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条目第224条之1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7-23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9.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10. 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实施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构成要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传销活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可谓原始型传销,其传销的是商品,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另一类可谓诈骗型传销,并不是真正传销商品,只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本罪的传销活动,是指后一种传销活动。

本罪禁止的传销活动,是指组织者、领导者通过收取“入门费”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加入传销活动的人,要么直接缴纳“入门费”,要么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在后一种情形下,“商品、服务”或者仅仅是名义上的或者是虚拟的,或者虽有真实内容但物非所值,参加者不是为了获取商品、服务,只是为了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参加者需要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利益,而不是通过销售商品等方式获取利益。所以,层级越高的参加者(其中部分人属于组织者、领导者)就获利越多;案发时,层级最低的参加者就成为受害者(152)]需要指出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是否属于本罪的传销活动,不可一概而论。根据“两高”、公安部2013年11月14日《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传销案件意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下线)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故参与传销的行为不成立本罪。根据《传销案件意见》的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3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人员;(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标准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领导组织传销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领导组织传销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1、有以下情节: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立案标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

1、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量刑标准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3、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的行为认定为传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要求他人以资金投入而承诺以利息、红利、利润等形式定期返还巨额利益,一般没有或者很少有商品经营行为,且以本人作为枢纽,与所有受害人直接联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存在商品买卖行为,但利益主要靠传销人自己亲自发展下线来获取,没有下线就没有获利。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该牟利行为主要不是通过非法占有经营中所接触的他人财物来实现,而是通过所谓“经营活动”来实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界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的界限

两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有很大不同: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后者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缴纳高额人门费,而前者不交纳高额人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人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是根本得不到人门资格的。二是从经营对象上看,后者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且有退货保障。而前者根本没有产品销售,或只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后者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前者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人会成员的高额人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后者的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前者的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1. “团队计酬”式传销是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来计算和返还上线的报酬,因此这种传销在本质上是一种经营活动。在本罪所称的传销包括了《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的三种传销方式的前提下,“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组织、领导行为既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成立非法经营罪,二者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条目第224条之1

2.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拉人头”和“骗取入门费”式传销中,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对被发展人员是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因此,从性质上看,这两种传销在本质上并不是经营活动,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与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之间不存在竞合关系。

由此可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只存在部分竞合,只有组织、领导“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行为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着竞合关系。不过,由于“团队计酬”式传销是一种特殊的经营行为,并且本条较之于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为此,对组织、领导“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本条,对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号:(2022)冀0403刑初109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刘某1(另案处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成立全民理财333,以对接美国摩根资产管理中心进行外汇交易为噱头吸引会员,参加其3万元、6万元理财项目可定期返利,参加者交纳钱款后推荐他人加入还可额外获得分红。每个身份证只能入一个三万和一个六万,通过静态、动态两种返利模式为诱饵,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和返利依据。

后被告人李**通过刘某1加入该传销组织,对外宣传全民理财333,积极发展他人加入,并作为邯郸地区负责人,管理和发展袁某(另案处理)等团队长,收取钱款并向参加者发放分红,组织协调被发展人员到石家庄接受“全民理财333”传销活动宣传培训。刘某1带讲师到邯郸宣传培训时,主要由李**、袁某进行组织并督促被发展人员继续通过拉人头的模式发展下线,收取参加者的钱款后,将该钱款转账至石家庄全民理财333的银行账户。

**任该传销组织团队长、大团队长、邯郸地区负责人,对其所发展人员进行管理。对所收取的传销资金上交,对下发的分红资金进行分配。经审计,李**3万项目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54775人,发展层级共17层(含李**)。6万项目发展下线人员共13462人,发展层级共13层(含李**)。共得分红8193700元。

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答辩情况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2013年,刘某1(另案处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成立全民理财333,以对接美国摩根资产管理中心进行外汇交易为噱头吸引会员,参加3万元、6万元理财项目可定期返利,参加者交纳钱款后推荐他人加入还可额外获得分红,通过静态、动态两种返利模式为诱饵,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后被告人李**通过刘某1加入该传销组织,作为邯郸地区负责人、团队长,对外宣传全民理财333项目,积极发展他人加入,管理和发展袁某(另案处理)等团队长,对所收取的传销资金上交,对下发的分红资金进行分配,并组织协调被发展人员到石家庄接受全民理财333传销活动宣传培训,刘某1带讲师到邯郸宣传培训时,主要由李**组织相关被发展人员进行培训。经审计,李**3万项目发展下线人员共54775人,发展层级共17层(含李**),其中李**3万项目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56人;李**6万项目发展下线人员共13462人,发展层级共13层(含李**),其中李**6万元项目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58人。李**获得分红共81937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1证明,2009年初,其开始投资全民理财项目,定期返利,后其开始发起投资全民理财333项目。20145月左右,其将该项目推荐给李**,李**不断发展自己下线,成为邯郸地区的大团队长。全民理财333项目分3万和6万,要求会员的身份证只能投资一笔3万和6万,收益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就是每笔投资到期给利息,动态收益就是分红,发展下线越多收益越多,全民理财333项目没有实体产业和商品,给会员返利和分红都是拆东墙补西墙。李**团队大约有5万多人,团队长有袁某等人。

2、证人袁某证明,2014年,李**给其介绍全民理财333项目,说她是这个项目邯郸总负责人,该项目是炒外汇,对接美国摩根大通银行,利息比银行高,介绍别人参加有推荐奖励,总部在石家庄,负责人叫刘某1,其就投了3万元,后其开始给亲戚朋友介绍全民理财333项目。其是团队长,发展的有段金梅、焦秀丽、洪雪娇等人。

3、证人晋某证明,20154月,李**给其介绍全民理财333项目,说是炒外汇,对接美国摩根大通银行,总部在石家庄,负责人是刘某1,有3万元和6万元项目。其和李**去石家庄见过刘某1,有讲师讲课,刘某1带讲师来邯郸,李**也叫其去听课,讲如何发展人员,如何收益。其是团队长,直接发展了20余人,收到投资款后其都转到李**指定的账号上。

4、证人张某1证明,李**给其介绍全民理财333项目,说是炒外汇,资金都通过银行,投三个月给利息,项目收益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就是投3万元每三个月收一次利息,动态收益就是每推荐一个人给一份分红,其就投了3万元,后其给周围的人介绍全民理财333项目。其是团队长,直接发展了大概20余人,收到投资款后其都转到李**指定的账户。

5、证人程某证明,2014年,李**和袁某给其介绍全民理财333项目,有3万元和6万元,一个身份证只能投一个3万元和一个6万元,除了固定利息外,每推荐一个人多给分红,其就投了3万元,后其开始给亲戚朋友介绍该项目,其是团队长,直接发展了30余人。

6、证人刘某2证明,2019年,袁某给其介绍全民理财333项目,每三个月返一次利息,其投了3万元。

7、证人曹某证明,2016年,李巧云给其介绍全民理财333项目,投资可获高息,其先后投了20余万元。

8、证人张某2证明,2019年,李艳如给其介绍全民理财333项目,投资可获高息,其投了3万元。

9、证人常某证明,2019年,石凤玲给其介绍全民理财333项目,每三个月返一次利息,其先后投了9万元。

10、证人李某1证明,2019年,张秀平给其介绍全民理财333项目,其先后投了12万元。

11、证人李某2证明,2019年,白俊华给其介绍全民理财333项目,投资利息高,其先后投了6万元。

12、证人王某1证明,2018年,鹿敬花给其介绍全民理财333项目,投3万每月给付高利息,其投了3万元。

13、证人丁某证明,2019,李萍给其介绍全民理财333项目,投3万元可获高息,其投了3万元。

另有证人耿某、王某2、吕某、张某3、王某3、白某、韩某等人证明向全民理财333项目投资。

14、邯郸市长城会计师事务所邯长会专审字(2022)第002号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载明,李**3万项目发展下线人员共54775人,发展层级共17层(含李**),其中李**3万项目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56人;李**6万项目发展下线人员共13462人,发展层级共13层(含李**),其中李**6万元项目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58人。李**获得分红共8193700元。

15、被告人李**供述,刘某1给其介绍全民理财333项目,主要是炒外汇,有3万和6万元,直接对接美国摩根大通银行,有推荐人奖励、业绩分红、级差奖励,后其开始给周边的人介绍该项目。2014年,其到了团队长位置,其介绍的人成为团队长也多了起来,都听其的,团队长有袁某等人。刘某1带着讲师到邯郸讲课,让其组织听课,其就通知团队长带人来听课,有时让其带人到石家庄听课。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通过全民理财333项目,以进行外汇交易为由,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15日起至202710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李**违法所得八百一十九万三千七百元,

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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