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新狱减建字〔2023〕第31号
罪犯刘荣广,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因犯放火罪,被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以(2021)鲁078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于2021年7月4日送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2月2日调入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和不良影响,通过入监教育,使我提高了法律意识,真正在思想上服从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我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但2022年2月因对他犯语言不文明扣罚考核分3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政治、思想、文化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2022年3月因规范考试不及格扣罚考核分5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思想、文化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4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609.7分,获得表扬二次,物质奖励一次。根据判决书记载,该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荣广提请减去刑期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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