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0.17法发〔1996〕30号)
四、根据《决定》第四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客体: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责: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有意实施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量要素,刑法未作规定。参照《追诉标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定罪。
根据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在上述情况下,实际上是本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系牵连犯。根据刑法规定,对这种牵连犯,应分别以上述三罪论处,采用的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根据刑法第20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第21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中新网5月19日电 日前,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中,《立案追诉标准(二)》明确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虚开、购买增值税发票等,《立案追诉标准(二)》做出了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二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四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五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六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七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八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审理查明,20l8年9月,王某借用朋友的名义,在济南市长清区注册成立某钢材加工公司,从事钢材贸易。因购买的部分钢材无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经为其公司代理记账的被告人张某介绍,在没有实际交易情况下,王某从梁某(已被另案追诉)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69张,金额6676137.53元,税额1068182.07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张某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所得77443.19元。
法院认为,王某经由张某介绍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非法所得77443.19元予以没收。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嫌以下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票面税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一
2016年4月至5月,实际经营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被告人黄某锋,多次从个人处购进货物但没有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弥补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黄某峰以价款6.5%的价格,从黄某亮(在逃)处购买了安徽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3份,票面额10704856元,并在县国税局抵扣税款1555406.3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锋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
发票93份,票面额累计10704856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被告人黄某错有期徒刑一年,细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蒋某为扩大销售额,联系被告人深圳市某百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某炎,以票面金额8.5%的价格向朱某炎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某百业公司向蒋某所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0份,金额13762643.8元,税额2339649.7元,价税合计16102293.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蒋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判处被告人朱某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被告单位泸州市某秋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向云南省和攀枝花的42家售煤户、煤矿、煤炭贸易公司购进煤炭56笔总共72841.54吨煤炭,金额30215315.47元,销售给相关企业。因为购煤及运输时相关企业没有办法开具发票,但公司在销售时必须开具发票。在此情况下,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白某先作为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安排被告人公司会计石某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8%至9%的价格(俗称“点子钱”)通过凉山州某钧贸易公司总经理李某春,从重庆某皇商贸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47份,票面金额33721078.74元,税额5732583.53元,价税合计39453662.27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泸州市某秋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春、白某先、石某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判处泸州市某秋商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判处白某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判处李某春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四、判处石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被告人杨某发系湖南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公司因从小煤窑购进煤炭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2018年3月通过被告人孙某林、何某等中间人从弋阳县某恒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弋阳县某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弋阳县某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票面额8.8个点的费用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23份,价税共计25872091元,杨某发在国税部门进行认证抵扣税款3759192.79元,案发后杨期发已退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林、杨某发、何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 。一、判处孙某林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判处杨某发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判处何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4645.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之家,监所信息导航|jykss.com Rights Reserved.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