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条目第229条1款、2款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7-25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即墨法院对林某鑫等四人提供环评虚假证明文件案

  9. 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0. 网上叫卖假审计报告 8人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判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 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

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验资人员明知公司发起人没有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而证明其出资或足额出资;或在他人本来足额出资时却说没有足额出资。验证人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导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审查过程中,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公司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并拿出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2)注册会计师。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应当一次性地按所认股份的数额缴足股金,并由章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具收款单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对于发起人认购股金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核实有关账目,加以验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3)审计师。审计师代表国家依法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进行审计,其中包括对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会变动情况表、连续二年的经营情况表等依法进行审查,对虚假的,能够使认购股票的法人或公众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文件应及时予以揭露,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反之,如果出任审查的审计师与公司恶意串通,为公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则该审计师构成本罪主体。

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与公司恶意串通,指定其人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则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认定标准

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立案标准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二)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三)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四)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五)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即墨法院对林某鑫等四人提供环评虚假证明文件案

5月25日,即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提供环评虚假证明文件案,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鑫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谷某欢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靳某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四被告人违法所得。

即墨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鑫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汪某先后注册成立了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倒卖环评报告资质页。被告人靳某燕通过他人居间介绍将其持有的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在锦华公司并收取“挂靠费”3.5万元。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林某鑫等人大肆招揽业务,在环评工程师靳某燕等人未参与任何编制、公司未开展任何环评工作的情况下,伪造环评工程师签名,将盖有锦华公司、悦华公司印章的环评报告资质页通过被告人谷某欢等人对外出售,用于编制虚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900余份,违法所得近80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是专业严谨的评估论证,是在发展中守护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对协同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被告人林某鑫作为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为实施犯罪成立公司,在被告人汪某、谷某欢、靳某燕的帮助下,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生态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各自的自首、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四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环保组织、环评行业从业人员等50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

法官介绍,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之路,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风险的过滤器、安全阀,守住环境质量和环境风险的底线,对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环评报告弄虚作假,严重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破坏生态环境。

法院依法惩治危害生态环境类犯罪,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四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罚。四名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还应继续认真悔过、反省,切实认识自身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实际行动弥补过错,现身说法,警示他人。

每一位环评行业从业人员务必引以为戒,认真履职,严守环评质量底线,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挥环评的源头预防作用,抵制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审理法院:阆中市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号:(2020)川1381刑初144

请求情况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2月,四川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森公司”)与阆中市首批自然人合伙建房合作会(以下简称“建房合作会”)就阆中市华胥南苑小区工程项目签订了审计合同,建房合作会将以该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该工程的结算依据。被告人张**系鑫森公司造价师,其受公司委派到阆中市具体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张**在该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违反审计相关规定,不履行审计人员职责,故意采纳虚假签证单,对外墙保温、钢筋材料价调差、钢筋调级、钢筋报废、客厅阳台由半封闭变更为全封闭等项目不依法审定,后华胥南苑小区的业主向省、市信访部门反映该工程存在诸多问题,阆中市纪检委和阆中市审计局随即介入调查,建房合作会要求张**尽快出具审计报告,随后张**出具了13份审计报告。阆中市审计局对上述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发现部分报告存在虚假情况。针对阆中市审计局提出的问题,鑫森公司未遵守审计规范,仅安排张**自行处理阆中市审计局发现的问题,张**复核后,将阆中市审计局发现的问题直接列入审计争议,出具了相关项目的审计复核报告。同时,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鑫森公司出具的《阆中市华胥南苑c标段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情况说明》、《关于阆中市华胥南苑住宅小区建设工程C标段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复核的报告》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同时,被告人张**在对华胥南苑小区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下半年,张**在其办公室收受项目管道建设工程方技术员张某1现金0.5万元。22016年,张**在其办公室收受项目消防施工单位员工张某2现金0.5万元。32016年,张**在其办公室收受项目强电施工单位老板李某1现金0.5万元。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张**在其住处收受彭某现金3万元。52016年底,张**在其住所楼下收受项目B标段施工单位老板邹某1现金10万元。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作为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且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共计14.5万元,其行为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杨强意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要理由:1、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2、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出具了虚假证明文件及因被告人出具了相关虚假证明文件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3、被告人张**主观上没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故意;4、被告人张**的行为没有导致任何损失。故如被告人张**构成犯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杜舒寒意见,被告人张**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主要理由:1、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作为社会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在对涉案项目进行结算审计时有弄虚作假的故意,或者明知合建办与建设方有弄虚作假行为而予以配合的故意行为。2、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被告人的初审报告与复核报告意见不存在加大或故意不核减工程量的事实;3、被告人张**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收受了相关利益人14万余元的辛苦费或者好处费,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225日,鑫森公司与建房合作会就阆中市华胥南苑小区建设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约定由鑫森公司对阆中市华胥南苑小区建设工程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服务。

合同签订后,鑫森公司委派该公司员工被告人张**20169月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资质)、王卓等人前往阆中市具体负责阆中市华胥南苑小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核工作,并指定张**为负责人。审计过程中,因王卓中途辞职,经鑫森公司法人罗某1同意,张**在阆中市找到苟某等三人(均不是鑫森公司员工)配合其继续开展工作。审计期间,张**先后收受该项目管道建设工程方技术员张某1现金0.5万元、收受项目消防施工单位员工张某2现金0.5万元、收受项目强电施工单位老板李某1现金0.5万元、收受项目景观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彭某现金3万元、收受项目B标段施工单位老板邹某1现金10万元。张**收受他人财物后,在审计过程中通过放宽审计尺度、加快审计进度等方式给予上述人员以关照。期间,张**在对该工程项目的外墙保温、钢筋材料价调差、钢筋调级、钢筋报废、客厅阳台由半封闭变更为全封闭等项目的审计过程中,通过违规认可部分签证意见栏中空白、无签字时间的无效签证单,或者违规认可签证单附件中没有正规的审计变更图、没有专用章的设计变更图,对部分应当予以扣减的项目不予扣减等手段,向建房合建办先后出具13份审计报告。

因阆中市华胥南苑小区业主向省、市信访部门反映该工程存在诸多问题,阆中市纪检委和阆中市审计局介入调查。阆中市审计局在对鑫森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认为部分报告存在虚假情况。为此,阆中市审计局要求鑫森公司针对其发现的问题出具复核报告。鑫森公司根据阆中市审计局要求,安排被告人张**自行处理阆中市审计局发现的问题。张**接受任务后,除对少部分审计结论予以修改更正外,将阆中市审计局发现的绝大多数问题直接列入审计争议,并出具了相关项目的审计复核报告。后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鑫森公司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予以了使用。

同时查明,20191115日,被告人张**经阆中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亲属代其退缴赃款14.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阆中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合法;

二、阆中市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三、被告人张**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四、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张**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20162月,阆中华胥南苑小区施工接近尾声,建设方通过招标选择鑫森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审计。公司委派他和王卓等五人组成审计小组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委任他为审计小组负责人。整个审计过程从20162月开始,201756月份审计完毕。审计报告中相关审核人员、复核人员分别是邹某2和刘亚林,二人是公司的注册造价师,但二人均没有参与过阆中市华胥南苑小区项目的审计工作。当时公司的法人代表给他留了二人的印章,上面的签字均是他一个人签的。

审计期间,阆中市审计局认为他们审计的结论存在问题,包括土石方回填、苗木价格、花岗岩价格、钢筋调差及备料问题、基础钢筋的损失问题、外墙保温的问题,地下室应急照明未做的问题、绿化工程的问题、水电气及部分装饰工程未减工程量的问题。对阆中市审计局提出的问题,他们应该按照审计规范对指出的问题予以再次审计调查、核实,但最终因为争议太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他们将其列入了审计争议。他们出具的审计报告送达了甲方,乙方知道报告内容,明确表示不签字,属于他们就没有在程序上予以送达。

对在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其中签证意见栏中空白、无签字时间的属于无效签证单,应当不予认可。对签证单附件中的设计变更图,审计规则要求必须是正规的审计变更图,要盖有专用章,不然就不予认可,他们也要求对方补充正规的实际变更图,但一直没有补过来。对于附属工程审计中,出现重复交叉审计事项的问题,他们在初审中也发现了有可能重复事项,找甲方取证,甲方无异议,他们就没有多管。

他们在审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绝对不是故意所致,主要是工作过失造成的。包括鑫森公司在管理审计人员和审计工作方式、方法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他们审计人员也没有按照审计标准和审计规范操作,比如在资料收集中没有交接清单,审计送达没有按照程序,审计过程没有按照审计要求,出现了审计资料交接说不清,审计报告单方面送达,审计事项中出现绿化标高、E级钢调价等数据采集无依据、钢筋报废无规定的设计变更图纸、钢筋调级在签证单中出现未发生的事情等情况,另外还有对无意见和时间不合格的签证单予以直接采信。其作的审计结论,很多签证都是依据三方签证做的,对很多签证没有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导致出现了一些问题。没有人指使他去乱做。

对阆中市审计局的审计复核意见,他们公司领导让他对复核意见进行自行处理,于是他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了开会讨论,后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减,其他方面的问题没有进行审计再取证,直接列入审计争议中。但审计复核报告应该拿回公司进行审核,按照程序要求公司应该另外组成复核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复核,由复核人员出具复核报告,报告上应该盖有审计复核章。他们最初在对工程项目的造价审计的时候,没有按照相关审计规范和要求来进行审计,听信施工方和建设方以及监理方的话,采信了很多不符合规范的签证单,有部分签证单失实,写完审计意见征求意见稿后没有将审计意见征求稿传回公司进行审核就出具了审计报告。审计局指出他们的审计问题后,他们将其中部分工程项目扣减后就出具了审计复核报告。

他本人20163月才取得注册造价师资格,没有经验,也未独立开展过审计工作,审计报告被阆中市审计局指出问题后,他将情况向罗某1进行了汇报,罗某1依然没有按照规定对重大疑难问题另行组成审计复核组进行复核。公司负责人罗某1安排他对华胥南苑小区进行审计后,他听罗某1说过其与蒲永连是表兄弟关系。

请客送礼的情况:华胥南苑小区初审报告出来两三个月后,景观工程的施工方老板彭某送给他3万元现金,说感谢他的关照。2016年年底,A、B标段的施工方老板周国伟在他所居住的春天苑小区附近送给他10万元现金。另外排污工程的施工方老板张某12016年初审时在阆中鑫宛宾馆送给他10000元红包。电力安装老板李某1送过他两次红包,第一次是2016年,李某1在将审计初将资料送到他办公室时,送给他现金5000元,并告诉他对其项目关照一下。第二次是在2016年项目审计完成后,李某1在他的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说感谢他的关照。2016年,他对华胥南苑小区消防工程进行审计时,负责该工程的老板李奉吉让他关照一下,在消防初审报告出来以后,其托人送给他5000元现金。上述人员之所以要给他送红包,是因为他接受鑫森公司安排,负责华胥南苑小区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上述人员送钱的目的就是希望他在审计过程中能够快一点,对所审计的项目放松一点,不要太坚持原则。他收受现金和礼品后,在结算审计的过程中,他也是尽快对上述人员的项目进行结算审计的,另外他在对上述人员做的项目进行结算审计过程中,可以不审减的部分项目没审减。

五、证人证言

1、罗某1证实,跟建房合作会负责人蒲永连是表兄弟的关系,2015年底,蒲永连告诉他华胥南苑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审计,让他准备资料去报价。他将资料准备好后,委派公司造价师张**到阆中具体进行这一块的工作。之后,蒲永连打电话告诉他由他们公司负责华胥南苑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于是他委派张**到阆中与建房合建办签订合同,并让张**作为主负责人,王卓配合工作。张**到阆中时,他安排张**自行协调办公室并将公司其他员工的资质印章拿到阆中使用。之后王卓中途辞职,张**向他汇报后,经过他同意张**在阆中找了乔佳、苟某、王加权三人配合其继续工作。张**在审计过程中,因有华胥南苑小区的业主信访,阆中市纪委监委也在介入,所以甲方就一直在催促张**快速出具审计报告,张**将情况报告给他,他让张**出具报告要慎重。之后,张**又电话联系他说阆中市审计局、纪委介入,审计局看了审计报告后,要求对重大审计问题复核,他要求张**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计复核,但他没有再从公司委派其他人员进行审计复核。公司的刘亚林、邹某2全程没有参加华胥南苑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因为出具审计报告需要有资质的人员盖章,由他同意将二人的资质印章放在阆中,由张**使用。

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审计复核报告,程序上存在问题,审计人员组成不符合规定,审计报告的审核没有按照公司内控制度执行,对印章的管理松散。这些原因导致审计报告失实和无效。

**在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审计重大争议,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复核报告因为时间紧,没有将电子档传回公司只是口头上给他汇报了一声,他只知道有争议事项,但具体争议不清楚。张**出具报告时需要盖公司印章和他个人的印章,张**给他报告后,他让张**回公司自行加盖公章和法人印章。张**的报告也没有经过公司审核报告组进行审核。

**在对阆中市华胥南苑小区工程进行审计过程中,是在对每一个项目进行审计后都向他进行了汇报,按照程序,张**汇报后,他应当安排公司内部的项目审计复核组的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后,然后由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他进行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但实际张**在分别向他汇报审计结果之后,就直接加盖了公司印章并签了字。

所经营的四川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具有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甲级政府采购资质、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工程项目管理一级资格。

记得公司出具审计复核报告后,蒲永连找到张**说让其对出具了初审意见稿的几个项目再出具一份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初审意见稿内容基本一致,他们合建办拿去存档。张**给他汇报后,他同意了这个事情,并让张**补几份。

这些报告中他的签名都是张**代签的,但是是经过他授权同意的。

2、证人张某1证实,其所在的公司参与了华胥南苑辖区工程进出污水管道、沼气池的建设工程。工程20169月左右结束,之后进入审计环节,审计主要负责人是鑫森公司的张**。张**在审计过程中,需要与他就工程的一些情况进行对量,期间在一次对量过程中,他在鑫苑宾馆的一个房间内送给张**1万元现金及一条香烟,送钱送烟的目的是张**对他们工程项目审计比较辛苦,为了感谢张**,另一方面也希望张**能够快速的出具审计报告,他们才好找建设方拨付工程款。

3、李某1证实,2015年,其经营的公司中标华胥南苑小区工程强电工程项目,2016年鑫森公司对其公司强电工程进行审计出审计报告之前,他向负责审计的张**送了5000元钱。其目的是工程审计后很长时间没有出审计报告,想让张**快点出审计报告。

4、李某2证实,其经营的公司通过招投标进入华胥南苑小区做消防工程,其工程竣工后是鑫森公司负责对工程进行审计的。鑫森公司对工程进行审计之后,很长时间没有出审计报告,后来他们公司员工张某2在进行对接的时候,给审计公司的人送了5000元钱。

5、张某2证实,2016年,鑫森公司在对其公司承建的消防工程进行审计过程中,因为审计了几个月都没有出审计报告,老板李某2有点生气,说他办事不力,他就私自给鑫森公司负责审计的人送了5000元钱,送了钱后半个月的样子就出了审计报告。

6、彭某证实,2016年,其承建的华胥南苑小区景观工程结束后,鑫森公司对华胥南苑整个工程进行了审计,为此认识了负责景观工程审计的工作人员张**,为了让张**尽快把景观工程的审计结论做出来,同时为了让张**在审计过程中多关照他们,能不审减的就不要审减,他告诉张**会感谢张**的。2016年下半年,张**以鑫森公司的名义出了初审报告,他看了审计报告后,觉得张**还是很耿直,基本都是按照他说的,给他们审减的金额也不大,于是为了表示感谢,在张**居住的小区附近,送给张**现金3万元。

7、颜某证实,由彭某操作,给鑫森公司审计人员张**送过3万元钱,彭某告知他们送钱的目的是希望张**出被告快点,审计放松点。

8、刘某1证实彭某送给张**3万元的事实。

9、邹某1证实,2016年底,其在阆中市保宁醋大酒店张**住处附近送给张**现金10万元,目的是为了让张**加快审计进度。

10、陈某证实,其在做华胥南苑小区C标段工程过程中,存在带E钢筋、钢筋调级、钢筋备料、阳台增加面积等签证单虚假情况。同时证实其送给审计人员张**2000元现金,目的是工程审计之后很长时间没有出审计报告,为了让张**快点出审计报告。

11、曹某(重庆市得森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证实阆中市华胥南苑小区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是由其所在的设计院出的,在设计过程中,项目基础筏板做过变更,对基础筏板配筋加入了钢筋,同时也有钢筋调级这个事情。但基础筏板的设计变更不会导致大量钢筋报废的情况发生,只会有少量的钢筋损耗。

12、刘恒(阆中市华胥南苑小区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证实,华胥南苑小区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情况。

13、苟文喜(四川正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阆中华胥南苑工程监理组总负责人)证实其在监理阆中华胥南苑工程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监理要求履行责任,工作期间存在未在现场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便在签证核定单上签证确认,对建设方提供的白图没有提出规范性意见而进行签证确认;对分包项目没有实地核算而随意签字的情况。同时证实签证单上只要有他本人签字的签证单都是建设方授权了的,他认为建设方在签证单上签了字的他就可以直接在签证单上签字,还有就是施工方就部分事项向建设方打了报告,但建设方只是在报告上签字的,他就直接在签证单上签字了。他在对华胥南苑小区工程施工方面提供的签证单的内容没有进行过核实,其原因是因为建设方蒲永连告诉他,华胥南苑小区工程是总价包干,但实际中会因为设计变更产生一些工程增减量的签证单,让他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审核签证,至于这些签证单造成的经济后果由后面的审计部门来负责。

14、涂某1(四川正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阆中华胥南苑工程监理组监理)证实,其签字的部分签证单内容存在虚假,其原因是因为这些签证单甲方代表确认了这些签证单内容之后才签字的,所以他也没有对签证单上的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就在这些虚假的签证单上签了字,他认为这个也不会给他个人带来麻烦。

15、苟某(阆中华胥南苑审计组成员)证实,2015年底,张**邀请他参与华胥南苑小区工程审计工作,他主要负责协助张**进行工程造价,且主要是对华胥南苑小区的B、C标段的相关工作进行造价。其在审计过程中主要审计依据是施工方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合同内约定的内容不审,只对增减变更设计的内容进行审计,包括签证单、设计施工图纸、经济、技术变更签证的内容,分包的项目就是根据施工方提供的分包合同、签证单等资料。B、C标段在审计过程中主要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主要包括基础钢筋报废、钢筋备料及调差等问题。同时证实他们在对华胥南苑小区进行审计过程中,是遵循了相关规则的,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失职行为。

16、邹某2证实,之前是鑫森公司造价员,2013年向公司老板提出口头辞职申请,但其资格证书和印章一直放在公司的。其没有参与过阆中华胥南苑小区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其相关审计报告中的签证也不是其本人签的。

17、卢某证实,原来的鑫森公司造价员,2016年春节前后年向公司老板提出口头辞职申请,但其资格证书和印章一直放在公司的。其没有参与过阆中华胥南苑小区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其相关审计报告中的签证也不是其本人签的。

18、李某3、刘某2、夏某证实,2013年在阆中华胥南苑小区从事钢筋制作方面的工作,其在工作期间,没有听说过发生钢筋报废的情况,施工过程中也没有出现过大量备料的情况。

19、涂某2证实,阆中华胥南苑小区建设工程A、B、C标段在施工过程中,提出过钢筋带E的变更,但钢筋是否带E没有差价,不影响对钢筋调价,生活阳台加长的设计变更在招标前就做了,不存在因工程量的增加导致造价的增加。工程施工过程中也不存在大量钢筋备料的情况,筏板设计变更导致钢筋报废的情况也绝对没有。

20、李某4、罗某2证实,二人参与了华胥南苑小区前期招标控制价预算会审,当时鑫森公司编制的招标控制价里边对外墙保温项目进行了重复计算,经过会审后进行了扣减。

五、书证

四川鑫森建设咨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招投标文件、工程控制价会审情况说明、华胥南苑小区有关报告的回复、华胥南苑竣工结算审核情况说明、华胥南苑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复核报告、华胥南苑竣工结算审核情况说明、民事起诉状、庭审笔录、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书、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钢筋扣减审计取证单、钢筋调级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取证单、钢筋报废审计取证单、关于客厅阳台变更的相关审计单证、签证单及财务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证实审计过程及审计情况。

被告人张**的辨护人当庭递交了下列证据: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四川鑫森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审核复核报告、合建办对审计报告出具的书面意见。3、张**一级造价师证书。证明鑫森公司为华胥南苑工程提供审核服务,不具有审计职能,同时证实张**20169月才取得一级造价师资质。

网上叫卖假审计报告 8人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判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条目第229条1款、2款

不需履行审计程序,不需查阅公司报表,只需要提供数据,30至40分钟就能拿到一份审计报告。一年前,一条行政部门移送的线索,牵出一起网售虚假审计报告案。近日,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左某等8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法院判刑。

原来,左某兄妹经营着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小企业提供审计服务。近年来,由于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他们开始在网络上找寻商机。“2019年之前,我们都要求对方提供报表,2020年后,我们干脆放开了,太疯狂了。”左某表示。

自此之后,他们在某电商平台买下数个店铺,通过网络售卖审计报告,一份报告的价格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只需要对方提供数据,填入固定的模板,几十分钟就能完成一份审计报告,再盖上公司挂靠的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的个人签章与事务所的公章,一份看上去天衣无缝的审计报告便新鲜出炉。

连左某兄妹也没想到,这份“新”业务需求量极大,仅一年多的时间,他们便接单3万余份,获利5000余万元,甚至还在西安等地开设分公司,才能够消化不断涌入的订单。

2021年10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重点整治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以及整治资产评估师将资格挂靠在资产评估机构但并不实际执业等行为。

几乎同一时间,金华市公安局收到行政部门移送的线索,称注册在金华的一家网店有销售虚假审计报告的嫌疑,涉案金额较大,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人员对线索开展落地核查。至此,左某兄妹的“生意”浮出水面,公安机关共抓获制售虚假审计报告犯罪嫌疑人32名,摧毁北京、西安、江苏3个犯罪窝点,缴获公司印章、U盾、电脑等一大批涉案财物。

后该案被列入公安部百日攻坚第一批挂牌督办案件、全国性集群战役以及公安部、财政部双部督案件。

2022年初,该案移送至婺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员多次会同财政、公安部门开展联席会商,从法律、财税专业多角度分析案件定性。

该案涉及全国三十余个省市自治区,涉及购买虚假报告主体、挂靠的注册会计师、一般工作人员、网店推广和“黄牛”等人员,上述人员的涉罪主观方面、参与程度、作用大小、获利等各有不同,检察机关及时就此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进行区分处置。对组织和参与了主要犯罪的8名被告人进行了直接立案惩处,对遍布在不同地区的挂靠注册会计师和一般工作人员,以线索移送形式交由当地司法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

此外,针对被告人提出的冻结账户中存在合法收入的辩解,检察机关及时开展补充侦查核实,通过审计相关账户流水,核实被告人及其家属近年来收入等方式,最终排除了被告人的不实辩解,追回赃款4000余万元。

2022年9月,婺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左某等8人提起公诉。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宣判,8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不等刑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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