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新狱减建字〔2023〕第30号
罪犯且沙色热,男,1988年2月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因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以(2017)鲁07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于2017年11月7日送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2月6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20年2月6日起至2042年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服刑期间能够深挖犯罪根源,靠拢政府,认真反思自己的罪行,决心彻底改正错误,回报家人与社会。
服刑期间,该犯曾有过大额扣分,本次考核区间内累计扣分648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认清问题,改造自身恶习,认真悔改错误,改造表现向好。
该犯能够接受政治、思想、文化教育,曾因考试不及格被扣罚考核分,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端正学习态度,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育新文化节、“荣辱心”主题教育等文体活动。
该犯系病犯,能够正确面对病情,积极配合医疗进行康复性锻炼,并保持个人内务卫生整洁。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改正自身恶习,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思想、文化学习,完成劳动任务,配合医疗进行康复性锻炼。截止到2023年4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803分,获得表扬奖励六次,被评为2019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后,将其名下银行卡存款划扣并上缴国库,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出具了终结执行裁定。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罪犯且自律意识较差,多次出现大额扣分,经综合考虑,建议从严二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且沙色热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6月26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4572.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之家,监所信息导航|jykss.com Rights Reserved.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发表评论