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康监狱2023-07-12-提请减刑建议书(且沙色热)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7-1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请减刑建议书(且沙色热)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新狱减建字〔2023〕第30

罪犯且沙色热,男,19882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因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1010日以(2017)鲁07刑初54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1022日起,于2017117日送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26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2026日起至2042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服刑期间能够深挖犯罪根源,靠拢政府,认真反思自己的罪行,决心彻底改正错误,回报家人与社会。

服刑期间,该犯曾有过大额扣分,本次考核区间内累计扣分648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认清问题,改造自身恶习,认真悔改错误,改造表现向好。

该犯能够接受政治、思想、文化教育,曾因考试不及格被扣罚考核分,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端正学习态度,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育新文化节、“荣辱心”主题教育等文体活动。

该犯系病犯,能够正确面对病情,积极配合医疗进行康复性锻炼,并保持个人内务卫生整洁。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改正自身恶习,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思想、文化学习,完成劳动任务,配合医疗进行康复性锻炼。截止到20234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803分,获得表扬奖励六次,被评为2019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后,将其名下银行卡存款划扣并上缴国库,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出具了终结执行裁定。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罪犯且自律意识较差,多次出现大额扣分,经综合考虑,建议从严二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且沙色热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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