆,这家人骂过他。其当时酒后一冲动就同意了,孙某害怕没敢去。其就刘某商量后带着刀子、手套、绳子就去了这家。和刘某抢劫时带的刀是平时随身携带的,去抢劫的时候带在身上,是用来威胁、吓唬被害人,防止被害人不配合,带绳子是用来绑被害人,防止被害人反抗、逃跑、报警。刀是几个月之前在路边摊买的,绳子是一根绿色或者蓝色的尼龙绳,长约3米,是平时捆行李用的普通尼龙绳,手套是白色的平时干活经常用的普通劳保线手套,然后和刘某准备好刀、绳子、手套等作案工具后,刘某带自己去了一座居民楼一楼的一户人家,其上前敲门,一个老头开了门,其就上前用手把老头推进家里,刘某紧随其后一起进了老头家里,并关上了老头家的门。在走廊里拿出了随身携带的刀指着老头要钱,老头说没钱,当时老头在卧室地面站着,刘某在老头身前看着老头,后其把刀收了起来,从身上拿出准备好的绳子,刘某就把老头绑了起来,把他的双手、双脚绑在了一起。绑好老头后,其又拿着刀指着老头,威胁他要钱,但是不管怎么要,老头就是说没有。老头不光不告诉钱在哪儿,还在那儿不停地挣扎,绑手的绳子被他挣脱的松动了,看到这个情况,其心里就上来一股火,想要发泄,就用右手持刀,朝着老头的胸腹部连续捅刺了很多刀,具体捅了多少刀记不清楚了,大约十多刀捅完以后老头就倒在地上了,自己和刘某一起把老头抬到了床上,并用床上的一床棉被把老头全身盖住,然后去了另一个卧室翻找财物,刘某在老头这个卧室翻找财物外,好像还去了其他几个房间找财物。一共找到三个戒指、一个工艺项链、一个电话、几包烟,刘某说在一个铁盒里找着三百元钱。后二人离开了老头家回到租的小棚处,回去的路上刘某将找到的三百元钱给了我,回到租的小棚后,我就去交房租,跟房东把他抵押的身份证要回来,我和刘某就先去了汽车站,在去车站的路上其趁人不注意把捅人的刀仍在路边了。我们就去了青岛,刘某给家里写信后知道抢劫的那个老头死了,我就和刘某在青岛分开了,我自己去了济南,后来又到了临沂,刘某去什么地方不清楚,从那以后其再没看见过他,也没再跟刘某联系,直到2012年被警察抓获。当时和刘某抢劫时,刘某当时没有用刀捅人,都是我捅的。以前没说实话,是因为其在看守所里同监室的犯人教其不承认人是其捅的,撒谎说人是刘某捅的,目的是抱着侥幸心理,想得到轻判,而且能为家里省点钱,让家里少赔对方家属点钱。

据刘某供述:1995年冬天的时候,和吕某一起外出打工,当时没赚到什么钱,吕某就提议说要抢点钱回家,后在一个白天的下午,吕某就带着去了一栋楼房的一层,当时吕某敲的门,说找个人,后来一个老头开了门,自己就和吕某就进了老头家,吕某当时和老头要钱,老头说没钱,吕某就拿着刀顶在老头胸部,当时我就转到老头身后,从后面抓着老头的两只胳膊,后就和吕某就把老头拽进左手边的一间卧室里,吕某就把老头推倒在床上,用一只手揪着老头胸前的衣服,另一只手握着刀顶在老头胸前的位置,自己在老头的这间卧室里找钱,并告诉吕某没找到钱,吕某就挺生气的,接着就听到捅刀的声音,那个声音很特别,其回头瞅了一眼,看见吕某拿刀朝老头的肚子上捅了一刀,老头喊了一声救命。自己在这个屋里没找到钱,就到另一间卧室去找,当在找钱的时候,就听见吕某依然在威胁那个老头,说不给钱就捅死你之类的话。之后还听见吕某在卧室里用刀捅老头的声音,听声音最少也捅了两刀,老头这期间喊了几声救命,还痛苦的哼哼了几声。后来吕某又过来和我一起翻找东西,还是没有翻到值钱的东西,后二人就离开老头家回到了租住的小棚处。回到小棚后,其发现吕某抢到了一枚黄金戒指和一本存折,没敢去取存折里的钱,吕某就赶紧去找房东,交上房租赶紧走。后和吕某俩找了一家首饰店把黄金戒指卖了,卖了一百多元钱,钱由吕某保管,花费都是吕某出的钱,然后我们跑到青岛,在青岛打工待了一段时间,后来就分开了,我就去了东北,化名刘凤波在长春居住,并结婚生子,直到2017年9月6日被抓获。当时抢劫时是吕某拿着他的刀去的,还拿了绳子、手套,自己什么物品都没拿,空着手去的。

最终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被害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悔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年龄较小,主观恶性极小,且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伙同吕某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二人的作用、地位相当,其并非系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从犯,只是分工不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且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犯罪时属于初犯、偶犯,本次犯罪后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对被告人刘德建予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永兴县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

抢劫罪-刑法条目第263条

2018年6月19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代某、刘某提议去抢手机,两人与被告人曹某来到永兴现城某家属区巷子处,拦下到县城参加中考的被害人王某等3人,采取打耳光、用砖头威胁的方式,抢走三名被害人iphone6S手机、OPPO手机、移动4G+手机各一部。随后,曹某用手机微信将王某微信内的81元钱转走,因担心被害人没钱坐车,三被告人到附近商店提现30元钱返还给被害人。

经物价认定,iphone6S手机价值600元、OPPO手机价值300元、移动4G+手机价值80元,合计98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代某、曹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三被告人的家长主动赔偿了三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刘某、曹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4831.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