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康监狱2023-07-12-提请减刑建议书(高鹏)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7-1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请减刑建议书(高鹏)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新狱减建字〔2023〕第29

罪犯高鹏,男,198211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因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121日以(2019)鲁0811刑初1709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9614日起至2034613日止,于202122日送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入监小结中写到:“在未来的服刑中,我会更努力的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己的法纪观念和意识,严格的要求自己遵守好每一项监规纪律”。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曾有过违规违纪行为,经批评教育后能够认真悔改,反思错误,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政治、思想、文化教育,学习态度认真,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规范考试等文体活动。

该犯系病犯,能够正确面对病情,积极配合医疗进行康复性锻炼,并保持个人内务卫生整洁。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思想、文化学习,完成劳动任务,配合医疗进行康复性锻炼。截止到20234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008分,获得表扬奖励五次。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结案通知书,对高鹏名下汽车依法予以拍卖,经向济宁市任城区法院核实,未发现该犯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鹏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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