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监狱2023-07-17减刑假释人员名单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7-17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481号

罪犯李月园,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六监区服刑。

被告人李月园因诈骗罪,经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绵竹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川06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止。于2016年6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川08刑更9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川08刑更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川08刑更2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月园不予假释。应于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刑满

罪犯李月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已履行18826元。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月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于渉财产性判项中确有部分履行能力只履行部分的罪犯,经综合考察,降低报请减刑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月园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7月7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482号

罪犯杨敏,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九监区服刑。

被告人杨敏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川082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未提出上诉。刑期自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七月六日止。于2021年9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40000元已履行完毕。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敏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敏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7月7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480号

罪犯谢东,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职业:务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二监区服刑。

被告人谢东因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川0903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未提出上诉。刑期自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止。于2020年12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谢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完毕。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柏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东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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